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规定,交强险规定的责任免除情形有哪些

2022-09-09 15:00:29 生活指南 xcsgjz

交强险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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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什么是交强险?交强险赔偿范围与标准是什么?

交强险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对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汽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交强险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在保险期间(通常为1年)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赔偿金额。

凡是对第三方(除本车、本车上的人)造成损失的,无论是否有责任,都是交强险赔偿范围。

当有责任时,三方财产损失*赔偿2000元,三方医疗费*赔偿10000元,三方死亡伤残*赔偿110000元。

当无责任时,三方财产损失*赔偿100元,三方医疗费*赔偿1000元,三方死亡伤残*赔偿11000元。

医疗费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死亡伤残费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办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通过判决或调解产生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购买商业险的话建议购买商业三责险、车损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和不计免赔险。三责险是对交强险的补充,车损险的话保障本车,车上人员险保本车上的人,不及免赔能在你负全部责任时全部赔偿。

(薛宁薇)

东方网




统筹基金

福建日报

问:生病住院,医保怎么报销?

省医保局答:医保报销费用的计算公式为:统筹基金支付(即医保报销费用)=(政策范围内费用-起付线)×报销比例。

首先,大家要了解医保报销问题中涉及的几个医保名词。统筹基金支付,指的是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中按规定由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的金额。通俗说,就是医保报销的费用。政策范围内费用,是指参保人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起付线,是指医保统筹基金对参保人发生的属于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进行补偿的计算起点,在该起点以下的医疗费用,医保统筹基金不予支付。报销比例,是指医保统筹基金按一定比例支付参保人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比例越高,能报销的钱越多。

举例来说,王大爷是福州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某天因病在某二级医院住院治疗,住院医疗费用为46183.26元,其中医保政策范围内费用为44785.37元。根据福州市医保政策,王大爷此次住院的起付线为300元,报销比例为80%。统筹基金支付=(政策范围内费用-起付线)×报销比例,即(44785-300)×80%=35588.3元。王大爷此次住院医疗总费用46183.26元,医保按规定报销35588.3元,个人只需支付10594.96元。

温馨提示,参保人员因患大病发生的医保政策范围内的高额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支付的基础上,需个人负担的符合规定的高额医疗费用可由大病保险给予进一步保障。若是符合规定的救助对象,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还可享受医疗救助保障。




交强险规定交通事故中产生的财产损失最多赔付

自2020年9月19日起,根据银保监会研究制定的《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对以前的数额进行了改变,即死亡伤残赔偿限额由11万提升至18万,医疗费用赔偿限额由1万提升至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不变。当然,无责任赔偿限额比例也同样上升,死亡伤残赔偿限额由1.1万提升至1.8万,医疗费用赔偿限额由1000提升至18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

那具体都有哪些项目呢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

1、丧葬费

2、死亡赔偿金

3、受害人家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

4、残疾赔偿金

5、残疾辅助器具费

6、护理费

7、康复费

8、交通费

9、被扶养人生活费

10、住宿费

11、误工费

12、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以上共计12个项目,如果有花费,则列入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里,不划分责任不利;若花费的数额超过18万,则需要在商业险里或者肇事方按照比例进行赔付。

比如,发生事故,没有构成伤残,则赔付护理费,交通费等项目;若构成伤残了,10级,则赔付伤残赔偿金94132元(以山东日照为例),再加上其他项目不足18万的,全额赔付,超出的按比例赔付;若构成9级伤残,那光伤残赔偿金就188264元(以山东日照为例),明显超出了交强险的18万元限额,那交强险则只赔付18万元,剩余的按照比例划分,在商业险或者个人赔付。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万元

1、医疗费

2、诊疗费

3、住院费

4、住院伙食补助费

5、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

6、营养费

7、整容费

以上共计7个项目,按照限额1.8万元赔付,如果花费超出1.8万元,则需要在商业险或者肇事者方按照责任比例进行赔付。

比如你发生交通事故,一共发生了医疗费1万元,因为交强险里上限为1.8万元,没有超出限额,则该医疗费1万元全额赔付。那如果一共发生了医疗费5万元,那已经超出交强险里医疗费限额1.8万元了,则该5万元里,1.8万全额赔付,剩余3.2万元,需要根据事故责任进行划分。比如对方全责,全额赔;同等责任,则3.2万除以2等于1.6万,则对方赔付医疗费1.8万+1.6万等于3.4万元,医疗费对方最终赔付3.4万元,自己承担1.6万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


以上项目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的赔偿限额及项目,若因交通事故造成以上损失,则可以根据自己的花费,进行项目划分归类。

当然每个地区的法院执行的标准不同,则影响赔付的金额。

比如,护理费一项,有些法院采用实际花费为准,这边法院适用每日120元的护工标准,地区不同,适用的标准不同,具体计算时需要结合本地法院为标准。

比如,住院伙食补助费一项,有些法院采用实际花费为准,这边法院适用每日50元的标准,地区不同,适用的标准不同,具体计算时需要结合本地法院为标准。

比如,营养费一项,有些法院采用实际花费为准,这边法院适用每日20元的标准,地区不同,适用的标准不同,具体计算时需要结合本地法院为标准。同时需要看伤者的年龄,这边一般超过六十岁,或者有医嘱才会有营养费支持。

但是,以上项目,比如死亡伤残限额18万里的12个项目,医疗费1.8万元里的7个项目,这些都是通用的

总之,若发生交通事故,虽然律师可以在全国各地办理案件,特别是现在疫情期间,建议咨询法院所在地律师,这样对于相关项目的赔付标准会比较准确,更有利于与法官的沟通,更利于案件的办理。

以上系笔者一些小小看法见解,若有不当之处烦请批评指正,若有什么建议意见,欢迎大家留言探讨。

每天学点法律小知识,再进步一点。

(结束)




交强险规定的责任免除情形有哪些


前言摘要

该案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是将交强险法定免责及追偿情形,与商业保险合同约定免责条款相混淆。交强险的免责及追偿情形,是由法律规定的,因而对交强险,不存在保险人是否尽到提示说明义务的问题。只有对商业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才存在保险人是否尽到提示说明义务的问题。

裁判要点

吴杨再醉酒驾驶车辆,使自己处于不受或不完全受意识支配的高风险状态,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的规定,其应当承担最终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履行赔付义务后,依法取得替代汪万河向吴杨再进行追偿的权利,故吴杨再应当返还保险公司垫付的赔偿金122000元。吴杨再所持“保险公司对合同免责条款未尽到注意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

法条梳理

一、交强险法定免责及追偿情形

(一)交强险免责事由

交强险免责事由有三种:1. 受害人故意致损免责;2. 被盗抢车辆致损免责;3. 特殊违法情形(无资质、迷醉、故意)免责。

1. 受害人故意致损免责——全免责,无追偿。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道交法》第76条第2款)

2. 被盗抢车辆致损免责——垫付抢救费,且可追偿。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民法典》第1215条)

3. 特殊违法情形的免责——财产损失不赔偿,垫付抢救费且可追偿。在无资质、迷醉、故意等情形下,财产损失不赔偿,垫付抢救费且可追偿。(《交强险条例》第22条及《交通事故解释》第15条)

(二)交强险追偿情形

交强险追偿情形有二种:特殊违法情形追偿;多车事故追偿。

1. 特殊违形追偿。保险公司对驾驶人无资质、迷醉、故意三种特殊违法情形的人身损害,应予赔偿,但在赔偿后可向侵权人追偿。三种特殊违法情形具体是指:(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2)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3)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交通事故解释》第15条)

2. 多车事故追偿。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当事人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者侵权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交通事故解释》第18条第3款)

二、商业保险合同约定免责条款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法》第1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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