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可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规定:第七条 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实施的分包活动进行干预。第十四条 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违法分包。
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必须招标项目应依法进行招投标而未招投标的,属于违反《招标投标法》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情形,根据《民法典》第153条的规定,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必须招标而未招标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项目需要重新进行招标投标。应招标的工程未招标但已完工,经验收合格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价款或者按照实际结算工程款,但是价款差额可以不予支付,经验收不合格的,可以不予支付。
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的应认定施工合同无效。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这里就涉及到“白合同”无效情形的处理。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这里就涉及到“白合同”无效情形的处理。
是否招标跟工程如何结算这两个东西没有直接联系。如何结算主要看合同里的价款结算条款怎么约定的。包死价的合同直接按总价结算,单价合同按工程量据实结算,还有套定额据实结算的项目。常用的就这几种结算方式,签证和变更的结算方式零星约定。
像你这样的例子我见过多个了,也操作过几个,如果你是施工单位,则不要多问,按当初业主给你的价格结算即可,如果你是业主,则比较麻烦。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一般由招标公司进行招标,工程价格可以是概算、预算、估算等等。第组成招标价格肯定会有一个工程数量、单价、合价、汇总等。第工程竣工后,肯定要进行结算,这时候就需要详细的工程预算过程。
从法律上来讲,即使如此,政府也是应该支付的,因为问题在政府,且这属于他们政府内部规定要求。
工程结算审减额超过10%,就是审计所对于工程结算进行审计,最后在审结时,在工程结算总价上审计减少了超过10%的费用,如送审的工程决算总价是一千二百万,最后被审计减少了133万,这就是审减额超过了10%。
若业主因为整体工程未结束不予验收,此竣工报告可以证明我们施工的工程已经竣工。 B. 质监站验收——质监站是政府负责工程质量监督的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抽检工程,监督验收程序,不是施工合同关于工程验收的主体。 业主以质监站未验收主张工程未验收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审查拟订条款是否明确提出,工程结算编制应从当地政府的现行计价规定;是否已经结合工程项目实际,针对现行计价规定中需要予以细化和明确的事项进行了确认;是否明确提出高于现行计价规定或形成市场惯例的经济事项发生时,须由甲方表示意见后施行,等。经济责任追偿方面。
承包范围:工程设计图纸范围内的水电安装(含人防) 合同工期及质量标准 按甲方与xxxx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业主)签定的施工合同工期及质量标准执行,并不得影响甲方的土建施工进度和工程质量标准。 合同价款 按最终决算价款(未下浮前,即未让利18%)的22%确定合同价款。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或者未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但依法经过招标投标程序并进行了备案,当事人实际履行的施工合同与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2、“黑白合同”中如何结算工程价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或者未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但依法经过招标投标程序并进行了备案,当事人实际履行的施工合同与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3、一)依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21条的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这是“黑白合同”应当以白合同进行结算的基本原则。
4、工程完工结算,应当按照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的约定进行。如果没有约定,就参照财政部发布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进行。该结算暂行办法主要针对的内容是:黑白合同造成工程价款结算争议。工程竣工结算久拖不结、多头审查或一审再审。
5、因此,当依法应到招标的工程的发包方与承包方在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工期方面发生纠纷,司法处理时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相应内容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6、“黑白合同”情况下如何结算的问题。无论是强制招标项目还是自愿招标项目,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的,都应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