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调出单位需如实向调入单位提供被调动职工的工资及其变化情况。调入企业在评定调入职工的工资时,应严格按照原则办事,合理、正确地掌握工资水平,防止工资出现过高或过低的情况。如果评定后的工资低于本人调出单位的工资,则不予保留。
1、自收自支单位,基础绩效工资即绩效工资的70%,原则上发放。其奖励绩效工资根据本单位的经济效益,收入情况由各单位研究确定。各单位均定为绩效工资为1000元,其基础绩效工资和奖励绩效工资分配比例为:工管:70%奖励绩效工资30 施工队:70%奖励绩效工资30 水资源办:70%奖励绩效工资30 但农村饮水安全管理站暂不执行绩效工资 退休人员按县人事局的通知办理。
2、各校要成立以校长为组长,教导主任、班主任、教师代表为成员(5-7人)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工作考核小组,负责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量化等工作。 借用外单位的教职工,其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学校相应已聘的专业技术等级平均值(班主任津贴部分除外)领取。 本分配方案自教代会通过后生效,适用于20xx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
3、现在,教师工资分配实行的是绩效工资,绩效工资包含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占教师工资的70%,每月发给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占教师工资30%,到年底对教师考核后再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时,是将学校所有教师的工资的30%部分放在一起作为一个整体,再进行考核分配。
4、果分配。单位考核得分≥80分,正职、副职分别享受工作人员平均奖励性绩效工资5倍、2倍;60分≤单位考核得分80分的,正职、副职分别按工作人员平均奖励性绩效工资1倍、0.8倍;单位考核得分60分的,正职、副职分别按工作人员平均奖励性绩效工资80%、50%。
月计薪天数:月计薪天数为(365天-104天)÷12月,即275天。这一数字用于日工资和小时工资的折算,确保了即使在法定节假日,劳动者的工资权益也能得到保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5〕2号)要点解读:制度工作时间的调整 年工作日:根据新规定,年工作日调整为365天减去104天休息日和13天法定节假日,即248天。季工作日:年工作日除以4季,得出季工作日为62天。
法律分析: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75天 2000年3月17日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同时废止。
相关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季工作日:250天÷4季=65天/季月工作日:250天÷12月=83天/月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工资折算: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有所调整,分别为0.9天和64小时。这一调整可用于折算出员工的日平均工资,进而在计算病假工资时作为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