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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段时间,一些纳税人比较困惑,7月1日前签订或执行的合同,如果在7月1日之后才办理纳税申报,是按照原税率缴纳印花税,还是按照新税率缴纳印花税?
纳税人之所以产生这个困惑,是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以下简称“印花税法”)施行后,部分税目进行了合并和更名,一些税目的适用税率也发生了变化。比如,原加工承揽合同更名为承揽合同,税率从万分之五降低为万分之三;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合并为建设工程合同,税率为万分之三,其中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税率从万分之五降低为万分之三;原货物运输合同更名为运输合同,税率从万分之五降低为万分之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进行了细化,产权转移书据中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税率从万分之五降低为万分之三。
其实,解答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判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换言之,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发生在2022年7月1日前的,适用原税目、原税率;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7月1日及之后的,适用新税目、新税率。
对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印花税法第十五条有明确规定: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书立应税凭证或者完成证券交易的当日。证券交易印花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证券交易完成的当日。也就是说,除证券交易外的其他税目,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立应税凭证的当日;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证券交易完成的当日。
举例来说,甲公司于2022年6月10日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合同生效日期为2022年8月9日。不考虑其他特殊情况,由于书立应税凭证的当日,为2022年6月10日,该合同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也就是2022年6月10日。这种情况下,甲公司和乙公司应分别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税目,适用原税率万分之五计算缴纳印花税。
如果乙公司在2022年6月15日就为甲公司提供了勘察设计服务,双方于2022年7月8日才补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不考虑其他特殊情况,该合同书立时间即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为2022年7月8日。这种情况下,甲公司和乙公司应分别按照“建筑工程合同”税目,按照新税率万分之三计算缴纳印花税。
假设乙公司为甲公司提供的是货物运输服务,服务发生时间为2022年6月28日,双方运费结算凭证的书立日期是2022年6月30日,未签订运输合同。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0〕173号)规定,在货运业务中,以运费结算凭证作为各类货运的印花税应税凭证。不考虑其他特殊情况,甲、乙公司运费结算凭证的书立应税凭证日期是2022年6月30日,该运费结算凭证计算缴纳印花税时,应按照原“货物运输合同”税目,适用原税率万分之五。
如果乙公司于2022年6月28日提供了货物运输服务,双方运费结算凭证书立日期是2022年7月4日,未签订运输合同,不考虑其他特殊情况,书立应税凭证为2022年7月4日,甲、乙双方应按照“运输合同”税目,按照新税率万分之三计算缴纳印花税。
值得注意的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纳税申报时间,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纳税人应注意区分。对于纳税申报时间,印花税法第十六条规定,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实行按季、按年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实行按次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证券交易印花税按周解缴,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每周终了之日起五日内,申报解缴税款以及银行结算的利息。不难看出,纳税申报时间,应是纳税义务发生后的相应期限。
印花税法明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印花税法规定的,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纳税人不能为了适用调低后的税率,对应税凭证进行造假或者伪造,否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抚州市东乡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兴平市税务局)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除确因劳动者过错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外,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近日,北京一中院审理一起未按法律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案件,二审改判支持了劳动者的上诉请求。
案情回顾
小王于2020年7月26日入职A公司。入职后,A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向小王提供了一份书面劳动合同,要求小王签署。小王拿到合同后觉得劳动合同的内容过于简单,一些入职前谈好的权利义务内容没有写入其中,于是没有签字,并要求A公司修改合同内容。A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则认为小王的修改要求不合理,没有再次提供修改的劳动合同。双方遂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21年4月12日,小王从A单位离职,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A公司向其支付2020年8月26日至2021年4月12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仲裁委员会未支持小王的仲裁请求,小王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应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承担相应惩戒责任。现双方对未予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和责任各执一词,A公司主张系因小王过错未予签订,小王主张系A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欠缺必备要件而未予签订。但基于小王享有缔约磋商的合法权利,A公司未举证证明公司提供的合同文本符合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A公司未与小王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亦未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书面通知小王终止劳动关系,应依法向小王支付法定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最终,二审法院判决A公司向小王支付2020年8月26日至2021年4月12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法官说法
1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能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第二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该法第八十二条第*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根据上述规定,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不利后果原则上由用人单位负担,其立法目的在于敦促负有用工管理职能且处于优势地位的用人单位及时、妥善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以便于固定双方权利义务内容,保障用工合法合规,亦利于劳动行政主管机关进行监督检查,裁判机关在劳动争议仲裁、诉讼中认定证据、查清事实。
2
劳动者无合理理由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上述规定赋予了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合法、无责终止劳动关系的权利,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规定,为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问题上提供了行为规则指引:即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继续用工的,应当对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期间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落实该规定能够有效避免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带来的风险。
3
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有权因为对方提供的书面劳动合同内容与双方约定不一致而拒绝签订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该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根据以上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必备的合同条款,合同内容应当如实体现双方的合意,且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任何一方不得利用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否则对方有权拒绝签订该劳动合同,并有权与对方就合同条款的确定进一步进行磋商。现行法律规定劳动关系双方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正是考虑到缔约磋商的客观需要,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以及不能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后进行劳动关系处理设置了合理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一般应就双方权利义务的确定在用工开始前达成合意,最迟应于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磋商。反复磋商仍不能就签订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的,往往能够证明双方就建立特定法律关系的合意欠缺,双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及时终止劳动关系。
4
因劳动者过错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还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责任吗?
完全忽视劳动者对未订立劳动合同是否存在过错而认定用人单位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可能造成显失公平的情形。
故在特殊情形下,确因劳动者过错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比如劳动者属于用人单位的*管理人员、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其职责范围包括管理订立劳动合同内容的,因其自身原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责任。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在此情形下,应当由用人单位对因劳动者过错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不能举证证明的,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法官提示
又是一年毕业季,莘莘学子走出校园,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成为职场新人。在此,特别提醒新入职的劳动者,应当敦促和配合用人单位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以确定劳动关系权利义务,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也特别提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应当提供规范的劳动合同文本,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如双方无法就权利义务达成合意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及时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否则有可能承担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责任。
图源网络
供稿:北京一中院
问题1: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是其名下*住房,但其配偶名下有一套住房能免个税吗?
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是其名下*住房,但其配偶名下有一套住房怎样缴纳个税?
解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六)项规定,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第三条规定,根据《财税字[1999]27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自用5年的界定
国税发[2007]33号文件所称“自用5年以上”,是指个人购房至转让房屋的时间达5年以上。
(1)个人购房日期的确定。个人按照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其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依照孰先原则确定;个人购买的其他住房,以其房屋产权证注明日期或契税完税凭证注明日期,按照孰先原则确定。
(2)个人转让房屋的日期,以销售发票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2. 家庭*生活用房的认定
“家庭*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仅拥有一套住房。
3.出售商业用房不得享受5年以上*住房免税的优惠政策
国税发[2007]33号第二条规定,个人出售商业用房取得的所得,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得享受1年内换购住房退还保证金和自用5年以上的家庭*生活用房免税的政策。
因此,如果您配偶名下的一套住房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您就不能享受“满五*”免税的优惠政策,需要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20%;如果您配偶名下的一套住房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比如您的住房是在A省,您的配偶住房在B直辖市,您就可以享受“满五*”免税的优惠政策。
问题2: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还需要出具专项报告吗?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规定,从2018年度起,企业税前扣除资产损失不再留存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问题3:保理贴息发票怎么开?
用保理支付供应商货款,假设对方贴息1000元,我这边需要对方开发票入账,那这1000是含税金额还是不含税金额呢?
解答:
根据中国银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保理业务是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坏账担保及融资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债权人将其应收账款转让给商业银行,由商业银行向其提供下列服务中至少一项的,即为保理业务:
(一)应收账款催收:商业银行根据应收账款账期,主动或应债权人要求,采取电话、函件、上门等方式或运用法律手段等对债务人进行催收。
(二)应收账款管理:商业银行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其提供关于应收账款的回收情况、逾期账款情况、对账单等财务和统计报表,协助其进行应收账款管理。
(三)坏账担保:商业银行与债权人签订保理协议后,为债务人核定信用额度,并在核准额度内,对债权人无商业纠纷的应收账款,提供约定的付款担保。
(四)保理融资:以应收账款合法、有效转让为前提的银行融资服务。
以应收账款为质押的贷款,不属于保理业务范围。
因此,依照财税(2016)36号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对于1000元属于含税金额,应按规定开具价税合计为1000元的发票。对方如果是一般纳税人,贷款服务的增值税税率为6%;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
问题4:养殖肉牛的个人独资企业无法取得发票能免征增值税和所得税吗?
老师咨询您一下 养殖肉牛的个人独资企业,以前对公户不走账,现在买饲料用公户付款,对方也给开了发票,但是买卖牛没有发票咋整,老板说买牛对方不给开票,可能是经过中间商买的牛,卖牛也没人要过发票,但是这不合理啊,账面上有饲料库存,还一直在进料,就是没有牛,如果买卖牛没有发票的话直接白条入账行吗?养殖场是增值税所得税全免吗?啥税也不用交吗?
解答:
一、增值税的问题
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因此,个人独资企业外购肉牛并进行养殖的,小牛长大或繁殖的肉牛,作为自产自销的农产品是可以免征增值税的;但是,如果外购牛肉就直接对外销售的,则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如果个人独资企业是一般纳税人的,外购农户的肉牛直接销售的,可以申请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并开具,然后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二、所得税问题
1.个人独资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独资企业从事养殖业不征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种植业 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10]96号)明确,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以下简称“四业”),其投资者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在个人独资企业从事养殖业不征个人所得税的情况下,购进牛肉即使没有取得发票,也会导致缴纳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上述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仅限于养殖业等四业,如果个人独资企业外购肉牛就直接对外销售的就不能享受,需要按照规定计算缴纳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第六条规定,凡实行查账征税办法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 》(注:从2015年起比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35号发布)执行。《计税办法》第三十九条直接规定,个体工商户资产的税务处理,参照企业所得税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因此,购进肉牛对于税前扣除凭证最终是需要参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执行,对于境内支付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除对方为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满足“小额零星”交易标准的个人外,就需要取得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个人独资企业如果购进肉牛直接销售的,就需要取得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问题5:动物类中药饮片的适用税率是多少?
我公司为中草药材和中药饮片的批发单位,针对经营的动物类中药饮片适用税率,不同的供应商针对同一品种开具了不同的税率,有9%和13%两种。省内供应商(生产厂家)为我公司主要供货单位,他们开具的动物类中药饮片的适用税率为9%。省外供应商开具的动物类中药饮片大多是13%,针对同一种商品,不可能存在两种税率,特此询问:动物类中药饮片的适用税率是多少?我们能否要求其他供应商开具9%的发票?适用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解答:
在《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中,只对植物类的中药饮片有明确的规定:“利用上述药用植物加工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饮片,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对于动物类的农业产品范围规定,并没有提及“中药饮片”的相关规定。
在《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中,对于“二、动物类”又细分了五个小类:(一)水产品;(二)畜牧产品;(四)动物毛绒;(五)其他动物组织。
对于“二、动物类”中属于农业产品或农业初级产品的,此处就不再赘述,我们只需要看看《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特别注明不属于农业产品或农业初级产品的范围(其实这部分就是属于高税率或深加工产品):
1.在“(一)水产品”小类注明: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2.在“(二)畜牧产品”小类注明:(1)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2)各种蛋类的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3)用鲜奶加工的各种奶制品,如酸奶、奶酪、奶油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3.在“(四)动物毛绒”小类注明:洗净毛、洗净绒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其余两个小类未在特别注明。
从这上面规定的不属于农业初级产品的范围可以没有动物类的中药饮片,换一句话说动物类的中药饮片应该还是属于初级农产品,比如动物的骨头、乌龟壳、麝香、蛇衣、蛇毒等。
综上所述,动物类的中药饮片应该归属于初级农产品,一般纳税人销售应该低税率9%开具发票。
问题6:企业房屋拆除后废旧金属等对外销售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老师:请问一下A公司有一自建于2005年的房产,一直自用。因政策性拆迁,该房产被拆除。拆除时拆下来可回收物品:包括电梯、中央空调、钢架、线缆等原本合并计入房产原值的物品被回收,获得废品收入。这些物品原购进时未抵扣进项税,购进时计入在建工程,再合并转入固定资产-房产。请问这笔废品收入,A司能否按照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简易征收缴纳增值税?A公司是一家工业企业,一般纳税人。
解答:
企业房屋拆除后从建筑中拆下来的废旧金属,性质上已经变成了有形动产,不再是房屋(不动产),也不属于固定资产。
因为在增值税中对“固定资产”有专门的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
综上所述,A公司销售从建筑中拆下来的废旧金属等,不能适用企业销售使用过固定资产的简易计税规定,只能按照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税率为13%。
问题7: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会计科目代码应该是什么?
解答:
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这两个会计科目都是执行新租赁准则后产生的新会计科目,目前没有见到财政部会计司对于这两个新科目进行编码。
企业可以根据现有会计科目代码的编码规则执行编制代码。
使用权资产:可以在“长期待摊费用(1801)”接着编码,比如1802。
租赁负债:可以在“长期应付款(2701)”和“未确认融资费用(2702)”后面接着编码,比如2703。
#原来你是这样的大学#
本协议更新日期:2020年12月4日
本协议生效日期: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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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等。(1) 您对使用本服务过程中所发布的全部内容(例如享有著作权的声音、根据声音生成或转化的文字、文字、图片、视频等)享有合法的权益,但您同时须保证您在使用本服务过程中发布的全部内容系您独创或享有合法的授权。(2) 除依法由您和其他第三方享有合法权益外。我们及关联公司对公司名称、商标、服务标识、logo、域名及本服务所涉及的所有设计图样、服务名称、内容享有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合法权益,未经我们书面同意,您不得使用、复制或用作其他用途。您授权我们的权利。(1) 您同意将您在本服务中对外公开发布的内容在全球范围内*性地、非独占地、不可撤销地、免费地授予我们(包括我们的关联公司)使用,包括使用、复制、翻译、修改、传播、发表、加工、汇编、转授权等各项权利。(2) 为了更好地促进信息分享及宣传推广,您授权我们可在本服务及我们的关联产品上使用内容,以及为宣传推广之目的将上述内容许可给第三方使用。您对我们及关联公司的前述授权并不改变发布内容的所有权及知识产权归属,也并不影响您行使对发布内容的合法权利。(3) 我们为本软件或服务开发、运营提供技术支持,并对本软件及相关服务的开发和运营等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数据和信息等享有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的全部权利。同时,我们基于对数据的合法加工而获得的具有竞争性的数据权益,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我们享有独立的使用权益而无须获得您的同意。关于信息内容的投诉或举报。若您在使用本服务过程中,合法权益不慎受到侵犯,您有权通知我们采取必要措施进行处置。若您在使用本服务过程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或违反本服务相关规则的情况,您也有权“路见不平”向我们举报,我们亦会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删除、屏蔽、断开链接或限制使用功能等)进行处置,具体规则您可以参见我们为此制定的《侵权投诉指引》、《违规信息举报与处置办法》。当然,若您在使用本服务过程中成为被投诉方,我们也将根据制定的《侵权投诉反通知指引》进行处置。内容维权授权。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您同意并授权我们就侵犯您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私自复制、使用、编辑、抄袭等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行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诉、诉讼等必要的维权措施。服务的可见即所得。基于互联网的特性,我们会始终不断更新和改善我们的服务,包括修订、改进、限制、临时中止或*终止您签署本协议当时所见的“服务”或本软件功能。当然,您也可以随时停止使用我们的服务。行为规范的限制。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发布内容信息,并符合我们单独制定的《用户行为规范准则》,不得恶意使用本服务(例如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的行为、利用系统漏洞作弊、规避我们的反爬虫措施、出借用户帐户等),不得发布法律法规禁止发布的信息(例如涉恐涉暴涉政等)并规范使用信息内容,营造良好的网络空间氛围。广告和信息展示。您在此同意我们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向您展示广告、推广或宣传信息(包括商业与非商业信息),但您仍应当自行判断该广告或推广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并为自己的判断行为负责。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您因该广告或推广信息进行的购买、交易或因前述内容遭受的损害或损失由您自行承担,我们不予承担责任。五、免责声明
您知悉,除页面有特别单独声明或提示,本服务仅作聚合或提供页面链接服务,我们对用户或第三方内容提供方接入、上传、传输的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不对任何内容背书、推荐或表达观点,亦不对任何该类内容的准确性、安全性、真实性、及时性及其他不确定风险负责。您可以通过相应页面查阅该内容的实际提供方,您应当自行谨慎辨别任何第三方发布的信息内容、下载、链接及其使用风险,并谨慎进行支付、交易及进行其他重要行为;若发生争议,您可以联系该内容提供方处理。除非特别声明,我们并非您和相关第三方主体之间法律关系的参与方。我们及我们的关联公司对于因您使用或不能使用本服务而产生的任何间接性、后果性、惩罚性、偶然性、特殊性或刑罚性的损害(例如利润损失、数据丢失、维权支出或任何其他商业损害或损失),并不会承担法律责任。如您注销/删除您的欢太帐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欢太帐号注销/删除将可能导致储存在您帐号下的所有与本服务相关的数据、资产和资料*丢失,对此您已经对其法律后果有清楚的认知,此情况不视为我们的违约。本软件及服务是按照现有技术和条件所能达到的现状提供的。我们尽*努力确保服务的稳定性,并始终致力于不断更改和改进我们的服务。但是基于互联网的特性及不可抗力等因素,我们会更新、改进或停止您使用的浏览器服务及软件功能,对此不视为我们违约。六、违约责任及服务终止
如果您存在违反本协议条款及相关规则、政策等情形的,我们有权对此独立判断,对您采取警示、终止、中止、限制本软件使用功能。如您因此而引起第三方投诉或诉讼索赔的,您应当自行处理并承担可能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因您的违法或违约等行为导致我们损失的,我们有权全额向您追偿。您理解并同意我们根据自身经营需要,在以公告或其他方式通知您后合理期限内暂时或*地终止本服务(或任何一部分),您应及时备份基于您本服务而存储的信息。七、法律适用与管辖
本协议遵守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若中文版本和外文版本不一致的,适用中文版本。本协议订立于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因本协议而产生的任何纠纷,各方应本着友好的态度协商解决,解决无果的情况下,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至协议订立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诉讼解决。争议相对方:在此,您理解并同意,您使用第三方服务产生的纠纷、您与第三方之间的纠纷均非基于本合同发生的纠纷,您承诺不将我们作为该等纠纷的争议相对人,否则我们有权直接提出主体不合格抗辩,您对此抗辩不持异议。八、一般性条款
我们可将本协议下的权利和义务的部分或全部委托、转让给第三方,并无需就此另行向您获取授权,但我们会以电子邮件或推送公告来通知您,并尽力避免前述委托或变更给您使用本服务造成的不便。如果您不同意我们的该转让,您有权停止使用本协议下的服务。如果您继续使用本服务,则视您对此予以接受。为向您提供更好的用户体验,我们可能会为您提供软件更新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通过系统软件更新和软件商店更新(这些更新可能会采取软件替换、修改、功能强化、版本升级等形式)。在不削减您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本软件版本更新后,我们将以妥当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提示、通知等)提示您或者根据您的设置选择(您可通过软件商店设置菜单内的“WLAN自动更新应用”选项,选择“自动更新”开关或关闭更新功能)或基于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提供更新服务。我们建议您保持对服务的更新操作,以避免未能及时更新而导致可能使软件置于安全风险并可能导致软件不可用或不稳定。本协议和设置了超链接的文本内容为组成完整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如果本协议中有任何条款被判定为无效、无约束力、无法执行或非法,该裁决不影响本协议其余条款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其它条款将继续保持完全的效力。基于互联网发展的特性,我们有权根据法律规定,在必要时修改本协议条款,更新后的协议条款将代替原来的协议条款并在合理期间届满后正式生效,您可以在相关服务页面进行查阅。同时,本协议亦包括我们及关联公司现在或将来制定的其他协议、规范、规则、公告声明等。(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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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广东欢太科技有限公司.欢太浏览器用户服务协议[Z/OL].东莞: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2020-12-4)[2022-05-11 10:04:13].[未知获取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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