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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是指由投资者出钱、基金管理人打理、基金托管人托管的一种投资工具,是一种间接的证券投资方式。按照投资对象划分,可分为货币基金、债券基金、混合基金、股票基金;按照投资理念划分,可分为主动型基金和被动型基金。
01基金
在基金的定义中,有三种角色:出钱的投资者、管理钱的基金托管人(银行)、做投资决策的基金管理人(通常称为基金经理)。其实,还有第四种角色:基金公司。
比如甲基金公司发行了A基金,投资者觉得还不错,开始投入一部分钱买入,从而获得一定的基金份额。这些钱会进入与基金公司合作的托管银行中,由基金经理按照既定的投资策略进行打理。
投资者出钱,我们可以理解;基金经理做出投资决策,我们也可以接受,但为啥还需要将钱托管给银行呢?不能直接放在基金公司,甚至基金经理手里吗?当然不能,原因很简单:监守自盗。
如果既负责钱的保存,又负责钱的去处(买什么投资者品种),把钱集于一人之手,你会放心吗?这就像家里的保险柜,把密码告诉了别人还不够,还要把钥匙双手奉上,那保险柜还有啥用?
所以,要把钱放在托管银行里,让用钱的人和保管钱的人分开,这样可以保障资金的安全性。基金经理做出投资决策后,每天与托管银行对账,进行清算。可能有点麻烦,但安全性高就行。
02种类
按照投资对象的不同,基金可以划分为货币基金、债券基金、混合基金、股票基金。
“货币基金”的投资品种主要是一年内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
“债券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比如国债、公司债、金融债等,组合中债券的占比要高于80%;
“股票基金”主要投资于股票,且股票的仓位占比也要大于80%,所以波动比较大;
“混合型基金”可以投资货币市场、债券、股票等品种,可以理解为一个大杂烩。
按照投资策略的不同,可以分为主动型基金和被动型基金。
“主动型基金”是指以寻求超越市场业绩表现的基金,即通过基金经理四处主动出击,超越市场。所以,这种基金非常依靠基金经理的水平。可以说,买主动型基金就是买基金经理。
“被动型基金”是指不主动寻求超越市场业绩表现的基金。投资对象一般是某只指数的成分股,几乎完全复制指数,所以也会被称为指数基金。可以说,除了指数基金外,其它全是主动型基金。
@筑梦投资
#基金##基金那点事儿#
证券代码:601006 证券简称:大秦铁路 公告编号:【临2020-046】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大秦铁路”)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2263号”文核准。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或“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简称为“大秦转债”,债券代码为“113044”。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规模为320亿元,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2020年12月11日,T-1日)收市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者配售和网上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交易系统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的方式进行。认购不足320亿元的部分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余额包销。
一、本次可转债原股东优先配售结果
本次发行原股东优先配售的缴款工作已于2020年12月14日(T日)结束,配售结果
二、本次可转债网上认购结果
本次发行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的网上认购缴款工作已于2020年12月16日(T+2日)结束。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上交所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数据,对本次可转债网上发行的最终认购情况进行了统计,结果
三、本次可转债网下认购结果
本次发行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的网下认购缴款工作已于2020年12月16日(T+2日)结束。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资金到账情况,对本次可转债网下发行的最终认购情况进行了统计,其中1个账户未按要求及时足额补缴申购资金,其配售资格被取消。统计结果
本次网下申购资金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网下发行经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
四、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情况
本次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数量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包销数量为111,740手,包销金额为111,740,000元,包销比例为0.35%。
2020年12月18日(T+4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包销资金与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资金扣除保荐承销费用后一起划给发行人,发行人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交债券登记申请,将包销的可转债登记至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指定证券账户。
五、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联系方式
如对本公告所公布的发行结果有疑问,请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联系。具体联系方式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电话:021-38676888
传真:021-68876330
联系人:资本市场部
发行人: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18日
小邦财商系列分享
这段时间至少遇到两位朋友提及基金会,一位是独立策展人,另一位是刚受邀协助一家公益机构的前辈。
听着她们聊起基金会,感觉自己对基金会是一知半解的,只隐隐想起看过一些关于披着“基金会”外衣的骗局的新闻,于是趁此机会花点时间找资料和各种条例去仔细了解一番。
基金会必须非营利性质
在翻看了国内外的资料后,第一个了解到的、关于基金会的特质是“非营利”。
在中国内地,根据国务院公布的、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本条例所称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这就解释了为什么很多基金会的名字中带有“慈善”二字。
如果因为“基金”二字导致误以为基金会是某种投资机构,那就大错特错了。
在那些利用基金会骗取钱财的案例中,最经典的被骗原因就是受害者听信这些所谓基金会的推销,声称某项目会产生高额回报率,投资后的十天到十五天左右会返还两倍至十倍的资金。
基金会在运营中是应该对自己的财产做出合理的投资,使其增值从而能持续地为自己的公益项目提供资金。这种投资收益是绝不可能给捐款人的。
同样的,在世界范围内,只要是涉及基金会(英文 Fundation),都必须是非营利性质。
任何基金会,无论来自何处,声称可以为捐款人带来经济利益的,都是骗子。
基金会也分公募与非公募
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我国内地的基金会可以通过公募或者非公募的方式募捐财产;公募也可分全国性的和地方性的募捐。
从本质而言,基金会的公募和非公募方式和基金没有什么区别。
公募就是面向公众,自然人、企业或者组织都可以向基金会捐赠财产。
非公募的定义是“不得面向公众募捐”,和私募基金同理。
在一些国家,非公募基金会应只有单一捐赠者,而我国则没有明确的规定。
公募也好私募也好,都是不少打着基金会幌子骗钱的一个理由,让人觉得合理合法。
因此防骗就应该明确了解募捐的方式需要和基金会登记匹配;除此之外,更重要的是搞清楚捐出去的钱和物是如何让公益项目受益的。
成立和运营基金会的门槛
在没仔细了解《基金会管理条例》之前,听别人聊起基金会总有一种似乎人人都可以成立一个基金会的意思。
但,其实门槛相当高。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
”(二)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对资金的管理也是有明确规定的:
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除此之外,因为基金会是一个法人,还需要全套的章程、组织机构,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基金会理事人数为5人至25人,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人数的1/3;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要切实地符合管理条例中的各项要求,不是普通企业,更不可能是普通个人能搞得定的。
曾经在度娘上看过一些广告,声称可以代办成立基金会。
虽然不能确定广告就必定骗人,但如果有那么多资金可以捐赠的人或者企业,希望成立自己的基金会去帮助有需要的公益项目,应该已经有自己可信赖的中介,而不会直接按照度娘上的广告找中介吧......(可能猜错哈)。
这里补充一句,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不是工商登记部门。
基金会是怎么运作的?
相比起普通的营利企业,基金会的利益相关者是有所不同的。
理事会负责管理基金会,资金的使用必须针对该基金会登记时的特定的公益目的,因此受到独立的监察人或者顾问团的监督和建议。
下图是网上找到的一个公募基金会理事会的组织架构,大家可以通过这个例子感受一下基金会是如何管理的。
网络图片,侵删
其实所谓的防骗,并不是一套什么功夫,而是对一些关键信息的理解和掌握。
现在,任何人和你随口聊起基金会,心里应该有底了吧。
#基金##投资理财##公益##慈善##财商#
五类私募不再予以备案、管理人不能超一家……时隔一年,第二版私募基金备案须知出炉,为从业者划重点的同时,规范性要求直击私募市场痛点。
12月23日,《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2019版)》(以下简称《备案须知(2019版)》)发布,在2018版备案须知提出总体性要求的基础上,通过设置负面清单告诉外界中基协所认可的私募基金到底什么样。
新京报
要点1
五类私募不予备案 剑指委贷、信贷等“伪私募”
第一版私募基金备案须知也就是《备案须知(2018版)》,主要对私募基金备案进行了总体性要求,对冲突业务和不属于私募基金范围做了相关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执行的一年中,中基协逐渐发现了通过设置无条件刚性回购等其他形式的“伪私募”。
因此,《备案须知(2019版)》进一步划定不属于私募基金的范围,强调私募投资基金不应是借(存)贷活动。包括变相从事金融机构信(存)贷业务的,或直接投向金融机构信贷资产在内的五类情况不予备案。
那么,什么样的基金将不再合规?
《备案须知(2018版)》第一条明确了私募基金从事委托贷款或者信托贷款的,无论是直接还是间接从事,均不会被认定为私募予以备案。第二条则将“经常性、经营性的民间借贷活动”堵在门外,从事这类活动的基金不能备案。
此外,第三条的关键词是“无条件刚性回购”、“变相从事借(存)贷活动”和“挂钩”。对此,中基协相关人士表示,这条强调的是基金的投资性质,而非打着投资旗号从事借贷活动。第四条明确了私募基金相冲突的业务包括保理资产、融资租赁资产、典当资产不予备案。值得注意的是,本条中谈到了投向的资产包括收(受)益权。中基协相关人士表示,此前发现部分融资租赁公司利用收(受)益权进行私募基金备案,但是投向的是冲突业务,这是2018年“伪私募”最常见的变种方式。
前4条主要对投资标的做出要求,而第五条则是强调通过搭架构的方式,也就是通过投资合伙企业、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间接或变相从事上述活动,只要穿透底层资产是以上四种类型的,也均不予备案。
本次按照“新老划断”原则设置了过渡期。《备案须知(2019版)》发布前已经进行募集但还未进行备案的私募基金,自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4月1日,可以按照此前要求进行备案。
而对于 “伪私募”业务,也就是前述五类业务,为避免“一刀切”造成集中兑付风险,过渡期到2020年9月1日,不仅仅是存量规模不得增加,而且诸如资金池等业务不得再滚动发行,新增募集行为,新增底层投资行为,到期终止。
要点2
私募基金管理人不能超一家 托管人不得用合同免除法定职责
管理人通道化、多管理人职责混乱、个别管理人从事非私募业务等现象一直是私募市场的痛点问题。此次《备案须知(2019版)》明确托管人应当履行法定职责,不得通过合同约定免除法定义务。针对不同组织形式的基金提出差异化托管要求。而考虑到嵌套SPV投资更易出现的风险,协会对该架构下的私募基金提出更明晰的托管要求。
在管理人职责中,提到管理人不得从事与私募投资基金有利益冲突的业务。同时,要求管理人不得将应当履行的受托人责任转委托。私募投资基金的管理人不得超过一家。
针对托管人,本次要求不得通过合同约定免除其法定职责。同时,在管理人发生异常且无法履行管理职责时,托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履行托管职责,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托管人在监督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过程中,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以及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对于私募投资基金,通过公司、合伙企业等特殊目的载体接投资底层资产的,应当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托管人托管。
同时,托管人事前掌握资金划转路径,事后获取并保管资金划转及投资凭证。为了确保管理人配合,《备案须知(2019版)》强调管理人应当及时将投资凭证交付托管人。
实际上,《备案须知(2019版)》也对合格投资者做了明确要求。值得注意的是,本次提到管理人不得通过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立多只私募投资基金的方式,变相突破投资者人数限制或者其他监管要求。
要点3
强调“先募后备、封闭运作” 扩募部分的上限为认缴额三倍
社保、保险、资管等机构往往需要进行扩募,目前,市场上“备200万募2个亿”的极端情况也存在。对于管理人利用备案进行增信后再大规模募资,也就是“备小募大”以及“先备后募”等行业内普遍问题,此次设置了门槛。
《备案须知(2019版)》按照《基金法》的规定,对“募集完毕”概念进行了明确说明,重申管理人应当在私募基金对外募集完毕后再向协会备案。根据须知,“募集完毕”是指:已认购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的投资者均签署基金合同,且相应认购款已进入基金托管账户(基金财产账户);已认缴公司型或合伙型私募投资基金的投资者均签署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并进行工商确权登记,均已完成不低于100万元的首轮实缴出资且实缴资金已进入基金财产账户。
也就是说,经过细化要求后,“先备后募”这一行为将被进一步规范。
而针对“备小募大”,《备案须知(2019版)》也进行了细化,要求已备案通过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或私募资产配置基金,若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以新增投资者或增加既存投资者的认缴出资,但增加的认缴出资额不得超过备案时认缴出资额的3倍。也就是说,如果基金进行备案的认缴金额为1个亿,那么通过扩募,最终规模可以达到4个亿。
“经过我们的前期测算,对于社保、保险、资管机构资金等机构,扩募资金数量是足够使用的,但是认缴数量跟实际募资额不会出现大额偏差。”中基协相关人士表示。
当然,不是所有的基金都有资格进行扩募,本次设置了5条扩募门槛,包括进行组合投资,投资于单一标的的资金不超过基金最终认缴出资总额的50%;经全体投资者一致同意或经全体投资者认可的决策机制决策通过等。
要点4
约定存续期设为5年以上 “名基实贷”被限制
“5年的要求不是说基金的存活时间必须在5年以上,就像读大学的时候,学生可以延迟毕业,也可以提前毕业。”中基协相关人士表示。存续期限要求是针对在基金合同中事前约定的基金存续期,与实操中因项目无法如期退出等的展期和触及止损线等的提前清算不冲突。如果基金所投项目提前实现退出,基金完全也可以提前清算。
目前,市场上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往往是采取 \"3+2\"\"5+2“等运作方式,其中的“+2”为或有情况。值得注意的是,本次对于期限门槛的设置不包括或有情况,也就是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展期2年,而这一年限不包括在门槛规定的5年的时间内。
这是否意味着“明股实债”的口子彻底被封堵?对此,中基协相关人士表示,私募基金强调的是投资的本质,与其说不能从事名股实债,不如说不允许名基实贷。
要点5
刚兑、资金池、投资单元被禁止 对堵协议需“一事一议”
《备案须知(2019版)》明确提及三个禁止:禁止管理人刚性兑付、禁止开展资金池业务以及禁止设立投资单元的要求。
针对刚性兑付,涉及外界普遍关注的带有对du协议的基金投资行为是否合规这一问题。目前在私募股权类基金投资中存在业绩对du情况,例如未能成功上市则给予大股东固定收益的协议。是否合规?如果对du协议设置了超出投资行为收益本身的过高门槛,是否会被视作“刚性回购”?
对此,中基协相关人士表示,对du协议实际上是有条件的回购,只有在触发或者不触发的条件下,才能够引发后续情形,且协议本身与公司经营相关。不符合实际投资行为能够达到的收益的门槛,会被视为 “变相从事借(存)贷活动”,不予备案。
此外,针对资金池以及投资单元问题,中基协相关人士表示,资金池往往向投资人承诺固定收益,但是基金的回报往往跟投资行为无关。这类行为是监管重点之一。
而针对投资单元,中基协内部人士表示,此前市场上有观点认为私募产品备案难,因此存在产品内部嵌套,也就是同一只基金,其中某一部分投资者的资金指向性投向某一项目或投资标的,形成事实上的独立投资单元。不同投资单元的投资标的不同、投资收益不同,没有公平对待每一个投资者,本次细则予以规避。
要点6
关联交易:并未“一刀切” 需设特殊决策机制和回避安排
近年来受到大众关注的“阜兴系”、“先锋系”等事件,都是由于集团化管理人利用私募基金进行关联交易。为了规范这种情况,《备案须知(2019版)》明确私募基金进行关联交易应遵守的基本原则,包括对投资者特殊的事前和事中持续信息披露,针对关联交易的特殊决策机制和回避机制等维度,规范关联交易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
“不是”一刀切“不允许做关联交易,而是要明确关联交易要求。”中基协相关人士表示。《备案须知(2019版)》中明确了什么情况下可以关联交易、什么是关联交易以及关联交易需要哪些特殊机制。只有遵循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和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建立有效的关联交易风险控制机制,才可以进行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是指私募投资基金与管理人、投资者、管理人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同一实际控制人下的其他管理人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或者与上述主体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关联方发生的交易行为。在机制安排上,私募投资基金应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涉及关联交易的事前、事中信息披露安排以及针对关联交易的特殊决策机制和回避安排等。
要点7
证券和股权投资差异化备案 防范平行基金利益冲突
私募证券投资是开放式运作,而私募股权投资则是采取封闭运作的方式,考虑到不同类型基金投资标的的特点,《备案须知(2019版)》结合各自特点,针对私募证券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和资产配置基金做出了差异化规定。如规范私募证券投资“安全垫”行为,防范私募股权基金中平行基金的利益冲突问题,对私募资产配置基金单一投资者在投资比例等方面的适当放宽等。
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含FOF)备案要求中,业绩报酬提取应当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存续期限、收益分配和投资运作特征相匹配。在其中,单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只能采取一种业绩报酬提取方法,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业绩报酬提取比例不得超过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以上投资收益的60%
而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含FOF)备案要求中,本次特意谈及了“平行基金”,防范不同基金间的利益冲突。管理人不得在不同私募投资基金之间转移收益或亏损在已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尚未完成认缴规模70%的投资(包括为支付基金税费的合理预留)之前,除经全体投资者一致同意或经全体投资者认可的决策机制决策通过之外,管理人不得设立与前述基金的投资策略、投资范围、投资阶段均实质相同的新基金。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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