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是否要以财政评审结论为结算依据,法律上并无统一规定,而应以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为准。
1、根据银行不同及是否为跨行,财政直接支付凭证是国家财政部门认可的凭证,银行处理打款最迟3个工作日,到账时间根据收款银行入账机制有所不同,财政直接支付凭证。
2、-4天到账。财政局专项资金异地拨款一般3-4天到账。4个工作日,若从财政局经办人员到代理银行或者国库(人民银行)办理拨款之时开始算起,就有点迟延了。若从财政局接受拨款资料,开始进行内部审批程序为起点,那一般来说就是正常的。
3、政府打款一般即时到账,最迟两天左右。财政直接支付凭证,是能作为打款证明的。对公账户打款其实私人转账的到账时间类似,没有太大差别。最迟两天左右都能收到了,不需要等那么久。他们使用的是财政直接支付,一般都即时到账,很快的。
4、您好,一般财政拨款需要审批7到10个工作日才走完流程。一般由各市县财政局根据项目融资需求向省财政厅申请额度,省财政厅汇总全省的情况后,向财政部申请全年的发债额度。财政部根据各省的项目情况、财政情况、经济情况等各项因素后,审批该省的全年发债额度。
5、如果手续齐全没有异常,5个工作日内就可到位。财政拨款分为四个流程:单位在预算指标额度内申报用款计划,财政局业务科、国库科进行审核并下达用款计划,预算单位即可办理直接支付业务。申报资金支付,预算单位提交签章齐全的《直接支付申请书》及相关附件到国库支付中心。
6、到3天。财政部门亦称“财政机关”。国家行政机关中负责财政管理工作的机构,财政局打款基本出账银行都是当下实时扣款,按规定申请办理低保民政局审批通过后,县财政局拨款审批一般是2到3天。
地方不同,对于工程结算审计的单位也不同,现在大部分的竣工结算都由审计局进行,但也存在部分是由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的,他们出具的结算评审报告都可以作为财政拨款依据的。
二)项目建设没有进过预算评审,以项目资金投入作为工程预算款的标准签订合同。 审计报告反映情况基本属实。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42号)文件内容中第十六条的第1点提到:总投资规模低于100万元的项目,不再开展财政评审。
审计局是国有资产的“看门狗”(出自国家审计署语),凡是国有资产投资项目,审计局都能代表甲方对工程造价结算进行审计。它与施工方是平等的法律主体关系,意见不同,可以协商,协商不成,可以通过诉讼解决。
工程审计到底是先验收再审计,还是先审计再验收? 我们这里的审计局,每次都要求我们拿出验收鉴定书后以及其他完整资料给他,他才肯审计,可是我们的上级验收单位又要求我们先把审计报告拿给他们,他们才肯出验收鉴定书。
工程建设进度款按项目的施工合同约定、工程进度等情况拨付补助资金。完工结算按县审计局出具的审计结果及合同约定进行支付。建设资金拨付采用封闭式管理,建设单位按工程进度,填报《xx县财政支农项目资金预拨申请单》,并附送经监理工程师核定的工程进度相关材料。经项目所在乡镇、街道及水利局签署意见后,送财政局办理拨付。
确定工程款结算的依据和标准:国务院财政部门、各级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管理;工程款结算标准,如双方有约定,按合同约定处理,如无约定,可协商解决。
工程结算的依据是什么工程结算的依据如下:(1)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2)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3)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
工程款结算的依据和标准如何确定工程款结算的原则:按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或计价方法结算。尊重合同当事人的约定,充分体现了合同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法律分析: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是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施工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支付价款,程序是:按照竣工图计算工程量;按照合同约定每项工程量套上相应的定额(单价);上述计算的总额就是直接费;将直接费为基数乘以相应的取费系数;最后所得的结果就是工程结算值。
1、不违法法律法规,法律法规没规定必须审计才能付款,除非是运用国有资金招投标的政府项目。普通商业项目何时付款,如何付款,法律不干涉,当事人自愿约定就有效,必须遵守。法律分析 如果工程款支付超出合同规定可以向法院起诉的。
2、工程尾款记账方式为:当施工单位应收工程尾款时,经验收合格并完成竣工决算后,通过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合同结算合同尾款收入科目进行记账。
3、付款与竣工结算没有必要的关联。如果符合竣工结算的条件,就应该竣工结算。而付款时根据合同约定付款,部分工程要延迟很多年才会付清尾款的。
4、施工项目竣工后,如不能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编制工程竣工决算,即可能造成项目财务结算滞后,不能及时收回工程结算尾款,增加项目的资金负担。同时又延长了工程保修时间,增加工程保修费用,从而使项目成本增大,也会带来相应的风险。
5、一些单位不按规定的比例支付工程进度款,进度款支付过多,造成后期工作的被动:一方面造成工程无法结算,长期挂账,久拖不决;另一方面,施工单位偷逃了税款,造成了国家税款的流失。此外,一些单位没有按规定留足工程尾款或质量保证金,发生质量问题时,施工单位经常拒绝保修。
6、结算款。结算款,即竣工结算款,指工程竣工结算后发包人应该支付给承包人的除质保金外的剩余工程价款。竣工结算款等于竣工结算价减去质保金和已付款后的金额。竣工结算款支付的前提条件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是否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应当根据合同约定。财政部门对财政投资的评定审核是国家对建设单位基本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及履行。但是,建设合同中明确约定以财政投资的审核结论作为结算依据的,审核结论应当作为结算的依据。
只有在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合同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才能将审计结论作为判决的依据。按照“举重以明轻”的法律适用原则,内部审计亦不能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建设工程合同约定以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或者结论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发包人未按约报请审计部门对工程价款进行审计的情况下,以未经审计部门审计为由拒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审计结果不能作为建设工程竣工后进行工程结算的依据。因为审计结果主要是针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所做的结论性文件,其内容并不涉及具体的建设工程价格和支付方式,不能直接用于工程结算。如果将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可能会违反合同约定,导致双方的纠纷和损失。
政府投资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是否要以财政评审结论为结算依据,法律上并无统一规定,而应以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