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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一创业股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所处诉讼阶段:安徽省*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所处当事人地位:公司(代资产管理计划)为原告
●涉案金额:925,487,669.02元
●公司作为“华安理财安兴23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安兴23号”)管理人,仅严格遵照委托人的指令处理“安兴23号”事务,该资产管理计划对债务人蒋九明的债权权益实际归属于委托人所有,故本案件的最终诉讼结果由委托人实际承受。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2018年1月19日,根据《华安理财安兴23号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按照“华安理财安兴23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指令,公司作为管理人代表“安兴23号”向安徽省*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被告蒋九明违反《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2018年1月24日,安徽省*人民法院于出具(2018)皖民初8号《安徽省*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决定受理该案件。本次诉讼的案件事实及请求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1月26日披露的《关于公司(代资产管理计划)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02)。
二、本诉讼判决情况
近日,公司(代资产管理计划)收到(2018)皖民初8号的安徽省*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
(一)蒋九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公司融资本金8.35亿元,支付利息5,990,661.11元以及相应的违约金(违约金以840,990,661.11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4日起按照日违约金率0.05%支付到款项结清之日止);
(二)蒋九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给公司律师代理费100万元;
(三)公司就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权,对蒋九明质押的1.53亿股顺威股份股票、127.5万元现金红利、以及后续产生的无需支付对价的送股、转增股份和现金红利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蒋九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69,23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674,238元,由公司承担143,913元,蒋九明承担4,530,3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作为“安兴23号”的管理人,按照《华安理财安兴23号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在合法合规的范围内,仅严格遵照委托人的指令处理“安兴23号”事务,该资产管理计划对债务人蒋九明的债权权益实际归属于委托人所有,故本案件的最终诉讼结果由委托人实际承受。
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8月15日
第一创业(002797.SZ)发布2021年年度报告,该公司年内营业收入为32.55亿元,同比增长4.32%。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7.45亿元,同比减少8.29%。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7.32亿元,同比减少5.34%。基本每股收益为0.18元。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券商资管业务受托管理资金总额584.53亿元,较2020年末减少137.42亿元。公司控股子公司创金合信坚持公募基金与专户业务双核驱动的发展战略,继续快速发展。截至2021年12月31日,创金合信受托管理资金总额8107.15亿元,较2020年末上升2425.58亿元,增幅为42.69%。报告期内,由于各品种债券承销商持续扩容,行业竞争加剧,公司销售固定收益产品5878只,同比上升13.50%;销售固定收益产品金额2618.69亿元,同比下降8.80%。
2021年,一创投行继续夯实股权融资、债权融资和并购重组等传统投行业务基础,同时积极拓展绿色债、乡村振兴债等创新业务,为客户提供综合金融服务。报告期内,股权融资业务方面,一创投行完成IPO项目2单、定向增发项目3单,总承销金额31.39亿元;债权融资业务方面,一创投行完成公司债项目27单、企业债项目2单,总承销金额119.50亿元;财务顾问业务方面,一创投行完成2021年A股市场第二大资产规模并购重组项目——冀东水泥并购重组项目,项目交易对价136.23亿元,募集配套资金总额20亿元。
此外,以公告实施利润分配的股权登记日当天的总股本为基数,向股权登记日在册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40元(含税)。
北京10月8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今日公布深圳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张载术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2019年张载术在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西路证券营业部任客户经理期间,存在未取得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向客户推荐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7号)第七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张载术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开信息,张载术此前曾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业,执业岗位为证券经纪人,2015年5月8日,其因离职注销证券经纪人资格。2015年,张载术变更执业机构为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7月5日取得一般证券业务执业资格,2017年12月26日因离职注销;2018年1月23日,张载术取得一般证券业务执业资格。
相关法规: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七条: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人员,应当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证券投资顾问不得同时注册为证券分析师。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责令清理违规业务、责令暂停新增客户、责令处分有关人员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以下为原文: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张载术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张载术:
经查,2019年你在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西路证券营业部任客户经理期间,存在未取得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向客户推荐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7号)第七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1年9月29日
证券代码:600909 证券简称:华安证券 公告编号:2021-09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1年12月7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地点:合肥市政务区天鹅湖路198号财智中心A座2802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至2021年12月7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涉及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会议决议公告刊登于2021年11月20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关于提名公司监事候选人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会议决议公告刊登于2021年8月27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2、 特别决议议案:1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2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登陆互联*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四)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五)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方式:现场、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二)登记时间:股权登记日的第二个工作日(9:00-11:30,13:30-17:00)。
(三)登记地点: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华安证券董事会办公室
(四)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加盖公章的法人股东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股东账户卡和本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须持有委托人加盖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股东账户卡和本人身份证。
(五)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股东账户卡;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须持有委托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委托人股东账户卡。
(六)股东可以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其中,以传真方式进行登记的股东,请在参会时携带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等原件,转交会务人员。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
六、 其他事项
(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会期半天,与会股东或代理人交通、食宿费自理。
(二)联系方式:
联系人:华安证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51-65161539
传真号码:0551-65161600
联系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邮政编码:230081)
(三)参会代表请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及股东账户卡原件,以备律师验证。 特此公告。
特此公告。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20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1年12月7日召开的贵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0909 证券简称:华安证券 公告编号:2021-091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1月17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的通知及文件,本次会议于11月19日以书面审议、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董事11人,实际参加董事11人,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权数占董事总数的***。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详见公司同日发布的《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93)。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承销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于2021年12月7日召开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详见公司同日发布的《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1-094)。
证券代码:600909 证券简称:华安证券 公告编号:2020-093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1月1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改情况
一、根据《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新增《公司章程》第八条
第八条 公司坚持依法治企,努力打造治理完善、经营合规、管理规范、守法诚信的法治企业。
二、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行业文化建设十要素》及相关规定,新增《公司章程》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公司建立党委统一领导的企业文化建设领导机制、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与公司自身发展战略相融合企业文化建设体系。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在职责范围内参与企业文化建设。
三、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行业文化建设十要素》及《证券公司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规范》相关要求,修订《公司章程》原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九十三条,新增第一百八十三条
此外,根据安徽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通知》(皖国资法规【2021】151号)要求,对《公司章程》中总则部分措辞格式进行调整,对公司党组织专章进行优化调整。
本次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授权公司经理层办理本次《公司章程》修订的相关手续,并进行工商登记变更。
证券代码:600909 证券简称:华安证券 公告编号:2021-092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1月17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的通知及文件,本次会议于11月19日以书面审议、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监事5人,实际参加监事5人,会议的有效表决权数占监事总数的***。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承销额度的议案》;
会议认为本次证券承销额度调整符合《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相关要求,有利于公司业务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监事会
2021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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