国内EPC+F模式分析如下,以下是四个典型案例的分析要点:案例一:某地方政府交通基础设施项目 特点:该项目由大型国有施工企业作为EPC+F总承包商,负责项目的融资、设计、采购和施工。项目采用股权融资和债务融资相结合的方式,确保了资金的及时到位。
题型:由2道多选题和4道主观题组成,主观题为综合案例分析题。内容:该科目注重考查考生运用所学消防技术和相关法规、标准规范,对实际消防安全案例进行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要求考生具备较强的案例分析和综合应用能力。
案例二:(25分)某承包商(乙方)于某年3月6日与某业主(甲方)签订一项施工合同。在合同中规定,甲方于3月14日提供施工现场。工程开工日期为3月16日,竣工日期为4月22日,合同日历工期为38天。工期每提前1天奖励3000元,每拖后1天罚款5000元。
注册消防工程师考试一共考三科,消防安全技术实务,综合能力,案例分析。消防三本教材一共1300多页,首先从三本教材学习顺序来讲: 《技术实务》是基础:主要涉及燃烧基础、建筑防火、消防设施、其他建筑防火、消防安全评估。
工程拖欠款去当地的信访局或建设局投诉。工程款拖欠属于民事纠纷。还可以去工程所在地或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起诉时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查封被告名下部分财产。出现拖欠工程款的纠纷时,有以下几个解决方案:协商解决。
这种纠纷在生活中是最常见的一种,这种违约纠纷的特点是,工程款是确定的,因此这种纠纷法律比较简单。这类纠纷形成的主要原因发包方没有任何正当理由违约拖欠,主要表现为的发包方无力支付工程款;发包方有支付能力无故拖欠工程款。因此大家在要慎重。尽量选择正规的合法公司。
工程款纠纷可以找相关的政府部门处理,但是政府部门只负责调解,如果是找政府部门调解不成的,可以就该工程款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在审查之后予以立案,之后对于该纠纷作出相应的判决。 工程款纠纷找哪个部门处理?(一)拖欠工程款,属于普通民事纠纷,只能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工程进度款的计算,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工程量的计量;二是单价的计算方法。单价的计算方法,主要根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事先约定的工程价格的计价方法决定。我国一般来讲,工程价格的计价方法可以分为工料单价和综合单价两种方法。
采用工料单价法计算工程进度款时,需按以下步骤进行:首先,根据已完工程量的项目名称、分项编号、单价得出合价;其次,将本月所完全部项目合价相加,得出直接工程费小计;接着,按规定计算措施费、间接费、利润;再按规定计算主材差价或差价系数;最后,按规定计算税金,并累计本月应收工程进度款。
具体计算公式为:合同完工进度=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合同预计总成本×***。以某建筑公司承建的A工程为例,该工程预计总成本为2000万元,工期为两年。
一)工程进度款结算方式 按月结算与支付。即实行按月支付进度款,竣工后清算的办法。合同工期在两个年度以上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分段结算与支付。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支付工程进度款。具体划分在合同中明确。
法律分析:工程进度款是指在施工过程中按进度或控制界面等完成的工程数量计算的各项费用总和。 为了保证工程施工的正常进行,发包人应根据合同的约定和有关规定按工程的形象进度按时支付工程款。工程进度款的支付,一般按当月实际完成工程量进行结算,工程竣工后办理竣工结算。
以及工程竣工结算的流程。通过理解定义、公式,结合背景资料分步骤进行计算,可以正确处理预付款、起扣点和进度款的计算问题。在处理此类考题时,关键在于掌握计算方法,确保准确无误地执行,从而在考试中尽可能多地得分。如果在学习过程中遇到理解困难,建议多听案例专项班的讲解,强化理解与应用。
首先,需要按部门进行细致的成本分摊,确保各部门的成本各自核算,同时,还要对各部门间的往来账务进行结算。此举能有效避免信息混淆,确保各部门账目的准确性。其次,公司内部各部门之间的业务往来复杂且各有差异,若不实施分部门核算,将难以准确掌握各业务单元的经营状况与成本构成。
分公司财务独立核算是指工程项目收入和成本在分公司内部进行核算,分公司建立自有会计账本,而不独立核算则是分公司以总公司名义进行成本和收入核算。这种核算方式下,分公司需与总公司保持一致的核算制度。
专项资金和自筹资金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单独做账:首先,建立一个“专款支出”账户,专门用于记录各种专项资金的实际开支情况。这个账户属于支出类账户,借方记录单位指定项目或用途的实际开支,比如材料费用、人工费用等;贷方记录的是专款资金的支出回收情况。日常情况下,借方余额会体现专款支出的累积总额。
在探讨分公司独立核算时,我们首先需要明确其财务操作的基本框架。独立核算意味着分公司需要自行进行财务记录和管理,以反映其独立的财务状况。然而,当谈到销售发票由总公司代开时,如何在分公司层面进行账务处理,成为了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早在2000年11月,朱树英律师在承办上海首例外资房地产公司破产案时,就向受理案件的上海徐汇区法院提出已确认的工程进度款应在破产财产处理时优先受偿,并提交了《关于请求在破产程序中适用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优先受偿工程欠款的报告》。
经审理,杭州中院于2013年9月4日一审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56486万元及其利息,返还到期的工程保修金1090.85万元,赔偿原告损失100万元,原告在6737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同时驳回被告工期赔偿的全部反诉请求。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原判向浙江省高院提出上诉。
案例2是朱树英律师于2004年1月代理的建设单位要求6个月内施工单位中途撤场案件。系争房地产开发项目位于广东省珠海市,承发包双方因工程价款及工期引起争议,工程施工到地下工程完成,原告承包人中途停工并起诉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违约金。被告要求反诉解除合同,并要求在6个月内先让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