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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联合发布公告,明确了永续债的有关税务问题,关于永续债是否属于债权还是权益性投资,今天不讨论,单独说说文中提到的股息和红利
股息和红利,其实本人刚接触财税工作时,就听说过,知道居民企业投资于另一个居民企业获得的股息和红利,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免税收入,可是由于本人从事的一般都是低端财税工作,一般不会接触正规大公司的股息和红利,所以对于二者的区别一直不清楚,今天好好查询了一下,总算是明白了大概
所谓,股息,通俗的讲,就是股票的利息,可能有人会问,股票怎么会有利息呢?有,优先股的确有利息,有固定收益。
如果不明白啥叫优先股,请君自行百度。派发优先股股息虽然也是税后收益,但因其固定性,其实在某种程度上与债权差别不大。
那么除了优先股股息,剩下的红利似乎就容易理解了,红利可以当成派发的普通股的收益,如果既有股息,又有红利,那肯定先满足股息的派发,然后才能分配红利。这也是股息和红利的不同的,但是既然股息可是优先派发,那么优先股股东就不具备普通股股东参与企业经营的权利了。
有一则好消息提示,油价要降,我赶紧揉了一下眼睛,洗了一下耳朵,以此确保我没看错,也没听错,确实,国际油价重挫10%,国内油价也即将迎来新一轮的调整,不过重回5元时代,根本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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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欧元突崩,美元突疯!
7月5日晚上,汇市成了*的主角。欧元兑美元EUR/USD跌至近20年低点,美元指数日内涨幅一度达到1.1%,亦创20年新高,*一度近106.6。在汇市巨震的影响之下,欧美股市更是全线杀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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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欧元区19个国际对欧洲整体经济的看衰,达到了自2020年5月以来的*点,整体普遍不看好其经济发展速度,芬兰和瑞典周二与北约正式签署加入协议,向成为北约正式成员迈出关键一步。这样不仅是经济发展和国家防御的政策的转变,也是欧洲整体安全和防御政策的转折点。另外,随着俄罗斯和乌克兰的战事,导致欧洲天然气价格的暴涨,也间接导致欧元的价值正在逐步降低。
最后,全球经济整体的衰退趋势,首当其中的就是以美国为首的经济市场,下滑明显,做空的可能性逐渐升高,大宗商品交易的全线大跌,WTI原油日内重挫8%,现报101.65美元/桶,布伦特原油日内重挫7%,现报105.75美元/桶。现货白银跌幅扩大至4%,现报19.18美元/盎司。现货黄金跌超2.2%,现报1768.28美元/盎司。
也是反映了当前经济形势的严重性,所以,油价下跌是势不可挡的必然趋势,但是跌回5元时代,根本不可能,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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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虽然全球经济呈衰退趋势,但是与5年,甚至10年前相比,整体还是有序发展的,当成本增加之时,石油的生产所需的固有成本也会同步增加,这样就导致,虽然经济衰退,但成本相比以前是要增加的。这是价格无法重回5元时代的一方面原因。
第二、全球几大石油出口国已经明确表明,石油出口量会持续放缓,意在调控原油价格,虽说6月份委内瑞拉对欧洲的原油出口量上涨60%多,但是鉴于与美国的国际关系,这种一反常态的现象也表明,现阶段原油出口大国都在有意的减少出口量,这也是价格无法重回5元时代的一方面原因。
第三、今日股市爆料:巴菲特持续加仓西方石油,是否酝酿更大动作?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文件显示,伯克希尔上周斥资5.82亿美元买入西方石油990万股股票,总持股比例已攀升至17.4%,较第二大股东先锋领航的持股量高出约60%。此外,伯克希尔还拥有10万股西方石油优先股,价值100亿美元,同时还有以50亿美元收购额外8390万股的权证。这也意味着伯克希尔的实际持股比例已经远远超过20%。股神持续加仓西方石油等能源巨头,背后在酝酿什么?看好能源股逻辑何在?
从侧面也能反映一个问题,就是能源价格只会小幅度范围内调整和变化,想让油价重回5元时代,根本不可能!
X公司有三位自然人股东,股东A为新加坡国籍,股东B在X公司经营过程中取得了香港*性居民身份证,股东C持有内地居民身份证,X公司的性质为外商投资企业。X公司自从设立以来还未进行过利润分配,2021年审计完成后,股东合议进行一次分红,股东B提出其在取得香港*居留权时有人提示他也可以适用外籍人士的政策,取得的分红免征个人所得税,这样可以省一大笔钱,财务经理查了查发现确实有该优惠政策,但对于其适用情形提出了疑问……
针对此问题,我们逐个进行分析:
01 法律依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八)项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994年的该项规定距今已有28年,该法规的效力又如何呢?
期间在《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13]6号)文件中曾明确取消“对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但后续并没有就此项意见正式出台废除如上优惠政策的法规,实践中也并未执行。且在《关于继续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录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7号)中亦明确财税字[1994]20号继续有效。因此,笔者认为,该项优惠政策仍然是有效的。
02 外商投资企业
该条优惠政策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指哪些?是否对外资持股比例有要求?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2020年01月01日)第二条中规定:本法所称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下列情形:
(一)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二)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
(三)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项目;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资。
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因此,财税字[1994]20号文中的“外商投资企业”,并没有外商投资比例限制。
03 适用范围
1、 港澳台同胞是否适用如上优惠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3号,2020年1月1日)第四十八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参照外商投资法和本条例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大陆投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以下简称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未规定的事项,参照外商投资法和本条例执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并没有有关外籍人士及港澳台同胞的相关规定,而在2011年修订版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笔者找到了港澳台同胞参照外籍人士相关优惠政策的规定,即第三十条“华侨和香港、***、台湾同胞,参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包括在现行有效的《关于加强外籍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27号)、《关于加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档案资料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58号)中,均明确了香港、***、台湾同胞和华侨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参照外籍人员。
2、中途取得境外*居留权的特殊情形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取得境外*居留权的中国自然人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出资者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05]64号)的规定,“中国公民取得境外*居留权后回国投资举办企业,参照执行现行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法规。中国公民在取得境外*居留权前在境内投资举办的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待遇。”
经过上述分析, A作为外籍人士当然适用如上优惠政策,其取得的X公司分红免征个人所得税,而针对B,笔者认为,B在X公司经营过程中方才取得香港*居留权,其在取得*居留权之前对X公司的投资所产生的分红不应享受免税政策,在取得*居留权之后对X公司追加投资所产生的分红应享受免税政策,可依据其不同阶段投资的股权比例乘以分红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各地税务局在征管工作中对于相关政策的适用和理解或有所不同,最终应结合各企业的复杂情况以税务局的认定为准,笔者的如上分析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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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息红利税是指对上市公司的分红征税。对一年以上的长线投资者,红利税减半征收,税赋为5%;对一月以内短期买卖的投资者加倍征收股息红利税。
如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得到100元现金分红,如果红利税税负为20%,就要缴20元红利税。红利税属于个人所得税范畴,目前按半征收,即税负为10%。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1月1日起,对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股息红利所得按持股时间长短实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持股超过1年的,税负为5%;持股1个月至1年的,税负为10%;持股1个月以内的,税负为20%。
2013年1月1日之前,股息红利税的实际税负为10%。新政实施后,对一年以上的长线投资者,红利税减半征收,税负为5%;对一月以内短期买卖的投资者加倍征收。
(本资料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时应审慎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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