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山河药辅(300452)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尹正龙、董事、副总经理雷韩芳、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刘琦、证券事务代表姜之舟于8月8日15:30-16:30通过电话交流会与前海开源基金、富丽达集团、华夏基金、广发证券(000776)、中邮理财、磐耀资产等35家机构投资者进行交流。
参与单位名称及人员姓名:【前海开源基金】:徐立平;【浙江钧鸣投资】:于昕可、吴晓仁;【瀚伦投资】阙震洋;【太平基金】:胡宏亮;【富丽达集团】:章小燕;【上海河清投资】吴嘉浩;【申九资产】朱晓亮;【育泉资产】祝斌;【北京东方睿石】唐谷军;【华夏基金】孙明达;【谢诺辰阳私募】郭乐颖;【秋阳予梁投资】黄岩;【银河基金】方伟;【上海恒复】徐浩;【中信证券(600030)】陈竹、甘坛焕;【金百镕投资】:马学进;【盛宇投资】:张亚辉;【宝盈基金】姚艺;【鹏华基金】:曾稳钢;【上海弥远】:马冬;【通和投资】孙华巍;【广东逸信基金】罗欣;【上海庶达资产】温龙军;【大成基金】陈泉龙;【融通基金】刘曦阳;【上海弢盛】陈永胜;【深圳尚诚资产】黄向前;【广发证券】林俊龙;【上海沣杨资产】吴亮;【深圳景泰利丰】:邹军辉;【中邮理财】:陶俊;【朴易资产】尚志强;【西藏源乘投资】刘小瑛;【金鹰基金】王喆;【磐耀资产】孙智超;
问题 1:公司Q2利润增速超过45%,主要是哪些方面?Q2收入增速较Q1也有所加快,其原因?
解答:二季度利润增长较快主要原因:①主要是主营业务收入所得:Q2收入增长26%,增长额3500多万。②成本费用控制比较好,同比没有增加:管理费用、销售费用没有增加,研发费用有所增加,但Q2汇兑收益弥补了研发费用的增加。③产品结构改善:高附加值产品Q2增加较多,比如纤维素类相关高端产品及型号。二季度收入增速较一季度有所加快原因:公司营收Q1增长18%,Q2增长26%,收入增速加快主要原因是去年Q1市场需求特别旺盛,导致Q2需求放缓,去年Q2的基数低一些,而今年Q1和Q2市场需求总体较为稳定,例如去年Q2比Q1收入环比减少23%,今年Q2比Q1环比减少12%;Q2价格较高、高附加值产品增加较多;另外3月份后前期产品调价效应陆续兑现。以上原因造成Q2收入增幅高于Q1增幅。
问题 2:替代进口项目进度和收入贡献?
解答:今年收入增长主要来源之一是公司替代进口项目:今年上半年替代项目速度明显加快,集中带量采购常态化起着很大作用,每家药企对成本期望要求强烈、对辅料进口替换主观能动性的提高,进一步推动替代进展速度。此外,去年替换成功的项目今年持续滚动增长,产生了积极影响。今年上半年30%以上的收入增长来自替代进口项目。
问题 3:公司上半年研发费用同比+50%以上,研发费用主要投入哪些领域,未来研发费用保持在什么水平?
解答:研发费用明显加大投入,主要是在:①注射用辅料领域。公司以前的研发方向以口服药用辅料为主,随着国内制药企业产品质量需求提升,许多注射制剂企业的需求还是很强烈的,公司拥有3000家制药客户的资源,它们既需要口服辅料也需注射辅料,未来公司将加大注射剂辅料研发。注射辅料毛利率较高,目前龙胆酸的备案已经完成,后续还会有其他注射辅料产品落地。②替代进口,对一些核心产品,比如微晶纤维素、羟丙甲纤维素、交联羧甲基纤维素钠等品种,主要和国外产品做对标,更好支撑替代进口工作。未来公司会持续加大研发费用的增长。
问题 4:微晶纤维素和羟丙甲纤维素产能和产能利用率?
解答:去年到今年对上述品种的生产线做了部分技改,微晶纤维素产能有一定释放,市场需求还是比较大,目前产能利用率达到85%;目前羟丙甲纤维素产能增加了一部分,但仍供不应求,交货期比订单延迟两个月左右。明年初新基地产能逐渐开始释放,以满足市场需求。
问题 5:新基地建设情况?
解答:新基地建设按计划进展很顺利,目前土建工作在收尾,今年八月中旬将进入设备安装阶段,计划今年年底之前部分产线设备安装结束,明年上半年投入使用。
问题 6:出口增速快的原因?
解答:①去年受海运环境的影响,订船和集装箱难,货物在港口确认销售滞后,今年上半年陆续缓解;②特定市场去年受到一定影响,今年逐步缓解,但还没有恢复到以前的状态;③受俄乌战争、欧洲能源危机因素影响,特定原因在特定市场如俄罗斯市场需求量上涨比较明显;④美元汇率上涨。
问题 7:纤维素类增速比较快的原因?
解答:主要是:①替代进口业务开展比较顺利,还有已替代项目滚动的业绩增长;②纤维素产品在特定行业市场的需求明显增长;③公司客户结构由中低端向高端转移,高端客户采购的增长速度比小客户快很多。
问题 8:如何预判原材料价格走势?
解答:今年以来大部分原材料高位波动较为平稳,个别原材料价格近期出现了一定的下降,而部分主要原材料如木浆仍在高位震荡。
董事长尹总作总结与展望:①立足口服辅料领域,大力推行替代进口项目,仍是公司未来 3-5 年的工作重点。其他如开发缓控释等功能性辅料、预混辅料也是公司研发方向之一。②进一步加大注射剂辅料的研发力度,特别注重生物制剂的辅料产品,加大和科研机构的合作力度,做大注射剂辅料市场。③食品领域辅料:高端添加剂中淀粉类和纤维素类产品,和公司目前的产品品种相似,只是功能性指标存在差异,未来食品辅料市场前景更广阔,公司将加大此领域研发力度。公司将继续在高端市场、国外市场同国外企业竞争,同时加大研发水平,做好市场服务和对接,进一步提升市场份额,回报投资者。
关于本篇文章的更多报道,我们已在【和讯财经APP】上刊登,应用商店搜索“和讯财经”,下载并参与猜指数活动赢取京东卡和万元现金大奖
手上有一万块闲钱,如果暂时不会用到,那么放在余额宝里就是一个不错的选择。因为钱放在余额宝里的利息,比放在银行活期存款里强多了,而且需要用钱的时候还能随时拿出来用。那么,余额宝利息一万一天多少钱呢?
余额宝利息一万一天多少钱?
首先需要清楚的是,余额宝的利息并非固定不变的,不同的时候可能有不同的利息,而且每个人的利息可能也会稍有不同,利息的高低主要与两个因素有关。
首先,就是跟选择余额宝里的哪只产品有关。余额宝里面的产品都是货币基金,大概有20多只,这些货币基金几乎每只的收益率都不相同。
因此,当不同的人把钱存入余额宝时,如果选择不同的产品,利息自然也会不同。所以,想要拿到更多的利息,就尽量选择其中利息*的。
对于怎么选择其中利息*的产品,这里也稍微说一下,因为这些产品的收益有时存在迷惑性。比如我们在存入时看到的收益率*的,实际存入后就未必是利息最多的。
因为余额宝里面的货币基金展示的收益率,仅仅只是过去7日的平均年化收益率,假如某只货币基金在过去7天中突然有一天的收益率比较高,就会将7天的平均收益率提升上去。然而,这种收益率的突然大涨只是偶尔才会出现的,并不可持续。一旦过了这段时间,整体收益率可能又会降下来。
所以,在选择余额宝里利息较高的产品时,可以把历史的收益率看得更长一些,不仅要挑那些利息看起来较高的,而且还要是利息比较稳定的。
当然,货币基金因为同质性较强,所以在收益率的差别上也不会相差很大。在当前的行情下,年化利率*的也就2.2%—2.3%左右,*的也有1.8%—1.9%。在里面放一万块钱,一天的利息最多也就6毛多一点,*差不多为5毛左右。
其次,就是跟货币市场的利率高低有关。余额宝里面的货币基金,也是要把钱拿去投资才会产生收益。因此这些货币基金的收益率高低,就跟它们所投资对象的收益率高低有关。
货币基金的投资对象,主要是1年期以下的银行存款、大额存单、债券、国债逆回购等等期限较短、安全性较高的产品。由于这些产品的收益率经常出现变化,因此货币基金的收益率也经常出现变化。
所以,余额宝的利息在不同的时期可能会大不相同,当前看到的利息,未必就是未来的利息。比如余额宝在刚诞生不久时,年化收益率*到过6%以上,若此时在里面存1万,一天的利息可超过1.6元,是当前的两三倍。可在利息*时,年收益率还不到1.5%,1万块一天的利息还不到4毛钱。
总而言之,余额宝的利息一万一天有多少钱,并没有一个确定数,只能过一天看一天的。
原标题:晴天霹雳!215万买“理财”,巨亏200多万!古稀老人怒告知名银行!法院这样判了
小心!银行员工卖给你的未必是真理财!
近期,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程女士与华夏银行长安支行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的一审及二审判决书,揭示了一起个人投资者遭遇理财“飞单”的真实案例。华夏银行长安支行某客户经理赵某菲私向客户销售非该行的理财产品,最终导致年近70的程女士遭遇200多万的投资损失。
那么,买理财遭遇“飞单”,银行方面是否承担责任?在此次诉讼中,法院最终判华夏银行长安支行、华夏银行北京分行在20%的过错程度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
近年来,业内“飞单”案例频发。所谓理财飞单,就是相关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凭借工作便利,私自销售非所在公司自主发行的或非公司授权和达成委托销售关系的第三方理财产品。投资者掏出真金白银前,还需“擦亮一双慧眼”。
VIP客户遭遇理财“飞单”
出生于1951年1月的程女士称,她是华夏银行的VIP客户,在华夏银行存有巨额存款。2011年至2014年间,程女士在华夏银行长安支行多次购买其工作人员销售和推荐的理财产品。而2014年程女士前往长安支行办理业务时,成为此次投资“滑铁卢”的开始。
程女士表示,彼时理财经理赵某菲向她介绍了北京元享同盈基金,并称是只针对于华夏银行VIP大客户才能购买的产品,安全、保险、回报高,到期时,保证客户回本和收益。随后,程女士签署合同并支付215万元购买该基金。但2015年基金到期后,程女士却未收到任何回款。
此后,程女士得知,除华夏银行长安支行外,华夏银行北京分行在北京市其他各区的支行,在同一时间段内也在向大量客户销售该基金,同样到期不予偿付,并造成大量客户损失。事件发生后至今,程女士以及其他客户持续向华夏银行总行、北京分行以及相关监管部门反映问题,要求赔偿损失。
对此,华夏银行北京分行和长安支行双双“喊冤”:认为理财经理赵某菲的推销行为非职务行为,其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不应由单位承担;涉案理财产品非华夏银行代销或者托管,投资资金也未进入华夏银行。
“作为长期购买理财产品的客户,理应对高收益理财产品具有高风险一事有清晰的认识”,华夏银行方面认为,程女士系其自身追求该产品的高利润而未尽到购买理财产品的审慎识别义务。
客户经理被判两年八个月
那么,程女士购买的究竟是*怎样的产品?又为何导致投资“血本无归”?
裁判文书显示,程女士在赵某菲的推荐下,签订了《北京元享同盈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协议》,约定入伙北京元享同盈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并由其为合伙人创造投资收益。然而,这所谓的投资中心从未在中基协做过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或产品备案。
2014年5月,程女士将215万元汇入北京元享同盈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账户。2015年5月,合伙协议约定的返还合伙资金本金及收益的日期到期后,投资中心及相关方并未向程女士支付合伙资金本金及约定收益。
程女士的遭遇绝非个例。经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2014年间,嵇某友(投资中心法定代表人)先后成立多家投资公司,并以公司为合伙人成立了元享同盈、元亨同兴、元亨同益等多个有限合伙企业。期间,嵇某友伙同他人以吸收有限合伙人投资为名,以承诺高额回报为手段,通过打电话、发邮件以及当面介绍等方式,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经审计,共计向181名投资人非法吸收资金4.8亿余元,造成投资人损失1.9亿余元。
理财经理赵某菲则供述称,她在华夏银行长安支行任客户经理期间,华夏银行亮马桥支行的客户经理张某逃和兴业银行积水潭支行的客户经理胡某先后找她帮助销售涉案产品。她就向自己在华夏银行的客户进行了推销,选择的是以前做过华夏银行高收益产品,承受高风险能力比较强的客户。其中,张某涛给她的打包佣金是投资本金的16%。
在2014年夏天,产品回款出现问题无法兑付后,赵某菲去找嵇某友,结果发现多名华夏银行职员都在帮嵇某友卖产品,且都无法兑付。东窗事发后,经法院审理,赵某菲参与非法吸收资金2600余万元,造成投资人损失1000余万元。
2020年7月,法院根据判处嵇某友和赵某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嵇某友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5万元;赵某菲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按照法院执行部门核对,预计可退赔程女士金额仅有3.79万元。
员工行为管理违反审慎经营原则
不难发现,在这起“飞单”案件中,华夏银行有多名理财经理卷入。
北京银监局查明事实:华夏银行北京分行在2013年至2015年期间,发生了多名员工违规向客户推介、销售非本行代销的私募基金及其他第三方理财投资产品(以下简称“私售”案件),涉及金额较大、支行(经营单位)较多,与私售相关的负面舆情报道及群体性信访投诉事件时有发生,社会影响恶劣。
北京银监局发现华夏银行北京分行在员工日常行为管理内部控制方面存在较为严重的漏洞,一是内部控制制度执行不到位。二是员工异常行为及可疑交易监控管理不力。三是风险排查流于形式。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华夏银行北京分行改正,并给予五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对此,华夏银行方面表示,华夏银行北京分行在审慎经营和员工管理方面是存在过错,但内部行政管理的过错并不等同于民事侵权的过错,不能依据行政处罚认定华夏银行北京分行、华夏银行长安支行对程女士实施了侵权行为。
至于程女士的投资行为,华夏银行方面表示,其行为属于参与非法集资的行为,依法其应自担风险。程女士应当向涉案理财产品协议相对方依据合同条款提起违约赔偿之诉,而不是向华夏银行北京分行、华夏银行长安支行提出侵权赔偿之诉。
法院:银行承担20%责任
巨额投资打了水漂,银行方面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指出,商业银行为客户提供的个人理财等金融服务,具有高度技术性、专门性和智力判断性,由此使得客户与商业银行之间必须具有高度的信赖关系。此种信赖关系要求商业银行具有高度的职业道德与内部严格的自律机制,进而可以引导出商业银行负有与客户的信赖相符的为客户利益行动的多层次、多类型的义务。
具体言之,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按照符合客户利益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原则,审慎尽责地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并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严格实行授权管理制度。如果商业银行违反上述审慎经营规则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认定其存在过错。
本案中,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赵某菲担任华夏银行长安支行客户经理期间,销售该行理财产品的方式与其私自销售非该行理财产品“元享同盈”的方式基本相同,由此造成两种类型产品区别度降低,客观上为赵某菲销售非该行理财产品“元享同盈”提供了条件。
而且,根据华夏银行长安支行、华夏银行北京分行提供的内部管理文件,银行能够预见并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其员工私售行为所带来的风险。但华夏银行却未能通过有效的内部控制措施发现并纠正其员工赵某菲的私售行为,华夏银行长安支行、华夏银行北京分行的内部管理有违审慎经营规则,存在过错。
根据程女士的损失情况,同时结合华夏银行及赵某菲、嵇某友等的错过程度,在扣除刑事案件退赔金额后,一审法院判定华夏银行长安支行、华夏银行北京分行在20%的过错程度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但并未支持程女士要求赔偿投资收益及利息的诉讼请求。
此后,程女士与华夏银行方面均提出上诉。在对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予以确认的情况下,二审法院最终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
据南财理财通课题组根据公开数据及极客洞察数据统计,2021年3月至5月,银行在理财业务方面收到16张罚单,典型违规行为包括理财销售内控管理不到位、违规开展理财及同业业务、理财产品信息披露问题、理财产品投向违规、合作机构选择违规及理财资金使用违规等方面。
值得关注的是,近3个月理财罚单中囊括5张千万级以上的巨额罚单,16张罚单合计罚没3.725亿元,其中机构合计罚没3.722亿元,个人合计罚没31万元,可见强监管力度不减。
从处罚公示日期来看,今年5月为银行理财业务受罚“重灾区”,5月的理财罚单高达10张。其中,5月21日银保监会一连公布8张理财罚单,此次处罚源自2018年银保监会开展的专项检查,涉及华夏银行、渤海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东亚银行(中国)等5家银行,且每家银行受罚金额均超千万。此外,3月银行理财罚单仅有2张,4月罚单有4张。
对罚单分布进行分析,国有大行方面,工商银行收到2张理财业务罚单,建设银行和中国银行分别收到1张罚单。全国股份制银行方面,渤海银行收到2张理财罚单,浦发银行、广发银行各收到1张罚单。值得注意的是,华夏银行连收3张罚单,共被处以罚款9830万元,为近3个月以来收罚单数量最多且受罚金额*的银行。城商行有2家被罚,分别是乌鲁木齐银行以及杭州银行。此外,还有1家外资行收到罚单,为东亚银行(中国)。
销售管理、投资管理违规花样百出
据极客洞察数据,2021年3月-5月,银行理财在销售环节的违规情形包括理财销售管理不到位、违规销售理财产品、面向一般个人客户销售不适当产品等。
5月27日,银保监会发布《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理财销售新规”),其中第二十五条详尽列明了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及其销售人员从事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所禁止的18项情形,包括不得误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理财产品、利用或者承诺利用理财产品和理财产品销售业务进行利益输送或利益交换等。
华夏银行巨额处罚的案由中包含“违规销售无真实投资、无测算依据、无充分信息披露的理财产品”,也就是说,有投资者甚至购买到了“假理财”。理财销售新规对此亦有规定,严禁销售私自推介、销售未经银保监会审批的理财产品,严禁通过营业网点或电子渠道提供未经审批的理财产品销售相关文件和资料。
值得注意的是,有三家全国股份制商业银行由于面向一般个人客户销售不适当的理财产品被罚。简而言之,处罚的原因为没有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投资者,从而造成理财产品的风险等级与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极有可能对投资者利益造成损害。
根据“资管新规”要求,金融机构发行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坚持“了解产品”和“了解客户”的经营理念,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向投资者销售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适应的资产管理产品。
不仅如此,理财销售新规也规定,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应当对非机构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制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书,确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建立将投资者和理财产品进行匹配的方法。风险承受能力的评估依据至少应当包括投资者年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的、收益期望、风险偏好、流动性要求、风险认识及风险损失承受程度等。
在投资管理环节,银行理财违规行为更为“花样百出”,例如出具与事实不符的理财业务投资情况报告、理财产品投向违规(投向权益类资产/信托次级类高风险资产/投向非标资产超标)、自营业务与代客业务未有效分离、理财资金池化运作等。
近三个月的理财罚单中,理财资金投向不合规成为重罚的“雷区”,包括违规投向权益类资产/信托次级类高风险资产、违规投向房地产或地方融资平台等限制领域、非标准化债权资产超过监管要求等。违规给地方融资平台、房地产行业提供融资依然是理财产品资金流向严控的领域。
理财信披不合规、不到位
银行理财产品净值化转型后,信息披露透明度显著提高,总体上较以往更为公开、全面。但相比公募基金以及国际性银行,国内银行理财产品信息披露透明度依然有较大差距,且银行之间的信披透明度也存在差异。
据课题组梳理,近三个月以来,理财业务受罚金额*的三张罚单均有信息披露问题上榜,主要针对理财产品信息披露不合规、不到位等问题。因信息披露违规被罚的不止华夏银行,渤海银行信息披露违规涉及理财产品信息披露不到位、风险揭示书存在问题、部分分行出具与事实不符的理财业务投资情况报告等,中国银行则因未按规定向投资者充分披露理财产品投资非标资产的风险状况被罚。
监管也对银行理财信息披露提出更高要求,理财销售新规进一步厘清了理财公司、代理销售机构和投资者三方权责,明确投资者与产品进行匹配以及理财公司在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责任。
具体而言,理财销售新规要求,理财公司应当通过本公司和代理销售机构官方渠道、行业统一信息披露渠道或与投资者约定的其他渠道披露全部在售及存续的理财产品相关信息,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销售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及时获取披露信息。理财公司委托代理销售机构销售理财产品的,双方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及合作协议约定,确认信息披露义务人,并真实、准确、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零售*”招行被重罚
据银保监会公示信息及极客洞察数据,今年3月至5月,罚没金额超过1000万的理财业务大额罚单有5张,其中华夏银行领今年3-5月理财业务*单笔罚单,合计被罚没9830万,渤海银行领第二大罚单被罚没9720万,中国银行被罚没8761万,招商银行被罚没7170万,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被罚没1120万。5张大额罚单合计罚没金额达3.66亿,处罚公示日期均为5月21日同一天。据了解,此次处罚是基于2018年银保监会开展的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作出的。
从理财业务(包括代销业务)违规案由数量来看,以招商银行最多,多达19条,华夏银行和渤海银行理财业务违规行为也多达15条。
作为“零售*”,招行被重罚警示意义重大,一些此前灰色地带的做法也随着此次处罚明确列入违规地带。例如此前利用理财产品准备金调节收益,以使得理财产品达到预期收益率的做法在行业内并不少见,此次处罚意味着该做法明确不合规。
招行此次处罚涉及理财资金池化运作、利用理财产品准备金调节收益、理财资金投向违规或投资非标超标、未执行合格投资者标准、为非保本理财产品出具保本承诺等。其中理财资金池化运作为前几年银行理财产品的“通病”,为近年来监管推动银行理财业务整改的重要方向。
招行理财资金投向违规主要包括违规提供棚改项目资本金融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并要求地方政府提供担保、违规投向地价款或四证不全的房地产项目、理财产品承接表内类信贷资产、认购商业银行增发的股票,以及投资非标资产认定不准确、实际余额超标等。
值得一提的是,理财产品承接表内类信贷资产这种变相“擦边球”行为也被罚了。银行理财产品投资本行主承销的债券虽然此前并未禁止,但若发债企业也是银行授信客户,则涉嫌表内资产表外转移,监管套利。
招行还有多个处罚案由涉及未执行合格投资者标准,包括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理财产品未执行合格投资者标准、面向不合格个人投资者销售投资于高风险资产或权益性资产的理财产品、高净值客户认定不审慎等。据罚单内容,招行还通过关联非银机构的内部交易,违规变相降低理财产品销售门槛。不严格执行合格投资者标准,将导致理财产品被销售给不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案由“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理财产品未执行合格投资者标准”涉及向上穿透识别理财合格投资者。按照资管新规要求,多层嵌套资产管理产品应向上识别产品的最终投资者。理财产品投资信托计划,也需要向上穿透识别理财产品的投资者是否符合信托投资者标准。比如信托投资者标准是100万起售,那么银行理财亦需是100万起售的要求。
招行此次理财业务被重罚并不是“孤案”,近年来该行理财业务已收到多张罚单,该行呼和浩特分行、南昌分行、聊城分行、赣州分行、泉州分行、厦门分行等多家分行都曾因理财业务违规收到过监管罚单,违规情形包括:理财和代销产品宣传材料管理不合规;理财“双录”未完整记录销售全过程;在销售理财、代销产品以及结构性存款时代客操作。
除机构被重罚外,此次招行相关负责人也被处罚,时任招商银行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魏青因对招商银行未按要求向监管机构报告理财投资合作机构、被监管否决后仍未及时停办业务行为负有责任,被监管警告。
被监管否决后仍未及时停办业务这样的“执意”违规行为并不多见。“零售*”急速狂飙之余合规风险管控方面并未及时跟上。前不久,招行分管资管业务的高管刘辉突然离任引发外界颇多猜测。据招行公告,招商银行行长助理刘辉因工作变动原因,自2021年5月11日起不再担任公司行长助理。刘辉从2015年出任招商银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兼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开始主导招行资管业务,曾一手推动招行资管业务过去几年的快速发展。
华夏银行领*金额罚单
除招行以外,华夏银行、渤海银行、中国银行上述大额罚单涉及理财业务违规行为也不少。其中华夏银行理财业务涉及理财产品投向违规、理财产品对接(购买)本行信贷资产、与未备案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开展业务、信息披露违规等多项违规行为,甚至出现违规销售无真实投资、无测算依据、无充分信息披露的理财产品,以及部分理财资金未托管等严重违规行为。销售无真实投资、无测算依据的理财产品,意味着投资者可能购买了“假”理财,该产品并无真实投资行为,理财资金必须托管则是确保理财产品资金安全最基础的要求。因违规比较突出,华夏银行因此领了银行业3月-5月*一单理财业务罚单。
渤海银行还存在理财产品与非标资产期限错配的问题。据罚单内容,渤海银行“单一信贷资产类理财产品期限与标的资产期限不一致”。这是*针对非标期限错配进行处罚。按照资管新规要求,投资非标必须期限匹配。资产管理产品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终止日不得晚于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的到期日或者开放式资产管理产品的最近一次开放日。此外,渤海银行还为代为推介的信托产品到期兑付提供流动性支持。
今年底,资管新规过渡期即将结束,明年年初资管新规正式实施,包括银行在内的资管机构需要严格遵守。近3个月理财业务大额罚单频出,意在督促银行回归代客理财本源,彻底改变过去银行理财产品资金池做法、“影子银行”属性,进一步划清理财业务违规的界限,也是在为明年年初资管新规正式实施做铺垫。从处罚案由来看,银行理财处罚的内容也越来越细,除了常见的销售环节不合规、投向不合规被罚外,还包括信息披露不充分、与未备案的合作机构开展业务等违规行为被罚。
点击申请南财理财通试用账号,查看最全银行理财数据资讯。
南财理财通课题组:薛茹云、唐曜华
设计:张佳俊
栏目主编:汤懿兰
今天的内容先分享到这里了,读完本文《华夏理财》之后,是否是您想找的答案呢?想要了解更多华夏理财、余额宝的利息相关的财经新闻请继续关注本站,是给小编*的鼓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