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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银保监局日前发文称,为了引导大学生防范和告别“非法校园贷”,未来将向省内大学生投放80-100亿元正规校园贷款,力争授信规模每人5000元,以满足大学生正常消费贷需求。
事实上,市面上仍有不少机构在违规放款,乐信(LX)、拍拍贷(PPDF)都曾被媒体爆料违规放款。
新政力度空前
良币驱逐劣币,是这次湖北校园贷新政的核心目标。
一份2017年的调查显示,2014年到2017年4年间,湖北校园网贷学生平均年龄为20.28岁,包括手续费、利息等在内的人均借贷额达2.2万余元(在校期间),平均年化利率高达36.72%,这就意味着一笔2000元借款,真实可用金额只有1300元。
由于高额利息,近来非法校园贷致学生跳楼自杀的消息时有发生。
2016年3月,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学生郑某,先后在多个校园金融平台贷款近60万元,无力偿还,在贷款方多种手段催债之后,从青岛市一宾馆8楼跳下死亡。
2017年4月,厦门华厦学院大二女生因深陷校园贷,被发裸照催债,在泉州一宾馆烧炭自杀。
2017年9月,21岁的陕西大二学生朱某贷款20多万,无力偿还时跳江自杀。而在失联前,他还给同学发去一段自残小视频,画面上他左手割了3道很深的伤口。
湖北银保监局表示,把防范和处置“非法校园贷”作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和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的重要工作任务,主要做法是“开正门、斩黑手”,除了防范处置,更重要的是鼓励正规金融机构派驻,不断加大正规金融服务主动供给,发挥校园金融服务主力军作用。
湖北银保监局进一步表示,将继续推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探索长效机制,积极创新校园金融产品运行模式。按照“小额、方便、快捷、高效”原则,探索建立省内大学生信贷信息共享平台,不断完善大学生信用体系建设,加大校园金融服务产品推广力度。
近日江西省金融监管局、江西省银保监局、江西省教育厅、公安厅等多部门也联合行动,开展校园贷专项整治工作。
校园贷公司怎么退?
作为曾经“校园贷”双雄之一,在多次转型后,8月30日,纳斯达克上市的乐信(LX)发布了截至2019年6月30日的二季度财报。根据财报,乐信在今年第二季度实现营收24.93亿元人民币,比去年同期20.4亿增长22.2%,连续七季度双位数增长。实现的净利润为6.28亿元,同比降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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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整体营收构成中,金融服务收入占了很大一部分,为15亿元,同比微涨了8.1%。贷款手续费和服务手续费收入为12亿元,同比大幅增长了148%。
为什么营收增长超过两成,但净利润却出现了下滑?原因在于销售成本的激增。2019年第二季度,乐信的销售成本为5.98亿元,同比大幅增长了54.8%,其中销售及营销开支为3.16亿元,同比增幅达119%。销售成本之外,乐信在这一季度的研发开支、管理费用也出现了不同比例的上涨。
早在2017年5月,原银监会等部门就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一律暂停网贷机构开展在校大学生网贷业务。然而,实际上市面上仍然有机构在违规发放非法校园贷。
根据报道显示,大学生在乐信旗下分期乐平台上填写正在就读的学校和入学时间等信息后,仍然能够顺利地进行借款,而乐信的解释为“只要年满18周岁就可申请借款,与是不是学生无关”。按照乐信方面的说法,“平台只是提供技术和初审服务,最终放款是合作的金融机构”。
另外一家违规机构是红杉资本等投资的拍拍贷平台。2019年第二季度,拍拍贷虽然营收大幅上涨70%至15.62亿元,但净利润为6.61亿元,较2018年同期仅增长了8.7%。
不过,拍拍贷今年二季度的总运营费用同比去年多出了近2亿元,其中,应收账款坏帐拨备和主要的业务成本增幅较大。
公司财报
据测试学生反馈,其在拍拍贷获得了13000元的授信额度,他提现了1000元。
虽然拍拍贷会特意提醒“不为在校学生提供借款服务”,但事实上,身为学生仍然可以从该平台获得贷款。
据学生介绍,在申请借款时,拍拍贷会跳出提醒:拍拍贷不为在校学生提供借款服务,如果您是在校学生,请停止借款。而后有两个按钮,一个是灰色的停止借款按钮,一个是淡蓝色的继续借款。
在点击继续借款之后不久,绑定在拍拍贷的银行卡收到一笔来自上海拍拍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1000元。
作为经营主体,互联网金融何时才能把魔掌退出学生群体?
结语
对于贷款公司而言,对金融服务识别能力较弱的大学生群体是高额利润的重要来源之一,但学生群体大多数本身没有收入能力,抗风险能力较差。这些机构在国家三番五次严令禁止的时候,仍然顶风违规放款,违规经营风险非常大,对投资人也是不负责任的表现,尽管目前股价处在低位,但其背后的风险不容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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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月27日讯 中欧精选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简称:中欧精选定期开放混合A,代码001117)09月26日净值下跌2.74%,引起投资者关注。当前基金单位净值为1.1000元,累计净值为1.1000元。
中欧精选定期开放混合A基金成立以来收益9.78%,今年以来收益47.65%,近一月收益2.04%,近一年收益36.14%,近三年收益42.12%。
本基金成立以来分红0次,累计分红金额0亿元。目前该基金不开放申购。
基金经理为周蔚文,自2016年12月01日管理该基金,任职期内收益47.07%。
*基金定期报告显示,该基金重仓持有牧原股份(持仓比例7.37%)、中兴通 持仓比例7.04%)、贵州茅台(持仓比例5.90%)、伊利股份(持仓比例5.62%)、长春高新(持仓比例5.11%)、正邦科技(持仓比例5.05%)、中炬高新(持仓比例5.04%)、深南电路(持仓比例4.80%)、中国平安(持仓比例4.69%)、安井食品(持仓比例4.38%)。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策略和运作分析
2019年上半年,宏观经济在一季度走出2018年下滑的态势,金融方面持续去年下半年的中性偏宽松的政策,同时去年股市整体下跌明显,三方面因素叠加,使得今年上半年A股表现好于预期。我们延续好行业中挑好公司的投资理念,精选个股,主要投向了5G、消费、医药、养殖、金融几个方向,取得了超越市场的收益率。
本报告期内,A类份额净值增长率为36.38%,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为17.34%;E类份额净值增长率为36.36%,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为17.34%。
管理人对宏观经济、证券市场及行业走势的简要展望
展望2019年下半年,从宏观经济、股票估值、市场资金面三个角度综合来看,A股市场未来下跌空间有限,结构性投资机会仍然存在。宏观经济方面,经济增长率可能有所下滑,但幅度应该比2018年要好,政府保持定力,坚持“房住不炒”的定位,开辟科创板,有利于经济结构转型,会增加大家对长期的信心。虽然中美贸易谈判仍在进行,但相信政府已做好应对准备,政策工具可大幅缓解其带来的负面影响。股票估值方面,整体处于历史均值偏低位置,但分化明显。一些科技股、龙头股估值高于历史均值。在退市增加,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外资资金不断增加的背景下,股票估值将更加和企业长期价值接近。市场资金方面,去杠杆调整为稳杠杆,为规避系统性金融风险,资金面相对宽松,美股处于高位,进入A股的境外资金不断增加,银行为应对理财产品净值化的挑战,有增加权益配置的需要,以上都是对A股有利的方面。总体上,经济略微向下,金融相对宽松,估值分化,我们目前对股市保持中性态度,继续从有前景的行业中寻找竞争力强、长期价值低估的公司。(点击查看更多基金异动)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14813号
原告唐骏。
被告李玉玲。
被告上海拍拍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少丰。
委托代理人何志胜,上海兆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洁,上海兆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唐骏诉被告李玉玲、被告上海拍拍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拍拍贷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4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骏、被告拍拍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志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玉玲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唐骏诉称,拍拍贷网站(www.ppXXX.com)是被告拍拍贷公司运营的网络借贷平台,原告唐骏在平台的注册用户名为XXXXXXX45,被告李玉玲在平台的注册用户名为lyXXXX。2012年12月31日,被告李玉玲通过平台发布“XX优质商家信用贷潍坊XXXXXX宾馆经营借款”,金额100,000元(人民币,下同),年利率20%,期限12个月的网上借款需求。原告通过网上投标向被告李玉玲出借8,000元钱款。被告李玉玲的总的100,000元借款由众多网上出借人投标满额后,由拍拍贷公司对借款人即被告李玉玲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并作为居间人提供网上借款协议,在收取平台服务费用后,将借款转入被告李玉玲的账户。截至2014年2月28日,被告李玉玲已归还分别于2013年2月1日、2013年3月1日到期的两期债务共计1,482.14元,剩余本金6,774.39元、利息636.31元至今未归还。因被告李玉玲经营的宾馆未进行2012年度工商年检,且已于2012年12月31日终止经营,被告拍拍贷公司未尽职审核,且在出借投标时不直接向出借人提供借款人的材料,造成原告进行错误的借出选择。现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李玉玲归还原告借款本金6,774.39元、利息636.31元、逾期利息2,595.90元(以每期应还款为本金自每期应还款日计算至2014年2月28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共计10,006.60元;2、被告拍拍贷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被告拍拍贷公司辩称,1、关于借款事实,原告陈述的其与被告李玉玲之间的借款协议属实,被告李玉玲确实是仅归还了两期本息到被告拍拍贷公司处,被告拍拍贷公司已按照出借人的借款比例分配还款。2、关于审核信息,被告拍拍贷公司的审核是通过借款人上传的书面材料包括照片等进行书面审核,并要求借款人提供电话和视频进行验证。原告与被告拍拍贷公司的合同上没有注明被告拍拍贷公司有审核义务,但是被告拍拍贷公司为了出借人考虑,也会审核借款人的资信、家庭关系以及其他资产状况,但这种审核并不是被告拍拍贷公司的义务。3、关于还款责任。被告拍拍贷在协议中均提到对借贷双方的债务不承担担保责任。原告确实向被告拍拍贷公司反映了被告李玉玲归还了两期还款后再无归还的情况,被告拍拍贷公司不是借款协议的当事人,故不向任何人主张归还借款,被告拍拍贷公司是为借款人提供了借款机会。此外,被告李玉玲的借款有很多出借人,大多数人都是出借了几百元,因为年利率是20%,所以风险也较大。被告拍拍贷公司作为平台的提供方,并不是借贷关系的当事人,也不承担保证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拍拍贷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拍拍贷公司在提供服务中,也没有过错,故也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唐骏提供如下证据:证据1、借款信息的网络截图,证明借款人的用户名、借款金额、借款期限。该借款信息写的是经营借款,原告只知道是被告李玉玲经营宾馆借款,不知道具体宾馆名称。这是原告在向被告李玉玲借款时看到的有关信息,上面也写明被告拍拍贷公司审核了被告李玉玲的有关信息材料。证据2、原告于2014年2月28日查询的还款情况列表,证明已归还的本息,以及未归还的本息、逾期利息。证据3、被告拍拍贷公司出具的证明,证明原告及被告李玉玲在平台上的用户情况。证据4、被告李玉玲所经营宾馆的营业执照、水电煤清单,证明被告拍拍贷公司在被告李玉玲逾期未归还后向原告提供的被告李玉玲的材料。证据5、编号为24XXXX的网上借款协议,证明借款本金、期限、利息等情况。
被告拍拍贷公司对原告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5的真实性均无异议。
被告拍拍贷公司提供如下证据:证据1、《服务协议》及《借出人注册协议》,该协议经过注册用户的确认,证明被告按协议约定为原告提供借贷的网络平台服务,其中第六条隐私规则有约定被告拍拍贷公司披露信息的条件,证明原告对于在正常情况下不知道借款人的真实姓名等情况是明知的。条款中也约定被告拍拍贷公司对借款不承担责任。证据2、拍拍贷网络页面,证明被告按规则发布李玉玲的借款信息。证据3、网页提取公证书,证明出借人投标的流程,且在出借人投标过程中被告拍拍贷公司一直进行风险提示,投标金额在1,000元以上会有特别的风险提示,要求输入投标理由。证据4、用户李玉玲自填信息及认证信息。证据5、被告拍拍贷公司部分内部审核信息,证明被告拍拍贷公司对李玉玲的相关信息尽到了合理的审核。证据6、电子借款协议,证明被告拍拍贷公司并非借贷合同的当事人。证据7、被告拍拍贷公司获得的行业荣誉,证明被告拍拍贷公司一直诚信经营。
原告对被告拍拍贷公司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原告在注册的时候看到过该协议,但是被告拍拍贷公司可能更改过协议的版本,被告拍拍贷公司提供的协议无法确认是原告注册时看到的协议。被告拍拍贷公司的业务都一直在修改。协议也可能涉及到霸王条款的情况,都是被告拍拍贷公司不承担责任,只是收钱。被告拍拍贷公司在协议中表明不承担审核和催讨的责任,但是在网站页面上都有审核信息,也有催促还款的信息,这使得出借人认为被告拍拍贷公司是审核过材料且也会催讨借款的。被告拍拍贷公司的审核是不负责任的,被告李玉玲的营业执照上没有2013年的年检,被告拍拍贷公司审核时没发现。水电煤单据也是作为被告李玉玲的付费审核依据,但是水电煤单据上没有任何公司的盖章。对证据2,无异议。对证据3,公证书是事后公证的,无法证明投标的时候有风险提示。原告投标的时候没有看到风险提示,也没有输入过投标理由。对证据4、5、6真实性均无异议。对证据7,不应作为本案的证据。
经审理查明,拍拍贷网站(www.ppXXX.com)是被告拍拍贷公司运营的网络借贷平台,原告唐骏的注册用户名XXXXXXX45,被告李玉玲的注册用户名lyXXXX。2012年12月31日,被告李玉玲通过平台发布“XX优质商家信用贷潍坊XXXXXX宾馆经营借款”,金额100,000元,年利率20%,期限12个月的借款需求。原告唐骏通过网上投标向被告李玉玲出借8,000元。被告李玉玲的100,000元借款由众多网上出借人投标满额后,由拍拍贷公司对借款人即被告李玉玲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评估、收取平台服务费用、并将出借人的借款转入被告李玉玲的银行账户。2013年1月1日,被告李玉玲与包括原告在内的众多出借人在平台上上达成编号为24XXXX的电子借款协议,并言明该协议是使用了拍拍贷网站的居间服务,并根据拍拍贷网站的《服务协议》、《出借人协议》、《借款人协议》自愿达成并签订的。上述借款协议明确,原告唐骏与被告李玉玲的借款金额为8,000元,借款期限12个月,年利率20%,分12期还清,每期还款额(含本金、利息)均为741.07元,月截止还款日为每月1日,若逾期未还款,则借款人应向出借人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率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截至2014年2月28日,被告李玉玲已归还分别于2013年2月1日、2013年3月1日到期的两期债务共计1,482.14元,未归还的十期借款情况为:2013年4月1日应还本金628.17元、利息112.90元,逾期利息418.51元;2013年5月1日应还本金638.64元、利息102.43元,逾期利息387.11元;2013年6月1日应还本金649.28元、利息91.79元,逾期利息353.38元;2013年7月1日应还本金660.10元、利息80.97元,逾期利息319.63元;2013年8月1日应还本金671.11元、利息69.96元,逾期利息283.24元;2013年9月1日应还本金682.29元、利息58.78元,逾期利息245.66元;2013年10月1日应还本金693.66元、利息47.41元,逾期利息208.20元;2013年11月1日应还本金705.22元、利息35.85元,逾期利息167.93元;2013年12月1日应还本金716.98元、利息24.09元,逾期利息127.66元;2014年1月1日应还本金728.94元、利息12.13元,逾期利息84.58元,上述十期借款涉及本金共计6,774.39元、利息共计636.31元、逾期利息2,595.90元。故原告起诉来院,诉请如前。
审理中,原告唐骏与被告拍拍贷公司就本案所涉借款的具体操作细节确认借款人即被告李玉玲在平台上填写信息、发布借款需求,出借人即原告在平台上进行出借操作,如填写出借金额等,形成出借意向。原告在平台上借出8,000元时,只知道有借款需求,并不知晓实际借款人姓名为李玉玲。被告李玉玲的总的100,000元借款由众多网上出借人投标满额后,由拍拍贷公司对被告李玉玲提供的营业执照、户籍资料等材料进行审核,并作为居间人提供网上借款协议,在收取平台服务费用后,将借款转入被告李玉玲的账户。被告李玉玲向原告还款后,由被告拍拍贷公司将还款划到原告在平台上的个人账户内,之后原告还可以向被告拍拍贷公司申请将钱款划到原告的银行账户内。被告拍拍贷公司作为平台提供方,按照一定比例向借款人收取服务费。在借款人发生违约情况时,被告拍拍贷向出借人披露违约方的真实姓名以及其他资料。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李玉玲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关系有网上借款协议为证,该民间借贷合同关系明确、合法,应受法律保护。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被告拍拍贷公司是否是该笔借款的还款主体。依据借款协议及原告及被告拍拍贷公司在庭审中的陈述,被告拍拍贷公司在本起借款关系中主要行为是提供平台、审核信息,其地位应为居间人,而非借款方或保证人,原告关于被告拍拍贷公司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请求无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借出人注册协议》,原告在借出钱款时,对不能知晓借款人的真实姓名和地址的情况应属明知,相应风险由其自行负担。剩余借款本金共计6,774.39元、利息共计636.31元,应由被告李玉玲予以偿付。关于逾期利息,原告所主张的每期债务的相应逾期利息,加上借期内的利息,已超出法律规定,相应利息由本院依法予以调整。被告李玉玲不到庭应诉的行为,既是放弃了对原告所主张之事实和证据进行辩驳的权利,也是对自己不负责任的表现,由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
一、被告李玉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唐骏借款本金6,774.39元;
二、被告李玉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唐骏以借款628.17元为基数自2013年4月1日起至2014年2月28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
三、被告李玉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唐骏以借款638.64元为基数自2013年5月1日起至2014年2月28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
四、被告李玉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唐骏以借款649.28元为基数自2013年6月1日起至2014年2月28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
五、被告李玉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唐骏以借款660.10元为基数自2013年7月1日起至2014年2月28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
六、被告李玉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唐骏以借款671.11元为基数自2013年8月1日起至2014年2月28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
七、被告李玉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唐骏以借款682.29元为基数自2013年9月1日起至2014年2月28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
八、被告李玉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唐骏以借款693.66元为基数自2013年10月1日起至2014年2月28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
九、被告李玉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唐骏以借款705.22元为基数自2013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2月28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
十、被告李玉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唐骏以借款716.98元为基数自2013年12月1日起至2014年2月28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
十一、被告李玉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唐骏以借款728.94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4年2月28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
十二、驳回原告唐骏的其余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李玉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顾江平
代理审判员 刘 明
人民陪审员 吴凤鸣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 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从本案不难看出,借款人李玉玲已经失联,法院是缺席审理。而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什么,就是投资人唐骏的损失,是否应该由上海拍拍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承担。结果法院以投资协议为根据,判决拍拍贷不承担投资人唐骏的损失,而由借款人李玉铃承担债务赔偿责任。其实按照小编所了解的情况,唐骏这个案子原本有很大胜算,只是由于没有联系到借款人李玉玲,故而无法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
北京时间3月14日,金融科技公司拍拍贷(NYSE:PPDF)发布了其2018年第四季度及全年未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报告显示,拍拍贷2018年第四季度整体财务表现亮眼,其中撮合借款金额达176.17亿元,环比增长19.2%,同比增长0.3%。
而全年表现也较为亮眼,全年撮合借款金额达614.98亿元,总营收达42.876亿元,全年实现净利润24.695亿元。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平台累计注册用户数已达8893万人。
截至2018年底,平台累计借款用户1444万人,复借率由2017年的68.9%增至73.6%。不过,大部分来自外部渠道增长,拍拍贷平台内的借款人数量仅有300万,较2017年同期减少24.2%。
曾亏损5亿元
现在看起来顺风顺水的拍拍贷,曾经也经历过很严重的滑铁卢。2017Q4,拍拍贷净亏损高达5.07亿元。
当然这不仅仅受制于当时的大环境。
业内人士分析认为,拍拍贷的保障机制之一,投资者保障基金(IRF)(用于保障投资人的本金+约定收益的条款),也给其财报拖了很严重的后腿。因为IRF被定义为衍生品,计入拍拍贷的资产负债表,公允价值变动将影响平台的“其他收入”。
更加致命的是,41号文之后网络信贷市场遭到了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的双杀,借款人违约率大幅上升,拍拍贷因此上调了借款人预期违约率,将更多资金投入IRF,产生了4.6亿元的“其他收入”损失。
2018年,随着市场“去刚性”兑付政策的出台,拍拍贷也砍掉了投资者保障基金以及质保专款等业务,相关收入和损失(质保、衍生品产生的收入、损失)只在存量投资计划中体现,“其他收入”对于未来业绩的影响将越来越小直至消失。
此外,为迎合市场“去刚性”兑付趋势,保障财务健康,拍拍贷在2018年推出了“新彩虹”计划。
有行业人士用通俗易懂的大白话对这一计划做出了解释:
“老彩虹到期,拍拍贷必须准备资金,还给投资人,新彩虹,拍拍贷不需要准备资金,到期自己去市场依据市场公允价值,在公开的债转市场出卖,卖掉了你就拿钱走人,卖掉多少钱你拿走多少钱。卖不掉你就自己持有,或者继续放在市场卖,一直卖不掉就一直持有,一百年卖不掉,你就继续持有一百年。”
随着新彩虹计划的出炉、以及不用将IRF计入资产负债表,拍拍贷2018年的财报自然“好看”了不少。
在贷款成交量放缓的背景下,拍拍贷取得了高于市场预期的营业收入,也缘于其会计准则的变动。
拍拍贷、宜人贷等互金企业一般采用ASC605的会计准则,这是一种较为审慎的会计准则。而2018年起,拍拍贷与宜人贷将会计准则改为ASC606。
对于两者的区别,简单而言, ASC605认为只有到手的现金才能被当做为收入,而在ASC606下,确认的收入金额还反映了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
举例而言,平台促成一笔期限为12月、金额为10000元的分期消费贷款,服务费在每期还款中收取。在ASC605的准则下,这个季度只能确认3期服务费收入,但在ASC606下,由于收入金额反映了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所以确认的是12期收入。
将未来逾期收入加入财报中,业绩自然会亮眼不少。所以我们可以看到,拍拍贷第四季度的营收为12.192亿元,同比增长33.7%。
资料拍拍贷财报 单位:万元
当然,除了一系列金融手法操作,能够扭转极为不利的亏损状态,也得益于拍拍贷的“节流”。
财报显示,拍拍贷2018年第四季度的市场营销费用为1.809亿元,与2017年同比减少了24.2%;2018年全年的市场营销费用为人民币7.108亿元,与2017年的7.883亿元相比减少了9.8%,线上获客等相关费用也出现了明显下降。
助贷业务成营收主力军
拍拍贷第四季度的撮合额由第三季度的148亿元增长到176亿元,增长率为19.2%。
拍拍贷联席CEO章峰表示,“我们有信心通过与机构伙伴的合作进一步实现业务模式的多元化。”
消金界发现,通过撮合机构资金合作方促成的借款金额,占总撮合额的比例,已从2018年第三季度的14.3%上升至第四季度的20.4%。
要知道,尽管拍拍贷助贷业绩亮眼,可要通过助贷业务挣钱,可从来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消金界曾在《微粒贷、花呗遭遇强监管,助贷还是一门好生意么?》一文中指出,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获客能力匮乏,主要原因是通过传统银行网点和零售客户经理获客效率低,成本高。
所以通过第三方平台机构来获客,看起来是一件合情合理的事情,但问题在于,银行对从平台引流来的客户,并不能做到充分了解。
因为大部分联网平台的消费金融类贷款仅需借款人提供四要素验证(身份证、姓名、银行卡号、手机号),并对放款时效有“秒级”的高效率要求,所以银行往往只能做“形式上”的风控。
为了向银行证明自己的“实力”,获得银行准入资格,平台方往往需要通过“自主研发的风控模型”“大数据分析”等标签来向银行证明自己的风控能力。
首先要掌握用户在各个场景和类型的数据,这就不仅仅是单一维度能够满足的。需要大量长期的底层数据,且数据质量要好,不同类客户需要建立不同的模型,而成熟的风控模型下往往有几百个子模型维度。
假如平台方只是引用区区人行征信、三方征信的十几个变量而进行调整权重与打分,还谈不上真正意义上的风控。
所以,在大部分互联网贷款模式中,银行首先会慎重选择交易对手,对平台进行准入。选择了好的交易对手,项目本身的风险就降低了一半。
财报显示,截至2018年12月31日,拍拍贷累计注册用户数已达8893万人。相比于BAT等大型互联网公司,拍拍贷的用户数据更加贴近“金融圈”、更利于放贷业务,而且在长期撮合资金、资产方过程中,也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风控模型。
而“网易”、“新浪微博”等平台所承载的用户数据,仅仅是一些点击量、访问率、页面停留时间等浅层数据。
拍拍贷的业务数据,能帮助其更好转型“助贷”业务,受到了资金方的认可。这也为其他同类平台转型助贷业务开了好头。
“喜忧参半”的现金贷业务
财报显示,拍拍贷第四季度的营收为12.192亿元,同比增长33.7%,主要收入来自于现金贷业务。
但看2018年,其现金贷业务开展*称不上“一帆风顺”。
消金界注意到,拍拍贷官网显示的借款年利率为10%,月利率为0.83%。但多位借款人反映,实际还款利率早已远超其承诺值。
某借款人甚至还认为平台存在“误导借款人”的嫌疑,因为整个借款流程会收取各种不明来源和用途的手续费,还款明细极不透明。
该借款人表示,曾于2018年7月5日在拍拍贷借款(续借)20770元,如今已经还了12518.07元,但还款计划中却显示还有12483.46待还款项,加上166.11元的逾期手续费,年化利率高达48.28%。这远远高于国家规定36%红线。
还有借款人表示,拍拍贷平台存在收取借款人“砍头息”的行为。他每次在拍拍贷借款时,平台都会以各种理由收取近10%的“砍头息”,仅放款时扣去的“砍头息”就已近4000元。
除此以外,拍拍贷甚至还涉及“*催收”行为。
某借款人曾经向媒体表示:“从2017年在拍拍贷借款以来,遭遇*催收已经是家常便饭,每次打过来电话都是恶狠狠的说一声‘快还钱’,要么就是打骚扰电话让我不得安宁。他们甚至爆了我的通讯录,给我父母、朋友打骚扰电话,严重影响到了我们的正常生活。”
拍拍贷2017年财报显示,该公司拥有一支超过2400人(占其公司总人数的44%)的催收团队,负责逾期90天以内的贷款催收,超过90天的逾期贷款将外包给第三方催收公司。
拍拍贷也正在着手改善这一现状。在财报中表示,2018年持续加大了人工智能催收力度,比如将“智牛”催收机器人等技术广泛应用在贷后投入中。
这一举措,成果较为明显。截至2018年12月31日,拍拍贷15-29天、30-59天、60-89天的逾期率分别是0.92%、1.63%和1.41%,相较于截至三季度末的数据分别降低了0.11、0.14和0.08个百分点。
国家在2019年初,下发了175号文件,给P2P网贷行业这场混战,吹响了收官的号角。
这份题为《关于做好网贷机构分类处置和风险防范工作的意见》的监管文件指出,坚持以机构退出为主要工作方向,除部分严格合规的在营机构外,其余机构能退尽退,应关尽关,加大整治工作的力度和速度。
“能退尽退,应关尽关”是175号文的核心。翻译过来就是,“压缩行业规模、降低风险”。
也就是说,只有规模较大、资产质量良好、严格合规的平台,才能顺应这波监管浪潮,笑到最后。拍拍贷以及业务规模和资产质量,再加上此次业绩提振,在竞争愈发激烈的市场环境中,会成为最后的*吗?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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