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结算纠纷应怎么处理的(关于工程款结算争议协议)

2025-02-08 2:35:02 基金 xcsgjz

工程款结算纠纷应怎么处理的

工程结算纠纷的处理,应遵循两个原则,一是“尊重合意”原则,一是“实事求是”原则。结合司法解释和相关审判实践,一般的处理规则如下:双方已结算认定造价后一方反悔的,不予支持。

工程款结算纠纷怎么处理

1、工程结算纠纷的处理,应遵循两个原则,一是“尊重合意”原则,一是“实事求是”原则。结合司法解释和相关审判实践,一般的处理规则如下:双方已结算认定造价后一方反悔的,不予支持。

2、处理工程款结算纠纷,首先双方应冷静协商,若协商无果,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工程价款结算应遵循合同约定,若合同未明确规定或约定模糊,双方可参照国家法律法规与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协商解决。法律依据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3、处理工程款结算纠纷应遵循“尊重合意”与“实事求是”原则。双方需基于此原则解决争议。根据司法解释与审判实践,解决规则如下:若双方已确认造价后一方反悔,则不予支持。如合同中约定以第三方审价结果为准,一方对第三方审定的价格有异议,除非证明第三方违法行为,否则不予支持。

4、【法律依据】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第17条规定:工程承发包双方应严格履行工程承包合同、工程价款结算中的经济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双方主管部门或国家仲裁机关申请裁决或向法院起诉。对产生纠纷的结算款额,在有关方面仲裁或判决以前,建设银行不办理结算手续。

5、在处理工程款结算纠纷时,双方应首先冷静下来,尝试协商解决。如果协商无效,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工程价款的结算应遵循合同约定。若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约定不清晰,发包方与承包方应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协商解决。

对工程价款存在争议如何处理

当事人对工程价款存在争议,既未达成结算协议,也无法采取其他方式确定工程款的,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委托有司法鉴定资质的工程造价鉴定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当事人双方均不申请鉴定的,法院应当予以释明,经释明后对鉴定项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仍不申请鉴定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在涉及工程价款争议的情况下,若双方既未达成结算协议,又无法通过其他方式确定工程款项,法院会介入并委托具备司法鉴定资质的工程造价鉴定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评估。若双方均不申请鉴定,法院会进行释明,告知其对鉴定项负有举证责任。在此之后,若一方仍不申请鉴定,则需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当事人对工程价款存在争议,委托有司法鉴定资质的工程造价鉴定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当事人双方均不申请鉴定的,法院应当予以释明,经释明后对鉴定项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仍不申请鉴定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法律分析:当事人对工程价款存在争议,既未达成结算协议,也无法采取其他方式确定工程款的,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委托有司法鉴定资质的工程造价鉴定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当事人双方均不申请鉴定的,法院应当予以释明,经释明后对鉴定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仍不申请鉴定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建筑工程结算争议如何认定

固定价格的认定规则;如果当事人因此发生争议,则合同约定的固定价格就是认定工程价款的依据。可调整价格的认定规则;成本加酬金的认定规则;可以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一致,即当事人双方确定了审核结论,则该审核结论就是认定工程价款的依据。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竣工结算报告如果得到确认,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发包人应在收到申请后15天内支付结算款,到期没有支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在涉及工程价款争议的情况下,若双方既未达成结算协议,又无法通过其他方式确定工程款项,法院会介入并委托具备司法鉴定资质的工程造价鉴定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评估。若双方均不申请鉴定,法院会进行释明,告知其对鉴定项负有举证责任。在此之后,若一方仍不申请鉴定,则需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依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进行工程款结算:该解释第二条规定,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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