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工程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而不动产纠纷属于专属管辖,所以给付工程款纠纷是属于专属管辖。
一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管辖地是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人住所地的民事法院,但是,建设工程合同当中约定了管辖法院的话,只要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就应该选择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法院。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明确以房地产所在地即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为管辖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由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建设合同管辖地一般是跟还有合同规定的管辖地为标准的。如果在合同中没有规定管辖地,那么就按照施工的地点作为管辖地,届时出现纠纷的,就按照施工地所在地区为准,依法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1、法律分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2、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地点规定是,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但是,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属于合同纠纷,管辖的规定为约定优先,合同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3、法律主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管辖的规定是,如果建设工程已经建成的,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如果还未开工的,则当事人有约定的,由其约定的法院管辖;无约定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 合同履行地 的法院管辖。
4、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的管辖问题怎么确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实际履行而发生纠纷时,法院管辖有特殊规定。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并不包含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故分包工程款纠纷案件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由此可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确定管辖的依据的内在法理为不动产所在地的地域专属管辖,虽其暗合了合同管辖中的合同履行地原则,但本质上应当属于不动产所在地的专属管辖。
分包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一般是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分包合同纠纷虽然是工程合同纠纷的一种,但是不属于建筑工程的施工合同,这也就意味着,分包合同不适用于专属管辖,可以不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并不包含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故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1、关于工程款纠纷的管辖权问题,依据以下原则处理:首先,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若是涉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则视施工行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2、拖欠工程款的管辖权按照不动产纠纷地所在确定管辖。
3、拖欠工程款纠纷一般应向工程所在地或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其管辖法院一般是区或者县人民法院,同时双方可以自行协议约定管辖法院,在发生拖欠工程款纠纷时根据其约定的法院起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工程款结算纠纷可以约定管辖,但不得超出法律要求管辖范围。《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工程结算纠纷归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一般的合同纠纷案件,应当根据《民诉法》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的规定处理,即以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为管辖地。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合同履行地应为施工行为地。因此,对于拖欠工程款纠纷,原告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或者施工行为地(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此,此类纠纷应当按照一般合同纠纷的法律规定来确定管辖,即被告住所地与施工行为地法院均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