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证监局发布了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华泰证券,601688)采取责令改正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江苏证监局经调查发现,华泰证券在代销“聚潮资产-中科招商新三板I期A、B专项资管计划”过程中,存在使用未经报备的宣传推介材料的情形。
江苏证监局认为,华泰证券的行为违反《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反映出华泰证券内部控制不完善。
江苏证监局对华泰证券的监管决定。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在代销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向证券公司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备金融产品说明书、宣传推介材料和拟向客户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华泰证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华泰证券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完善内部控制,并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江苏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根据彼时的推介资料,聚潮资管中科招商新三板资管计划分AB两期计划,共发行1.8亿元,于2018年1月29日到期。该资管计划由浙商基金下属机构上海聚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管理人,华泰证券为资金托管方和销售方。
资管计划的投资标的是某有限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该合伙企业由中科招商担任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
天眼查数据显示,聚潮资产于2016年3月30日成立深圳中科华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注册资本为18677.245万元,聚潮资产和中科招商分别占95%和5%的股份,与上述资管计划大体吻合。
中基协备案信息。来源:中基协
中基协备案信息显示,深圳中科华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目前仍在运作,但最后的信息更新时间却仍然停留在2017年4月7日。信息披露情况显示,该基金存在一条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值得关注的是,此前就有投资者在网络平台上公布《致华泰证券的三份公开信》,其中指出截至2018年11月该资管产品未兑付,在投资者多次催讨后,被华泰证券告知“不清楚所投股权公司经营现况、财务状况,不清楚理财资金去向”;同时称华泰证券在销售该产品时,存在夸大宣传的情况。
针对华泰证券的监管决定,江苏证监局表示,如对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华泰证券成立于1991年,注册地点在江苏省南京市,于2010年在上证所上市,2015年登陆港交所,2019年6月份在伦敦发行GDR,成为第一家A H G上市的公司。
证券业协会公布的2018年券商净资产排名中,华泰证券位列第四位,净资产为1005.9亿元。在证监会*公告的券商分类评级中,华泰证券为AA级。
华泰证券发布的2018年财务数据显示,实现营业收入合计161.08亿元,同比(较上年同期)下降23.69%;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为50.33亿元,同比下降45.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