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工程款支付起算时间的规定: 承包方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约定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
1、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2、法律分析: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 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 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 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3、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
4、面对工程款支付时间未明确约定或约定不清的情形,可以通过参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来妥善处理。根据解释,若双方对于工程价款利息的计付标准有明确协议,则遵循约定执行。若无约定,则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5、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1、当事人对支付工程款时间约定不明的处理如下: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付款时间为交付之日;工程没有交付的,付款时间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工程没有交付且没有结算的,付款时间为起诉之日。
2、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3、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
4、面对工程款支付时间未明确约定或约定不清的情形,可以通过参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来妥善处理。根据解释,若双方对于工程价款利息的计付标准有明确协议,则遵循约定执行。若无约定,则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5、法律分析: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 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 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 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6、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
竣工验收合格后,一般是:在28天内,施工单位要提交工程结算书给甲方审核,甲方在收到结算书后,应在28天内审核完毕。结算书经双方确认签字后,才可以支付尾款。具体要求可参看:GB50500-2008《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按月结算。即实行旬末预支或月中预支,月终按工程师确认的当月完成的有效工程量进行结算,竣工后办理竣工结算。分段结算。即双方约定按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进行结算。竣工后一次结算。双方约定的其他结算方式。
我想问一下,法律有没有规定的工程款支付时限是多少天?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王涛律师解竣工验收合格后,一般是:在28天内,施工单位要提交工程结算书给甲方审核,甲方在收到结算书后,应在28天内审核完毕。结算书经双方确认签字后,才可以支付尾款。
1、法律分析:三个月左右。工程审计结束前的付款比例不超过百分之多少,这个没有法律约束,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即可。工程价款是指建筑企业因承包工程项目,按合同规定和工程结算办法的规定,将已完工程或竣工工程向发包单位办理结算而取得的价款。
2、审计完成后,款项通常在一周内发放。这主要是因为审计过程包含了一系列的审查与确认步骤,以确保审计结果的准确性和合法性,这些步骤需要一定的时间来完成。此外,款项的具体发放时间还会受到一些外部因素的影响。比如,财务部门的工作安排和资金准备情况等都会影响到款项的发放时间。
3、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15天内汇总,送发包人后30天内审查完成。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起算如何确定 律师解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我国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
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的起算点按照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确定。如果双方对竣工日期有争议的,可以按照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等日期予以确认。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指承包人对于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优先于一般的债权。优先受偿权直接依据法律规定而享有,不以当事人的约定为必要。只要具备了法律规定的成立要件,即自动产生。其法律要件有:⑴发包人未支付到期工程款。
律师解承包人对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是一项法定权利,具有优先于一般抵押权和普通债权的清偿顺位,对承包人意义重大。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