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农商行股票分析,青岛农商行股票

2022-07-29 9:43:38 证券 xcsgjz

青岛农商行股票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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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5日收盘,青农商行(股票代码:002958)的股价定格在3.29元,创下上市以来新低。自2020年以来,青农商行的股价已经连跌三年,不仅跌破发行价,更是跌破了每股净资产,市净率仅有0.63。

青农商行股价不断向下,或许有大盘指数下跌等外部环境的影响;但在投资者看来,更是因为上市公司本身质地不佳,投资者难以认可青岛农商行的经营业绩,选择了用脚投票。数据显示,2021年,深证成指上涨2.67%,银行板块下跌了8.39%,青农商行却下跌了21.86%,不仅远远跑输了大盘,也远远落后于银行板块。

尤其让人不解的是,截至3月6日,已有22家上市银行披露2021年业绩快报,整体表现亮眼,但青岛农商行一直迟迟未披露2021年业绩快报。公开数据显示,截至到2021年三季度,青农商行的扣非净利润同比仅增长7.89%,相比之下,同是上市的农商行,常熟银行、苏农银行、江阴银行等2021年扣非净利润的增长幅度都超过了20%,同是青岛地区上市的青岛银行,2021年的扣非净利润同比的增长幅度也达到了21.82%。尽管业绩快报不是强制性披露,但同行纷纷报喜,青农商行犹抱琵琶半遮面,让投资者怀疑其2021年业绩的成长性,选择抛售也就在情理之中了。

除了股价表现不佳,自登陆A股后,青岛农商银行还因同业业务、信贷业务违规,收到多张罚单。2022年1月,青岛农商银行又收到天价罚单——4410万元,这也是三年内银行业的*罚单。罚单显示,青岛农商银行涉及的主要违法违规事实包括:贷款五级分类不准确、投资业务投后风险管控不到位、员工行为管控不力、贷款转保证金开立银行承兑汇票、数据治理有效性缺失、流动性资金贷款被挪用、房地产贷款管理严重不审慎、信用卡透支资金流入非消费领域等。

一方面是违规处罚爆出,一方面是经营业绩成长不佳,难怪青农商行的股票价格一路走低。面对着层出不穷的各式问题,青岛农商银行太需要一剂强心剂来恢复投资者流失的信心。只是,我们不知道这个好消息还需要等待多久。

岸清

ID:jrtt




长春长生股票

经济日报

轰动一时的“假疫苗”案曝光16个月后,长春长生正式被裁定破产。

其母公司、“疫苗事件”核心一方长生生物已进入退市整理期,如无意外将在月底摘牌,同时也将成为A股市场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第一股。

日前,正处退市整理期的长生退(原长生生物)发布公告称,公司全资子公司长春长生宣告破产。长生退在公告中表示,长春长生近日收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吉01破7号之二》,法院认为,根据《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专项审计报告》(大华核字[2019]005939 号)结果显示,长春长生已经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无重整、和解之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宣告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破产。

还不起91亿元罚款

2018年10月,长春长生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在2014年1月至2018年7月,长春长生违法生产销售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Vero细胞)共计748批(含亚批),决定对长春长生予以没收违法生产的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Vero 细胞)779万支,没收违法所得18.9亿元,处金额三倍罚款72.12亿元,罚没款共计91亿元。

事实上,早在此前,吉林省药监局两次向长春长生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

此外,长春长生还收到国家药监局的行政处罚书,被处以1203万元的罚款。而裁判文书网发布飞多份执行裁定书显示,这些罚款也曾多次被催缴。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执行裁定书,国家药监局在此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国家药监局表示,在行政处罚书送达长春长生后,长春长生在罚款缴纳期限届满之前向国家药监局申请延期缴纳罚款,国家药监局同意其延期至2019年4月16日前缴纳罚款。2019年4月1日,国家药监局已向该公司送达缴纳罚款催告书,但长春长生一直未缴纳罚款。

13个交易日后长生退终止上市

子公司宣布破产,长生生物的退市倒计时即将走到终点。

今年9月15日晚间,长生生物发布公告称,公司股票于今年3月15日起暂停上市,暂停上市期间为六个月,9月15日到期。

10月8日,深交所在其官网发布公告,决定长生生物股票(股票简称:*ST长生)终止上市,并自2019年10月16日起进入退市整理期,退市整理期届满的次一交易日,将对长生生物股票予以摘牌。长生生物也成为了首家因重大违法被强制退市的公司。

值得注意的是,自长生生物今年1月收到深交所的《关于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决定》后,公司已有多位高管离职。

10月14日晚间,长生生物发布公告称,公司董事会决定免除高俊芳总经理职务,张洺豪、张友奎等副总经理职务。

财报显示,长生生物的实际控制人为高俊芳、张洺豪、张友奎三人,分别持有长生生物18.18%、17.88%、8.24%的股权,三人是一家三口。2018年7月23日,距离长生生物狂犬疫苗“造假”事发刚满一周时,长春新区公安分局公布,长春长生董事长高俊芳和公司4名高管,于当日下午三点被带至公安机关。

公开资料显示,高俊芳此前身兼董事长、董事、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多个职务于一身。

从1994年到2004年的十年间,高俊芳逐步从长生生物的一个管理者变为控制者。2005年到2015年,高俊芳将长生生物“升级”为名副其实的“家族企业”,掌控着67亿的身家财富。

还原问题疫苗事件

2018年7月15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一纸通告,揭开了长春长生疫苗造假内幕。

通告显示,长春长生在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生产过程中存在记录造假等严重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行为。根据检查结果,国家药监局责成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回长春长生相关《药品GMP证书》。自此,*ST长生股价跌入漫漫熊途。

同年7月16日,李克强总理就疫苗事件作出批示:此次疫苗事件突破人的道德底线,必须给全国人民一个明明白白的交代。

同年7月18日,长春长生发布声明称已按照国家药监局要求停止狂犬疫苗的生产,为保证用药安全,正对有效期内所有批次的狂犬疫苗全部实施召回。同日,长春长生收到《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因百白破疫苗不合格被罚344万。

截至2018年7月22日,至少已有20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疾控部门就长春长生疫苗事件进行发声。包括上海、河南、海南、重庆、山东、山西、广西、河北等8省市在内的疾控中心明确表示,全面停用、或暂停使用长春长生狂犬病疫苗。湖南、福建、广东三省疾控中心表示,省境内没有涉事批次狂犬疫苗。西藏、北京、天津、江西四地疾控部门称,未采购长春长生狂犬病疫苗产品或是采购涉事疫苗批次。

2018年7月23日,山东表示长春长生生产的252600支不合格百白破疫苗在省内流向已全部查明,流向济南、淄博、烟台、济宁、泰安、威海、日照、莱芜等8个市。这批疫苗已接种247359支,涉及儿童215184人,后续补种工作陆续开展。问题狂犬病疫苗未流入山东省。

同年7月24日,淘宝、天猫、支付宝、阿里健康四个APP同时上线“疫苗快查”功能,输入孩子接种本上的疫苗批号,即可查询到包含疫苗安全提示、生产厂家、有效期等信息,24小时内就有1600w+的点击量。7月25日,国家药监局对全国45家疫苗企业展开全流程、全链条彻查。

同年10月16日,国家药监局和吉林省食药监局对长春长生作出多项顶格行政处罚决定。对涉案的高俊芳等14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作出依法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为做好长春长生狂犬病问题疫苗的赔偿工作,国家药监局、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省人民政府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制定了《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问题疫苗赔偿实施方案》。根据《方案》,吉林省人民政府、国家药监局责令长春长生公司设立狂犬病问题疫苗专项赔偿金。据悉,专项赔偿金用于支付狂犬病问题疫苗续种补种、损害赔偿、民事诉讼赔偿、损害认定、咨询服务以及临床观察等费用。

因预防接种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问题疫苗造成一般残疾的,一次性赔偿20万元/人;造成重度残疾或瘫痪的,一次性赔偿50万元/人;导致死亡的,一次性赔偿65万元/人。

综合、中国基金报、21财闻汇




青岛农商银行股票行情

证券代码:002958 证券简称:青农商行 公告编号:2020-025

本行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介绍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股票于2020年7月2日、7月3日、7月6日连续三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二、对重要问题的说明关注、核实情况

本行董事会对自身进行了核查并对本行第一大股东就本行股票发生异动情况进行了核实,具体情况

1.本行前期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2.本行未发现近期公共传媒报道可能或已经对本行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3.本行已披露的经营情况、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4.本行和第一大股东不存在关于本行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

5.第一大股东在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不存在买卖本行股票的情形;

6.本行不存在违反公平信息披露的情形。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本行董事会确认,本行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行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行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本行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风险提示

经本行自查,本行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况。

本行董事会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本行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本行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本行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特此公告。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7月6日




青岛农商行股票

证券代码:002958 证券简称:青农商行 公告编号:2022-007

转债代码:128129 转债简称:青农转债

本行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2,115,716,631股,占本行总股本的38.0826%。

2.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2年3月28日(因2022年3月26日为非交易日,上市流通日顺延至2022年3月28日)。

一、*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一)*公开发行股份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7号)核准,本行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55,555,556股。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9〕140号)同意,本行于2019年3月2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公开发行前,本行总股本5,000,000,000股,发行后本行总股本5,555,555,556股,包括有限售条件流通股5,000,000,00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555,555,556股。

(二)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本行于 2020年8月25日公开发行50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简称“青农转债”,转债代码128129;青农转债的转股起止日期为2021年3月1日至 2026年8月24日。截至2022年3月15日,本行总股本为5,555,603,847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本行*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共计2,115,716,631股,占本行总股份的38.0826%,共涉及2,174名股东,锁定期为自本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该部分限售股将于2022年3月28日上市流通(因2022年3月26日为非交易日,上市流通日顺延至2022年3月28日)。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做出的有关承诺

1.*公开发行前并列第一大股东关于股份锁定及股份减持的承诺

青岛国信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本行*公开发行前的并列第一大股东,承诺

“1、自青岛农商银行*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青岛农商银行*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青岛农商银行回购本公司持有的青岛农商银行*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如青岛农商银行*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6个月内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9年9月26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公司持有的上述青岛农商银行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本公司所持青岛农商银行股票在锁定期(自青岛农商银行*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青岛农商银行*公开发行A股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青岛农商银行股份的,本公司承诺违规减持青岛农商银行股份所得收益归青岛农商银行所有。

如本公司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收益上缴青岛农商银行,则青岛农商银行有权扣留处置应付本公司现金分红中与本公司应上缴青岛农商银行的违规减持所得收益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用于抵偿本公司应向青岛农商银行上缴的违规减持所得收益。

在上述承诺期间,如青岛农商银行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亦作相应调整。”

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无偿划转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批复》(青国资委〔2020〕28号),青岛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本行的500,000,000股股份无偿划转青岛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事项于2020年10月12日完成过户登记手续。青岛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诺,本行*公开发行股票前,青岛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股份锁定等相关承诺,青岛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将继续履行。同时承诺,作为青岛农商银行的主要股东,自取得青岛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500,000,000股股份之日起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该等股份。

2.*公开发行前合计持股超过51%以上的股东(除青岛国信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日照钢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即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城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巴龙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巴龙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全球财富中心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青岛国际商务中心有限公司、青岛天一仁和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承诺

“自青岛农商银行*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青岛农商银行*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青岛农商银行回购该部分股份。”

3.*公开发行前持有本行股份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公开发行前持有本行股份的董事或*管理人员刘仲生、刘宗波、贾承刚、丁明来、王建华、范元钊、姜秀娟、隋功新、姜伟,特此承诺

“1、自青岛农商银行*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青岛农商银行*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青岛农商银行回购本人持有的青岛农商银行*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如青岛农商银行*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6个月内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的上述青岛农商银行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上述承诺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承诺在担任青岛农商银行董事、*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青岛农商银行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青岛农商银行股份。

4、本人所持青岛农商银行股票在锁定期(自青岛农商银行*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青岛农商银行*公开发行A股股票时的发行价。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青岛农商银行股份的,本人承诺违规减持青岛农商银行股份所得收益归青岛农商银行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收益上缴青岛农商银行,则青岛农商银行有权扣留处置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缴青岛农商银行的违规减持所得收益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用于抵偿本人应向青岛农商银行上缴的违规减持所得收益。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所作出的上述承诺。

在上述承诺期间,青岛农商银行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格亦作相应调整。”

*公开发行前持有本行股份的监事马鲁承诺

2、上述承诺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承诺在担任青岛农商银行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青岛农商银行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青岛农商银行股份。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所作出的上述承诺。”

4.*公开发行前持有内部职工股超过5万股的个人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公开发行前持有本行股份超过5万股的内部职工承诺

“自青岛农商银行*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本人所持本行股份转让锁定期不低于三年,持股锁定期满后,每年可出售股份不超过持股总数的15%,5年内可出售股份不超过持股总数的50%。”

5.新增股东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申报期间,本行新增股东承诺

“自青岛农商银行*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青岛农商银行*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青岛农商银行回购本公司持有的青岛农商银行*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已严格履行了上述各项限售承诺。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本行资金的情形,本行也未发生对其提供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2022年3月28日(因2022年3月26日为非交易日,上市流通日顺延至2022年3月28日)。

2.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2,115,716,631股,占本行总股份的38.0826%。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2,174名,其中9名法人股东、2,165名自然人股东。

4.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相关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

单位:股

注:1.上表仅逐一列示本次申请上市限售股股东中的法人股东,其他自然人股东人数较多,为便于投资者阅读公告,不逐一列示。

2.上述2,159名持有内部职工股超过5万股的个人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其持有的本行限售股份总数的15%,产生的不足1股的部分,按小数点后尾数舍掉处理。

3.本行*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持股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共10名,包括现任董事或*管理人员刘仲生、刘宗波、贾承刚、丁明来、王建华、范元钊、姜秀娟、隋功新、姜伟及曾任监事马鲁。现任监事孙从程、首席信息官朱光远、曾任财务总监袁文波亦作为持有内部职工股超过5万股的个人进行解除限售。其中,袁文波女士于2019年10月担任本行财务总监,离任未满半年,离任生效日期为2021年11月24日。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股份锁定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本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前已发行股份部分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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