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国信证劵)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海南

2022-09-05 1:06:05 股票 xcsgjz

东方资产管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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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证资管”)素来以权益产品名震同业。

然而今年东证资管却没有在震荡市中交出一份令人满意的答卷,公司旗下13只(不同份额分开计算)主动权益类产品亏损超过10%。Wind数据显示,截至11月17日,东证资管旗下*收益的主动权益类基金只有22.24%,这样的成绩在头部公募中属实不尽如人意。

在上述亏损基金中,也包括东证资管新任总经理张锋管理的东方红启恒三年持有B。Wind数据显示,截至11月17日,张锋管理的东方红启恒三年持有B年内已亏损-11.76%。除了管理3只公募基金外,张锋还担任多只集合资管计划的投资经理的职位。

《中国经营报》

三季度重仓股大面积亏损

“从历史来看,东证资管的权益类基金投资风格以长期价值投资为主,换手较低,且偏好行业龙头个股;今年很多消费、医药、港股的龙头个股跌幅很大,该风格的策略环境出现较大的不适应。”北京金阳合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张婷对

Wind数据显示,截至11月17日,东证资管旗下主动权益类基金亏损超过10%的有:东方红睿元三年定期、东方红睿玺三年C、东方红恒元五年定开、东方红睿玺三年A、东方红产业升级、东方红多元策略B等13只(份额分开计算)产品。

其中东方红睿元三年定期、东方红睿玺三年、东方红恒元五年定开亏损最多,上述基金年内收益分别为-15.52%、-14.89%(以C份额为准)、-14.66%。

“东方红恒元五年定开以及东方红睿玺三年的持仓基本一致,从年初至今,个股变动不大,尤其是二季度和三季度的持仓重合度很高,从其持仓来看,消费以及医药居多,而今年这两个板块表现较差,个股跌幅也很大,目前基金的前十大重仓股,年初以来跌幅多数在25%以上,甚至个别个股跌幅超过40%。”张婷分析。

上述两只基金的基金经理均为王延飞,他一共管理3只产品。王延飞管理的另外一只基金东方红产业升级,截至11月17日,年内也亏损了14.38%。

爱方财富数据显示,王延飞管理的3只基金所持股票在三季度都出现了大面积亏损的情况,跌幅超过20%股票比比皆是。仅有伊利股份、晶丰明源两只重仓股股价在三季度上涨。

在东证资管众多亏损的基金中,还出现了公司总经理张锋的名字。Wind数据显示,截至11月17日,其管理的东方红启恒三年持有B,刚满半年就下跌了11.76%。该基金成立时间为0.58年,且跑输业绩基准。

该基金成立于2021年4月21日。张婷分析,今年6月初到8月底,食品饮料处于急跌的阶段,该基金持仓食品饮料行业较多,承受了一定程度的亏损。

总结亏损原因,爱方财富总经理庄正表示,“4月份的建仓时间节点不是太好。该基金立足于长期封闭,建仓时选择了短期高估的个股。在低估值方面做的有一定欠缺,短期出现小幅回撤属于正常现象。”

对于东方红启恒三年持有B,庄正分析,从二季度持仓行业配置中可以看出基本已经完成了初始的建仓,三季度并对其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加仓。

对于上述诸多问题,

策略“聪明”却被动

从过往从业经历来看,张锋是东证资管权益投资的灵魂人物。Wind数据显示,张锋除管理3只公募基金外,还管理东方红明远1号、东方红阳光2号等多只集合资管计划。加上目前现在担任头部公募的总经理职位,肩上的担子属实过重。

在济安金信基金研究员程颖看来,公司总经理同时管理公司和基金,在精力分配上可能存在一定的冲突。此外,基金经理同时参与多只产品的管理,精力分配上不可能做到*平均,基金经理也会存在自己的能力边界,就算所掌管的均为权益类基金,但投资风格可能不尽相同,基金经理同时掌管具有一定差异的多只基金将分散基金经理的投资研究精力。

“一人身兼数职会分散基金经理的精力,即使是有13年零5个月从业经验的张锋也难以平衡所有的工作。”庄正说,就拿张锋手上的东方红鼎元3个月持有混合这只基金来举例,可能是为了节省投研精力,使用的策略是紧随热点而不轻易调仓。

庄正分析,张锋的重仓股会选择紧跟形势,选择一些机构抱团的企业,如:贵州茅台、宁德时代、绝味食品和最近易方达基金经理张坤也在重仓的招商银行等。这样的策略,好处是不容易犯错,在大环境欠佳的情况下业绩排名也不会太低。不过,选择这样的策略可能会被认为是精力不足,节省投研成本的无奈之举。

“想要保证权益类产品的业绩,通常来说还是需要基金经理能够把全部的心思放到产品上,这样才能发挥出他们的真实能力。”庄正表示,张锋早在2008年6月份管理的中信保诚盛世蓝筹混合这只基金时,收益就做到同类的前1/3,还是有能力的。现在的策略虽然“聪明”但是被动,如果能够把工作重心放在管理基金上,以他之前的履历来说,业绩会有很大改善空间。

张婷也坦言,如果基金经理花费了很多时间进行公司管理,可能会导致投资研究和思考的时间减少,从而对业绩造成一定的影响。权益类产品的收益很难保证,每类投资风格都有策略适应期和不适期,只要基金经理的投资理念保持成长进步,研究能力不断提升,不用太担心长期收益。

从上述的情况看,东证资管的投研核心人员并不充沛。若不是此,或不至于总经理身兼数职。

今年8月原总经理任莉在东证资管任职15年后离任,其是和王国斌、陈光明并肩的东方红创始人之一。但这三位均都离开了东证资管。

“(高管连续出走)可能与公司激励制度有一定的关系。”程颖表示,基金公司高管的变动,尤其是公司核心骨干层面的频繁变动,会对基金公司的发展产生较大影响。高层的频繁变动,可能导致人心浮动,影响基金经理无法安心做投研。也不利于人才的培养和公司文化的建设。

庄正也坦言,高管更替频繁对于公司的长期发展极为不利。首先作为负责公司业务的高管,要具备洞悉行业发展趋势的能力,同时要将公司的发展战略与之契合,这样才能在云谲波诡的市场波动中从容不迫。但如果高管变动较快,就会给外界传达出公司高层内心不坚定,对未来方向不自信的信号。




国信证劵

经济观察网

国信证券在财报中表示,公司业绩下滑主要是因经纪业务及投行业务手续费净收入减少,导致报告期内佣金及手续费净收入仅35.68亿元,同比减少10.32亿元。同时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为-5.50亿元,同比减少10.87亿元,主要是受证券市场波动影响。

根据财报,国信证券上半年5类主营业务业绩均出现倒退。具体分类上看,经纪及财富管理业务营收为42.35亿元,同比下降11.95%,在总收入中占比50.99%;投行业务营收6.53亿元,同比下降28.99%;投资与交易业务营收22.31亿元,同比下降27.26%;资产管理业务营收1.57亿元,同比下降57.56%;其他业务营收10.30亿元,同比下降10.79%。

财报统计数据还显示,截至2022年6月底,国信证券经纪业务客户数量达1353万;托管资产超过2.1万亿元。金太阳手机证券用户总数超过1900万;

投行项目上,报告期内,国信证券完成股票承销项目8.5个,市场份额2.37%,行业排名第11位,相比去年减少6.25个;募集资金84.82亿元,同比下降66.35%,市场份额1.25%,行业排名第16位。其中,完成IPO项目3个,行业排名第12位。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国信证券其他业务主要通过重要参股公司鹏华基金从事基金管理业务。

报告期内,鹏华基金持续加强投研建设和风险管理,推进数字化转型,提高产品和客户的服务能力;发行国内首支清洁能源REITs,以绿色金融助力“双碳”目标实现,有效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截至报告期末,鹏华基金资产管理规模达11946亿元(不含子公司),其中,公募管理规模9292亿元,较年初增长1587亿元,增长20.6%。

兴业证券分析师徐一洲在研报中指出,目前,国信证券经纪业务串联起财富管理、资产管理、投资银行的服务链条,投行业务则在深入挖掘新兴行业和中小企业价值。同时,亦在积极布局信用缓释工具一般交易商业务,推动结售汇业务、跨境业务、贵金属自营业务、场外期权一级交易商等业务发展,不断探索新的资产负债表运用方式。




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海南

【裁判要旨】1.执行程序中案外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裁判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只能对原裁判申请再审,但是目前并没有对案外人先启动执行异议程序、执行异议并获人民法院支持情形下,案外人认为原裁判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能否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或者是否只能申请再审作出明确的规定。2.在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执行程序中案外人申请再审竞合的情形下,案外人只可根据启动程序先后择一适用,另一程序则被限制适用,否则将容易导致当事人权利的滥用和司法资源的浪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法民申353 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海南中建六局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春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冰,北京德恒(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刚,北京德恒(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

负责人:朱闰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洪德,海南海大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海口民生高科技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梦其。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海南华昌企业集团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明武。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海南华通物资供销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克俭。


再审申请人海南中建六局建设有限公司(原海南中建第六工程局承包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六局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资产海南公司)、海口民生高科技产业有限公司、海南华昌企业集团公司、海南华通物资供销公司撤销权之诉一案,不服海南省*人民法院(2021)琼民终59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中建六局公司申请再审称:中建六局公司不符合对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海中法民二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申请再审的条件,无法启动再审程序,只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进行权利救济;二审裁定认定中建六局公司无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适用法律错误。(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二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均明确规定,案外人申请再审的前提为“案外人对人民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本案中,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琼01执异415号执行裁定并未驳回中建六局公司的异议申请,而是支持中建六局公司的异议申请,裁定中止执行。中建六局公司对该裁定结果完全认同,并无“不服”。(二)《*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四百二十三条也有相应的规定,对于该条款的理解与适用中明确:“案外人行使申请再审权利的,需要对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只有在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其执行异议后,该案外人仍不服,认为执行行为依据的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且损害其民事权益的,才可提出再审申请。”由此,案外人申请再审的前提必须是对人民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而本案情形与该规定完全不符,中建六局公司根本无法启动再审程序。(三)(2018)*法民申2973号民事裁定、(2019)*法民申3938号民事裁定均明确认定:案外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二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2月4日施行)第四百二十三条申请再审,以执行异议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为前提。综上,中建六局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本案再审审查的重点为:二审裁定驳回中建六局公司的起诉是否有误。

本案中,中建六局公司能否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直接关涉案外人权利救济不同途径的协调问题,这也是民事诉讼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在2012年修正前,案外人权利救济途径包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和案外人申请再审程序;2012年修正后,案外人权利救济新增加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就第三人撤销之诉和执行程序中案外人申请再审竞合时的处理,《*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后,未中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执行的,执行法院对第三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的执行异议,应予审查。第三人不服驳回执行异议裁定,申请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案外人对人民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再审,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9年)第一百二十二条对此作了进一步的阐释:“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功能上近似,如果案外人既有申请再审的权利,又符合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条件,对于案外人是否可以行使选择权,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采取了限制的司法态度,即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03条的规定,按照启动程序的先后,案外人只能选择相应的救济程序:案外人先启动执行异议程序的,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裁判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只能向作出原裁判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而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先启动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即便在执行程序中又提出执行异议,也只能继续进行第三人撤销之诉,而不能依《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申请再审。”由此,执行程序中案外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裁判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只能对原裁判申请再审,但是前述规定并没有对案外人先启动执行异议程序、执行异议并获人民法院支持情形下,案外人认为原裁判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能否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或者是否只能申请再审作出明确的指引。

“无救济则无权利”,有权利就要有救济,但救济也应适度,避免“过犹不及”。实际上,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均是保护案外人合法权益的救济制度和对原裁判效力稳定性挑战的纠错机制,二者在功能上和保护的主体范围上均有一定的重合。在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执行程序中案外人申请再审竞合的情形下,案外人只可根据启动程序先后择一适用,另一程序则被限制适用,否则将容易导致当事人权利的滥用和司法资源的浪费。基于前述司法解释规定,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且执行异议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案外人不服该裁定,认为原裁判错误的,只能对原裁判申请再审,不能再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但设置“不服执行裁定”条件的主要目的在于限制当事人程序启动后的选择权,并不能就此反推若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被法院支持,认可执行裁定,就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在后一种情形下,若案外人认为原裁判错误的,基于程序的一贯性,由其对原裁判申请再审更符合案外人权利救济制度各自的功能定位,更好地衡平保护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本案中,(2003)海中法民二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进入执行程序后,中建六局公司认为该裁判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优先选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而没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中建六局公司在其执行异议被支持,执行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东方资产海南公司不服该裁定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在此情况下,中建六局公司又针对(2003)海中法民二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二审法院基于“程序启动后案外人不享有程序选择权”的精神,释明其应依法申请再审,裁定驳回其在本案中的起诉,适用法律并无明显不当。而且在前述执行异议之诉案中,中建六局公司可依据本院(1994)民上字第14号民事判决继续主张其对案涉9幢、11幢别墅享有的实体权益,其相应的诉讼权利在该程序中亦可得到相应的保障。

至于中建六局公司申请再审提交的本院(2018)*法民申2973号民事裁定书、(2019)*法民申3938号民事裁定书作为类案佐证其主张的问题。经查,该两案文书所载内容并未明确案外人是否启动了执行异议程序,执行法院是否作出了执行裁定,以及案外人是否认可执行裁定,故无法判断该两案与本案是否具有可类比性。

综上所述,中建六局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第*,《*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

驳回海南中建六局建设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贾清林

审 判 员  于 明

审 判 员  孙祥壮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法 官 助 理  乔希木

书 记 员  张香香

转自:民事审判




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董事长

四大AMC(资产管理公司)人事再现更迭。王占峰正式辞任中国华融董事长20天后,调任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东方资产”)。

4月20日,据财新网报道,王占峰被任命为东方资产党委书记,并推荐董事长职位。界面新闻

据界面新闻此前报道,3月30日,中国华融召开领导干部大会,宣布主要负责人任免:王占峰被免去中国华融党委书记、董事长、执行董事,另有任用;中信集团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刘正均兼任中国华融党委书记,推荐提名为董事长人选。(详见报道:大股东“易主”中信集团后,中国华融将迎来新董事长)

两天后,中国华融在港交所官网发布公告,宣布王占峰因工作变动,辞去该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及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主任职务。根据有关规定,其辞职自2022年4月1日起生效。

赖小民案发后,王占峰接棒,于2018年4月被提名为中国华融董事长,任职近4年来,带领中国华融持续推进回归主业、“瘦身”进程。

中国华融在公告中表示,“王占峰自担任本公司董事长以来,讲政治、顾大局,顶住压力,直面困难,团结带领本公司全体员工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和上级部门抉策部署,一体推进肃毒挽损和新华融建设,成功引进战略投资者,夯实可持续发展基础,推动公司进入转型发展新阶段。王占峰在担任本公司董事长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改革创新,在本公司公司治理、董事会运作、战略发展、经营管理、风险化解等方面倾注了大量心血,为建设高质量新华融做出了突出贡献。”

王占峰出生于1967年3月,时年55岁,毕业于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金融学专业,获得博士研究生学位,曾有多年监管部门工作履历。

履历资料显示,王占峰于1991年8月参加工作,2003年7月起先后担任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原银监会青岛监管局筹备组成员,原银监会青岛监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原银监会合作金融机构监管部副主任,原银监会山西监管局党委书记、局长,银监会广东监管局党委书记、局长。直至2018年4月,王占峰正式加入中国华融,担任该公司党委书记,并于同年9月出任董事长、执行董事。

3月14日,东方资产官网发布董事长辞任公告,宣布吴跃因到达退休年龄,辞去该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和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为保证该公司各项工作正常进行,董事会委任该公司总裁邓智毅代行董事长和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界面新闻

吴跃与接任者王占峰的任职履历颇为相似,在加入四大AMC之前均在银保监系统工作。

公开信息显示,吴跃加入东方资产前曾历任原银监会青岛监管局局长,原银监会吉林监管局局长,原银监会信息部任主任,原银监会组织部部长、人事部主任。2014年4月,吴跃被调任至东方资产担任党委书记一职,2016年8月当选为该公司董事长,直至退休。

据官网披露,东方资产是经国务院批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共同发起设立的中央金融企业。中国东方前身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成立于1999年10月,于2016年9月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0年末,该公司总资产11418.29亿元,在全国共设26家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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