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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传媒(601999.SH)自2月4日至2月10日已连续拉出5个涨停板,2月11日早盘,该股在创下12.55元/股新高后,上午10:45分左右股价出现断崖式下跌,直至跌停。
截至当日收盘,出版传媒报10.49元/股。
出版传媒自2月4日起多次发布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2月5日,由于股票在1月23日、2月3日、2月4日连续3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2月5日公司股价再度涨停。公司发布市盈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的风险提示。
数据显示:截止2020年2月5日,出版传媒滚动市盈率为36.01倍,同行业的市盈率为14.52倍。2月11日,出版传媒市盈率达到43.17倍。
2月5日,出版传媒控股股东下属全资子公司通过上交所证券交易系统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公司股份530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962%,减持股份为该公司前期集中竞价增持而来。
按2月5日8.75元/股收盘价计算,该公司此次减持金额为4637.5万元。
此前,有相关报道提及出版传媒在线教育业务。
2月7日,出版传媒补充表示:公司中小学教材线上资源代理发行业务推广地区有限,营业收入占比较小,公司线上业务系部分教材、教辅电子版及配套讲解课程,多位免费提供,上述业务对公司经营业绩基本无影响。
出版传媒表示,公司未开展在线培训业务,目前公司中小学教材线上资源代理发行业务推广地区有限,营业收入占比极小;公司线上业务系部分教材、教辅电子版及配套讲解课程,多为免费提供,对公司经营业绩基本无影响。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据介绍,截止目前,出版传媒在代理发行人民教育出版社中小学生教材的同时,同步获得其线上教学资源的辽宁地区发行代理权,目前已在抚顺市智慧城市中载入使用,年实现销售收入80万元,其他地区尚未实现推广使用。
公司所属辽宁鼎籍智造传媒有限公司自主研发的“鼎籍学堂”在线教育平台,现面向K12教育,以教辅为主,内容涵盖音视频课程、 题库、电子图书等,年实现销售收入约90万元。
出版传媒所属辽宁电子出版社2019年11月起通过辽宁IPTV教育专区,为辽宁省中小学生提供教学辅导课程线上资源,尚未形成收入。
2019年前三季度,出版传媒实现营收19.4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2.88%;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为1亿元,较上年同期下滑17.23%。从2019年半年报数据来看,发行业务占其营收比例的35.29%,出版业务占其营收比例的33.94%,印刷物资销售业务占比达28.31%,印刷业务占营收比重的12.19%。
此外,根据国家新闻出版署通知要求,为满足疫情期间学生学习需求,出版传媒表示正积极提供相关数字教材、配套资源、在线课程等,在正式复课前免费开放,同时公司所属辽海出版社紧急编制中小学义务教育教科书《音乐》《美术》全套电子课本,在辽海出版社官网正式上线,免费供全国中小学师生在线使用。
进入4月份以来,国内花生市场行情整体偏弱,部分产区受疫情影响,继续暂停交易,到货量增加使得部分油厂成交价格小幅下调,经销商出库意愿有所提高。
目前,主产区山东统货花生米价格为7900~8000元/吨,比前期下调150元/吨,同比下调950元/吨;河南白沙统货米8000~8400元/吨,比前期下调50元/吨,同比下调1700元/吨;主销区广东市场河南麦茬白沙统货米8800元/吨左右,比前期下调150元/吨,同比下调1500元/吨;广西市场河南麦茬白沙统货米8700元/吨,比前期下调100元/吨,同比下调1700元/吨。
目前油厂收购意向整体良好,个别工厂收紧收购质量,部分油厂压车现象普遍。鲁花油厂统货花生米成交价8500元/吨左右,普遍下调50~100元/吨。随着到货量持续增加,部分油厂为缓解卸货压力,限量限流,后期不排除会采用降价或调整收购标准的策略来减轻收购压力。
后期国内花生市场重点关注:一是油厂收购压力加大,受疫情影响,多地堂食受到限制,餐饮用油需求下降,油厂花生油累库现象普遍,但终端市场变化不大。在花生粕相对畅销以及榨利良好的驱使下,国内花生油厂开机率或居高不下,但从当前油厂压车情况较为明显来看,油厂的提价空间不会不大;二是若疫情得到一定控制,吉林、山东等地交通运输恢复正常,产区流通货源将会增加,但需求主体采购意愿不强,市场销量难有明显改观;三是近期市场价格冲高回落,在一定程度上压制了部分农户的出货积极性,但随着天气升温,农户惜售心理或逐步转弱,出库意愿或将增强;四是短期来看,油厂收购仍将主导市场行情走势,在油厂压力不减的前提下,国内花生市场价格维持震荡调整的可能性较大。
经销商对近期花生价格下探不宜过于悲观,鉴于近期进口花生米到港量不大、油厂收购积极性尚可和花生种植面积预期减少,预计国内花生市场价格大幅走低的可能性不会太大。(原文刊登于2022年4月12日粮油市场报A03版)
总值班丨刘新寰
出版传媒(601999.SH)发布风险提示公告称,公司版权交易业务收入规模较小,未来经营情况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公司下属北方版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设立,2021年8月试营业。版权交易业务的具体运营模式是版权和知识产权的买卖双方进行产权线上登记交易,公司收取相关手续费佣金。目前版权交易业务收入约1023万元(未经审计),占公司2020年收入不足0.42%。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哈尔滨市松北区龙川路258号
保荐人(主承销商)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中天会展城B区金融商务区集中商业(北)
声 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招股意向书摘要全文,并特别关注以下重要事项及风险提示。
一、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
经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并上市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
“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得以实施后,*公开发行完成前公司的滚存利润由公司公开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
公司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已经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根据《公司章程(草案)》,本次发行后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公司在经营状况良好、现金流能够满足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需求的前提下,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应积极实施利润分配政策,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影响公司持续经营和发展能力。
(二)公司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和股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三)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1、利润分配的条件:公司该年度实现盈利,累计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期末余额为正,且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计划或现金支出事项,实施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2、现金分红的条件及比例:在满足利润分配条件、现金分红不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前提下,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公司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的,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
现金分红的期间间隔: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以现金分红方式进行的利润分配,必要时也可以提议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具体分配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公司章程》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订,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若公司董事会根据当年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并将该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时,应为投资者提供网络投票便利条件。
3、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应达到20%;
公司在实际分红时具体所处发展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4、股票股利分红的条件:公司可以根据年度盈利情况、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以及未来发展需求,在保证*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采取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采取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充分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因素,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具体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四)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原则上公司按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必要时也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五)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公司每年的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章程规定、盈利情况、资金情况等因素提出、拟订。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并充分听取独立董事的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利润分配预案应经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其中应至少包括过半数的独立董事)同意并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必要时为投资者提供网络投票便利条件。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或修改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并发表意见,并对董事会及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情况和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六)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的需要以及外部经营环境,确有必要对本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由董事会进行详细论证提出预案,且独立董事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方便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七)对股东权益的保护
1、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在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社会公众股东的意见。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预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电话、网络、邮箱、来访接待等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注的问题。
2、若当年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3、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三、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股份意向等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出版集团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出版集团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发行前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述规定。
2、自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按照有关规定相应调整。
3、本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公司作出的本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承诺。若以上承诺内容未被遵守,则相关股票买卖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由本公司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4、锁定期满后股东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的声明和承诺:
(1)本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如本公司确因自身经济需求,可以在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视自身实际情况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进行股份减持。
(2)对于本公司在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持有的股份,在本公司承诺的相关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二十四个月内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本次发行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按照有关规定相应调整(发行人上市后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按照有关规定相应调整)。
(3)本公司减持的股份总额将不超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的限制,并按照相关规定的时间提前将减持意向及拟减持数量等信息通知发行人,由发行人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本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公司作出的锁定期满后股东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的声明和承诺。若以上承诺内容未被遵守,则相关股票买卖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由本公司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发行人其他股东的承诺
发行人股东中教股份、广东出版、南方传媒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发行前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述规定。
2、本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公司作出的本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承诺。若以上承诺内容未被遵守,则相关股票买卖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由本公司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3、锁定期满后股东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的声明和承诺:
(1)本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5%以上持股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如确因自身经济需求,可以在锁定期限届满后,视自身实际情况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进行股份减持。
(2)对于本公司在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持有的股份,在本公司承诺的相关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二十四个月内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将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符合相关监管规则的规定。
发行人股东龙江网络承诺:
2、在锁定期限届满后,本公司如确因自身经济需求,将在不违反本公司已作出的相关承诺的前提下,视自身实际情况进行股份减持,相关股份转让和交易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3、本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公司作出的本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承诺。若以上承诺内容未被遵守,则相关股票买卖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由本公司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上市后三年内公司稳定股价的预案及相关承诺
(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
根据发行人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黑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公司稳定股价的预案
“一、预案有效期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有效。
二、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自公司A股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A股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第20个交易日构成‘触发日’;该等20个交易日的期限自公司披露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之日起开始计算,如期间公司披露了新的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则该等20个交易日的期限需自公司披露新的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且在满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回购、增持、信息披露等有关规定的情形下,公司及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将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方式及顺序
1、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1)公司回购股票;(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选用前述方式时应考虑:(1)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2)不能迫使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2、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顺序
第一选择为公司回购股票,但如公司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则第一选择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第二选择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在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将启动第二选择:(1)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2)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
第三选择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启动该选择的条件为: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如公司股票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并且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促使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
在每一个自然年度,公司需强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义务仅限一次。
四、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安排
(一)实施公司回购股票的程序
公司将在触发日后的1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拟回购本公司股票的种类、数量区间、价格区间、实施期限等内容)。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上投赞成票(如有投票权)。
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票作出决议,该决议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上投赞成票。
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应的公告、备案及通知债权人等义务。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决议通过的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回购。
除非出现下列情形,公司将在董事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回购股票,且回购股票的数量将达到回购前公司股份总数的2%:
1、通过实施回购股票,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单次实施回购股票完毕或终止后,本次回购的公司股票应在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10日内注销,并及时办理公司减资程序。
(二)实施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1、启动程序
(1)公司未实施股票回购计划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并且在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公司控股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的前提下,公司控股股东将在触发日后的30个交易日内或公司股东大会作出不实施回购股票计划的决议之日起30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2)公司已实施股票回购计划
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公司控股股东将在公司股票回购计划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30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下转C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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