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夫与蛇”就在身边,好心收留落难者却遭其tun噬财产

2022-09-06 16:05:00 基金 xcsgjz



我叫黄晓雄,是个退伍军人,家住广西凭祥市南大路。

我们崇左市大新县榄圩乡武姜村村委会自1985年1月1日,依法对榄圩乡Z府和中姜屯许炳梅,也就是我母亲进行登记颁发给她《土地承包使用证》,至今没有收回发给她的承包土地使用经.营权。年至1998年期间,时任武姜村.委会z任的赵福新同志,直接见证和知情这件事情。后来六湾屯村民周文强的家庭于1992年间遭大火烧毁家.园,周文强夫妻一家四口人就投靠到我母亲家暂时居住避难,并协助其耕种我们的6.09亩责任地养家糊口。1994年至2014年间,派C所并没有周文强户口变动的资料,也没有人同意周文强迁入,周文强不具备中姜屯村民的资格。结果在1994年12月30日,榄圩乡Z府二层事业机构农业经济指导站私下主持黄朝宋个人与当时不属于中姜屯集体成员的周文强签订《耕地开荒地承包合同书》,没有经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大会表..决同意,也没有经过土地承包权属人许炳梅签字同意,一夕之间就剥夺了我家四口人合法承包的11.69亩士地的经.营权,真的天理难容哦!依据G家《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我母亲1985年承包的土地至2005年到期后,在我们家户口在村子里仍然存在的情况下,承包期限延长到2030年,这是受法律保护的。

原经管站、县林.业.局在办..理周文强土地承包合同书、林权证过程中没有审C,违法作出的有关证据应该判定无效。我母亲将户口迁出后,我爷爷黄朝智仍在户内,我们家所承包的土地、山林经.营权和使用权,任何组织和个人是不能剥夺的。

2015年起,周文强开始恶意以各种方式企图霸占我家6.09亩耕地和5.6亩林地的经.营权。并且恶意举报我母亲砍伐他的酸梅树,崇左市公A局在未依法调查核实大新县公A局所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合法性、未核实案涉酸梅树权属人的情况下,主观审C和使用大新县公A局处罚证据而作出的崇公复决字要Ju留我母亲。他们称我母亲不接受、不服从‘传唤’ ‘妨碍公务’并伪造非F证据,诬陷许我母亲‘踢打’‘咬伤’‘袭J’等不符合S频录像同步口供的“事实”,我母亲不服这些伪证据,当即申请请求进行“牙痕伤痕迹司法鉴定”排除非F证据,多次遭到公A机关、F院审判机关、检察监督机关的拒绝,分别在被控告申Su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公A局的支持下,报大新县检C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6月19日,被大新县F院、二审F院、再审F院判决及维持判刑8个月t刑。给我母亲带来了巨大伤害,至今仍然继续在维Q的路上。

周文强根本没任何事实证据及合法证据,强行去占据我母亲在中姜屯的11.69亩耕地和林地林木。但是周文强和一审F院、二审F院在没任何法律依据和事实的情况下,就认定“林地林木”权属,裁决支持周文强不仅能够保留六湾屯的承包地,还承认伪造的事实说“土地”是属于中姜屯集体成员的,却对我们家成员健在期间和承包期没有到期限、没有收回承包地、没有给予土地附着物补偿费等事实情况下。周文强就能“合法”诉讼、无偿霸占我母亲11.69亩土地使用经.营权等非F行为,视而不见。法律应该是公平讲究证据的,F院应该要一视同仁而不是区别对待。我恳求相关部门能够彻.底地调查这件事情,还我母亲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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