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银行理财事件(43名客户被坑5000万,华夏银行理财飞单到底由谁承担责任)

2022-09-02 13:42:00 基金 xcsgjz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华夏银行理财事件,以及43名客户被坑5000万,华夏银行理财飞单到底由谁承担责任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


华夏银行理财事件





在大家的认识当中,银行理财应该是最安全的渠道之一,不管是购买存款还是理财产品,都应该不会有什么太大的风险,毕竟目前我国银行业的监管非常严,所以银行也不敢做出一些什么违规的事情。

但在利益的驱使之下,总有一些银行工作人员铤而走险,通过诱导客户理财或者是制作假材料等方式变相吸收客户的存款,最终给客户造成了很大的损失。

华夏银行43名客户理财被坑5000万事件回顾。

2013年9月至2014年,华夏银行北京公主坟支行客户经理申某私自向43名客户销售非华夏银行组织销售的理财产品,并帮助陈某、张某等人通过“北京蒲黄榆一里、四里房改带危改”等项目募集资金,前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5000余万元。后来有客户发现理财无法兑付便向华夏银行维权,但是华夏银行却以客户购买的不是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为由拒绝赔偿。

2015年12月19日,申某被抓获归案,被法院认定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部分赃款已退赔,申某被判刑,并被责令退赔投资人的经济损失,但是申某被判刑之后,投资客户仍然有部分理财资金违法正常收回。

后来在申某服刑之后,有部分投资者认为其通过申某所购买理财的产品是在华夏银行公主坟场所购买的理财产品,他们认为这些理财产品等同于华夏银行推出的理财产品,所以认为华夏银行存在管理上有重大过错,所以要求华夏银行对投资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华夏银行公主坟支行方面认为,申某虽为华夏银行个人客户经理,但他已经在2014年9月离职,而他在职期间私自销售非本行产品,所以个人行为非职务行为,其出售的与本案相关的资金产品无论是资金监管人、资金保证人、资金托管人均与华夏银行无关。

对于本案件,投资人和华夏银行各执己见,在案件发生后的几年时间了里这个案件一直没有结果,直到2018年底,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投资者购买了基金,并非华夏银行工作分支行代理销售,客户的投资行为不属于华夏银行公主坟支行的经营活动,同时华夏银行公主本支行禁止工作人员销售未经批准的涉诉基金,因此申某向客户推销涉诉基金并非在其工作职责范围之内,并非为了执行工作任务,所以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要求华夏银行赔偿及本金及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对于法院的一审判决投资人不服,然后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后二审法院改判为,商业银行为客户提供的个人理财等金融服务,具有高度的技术性,专门性和智力判断性,由此使得客户与银行之间必须具有高度的信赖关系,这种信赖关系要求商业银行具有高度的职业道德与内部严格的自律机制。商业银行以及分支机构应按照符合客户利益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原则,审慎尽职的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并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如果商业银行违反上述审慎经营规则,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当认定其存在过错。

最后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华夏银行承担20%的责任。

银行客户经理飞单,银行自己到底有没有责任

最近几年,银行理财产品出现飞单的情况时有发生。所谓非飞单,简单来说就是银行工作人员违规销售并非本银行自营的理财产品,通过跟外面的一些投资机构合作,把客户的钱投资到其他渠道上去,从而获得高额的提成。

飞单本身就存在很大的风险,一旦客户遇到飞单,很多客户的钱都没法正常拿回,至于飞单给客户造成的损失,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这个银行以及客户经理本人都有承担责任。

其中银行客户经理承担最主要责任,客户经理的飞单一般都是在银行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甚至很多人都是在工作之外进行,他们以银行的名义向客户推销理财产品,利用客户对银行的信任,私自销售其他渠道的理财,而很多用户缺乏自己判断,没有到银行正规的渠道去办理业务,而是一味的去追求高收益,所以被容易被坑。客户经理飞单本身就是一种个人行为,所以主要责任应该有银行客户经理承担。

但即便是在银行不知情的情况下,银行客户经理出现飞单,银行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客户经理作为银行的一名员工,直接代表的是银行,银行有责任和义务对自己的员工进行管理,通过制定合理的理财销售规范,防止员工失职出现飞弹的行为,如果发现银行员工有违规行为,应该及时通过有效的内部控制措施,发现并纠正其员工的私自行为,避免客户损失进一步扩大。

去银行理财如何防范飞单的发生。

最近几年飞单经常发生,但是我觉得一巴掌拍不响,就拿华夏银行这个案件来说,这些被骗的投资客户,其实他们也是华夏银行的老客户,他们对华夏银行的理财产品以及理财流程应该非常熟悉,但是他们之所以愿意把钱给客户经理申某去投资,因为申某给到了他们11%的年化收益率。但经常去银行理财的人都知道,目前大部分银行理财产品收益都是在4%~6%之间,年化收益在6%以上就面临着较大的风险。

所以为了防范飞单的发生,大家在去银行理财的时候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不要被高收益冲昏了头脑。

任何时候收益跟风险一定是成正比的,收益越高风险越大。目前大部分银行理财产品的年化收益都是在4%~6%之间,超过6%以上的本身风险就比较大,如果年化收益超过10%,那就要随时做好损失本金的风险。所以大家都去银行理财的时候,一定要学会自己判断,不要一味的追求高收益,而忽视了集中存在的风险。

第二、购买理财产品一定要到银行正规的渠道。

目前有些银行客户经理在飞单的时候一般都是通过私下进行的,有时候甚至在银行之外进行交易,这种交易没有监控,没有合法的证据,所以一般在维权的时候很麻烦。

而通过银行正规的理财渠道就购买理财就不一样,目前大部分银行在销售理财的时候都会有双录要求(录音,录像),而且在银行办公范围之内一般都有监控,这样就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是通过银行正规渠道去办理。即便理财出现了问题也有充足的证据去维权。

第三、查看理财产品的真实性。

每个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都有*的编号,通过这个编号,大家可以在中国理财网上查询到理财的详细信息,如果这个理财产品在中国理财网上查不到,那说明这个理财产品就存在问题,大家一定要及时止住。

感谢邀请。

什么是理财飞单

可能很多朋友不太理解什么是银行理财飞单 简单来说就是客户来银行办理理财业务,理财经理或者其他银行员工向客户推荐*产品,而客户知晓或者不知晓该产品是银行发行的,一般这类产品的收益率比银行发行的利率要高,客户在购买此类产品时一般都不会经过银行的,客户资金被用于其他用途。

理财飞单产生的原因

一般来说理财飞单绝大部分客户都是知情的,虽然很多客户在出事后否认,如果客户不知情,账户内的资金怎么会转走 至少银行不知晓客户的账户密码,没有客户的配合是完成不了的。客户之所以配合,是因为看重比较高的预期收益,同时加上银行人员的身份信任,最终形成理财飞单。

理财飞单产生的后果

由于理财飞单的资金多数用于投资或者民间借贷,一旦资金链断裂,不要说本金了,就连当初承诺的本金都拿不到,往往形成重大损失,追偿难度很大。

理财飞单责任划分

在很多现实案例中,理财飞单很难将责任划分到银行头上,原因很简单,银行没有参与其中,只是违规的银行员工参与,而且是背着银行偷偷进行的,银行也很容易能够举证的,往往得到法院的支持。虽然银行参与的员工责任重大,但是形成的损失也无法偿还,最终只能自食其果了。

怎样避免理财飞单

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必须要在银行柜台购买,现在监管要求银行理财必须进行“双录”,可以有效保障客户资金安全。不私下把资金账户及密码交给银行内部人员,谨防上当受骗。

个人观点,供参考。

明明买的是华夏银行理财产品,高达11%的年化回报率,到兑付日期激动不已,可是迟迟见不到钱,找上门才发现出大问题了,被银行告知所买理财产品并非华夏银行发售的,属于理财经理个人行为,理财经理通过兜售几个房改项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5000万元。

这事就要追溯到当时销售场景了,肯定存在诸多漏洞,只是投资人并没有察觉。

或许察觉到异样,由于放松警惕或被高息吸引,才最终上套。回顾当时销售情况,理财经理应该是上门销售的,他在上门前肯定会进行客户筛选,选择他平时接触过的客户中哪些好说话、相信自己并且家境富裕,选择好对象之后,开始准备一系列套路的话来引导投资人上当。

这年头想骗一个陌生人比较困难了,信息飞速传播,一个上当受骗的消息半天就传开了。熟人行骗成功率高,其实业务上往来,客户愿意信任理财经理,大部分理财经理都会为客户着想,难免有极个别心怀鬼胎的人出来作祟,这下好了,认认真真做事的人又要被怀疑一阵子了。

线下买银行大额理财,一定要在网点购买,切勿听信高息诱惑。

银行理财销售会有录音录像的要求,就是为了防止出现纠纷。理财合同一定要看清,是否跟自己购买的产品一致,正常理财产品收益率也就5%左右。

华夏银行在此次飞单承担了20%赔偿责任

判决依据主要是银行能够预见有客户经理私售理财产品行为,但未能通过有效的管理措施避免这一行为出现。客户贪高息上当,应了那句话“你看重他的高息,他看重你的本金”,银行管理漏洞也受到相应处罚,支持法院公正判决!

先了解一下事情缘由:

申屾于2013年9月至2014年9月,在担任华夏银行北京分行公主坟支行个人客户经理期间,私自向投资人邵某、丁某等人代销非本单位组织销售的“理财产品”,帮助被告人陈某、张某等人(均另案处理)通过蒲黄榆危房改造项目募集资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5000余万元,给43名投资人造成巨额经济损失。2015年12月19日,申屾被抓获归案,部分赃款已退赔。西城法院一审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申屾有期徒刑3年10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责令申某退赔本案投资人的经济损失。

尽管责任人申屾已经受到处罚,但“资不抵债”投资人同时向华夏银行提出索赔。

对此,华夏银行公主坟支行辩称,申屾推荐、销售“资亿基金”为个人私售行为,非履行职务行为,华夏银行公主坟支行并未对投资人实施任何侵权行为,亦不存在管理缺位,无管理过错,投资人是否存在损失及损失数额尚无法确定,且投资人自身存在过错,即使存在损失也与华夏银行公主坟支行无因果关系。不同意投资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同意一审原判,即华夏银行不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需要明确一个重要信息,就是飞单这个事情到底有什么情况。飞单是产品销售人员或者机构销售非本人权限或者机构代理或发行的金融产品的行为。

第一就是客户基于对银行从业人员本身的信任,由其推荐的产品,但已告知客户该产品非银行销售,而客户也对产品本身进行了解后投资

第二就是客户基于对银行和从业人员的信任,相信该产品为银行销售或者销售人员谎称该产品为银行销售,对产品本身加以增信,以减少销售难度等

第三就是销售人员本身为了减少销售难度,使用私刻公章或者滥用银行公章及其他印鉴等行为完成销售,这本身除飞单外还构成欺诈。

那么第一种情况,其实是买者自负的行为,但是由于销售主体的认定有问题,但是这主要还是销售者的个人行为,但如果涉及不特定人群(非合格投资者)或者资质不符(未具备基金、证券、保险等从业资格,或资格非登记主体),承诺保本保息等形式,则飞单者个人还应该承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问题,同时承担职业道德等责任。但银行由于在事件中未发挥主体作用一般责任认定不会被支持。

第二种情况,其实银行人员已经构成表见代理,也就是客户以为为银行行为的,而客户本身是善意第三人,没有能力或者不具备知情的条件,则银行由于监管不善和制度执行不到位,通常会被定为表见代理管理责任,会承担一部分责任。

第三种情况连同上一条,如果事情发生在银行网点、办公区等容易让客户产生该产品就是银行销售,且还有类似银行的书面保证等,客户不具备知情条件的情况,银行承担责任,而实施的主体自然人甚至需要承担更为严重的诈骗责任。

这里的要点包括销售人的知情、故意隐瞒或者欺骗,购买人的知情、故意还是善意的问题。

而在法律阶段更多的需要取证问题,这些信息很多取证困难,例如监控视频总是更新覆盖,书面的证据证明更加容易得到,但是通常不会被保留,很少有飞单者恶意出具该证明,人证和其他证明有显得薄弱等问题,更多的可以采取视频等方式证明,才能继续维护自己的权利。

希望可以帮到你们,不过还是建议购买理财多了解,多问,然后去正规金融机构包括具备销售资质的独立机构,自己对产品多询问,而不是纯粹的基于某人的信任。另外任何一家机构的产品都会有查询渠道,可以自行查询,而不是只凭一个收据或者回单等,会好很多。

看过不少类似的事情。

飞单的情况也主要分为两种。

一种是客户对于银行的经理过于信任,很多都不是在银行柜台办理的,这类风险较大。

另一种是在银行的办公室,但是合同和章都是假的。

一般很难追究银行责任。

为什么出现这种飞单造成损失,很难追究银行的责任。

一,关于举证的问题,对于银行的信任,基本不会留存证据,没有风险防范的心理,自己本身对金融的了解也不够。这就是为什么需要专业的理财规划师,以后这方面市场很大。

二,飞单的资金都不是投到银行的,银行也很难去追回和处理这些资金,银行想负责也很难

三,一般都是个人行为,因为银行本身不会靠飞单去赚钱,赚到的钱也都进了私人腰包,所以追责最后都是个人。

金融方面需要专业严谨,尤其大额资金。也有些飞单的情况有些不为人知的秘密,不做讨论。

不管银行章真假,只要是在银行办理的,或者虽然不是在银行办理但是由银行工作人员指定地点办理,客户对银行工作人员有充足理由相信该工作人员是职务行为,形成表见代理,所发生的法律后果都应该由银行承担。否则让普通民众长一副火眼金睛识别哪些是银行里的妖魔鬼怪哪些是圣人神仙是过于苛刻也是万难做到的。

一般出现这样的情况,真正与银行有直接关系的可能性不大,依我的经验分析

1.这种飞单的情况,应该不是银行所为。银行发售理财产品,一般都会与投资者签订相关投资合同,具体可见合同盖章等信息。往往投资者容易上当的是,在银行营业厅会有所谓的打着银行发售稳定收益性的理财产品的名义,忽悠投资者进行购买。而投资者容易上当的原因是这些发售理财产品的人员是变相“挂靠”在某一银行的营业厅,让投资者很容易相信其就是银行的理财产品,从而放低了警惕性。更让你想不到的是,兜售这些理财产品的往往通过银行内部人员来协助完成。我的一朋友在几年前就是上过这种当。当时在建设银行一营业厅,自称是建行的一名工作人员给我朋友介绍说*建行理财产品在售,每年收益率不低于6%,每年投1万元,连续投5年即可。我朋友自己一算,5年下来收益起码有好几千呢,又见是银行营业厅的工作人员推荐的,就爽快的买了。结果,5年过去了,对方却称投资有亏损,建议再多等一年。我朋友一看情况不妙,割肉斩仓出来了,幸亏本金损失不大。

2.银行发售的理财产品一定不会许诺投资收益率的,更不会贸然进行高风险投资理财产品的发售。从本案例来看,43名客户涉及5000万资金,且飞单了,可见本金可能都没有收回来的希望。类似这种高风险理财,银行一般不会轻易发售,即便要发售,在投资者购买之前,一般会进行风险提示,像这个案例,很有可能就没有有效的进行风险提示和说明。因此,一旦飞单,投资者可能将血本无归。

总之,任何理财产品在决定购买之前,一定要多了解一下产品,以及该产品的投资风险。贸然进行高风险投资,需要慎重。

前几天刚刚看过这个报道,说的是华夏银行北京分行公主坟支行的事情。

事情的经过大致是这样的:2013年9月至2014年期间,支行客户经理申某把43名客户的理财资金,大约5000万元,“飞单”办理其他单位的理财业务,结果出现项目逾期后被判定为非法集资项目。

银行认为:用户投资的理财项目,不是本公司的产品,该项目理财收益率在11-13%之间,并非本行发行的理财产品,该业务和银行无关,客户经理申某已经离职,银行不该承担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客户投资时应该了解投资的相关信息,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收益和损失,银行不承担责任。

但是二审认为:银行风控不到位,对申某没有尽到监督责任,因此判决银行承担20%的责任。

这种责任判定到底对不对

客户既然是到公主坟支行办理业务,就是冲着银行去的,是基于对银行的信任,客户经理的行为代表的是银行,因此银行的责任应该超过20%。试想,如果没有这个银行,客户不会去办理业务,如果银行能够制止客户经理“飞单”,用户也不会产生损失。

从客户责任看:11-13%的投资肯定对应着较高的风险,客户既然选择投资,就应该事先了解产品风险,否则非法集资、庞氏骗局都会变成只赚不赔的买卖了。

从银行的责任看:无论银行是否知情,银行管理失职是肯定的,而且5000万的资金,43名客户,几年的投资周期,银行如果说完全不知情,肯定说不过去。

所以,我认为银行责任是在先的,其次才是客户自己的责任。因此损失的资金银行和客户各承担50%是比较合理的,银行和客户可以就损失再向申某和非法集资单位进行索赔,至于是否能赔得起那就另当别论了。

银行有不可推脱的责任。

银行理财出事,好像已经成惯例了,不是飞单就是已离职,已辞退,已失踪。。。。

银行们能不能付点责任,严格自查,仔细审核,不要出了坏账就推责任给银行员工身上。从没看到一家银行敢自认投资失败,主动担责的。鄙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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