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发包方以甲方尚未支付为由拒绝结算,可以将甲方也纳入诉讼,一同解决。法院通常不会支持仅在甲方支付后才结算工程款的条款。 如果发包方以工程质量或工期延误为由拒绝支付,施工方应通过法律专业人士分析原因,确定责任方,并据此主张权利。
1、没有。根据查询华律网显示,股东私自收货款要看是否有得到公司授权,若没有得到授权而将货款据为己有,数额较大,就会构成职务侵占罪。工程款就是发包方支付给承包方的劳动报酬。
2、法律分析:股东可以承包自己公司工程。但要通过股东会决议同意;个人承包商要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要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并经发包单位同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3、股东擅自挪用工程款是错误的,工程款是公司财产,未经公司法定代表人签批或者股东会同意,任何人不得挪用公款,包括股东自己。公司可以起诉挪用工程款的股东,也可以以“违法违规”为理由清退股东。挪用工程款数额巨大,就涉嫌挪用公司财务犯罪。拒不归还的,涉嫌侵占犯罪。
4、如果经法院调查确定发包人无执行能力,大部分施工人(包括律师)就不再继续处理或者不知道如何处理了,其实此时可以因发包人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而申请发包人公司破产,在清算过程中查找股东有无违反公司法的情形,一经查实可依法向股东主张权利。同时还可以向法院申请限制高消费等措施,实现取得工程款的目的。
5、公司支付工程款后,又将工程教过款回流到股东卡上,是连带责任性质。一旦认定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股东的有限责任基础就不存在了,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下面这个案例正好说明这个法律问题,足以警醒广大投资人。
6、法律主观:公司欠外债的不需要法定代表人承担,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此外如果股东处资有瑕疵的,则股东也需要以其出资额承担责任。
1、请问下对财务了解的朋友,我给公司在外面做东西,公司要对公账户转账,哪家小公司没有对公账户。 转什么帐啊,给现金不就完了,你把票拿来,让公司给现金,要是那家公司开不了票,就让他找税务局代开,不久结了。
2、对,要挂靠公司走账的。可以用公司名义开一般结算账户,完税后再把钱转到私人账户。发票是公司到税务部门开的,税费肯定是你自己承担。挂靠行业内的公司可信性会高点。只要你按时按质完成单子,对方肯定认可。希望能帮到你。
3、最终结论就是:公司的钱就是我个人的钱,爱怎么用就怎么用,不需要交税!但实际上,公司经济效益好、如果股东想把钱分走,还需要交20%的分红个税!只有完税之后,公账提现到个人账户是合法合规的。
4、如果公司大量业务款长期从你个人账户上走,一旦出现纠纷,很有可能推定你与公司有一定关联。况且公司财务走个人账户本身就是违法的。
5、要看具体的情,况且有些钱可以正常转,有些钱是不能转的。按照目前有关法律规定,劳务费,工资个人承包小型工程款等财务制度允许的是可以从对公账户把钱转到法人账户上的。另外差旅费以及其他报销费用的用途,只需要提供相关的发票,也同样可以从对公账户把钱转到法人账户上。
6、去对公柜台开立个人本票,金额在5W以内(不包括5W),你就只要用现金支票提现,但是你要告诉办理现金支票的人员说你是要去做个人本票的,这样他就不会拿那么多现金出来,而是直接从账上划钱让你做一张存单。
违法了。工程款的支付应当按照你们的所签订的合同的相关内容执行,如果工程款的支付不符合你们合同的规定发,可以参考《合同法》规定,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七百八十八条。根据查询《民法典》规定信息显示,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因此,如果甲方未经乙方同意,擅自将乙方的工程款拨给他人,这行为违反了《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你可以以未收到工程款项为由继续向甲方索要工程款,甲方就会提出款项已支付与丙方,你可以不承认以上款项,向甲方提出将已支付丙方的工程款追回后再支付给你。
甲方和外甥都有责任,甲方应该把钱汇到舅舅卡上,而不是外甥的卡上,除非双方有约定。外甥拿钱跑了已经触犯刑法,既使还钱也要坐牢,300万不是小数目。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
违法的。如果之前就以非法占有的目的套取开发商或者总承包人信任拿到进度款,然后跑掉,属于诈骗。如果临时起意拿走进度款,而不进行合同条款约定的建设工作就属于民事违约。如果是为了不支付工人的工资而逃跑,就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但是,乙方如果直接起诉中间人也是不妥的,因为中间人和乙方之间并没有直接的权责关系,没有相关证据能证明中间人有转交工程款的义务,法院一般不予受理的,正常的程序应该是根据合同起诉甲方,然后甲方对合同负责的同时向中间人索回违规拨付的工程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