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已经结算并已经鉴定,工程没完工,竣工结算已完成怎么处理

2024-11-23 22:25:54 证券 xcsgjz

实现按送审价认定工程价款?

1、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二)对该条的理解以承包人的送审价认定工程价款必须有合同约定。本条是涉及逾期不结算工程价款的法律后果,它是因为出现了发包人和承包人合同约定的情形,才导致承包人提交的结算文件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工程没完工,竣工结算已完成怎么处理

1、一)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烂尾的,发包人可追究承包人违约责任,由承包人赔偿发包人的损失,但发包人应对承包人已经完成的工程量对应的价款进行结算;(二)若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烂尾,则发包人要赔偿承包人的损失,工程价款据实结算。

2、可以向施工单位追回。工程款的支付依据是阶段验工计价,根据验工计价进行阶段支付,工程量如果与施工图或者结算不符工程款已支付可以向施工单位追回。施工单位又称“承建单位”,指承担基本建设工程施工任务,具有独立组织机构并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单位。

3、工地工程款一直拖欠不给怎么办 通过电话和函件催收。经常给施工方公司去个电话,询问工程款进度,并且注意做好录音工作,防止对方钻法律空子,提前保留证据,有备无患。必要时通过挂号信的方法给对方公司发催收函并留底,以阻断时效。 亲自到对方公司上门催收。

4、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未竣工的工程,一般情况下不能办理结算。但是特殊情况下可以办理:固定单价承包合同约定,可以分阶段结算的,可以按照已经完成的工程量办理结算,但是必须经过,对设计的功能验收合格。 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未竣工的工程,一般情况下不能办理结算。

5、一)工程未竣工结算前的工程价款结算的会计核算《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规定:“如果工程施工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企业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工程合同收入和工程合同费用。

工程结算后能否申请造价鉴定

1、律师解不能。工程结算后不能申请造价鉴定。法律规定,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因此,双方当事人共同在无异议的情况下结算完毕的,工程结算后不能申请造价鉴定。

2、因此,只要工程结算协议不存在法定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通常情况下,乙方申请重新造价鉴定的,法院不予支持。

3、不能。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4、在发包人和承包商之间已经就最终结算达成了共识或者彼此明确地约定以固定价格进行结算时,便不需要额外的申请来实施造价鉴定程序。

造价鉴定是什么呢?

造价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如果双方当事人或者一方当事人已经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了工程造价鉴定,并已经双方当事人认可的,工程价款就已经确定。这种情况下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就不需要再进行工程造价鉴定。

工程造价鉴定的含义造价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法律分析: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依据其专门知识,对建筑工程诉讼案件中所涉及的造价纠纷进行分析、研究、鉴别并做出结论的活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程序是在工程纠纷中才会启动的一项程序,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就是专门的鉴定机构对于建筑工程以及相关材料提出专业意见的活动。

工程造价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指依法取得有关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中央和省、自治区及直辖市等地方政府颁布的工程造价定额标准,针对某一特定建设项目的施工图纸及竣工资料来计算和确定某一工程价值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依法取得有关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依据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部颁布的工程造价定额标准,针对某一特定建设项目施工图纸和竣工资料来计算和确定诉讼仲裁活动中所涉及的工程价值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双方已经达成了工程款结算协议的,当事人能否再申请司法造价鉴定?

不能。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工程结算后不能申请造价鉴定。法律规定,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因此,双方当事人共同在无异议的情况下结算完毕的,工程结算后不能申请造价鉴定。

换言之,如果双方对工程造价已经达成一致意见,就不应当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同时,如果当事人已经对结算达成一致意见,即使对客观的事实存在差异,也属于当事人对自己的权利处分,法律不应予以干涉。

法院说双方都同意才能鉴定。这纯粹胡扯!请你参考一下,*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双方未对结算问题作出约定的,事后又未达成关于结算的补充协议的,可由法院委托进行司法鉴定。对于发包方故意拖延,不在约定的期限内结算的,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以承包方的送审价为准,并且,欠款自法定的时间开始计算利息。

法律客观:工程造价按以下进行确定:双方已结算认定造价后一方反悔的,不予支持。法院的职责是确认并执行当事人有效力的合同,法院没有责任帮助当事人审核工程造价的准确性。因此,法院对于当事人已经达成协议的工程造价,除了表面错误和非常明显的错误以外,不必进行特别深入细致的审核。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已完成工程款如何司法鉴定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已完成工程款司法鉴定方法如下:工程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就价款结算发生争议,如送鉴的证据满足鉴定要求的,按送鉴的证据进行鉴定。不能满足鉴定要求的,鉴定人应提请委托人组现场勘验或核对,会同当事人采取鉴定。清点已完工程部位、测量工程量,清点施工现场人、材、机数量。

不能。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对于可调价格工程款的确定,一般要通过造价鉴定部门对工程量进行鉴定,然后做出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以鉴定意见为依据进行结算。在此种情况下,未完工程工程量的确定不会存在太多争论,工程价款结算也可以按照对未完工程实际产生的工程量,以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按照造价鉴定的意见进行结算。

总价合同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工程款不一定需要支付,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当付相应的工程价款;违约方应承担对方的损失;合同中如果有类似情况的结算约定,按约定计算。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四条 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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