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哪个不是社会保险的特征(股市术语)以下哪个不是社会保障险的特征

2022-08-16 21:05:11 生活指南 xcsgjz

以下哪个不是社会保险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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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社〔2022〕65号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医疗保障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有关精神,进一步提升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水平,我们制定了《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绩效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绩效管理办法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税务总局 国家医保局

2022年5月27日

具体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绩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科学、合理、规范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绩效管理,是指在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全过程中融入绩效理念和要求,通过合理确定绩效目标、全面实施绩效运行监控、科学开展绩效评价和切实强化结果应用,进一步改善政策实施效果、提升基金使用效益、促进基金精算平衡、防范基金运行风险的预算管理活动。

第三条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绩效管理的对象是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以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建立并纳入预算管理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

第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绩效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中央统一领导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绩效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统称省)具体负责本省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加强总体设计,按照促进社会保险制度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要求,建立目标明确、管理规范、职责清晰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绩效管理制度、绩效指标体系和绩效管理系统。

(二)全程管理,全面覆盖。落实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应用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绩效管理链条,对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决算、监督实施全程绩效管理,将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支出、结余全部纳入预算绩效管理范围,实现预算和绩效管理一体化。

(三)突出共性,兼顾个性。绩效管理制度和指标体系适应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特点。突出各项社会保险基金运行和管理的共性特征,强化预算绩效管理的统一性;兼顾不同社会保险基金项目的差异,体现预算绩效管理的针对性。

(四)激励相容,约束有力。健全绩效管理的激励约束机制,在资金安排或政策调整时注重对绩效评价结果的运用,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考核。

第五条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绩效管理由财政部门牵头,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税务部门密切配合。财政部门主要负责牵头制定绩效管理办法、绩效评价方案和指标体系,审核并下达绩效目标,组织和指导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审定绩效评价报告,反馈和应用绩效评价结果,推进绩效信息公开等工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主要负责绩效目标初审、指导经办机构开展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形成并向财政部门报送绩效评价报告、提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建议等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税务部门具体负责绩效目标制定、运行监控、绩效自评、结果应用等工作。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形成合力。

第六条 中央层面负责制定全国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绩效管理制度,推进社会保险基金绩效指标体系和绩效管理信息化建设,审核下达分省区域绩效目标,指导地方开展绩效管理相关工作,适时对各省开展绩效评价。

省级层面负责制定本省区域绩效目标并报中央层面审核后实施或分解下达至统筹地区,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考核等工作,并开展省级绩效评价。统筹地区具体负责本区域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等工作。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全国统筹后,各省绩效管理工作由省级层面承担。

第二章 绩效目标

第七条 制定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绩效目标要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社会保险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紧密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相关专项规划等。整体绩效目标由中央层面统一制定。分省区域绩效目标由省级层面制定。分省区域绩效目标制定和调整应按程序报中央层面审核。将绩效目标设置作为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安排的前置条件。

第八条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绩效目标按时间段分为总体目标和年度目标。总体目标主要结合***、国务院关于社会保险工作的总体部署,反映未来一定时期内社会保险政策预期实施效果。年度目标是实现总体目标的年度计划任务。

第九条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绩效指标是绩效目标的分解和细化,是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具体工具,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式设定,涵盖决策、过程、产出、效益等方面。

(一)决策指标主要包括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相关政策制定和调整完善等方面。

(二)过程指标主要包括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相关政策执行、基金预算管理、风险防控等方面。

(三)产出指标主要包括基金收入和支出的数量、质量、时效、成本等方面。

(四)效益指标主要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可持续发展、满意度等方面。

绩效指标选取应遵循可取、可比、可测、可用原则。

第十条 中央层面在部署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时,同步下达指导性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分省区域绩效目标和指标。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区域绩效目标的批复按照现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批复程序执行。

第三章 绩效运行监控

第十一条 绩效运行监控是在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过程中,对社会保险基金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进行跟踪、分析和监测的日常管理活动。

第十二条 绩效运行监控内容包括:绩效目标完成、预算执行进度、风险防控、财务管理与核算等情况。重点关注社会保险费收入完成、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财政补助收入到位、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结余等情况。

第十三条 绩效运行监控由统筹地区组织开展,主要采用目标比较法,运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定期将绩效实现情况与预期绩效目标进行比较分析。绩效监控包括及时性、合规性和有效性监控等。

第十四条 统筹地区要及时纠正绩效监控中发现的问题,改进工作中的薄弱环节,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

第四章 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及应用

第十五条 绩效评价是在社会保险基金年度预算执行完毕后,按照相关要求,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方法,依据设定的绩效目标,对目标实现程度、政策产出效果等进行客观公正的测量、分析和评判,形成评价结果的活动。

第十六条 绩效评价内容主要包括: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工作开展、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相关政策落实、社会保险基金可持续运行等情况。

第十七条 绩效评价包括统筹地区自评和上级部门绩效评价。统筹地区自评由同级财政部门牵头组织,要注重提高绩效自评质量。省级财政部门牵头组织对省以下统筹地区开展省级绩效评价。条件成熟时,财政部牵头组织开展全国绩效评价。

根据工作需要,绩效评价工作可委托中介机构、专家等第三方具体实施。

统筹地区自评和省级绩效评价采用定量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具体评价方法以比较法为主。

第十八条 各统筹地区按要求分险种开展绩效自评工作,并于每年5月底前向省级层面报送上一年度绩效自评报告。各省按要求开展全省绩效评价工作,并于每年7月底前向中央层面报送上一年度本省绩效评价报告。

绩效自评报告和省级绩效评价报告要做到内容完整、数据真实、结果客观,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未完成绩效目标或偏离绩效目标较大时要分析并说明原因,研究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九条 省级层面要结合各统筹地区自评结果开展省级绩效评价,对各统筹地区实际绩效情况进行分析评价,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措施,并及时将评价结果反馈相关统筹地区。

第二十条 要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相关政策、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逐步在资金安排中应用绩效评价结果。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加大社会保险基金绩效信息公开力度,逐步推动社会保险基金预算重要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等绩效信息向同级人大报送并向社会公开,接受人大和社会各界监督。

第二十二条 中央层面按照部门职责开展对各省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考核,建立考核结果通报制度,对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成效明显的给予表扬,对工作推进不力的进行约谈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绩效管理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各省可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本办法中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和医疗保障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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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市术语

一、基础知识部分

1、资本市场:资本市场是指证券融资和经营一年以上中长期资金借贷的金融市场。货币市场是经营一年以内短期资金融通的金融市场,资金需求者通过资本市场筹集长期资金,通过货币市场筹集短期资金。

2、股票: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在筹集资本时向出资人发行的股份凭证,代表着其持有者对股份公司的所有权。具有以下基本特征:不可偿还性,参与性,收益性(股票通常被高通货膨胀期间可优先选择的投资对象),流通性,价格波动性和风险性。

3、债券:债券是政府、金融机构、工商企业等机构直接向社会借债筹措资金时,向投资者发行,并且承诺按一定利率支付利息并按约定条件偿还本金的债权债务凭证。具有如下特征:偿还性,流通性,安全性,收益性。

4、可转换证券:是一种其持有人有权将其转换成为另一种不同性质的证券,主要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可转换优先股。

5、权证:是指标的证券发行人或其以外的第三人发行的,约定持有人在规定期间内或特定到期日,有权按约定价格向发行人购买或出售标的证券,或以现金结算方式收取结算差价的有价证券。

6、认购权证:发行人发行的,约定持有人在规定期间内或特定到期日,有权按约定价格向发行人购买标的证券的有价证券。

7、认沽权证:发行人发行的,约定持有人在规定期间内或特定到期日,有权按约定价格向发行人出售标的证券的有价证券。

8、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是指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即通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投资。

9、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发行总额不固定,基金单位总数随时增减,投资者可以按基金的报价在国家规定的营业场所申购或者赎回基金单位的一种基金。

10、封闭式基金:是指事先确定发行总额,在封闭期内基金单位总数不变,基金上市后投资者可以通过证券市场转让、买卖基金单位的一种基金。

11、一级市场:指股票的初级市场也即发行市场,在这个市场上投资者可以认购公司发行的股票。

12、IPO全称Initialpublic offering( *公开募股)指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招股的发行方式。

13、发行价:当股票上市发行时,上市公司从公司自身利益及确保股票上市成功等角度出发,对上市的股票不按面值发行,而制订一个较为合理的价格来发行,这个价格就称为股票的发行价。

14、溢价发行:指新上市公司以高于面值的价格办理公开发行或已上市公司以高于面值的价格办理现金增资。

15、折价发行:指以低于面前的价格发行。

16、二级市场:指流通市场,是已发行股票进行买卖交易的场所。

17、A股:A股的正式名称是人民币普通股票。

18、B股:B股的正式名称是人民币特种股票。

19、H股:H股即注册地在内地、上市地在香港的外资股。

20、S股:沪深证券交易所2006年10月9日起一次性调整有关A股股票的证券简称。其中,1014家G公司取消“G”标记,恢复股改方案实施前的股票简称;其余276家未进行股改或已进行股改但尚未实施的公司,其简称前被冠以“S”标记,以提示投资者。

21、ST股票:ST板块股就是指在沪深股市上挂牌的股票,因经营亏损或其他异常情况中国证监会为了提醒股民注意特别处理的股票。

22、蓝筹股:蓝筹股是指资本雄厚,股本和市值较大的信誉优良的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

23、红筹股:红筹股是香港和国际投资者把在境外注册、在香港上市的那些带有中国大陆概念的股票。

24、绩优股:是指过去几年业绩和盈余较佳,展望未来几年仍可看好,只是不会再有高度成长的可能的股票。该行业远景尚佳,投资报酬率也能维持一定的高水平。

25、垃圾股:垃圾股指的是业绩较差的公司的股票。这类上中公司或者由于行业前景不好,或者由于经营不善等,有的甚至进入亏损行列。其股票在市场上的表现萎靡不振,股价走低,交投不活跃,年终分红也差。

26、成长股:指新添的有前途的产业中,利润增长率较高的企业股票。成长股的股价呈不断上涨趋势。

27、冷门股:是指交易量小,流通性差,价格变动小的股票。

28、龙头股:龙头股指的是某一时期在股票市场的炒作中对同行业板块的其他股票具有影响和号召力的股票,它的涨跌往往对其他同行业板块股票的涨跌起引导和示范作用。龙头股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它的地位往往只能维持一段时间。

29、国家股:国家股是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或机构(国资委)以国有资产向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包括公司现有国有资产折算成的股份。它是国有股权的一个组成部分。

30、法人股:法人股是指企业法人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其依法可支配的资产投入公司形成的非上市流通的股份。

31、公众股:公众股是指社会公众依法以其拥有的财产投入公司时形成的可上市流通的股份。

32、基本面: 基本面包括宏观经济运行态势和上市公司基本情况。宏观经济运行态势反映出上市公司整体经营业绩,也为上市公司进一步的发展确定了背景,因此宏观经济与上市公司及相应的股票价格有密切的关系。上市公司的基本面包括财务状况、盈利状况、市场占有率、经营管理体制、人才构成等各个方面。

33、技术面:技术面指反映介变化的技术指标、走势形态以及K线组合等。技术分析有三个前提假设,即市场行为包容一切信息;价格变化有一定的趋势或规律;历史会重演。由于认为市场行为包括了所有信息,那么对于宏观面、政策面等因素都可以忽略,而认为价格变化具有规律和历史会重演,就使得以历史交易数据判断未来趋势变得简单了。

34、牛市:牛市也称多头市场,指市场行情普通看涨,延续时间较长的大升市。

35、熊市:熊市也称空头市场,指行情普通看淡,延续时间相对较长的大跌市。

36、牛皮市:指在所考察交易日里,证券价格上升、下降的幅度很小,价格变化不大,市价像被钉住了似的,如牛皮之坚韧。

37、集合竞价:所谓集合竞价就是在当天还没有成交价的时候,根据前一天的收盘价和对当日股市的预测来输入股票价格,而在这段时间里输入计算机主机的所有价格都是平等的,不需要按照时间优先和价格优先的原则交易,而是按*成交量的原则来定出股票的价位,这个价位就被称为集合竞价的价位,而这个过程被称为集合竞价。

38、连续竞价:所谓连续竞价,即是指对申报的每一笔买卖委托。

39、零股交易:不到一个成交单位(1手=100股)的股票,如1股、10股,称为零股.在卖出股票时,可以用零股进行委托;但买进股票时不能以零股进行委托,最小单位是1手,即100股。

40、涨跌幅限制:涨跌幅限制是指在一个交易日内,除上市首日证券外,证券的交易价格相对上一交易日收市价格的涨跌幅度不得超过10%;超过涨跌限价的委托为无效委托。

41、涨停板:证券市场中交易当天股价的*限度称为涨停板,涨停板时的股价叫涨停板价。

42、跌停板:证券交易当天股价的*限度称为跌停板,跌停板时的股价称跌停板价。

43、托管:托管是在托管券商制度下,投资者在一个或几个券商处以认购、买入、转换等方式委托这些券商管理自己的股份,并且只可以在这些券商处卖出自己的证券;券商为投资者提供证券买、分红派息自动到帐、证券与资金的查询、转托管等各项业务服务。

44、转托管:转托管是在托管券商制度下,投资者要将其托管股份从一个券商处转移到另一个券商处托管,就必须办理一定的手续,实现股份委托管理的转移,即所谓的转托管。

45、指定交易:指定交易指投资者可以指定某一证券营业部为自己买卖证券的*的交易营业部。

46、派息:股票前一日收盘价减去上市公司发放的股息称为派息。

47、含权:凡是有股票有权未送配的均称含权。

48、除权:除权是由于公司股本增加,每股股票所代表的企业实际价值(每股净资产)有所减少,需要在发生该事实之后从股票市场价格中剔除这部分因素,而形成的剔除行为。

49、填权:指除权后该股票价格出现上涨,将除权前后的价格落差部分完全补回的情形。

50、贴权:贴权是指在除权除息后的一段时间里,如果多数人不看好该股,交易市价低于除权(除息)基准价,即股价比除权除息前有所下降,则为贴权。

51、XR:证券名称前记上XR,表示该股已除权,购买这样的股票后将不再享有分红的权利。当股票名称前出现XR 的字样时,表明当日是这只股票的除权日。

52、除息:除息由于公司股东分配红利,每股股票所代表的企业实际价值(每股净资产)有所减少,需要在发生该事实之后从股票市场价格中剔除这部分因素,而形成的剔除行为。

53、DR:证券代码前标上DR,表示除权除息,购买这样的股票不再享有送股派息的权利。

54、XD:证券代码前标上XD,表示股票除息,购买这样的股票后将不再享有派息的权利。

55、配股:配股是上市公司根据公司发展的需要,依据有关规定和相应程序,旨在向原股东进一步发行新股、筹集资金的行为。

56、分红配股:分红即是上市公司对股东的投资回报;配股是上市公司按照公司发展的需要,根据有关规定和相应程序,向原股东增发新股,进一步筹集资金的行为。

57、送红股:送红股是上市公司将本年的利润留在公司里,发放股票作为红利,从而将利润转化为股本。

58、转增股本:转增股本是指公司将资本公积转化为股本,转增股本并没有改变股东的权股益,但却增加了股本规模,因而客观结果与送红股相似。

59、股权登记日:上市公司在送股、配股和派息的时候,需要定出某一天,界定哪些股东可以参加分红或参与配股,定出的这一天就是股权登记日。

60、买壳上市:买壳上市是指一些非上市公司通过收购一些业绩较差、筹资能力弱化的上市公司,剥离被购公司资产,注入自己的资产,从而实现间接上市的目的。

61、大小非减持:非是指非流通股,由于股改使非流通股可以流通持股低于5%的非流通股叫小非,大于5%的叫大非。非流通股可以流通后,他们就会抛出来套现,就叫减持。

62、估值:股票估值是使用一定的方法发现股票内在价值,并买入价值被低估的股票或卖出价值被高估的股票来获得投资收益的股票投资方法和理念。

63、价值回归:当股指或股票价格和其内在价值严重背离后,股指或股票价格降低至其内在价值的过程。

64、QFII: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65、DQ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

二、技术分析部分

1、K线:又称为日本线,起源于日本。K线是一条柱状的线条,由影线和实体组成。影线在实体上方的部分叫上影线,下方的部分叫下影线。实体分阳线和阴线两种,又称红(阳)线和黑(阴)线。一条K线的记录就是某一种股票一天的价格变动情况。

2、实体:当日收盘价与开盘价之差。收盘价大于开盘价叫做阳实体,收盘价小于开盘价叫做阴实体。一般情况下,出现阳实体说明买盘比较旺盛,推动股价向上攀升,出现阴实体说明卖盘踊跃,迫使股价节节走低。

3、阳线(红线):在K线图中中间的矩形长条叫实体,如果开盘价高于收盘价,则实体为阳线或红线。

4、阴线(黑线):在K线图中中间的矩形长条叫实体,如果收盘价高于开盘价,则实体为阴线或黑线。

5、上影线:在K线图中,从实体向上延伸的细线叫上影线。在阳线中,它是当日*价与收盘价之差;在阴线中,它是当日*价与开盘价之差。

6、下影线:在K线图中,从实体向下延伸的细线叫下影线。在阳线中,它是当日开盘价与*价之差;在阴线中,它是当日收盘价与*价之差。

7、趋势:就是股票价格市场运动的方向;趋势的方向有三个:上升方向;下降方向和水平方向。趋势的类型有主要趋势、次要趋势和短暂趋势三种。

8、趋势线:趋势线是用来衡量价格波动的方向的直线,由趋势线的方向可以明确地看出股价的趋势。在上升趋势中,将两个低点连成一条直线,就得到上升趋势线。在下降趋势中,将两个高点连成一条直线,就得到下降趋势线。上升趋势线起支撑作用,下降趋势线起压力作用,也就是说,上升趋势线是支撑线的一种,下降趋势线是压力线的一种。

9、支撑线:又称为抵抗线。当股价跌到某个价位附近时,股价停止下跌甚至有可能回升,这是因为多方在此买入造成的。支撑线起阻止股价继续下跌的作用。这个起着阻止股价继续下跌的价位就是支撑线所在的位置。

10、压力线:又称为阻力线。当股价上涨到某个价位附近时,股价会停止上涨,甚至回落,这是因为空方在此抛出造成的。压力线起阻止股价继续上市的作用。这个起着阻止股价继续上升的价位就是压力线所在的位置。

11、轨道线:又称通道线或管道线,是基于趋势线的一种方法。在已经得到了趋势线后,通过第一个峰和谷可以做出这条趋势线的平行线,这条平行线就是轨道线。轨道的作用是限制股价的变动范围,让它不能变得太离谱。一个轨道一旦得到确认,那么价格将在这个通道里变动。对上面的或下面的直线的突破将意味着有一个大的变化。

12、骗线:主力或大户利用市场心理,在趋势线上做手脚,使散户做出错误的决定。

三、交易术语部分

1、筹码:投资人手中持有一定数量的股票。

2、多头:预期未来价格上涨,以目前价格买入一定数量的股票等价格上涨后,高价卖出,从而赚取差价利润的交易行为,特点为先买后卖的交易行为。

3、空头:预期未来行情下跌,将手中股票按目前价格卖出,待行情跌后买进,获利差价利润。其特点为先卖后买的交易行为。

4、利多:对于多头有利,能刺激股价上涨的各种因素和消息,如:银根放松,GDP增长加速等。

5、利空:对空头有利,能促使股价下跌的因素和信息,如:利率上升,经济衰退,公司经营亏损等。

6、多头陷阱(诱多):即为多头设置的陷阱,通常发生在指数或股价屡创新高,并迅速突破原来的指数区且达到新高点,随后迅速滑跌破以前的支撑位,结果使在高位买进的投资者严重被套。

7、空头陷阱(诱空):通常出现在指数或股价从高位区以高成交量跌至一个新的低点区,并造成向下突破的假象,使恐慌性抛盘涌出后迅速回升至原先的密集成交区,并向上突破原压力线,使在低点卖出者踏空。

8、跳空缺口与回补:是指相邻的两根 K线间没有发生任何交易,由于突发消息的影响,或者投资者比较看好或看空时,股价在走势图上出现空白区域,这就是跳空缺口;在股价之后的走势中,将跳空的缺口补回,称之为补空。

9、反弹:在股市上,股价呈不断下跌趋势,终因股价下跌速度过快而反转回升到某一价位的调整现象称为反弹。

10、反转:股价朝原来趋势的相反方向移动分为向上反转和向下反转。

11、回档:在股市上,股价呈不断上涨趋势,终因股价上涨速度过快而反转回跌到某一价位,这一调整现象称为回档。

12、回探:股指或股票价格在缓慢上升后,趋势发生改变,缓慢下跌到前期低点区域时,即为回探。

13、盘整:股价经过一段快捷上升或下降后,遭遇阻力或支撑而呈小幅涨跌变动,做换手整理。股价在有限幅度内波动,一般是指上下5%的幅度内的波动。

14、超买:股价持续上升到一定高度,买方力量基本用尽,股价即将下跌。

15、超卖:股价持续下跌到一定低点,卖方力量基本用尽,股价即将回升。

16、吃货:指庄家在低价时暗中买进股票,叫做吃货。

17、出货:指庄家在高价时,不动声色地卖出股票,称为出货。

18、多翻空:原本看好行情的买方,看法改变,变为卖方。

19、空翻多:原本打算卖出股票的一方,看法改变,变为买方。

20、多杀多:普遍认为当天股价将上涨,于是抢多头帽子的人持多,然而股价却没有大幅上涨,无法高价卖出,等到交易快要结束时,竟相卖出,因而造成收盘时股价大幅下挫的情形。

21、满仓:手上全是股票,钱都买了股票。

22、半仓:一半股票,一半资金。

23、空仓:手上没有股票,全都卖空了。

24、斩仓:一般来说是忍痛把赔了钱的股票卖掉。

25、建仓:投资者开始买入看涨的股票。

26、补仓:把以前卖掉的股票再买回来,或许是在某只股票上再追买一些。

27、增仓:你的第一笔买入某股票称建仓;在以后的过程中继续买入称增仓。

28、突破:指股价经过一段盘档时间后,产生的一种价格波动。

29、探底:股价持续跌挫至某价位时便止跌回升,如此一次或数次。

30、割肉:指高价买进股票后,大势下跌,为避免继续损失,低价赔本卖出股票。

31、追高:当股价处于*高位时,不断的买入股票。

32、逼空:是指多头连续大幅上涨,逼迫空头止损投降。

33、抛售:立刻卖出手中所有的股票。

34、离场:当下跌趋势形成时,预计未来一段时间不参与操作股票,简称离场。

35、死多:是看好股市前景,买进股票后,如果股价下跌,宁愿放上几年,不赚钱绝不脱手。

36、护盘:庄家为了保持股价稳定,而投入资金购买市场上抛售的股票,以保持股价相对稳定。

37、崩盘:崩盘即证券市场上由于某种利空原因,出现了证券大量抛出,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无限度下跌,不知到什么程度才可以停止。这种接连不断地大量抛出证券的现象也称为卖盘大量涌现。

38、跳水:跳水即指短时间内快速下跌;大盘或某股票不顾一切大幅度迅猛地下跌,即走势像高台挑水一样在短时间内直线向下。

39、抬拉:抬拉是用非常方法,将股价大幅度抬起。通常大户在抬拉之后便大抛出以牟取暴利。

40、打压:打是用非常方法,将股价大幅度压低。通常大户在打压之后便大量买进以取暴利。

41、洗盘:指庄家大户为降低拉升成本和阻力,先把股价大幅度杀低,回收散户恐慌抛售的股票,然后抬高股价乘机获取价差利益的行为。

42、洗盘:指庄家大户为降低拉升成本和阻力,先把股价大幅度杀低,回收散户恐慌抛售的股票,然后抬高股价乘机获取价差利益的行为。

43、获利盘和套牢盘:获利盘一般是指股票交易中,能够卖出赚钱的那部分股票。每一只股票都有获利盘和套牢盘,套牢盘就是买入的股票亏本。他们相互作用。

44、放量缩量:它们是指股票的交易量,与前一天或者前一段时间相比,放大了或是缩小了,称为放量,缩量。

45、止损:是指当某一投资出现的亏损达到预定数额时,及时斩仓出局,以避免形成 更大的亏损。其目的就在于投资失误时把损失限定在较小的范围内。

46、利空出尽:在证券市场上,证券价格因各种不利消息的影响而下跌,这种趋势持续一段时间,跌到一定的程度,空方的力量开始减弱,投资者须不再被这些利空的因素所影响,证券价格开始反弹上升,这种现象就被称作利空出尽。

47、强势调整:就是主力在洗盘,通过洗盘,将意志不坚定的获利盘和解套盘清洗出去,同时又抬高了行情的市场成本,从而为主力扫清障碍和减轻上行压力。

48、惯性:处于涨势或者跌势的时候,其趋势一般将延续。

49、冲高回落:指股指或股价在一段时间内涨到一定位置后,趋势发生改变,形成下跌。

50、大幅振荡:指在较短时间内股指或股票价格在*点与*点不断变化,幅度大于5%。

51、震荡调整:买方与卖方的力量相当,在某一价格上上下波动,把价格尽力调整到它的价值,围绕着价值而上下波动、震荡。

52、背离 :背离是指当股票或指数在下跌或上涨过程中,不断创新低(高),而一些技术指标不跟随创新低(高),称为背离。

53、钝化:当股票走势形成单边上涨(或下跌)时,技术指标产生死叉(或金叉)后,股价并不向相反方向运行,只是在高位(或低位)横盘,指标线有时会拧在一起,像绳子一样。这种情况被称为“钝化”。

54、震仓:震仓就是指主力明明想把股价做上去,但是由于有短线买家利用图表分析跟风持货,或收到该股票的小道消息入货,而主力又不想让这些人白坐轿子白赚钱,于是明明想往上拉抬的,偏偏有意把股价打下去。多数短线炒家都是买涨不买跌,或追涨杀跌的,当股价出乎意料地向下跌,就会令很多数短线跟风者斩仓离场,被主力震出来。也有人称此为洗盘。

55、套牢:预期股价上涨而买入股票,结果股价却下跌,又不甘心将股票卖出,被动等等获利时机的出现。

56、阴跌:指股价进一步退两步,缓慢下滑的情况,如阴雨连绵,长期不止。

57、做多动能:支持股价上涨的所有条件。

58、空仓观望:判断未来不易操作股票,即空仓观望。

四、行情术语部分

1、日开盘价:日开盘价是指每个交易日的第一笔成交价格,这是传统的开盘价定义。目前中国市场采用集合竞价的方式产生开盘价。

2、日收盘价:日收盘价是指每个交易日的最后一笔成交价格。因为收盘价是当日行情的标准,又是下一个交易日开盘价的依据,可据以预测未来证券市场行情,所以投资者对行情分析时一般采用收盘价作为计算依据。

3、日*价:指当天该股票成交价格中的*价格。

4、日*价:指当天该股票成交价格中的*价格。

5、日成交额:指当天已成交股票的金额总数。

6、日成交量:指当天成交的股票数量。

7、总手:总手是到目前为止该股的总成交量(手数)。

8、现手:现手是刚成交的一笔交易的手数。

9、盘口:股票交易中,具体到个股买进\\卖出5个挡位的交易信息。“盘口”是在股市交易过程中,看盘观察交易动向的俗称。

10、内盘:委托以买方成交的纳入“内盘”,成交价是买入价时成交的手数总和称为内盘。 当外盘累计数量比内盘累计数量大很多,而股价也在上涨时,表明很多人在抢盘买入股票。

11、外盘:委托以卖方成交的纳入“外盘”,成交价是卖出价时成交的手数总和称为外盘。

12、量比:当日总成交手数与近期平均成交手数的比值。如果量比数值大于1,表示这个时刻的成交总手量已经放大;若量比数值小于1,表示这个时刻成交总手萎缩。

13、委比:通过对委买手数和委卖手数之差与委买手数和委卖手。

14、换手率:换手率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市场中股票转手买卖的频率,是反映股票流通性的指标之一。计算公式为:换手率=(某一段时间内的成交量/流通股数)×***。

五、财务名词部分

1、市盈率(PE):市盈率又称股份收益比率或本益比,是股票市价与其每股收益的比值,计算公式是:市盈率=当前每股市场价格/每股税后利润。

2、市净率(PB):是股票市价与每股净资产的比值,市净率=股票市价/每股净资产。

3、每股税后利润:每股税后利润又称每股盈利,可用公司税后利润除以公司总股数来计算。

4、市值:即为股票的市场价值,亦可以说是股票的市场价格,它包括股票的发行价格和交易买卖价格。股票的市场价格是由市场决定的。股票的面值和市值往往事不一致的。

六、宏观经济名词部分

1、货币政策:指中央银行为实现既定的经济目标(稳定物价,促进经济增长,实现充分就业和平衡国际收支)运用各种工具调节货币供给和利率,进而影响宏观经济的方针和措施的总合。

2、财政政策:是指国家根据一定时期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任务而规定的财政工作的指导原则,通过财政支出与税收政策来调节总需求。增加政府支出,可以刺激总需求,从而增加国民收入,反之则压抑总需求,减少国民收入。税收对国民收入是一种收缩性力量,因此,增加政府税收,可以抑制总需求从而减少国民收入,反之,则刺激总需求增加国民收入。

3、通货紧缩:当市场上流通的货币减少,人民的货币所得减少,购买力下降,影响物价之下跌,造成通货紧缩。长期的货币紧缩会抑制投资与生产,导致失业率升高及经济衰退。

4、通货膨胀:通货膨胀是指流通中货币量超过实际需要量所引起的货币贬值、物价上涨的经济现象。

5、消费者物价指数(CPI):是反映与居民生活有关的商品及劳务价格统计出来的物价变动指标,通常作为观察通货膨胀水平的重要指标。

6、生产者物价指数(PPI):生产者物价指数主要的目的在衡量各种商品在不同的生产阶段的价格变化情形。PPI是衡量工业企业产品出厂价格变动趋势和变动程度的指数,是反映某一时期生产领域价格变动情况的重要经济指标,也是制定有关经济政策和国民经济核算的重要依据。

7、再贴现率:商业银行在票据未到期以前将票据卖给中央银行,得到中央银行的贷款,称为再贴现。中央银行在对商业银行办理贴现贷款中所收取的利息率,称为再贴现率。

8、公开市场业务:是指中央银行通过买进或卖出有价证券,吞吐基础货币,调节货币供应量的活动。

9、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是法律规定的商业银行准备金与商业银行吸收存款的比率。商业银行吸收的存款不能全部放贷出去,必须按照法定比率留存一部分作为随时应付存款人提款的准备金。

七、基金名词部分

1、指数基金:是一种以拟和目标指数、跟踪目标指数变化为原则,实现与市场同步成长的基金品种。

2、保本基金:是指在其招募说明书中明确规定相关的担保条款,即在满足一定持有期限后,为投资人提供本金或收益保障的一类基金。

3、货币市场基金:指投资于货币市场(一年以内,平均期限120天)的投资基金。

4、交易所交易基金(ETFs):指可以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其代表的是一揽子股票的投资组合。

5、上市型开放式基金(LOF):即可以在一级市场申购赎回又可以在二级市场买卖的开放式基金。

6、基金成立日:指基金达到成立条件后,基金管理人宣布基金成立的日期。

7、基金募集期: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成立日的时间段。

8、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10、申购: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11、赎回: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1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13、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14、基金单位净值:基金所拥有的资产每个营业日根据市场收盘价所计算出之总资产价值,扣除基金当日之各类成本及费用后,所得到的就是该基金当日之净资产价值。除以基金当日所发行在外的单位总数,就是每单位净值。

15、基金累计净值:是指基金*净值与成立以来的分红业绩之和,体现了基金从成立以来所取得的累计收益(减去一元面值即是实际收益),可以比较直观和全面地反映基金在运作期间的历史表现,结合基金的运作时间,则可以更准确地体现基金的真实业绩水平。

16、资本利得:二级市场上买卖证券的价差。

17、红利再投资:将投资者分得的收益再投资于基金,并折算成相应数量的基金单位,这实际上是将应分配的收益折为等额的新的基金单位送给投资者。




以下哪个不是社会保障险的特征

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产物,从产生之时就努力服务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保驾护航。时至今日,中国建成了世界上规模*的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障制度发展速度之快、受益面之广,成为中国改革发展的一张名片。中国特色社会保障制度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组成部分,在自主建构中彰显出制度特色,在不断发展和完善中焕发出强大的生命力。对于如何把社会保障的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可以从以下三个向度加以理解和把握。

以人民为中心 统领社会保障发展

“以人民为中心”既是中国共产党长期坚持的执政理念,也是我国社会主义社会保障制度的本质特征,是贯穿新时代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发展的基本价值逻辑。以人民为中心的社会保障制度,即始终把人民利益摆在首位,在社会保障制度中充分体现人民性。

以人民为中心的社会保障制度,应保尽保、应助尽助、应享尽享、覆盖全民。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坚持人民至上,坚持共同富裕,把增进民生福祉、促进社会公平作为发展社会保障事业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30多年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各项制度框架均已夯基垒台、立柱架梁,并已基本实现了法定人员全覆盖。但仍有部分外出务工人员、灵活就业人员、新业态就业人员等没有被纳入社会保障范围,需要通过优化完善现行政策、创新改革相关制度,让人人都能享受到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使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

以人民为中心的社会保障制度,把人民利益和关切贯穿于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始终。面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深化改革的关键阶段,我们需要紧盯人民群众在社会保障方面反映强烈的烦心事、操心事、揪心事,从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形成以问题为导向的改革路径,锚定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方向,抓住改革的重点,守正创新推动社会保障制度发展行稳致远。

以人民为中心的社会保障制度,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需求,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更可靠、更充分的保障。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在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等主要民生领域不断取得新进展,让民生福祉达到新水平,这是推动社会保障高质量发展的强大动力,从而在扎实推动共同富裕过程中,织就更密更牢的民生兜底网。

立足国情 提升社会保障治理效能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起步较晚,水平还比较低,加之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直接影响了制度设计和运行管理。这就需要着眼全局、立足长远加强社会保障制度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有力有序有效推进。

要用底线思维来确定社会保障制度作为国家基本制度的地位,即社会保障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公平、增进人民福祉的基本制度保障。同时,要用战略思维来明确社会保障制度作为国家重要制度的定位,即社会保障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重要制度安排。总体来看,社会保障作为基本制度和重要制度发挥着民生保障安全网、收入分配调节器、经济运行减震器的作用,是国家治理之重器。

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遵循社会保障发展应与经济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把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建立在经济和财力可持续增长的基础之上。一方面,促进社会保障与经济发展良性互动,把社会保障当前发展与长远发展相结合,走大国社会保障的可持续发展之路。另一方面,针对我国城乡、区域之间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我国于2018年启动实施了基金中央调剂制度,这几年有力支持了困难省份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目前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制度已启动实施,将在全国范围内对地区间养老保险基金当期余缺进行调剂,今后大国社会保障的制度优势会得到更充分的体现。

我国在经济社会条件、人口禀赋特征、社会保障基础等方面差异明显,这对大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持续有效管理带来挑战。针对当前我国社会保障统筹层次较低等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坚持国家顶层设计,做到全国一盘棋。同时,强调坚持社会保障制度的统一性和规范性,增强制度的刚性约束,加强对制度运行的管理监督。这为全面提高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治理效能指明了发展方向。

体现家国一体的社会保障传统

我国社会保障实践有着悠久的历史,一脉相承的历史和文化为制度建设奠定了坚实和厚重的基础。

民生观是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保障制度的一把金钥匙。在千百年的中国传统文化传承中,有大同思想、民本思想以及重农思想等,而早在原始社会向国家过渡的尧舜禹时代,就有“民为邦本,本固邦宁”“德惟善政,政在养民”的民本思想,产生了“正德、利用、厚生”的民生观。孟子所云“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家之本在身”,将天下、国、家三者融为一体,深刻诠释了家国一体、家国同构的政治理念。国家“立国为家”,民众“化家为国”,国和家是相通的,国家与民众的利益是一致的。家国关系可以用家内关系来理解,又可以用“小家”和“大家”的关系来理解。“家”是缩小的“国”,“国”是放大的“家”,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就是在这种家国情怀中不断建设和发展起来的。

社会保障管理和服务传递的是党和政府的温暖。社会保障恰是一架桥梁,一头连着党和政府,一头连着广大群众,“民生无小事,枝叶总关情”,以老百姓之心为心,为民处处用心。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对困难群众,我们要格外关注、格外关爱、格外关心,千方百计帮助他们排忧解难,把群众的安危冷暖时刻放在心上,把党和政府的温暖送到千家万户”。三个“格外”彰显出新时代社会保障管理和服务积极有为的精神风貌,通过社会保障管理和服务营造家国同心的氛围,从物质保障层次向精神关怀层面提升,让人民群众拥有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以下哪个不是社会保险的特征()? A 强制性

新华社北京4月10日电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

(2022年3月25日)

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是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基础支撑和内在要求。为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统筹发展和安全,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规范、保障作用,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制度规则,打破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打通制约经济循环的关键堵点,促进商品要素资源在更大范围内畅通流动,加快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全面推动我国市场由大到强转变,为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坚强支撑。

(二)工作原则

——立足内需,畅通循环。以高质量供给创造和引领需求,使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各环节更加畅通,提高市场运行效率,进一步巩固和扩展市场资源优势,使建设超大规模的国内市场成为一个可持续的历史过程。

——立破并举,完善制度。从制度建设着眼,明确阶段性目标要求,压茬推进统一市场建设,同时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突出矛盾和问题,加快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破除各种封闭小市场、自我小循环。

——有效市场,有为政府。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用足用好超大规模市场优势,让需求更好地引领优化供给,让供给更好地服务扩大需求,以统一大市场集聚资源、推动增长、激励创新、优化分工、促进竞争。

——系统协同,稳妥推进。不断提高政策的统一性、规则的一致性、执行的协同性,科学把握市场规模、结构、组织、空间、环境和机制建设的步骤与进度,坚持放管结合、放管并重,提升政府监管效能,增强在开放环境中动态维护市场稳定、经济安全的能力,有序扩大统一大市场的影响力和辐射力。

(三)主要目标

——持续推动国内市场高效畅通和规模拓展。发挥市场促进竞争、深化分工等优势,进一步打通市场效率提升、劳动生产率提高、居民收入增加、市场主体壮大、供给质量提升、需求优化升级之间的通道,努力形成供需互促、产销并进、畅通高效的国内大循环,扩大市场规模容量,不断培育发展强大国内市场,保持和增强对全球企业、资源的强大吸引力。

——加快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力行简政之道,坚持依法行政,公平公正监管,持续优化服务,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充分发挥各地区比较优势,因地制宜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良好生态。

——进一步降低市场交易成本。发挥市场的规模效应和集聚效应,加强和改进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司法,破除妨碍各种生产要素市场化配置和商品服务流通的体制机制障碍,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促进现代流通体系建设,降低全社会流通成本。

——促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发挥超大规模市场具有丰富应用场景和放大创新收益的优势,通过市场需求引导创新资源有效配置,促进创新要素有序流动和合理配置,完善促进自主创新成果市场化应用的体制机制,支撑科技创新和新兴产业发展。

——培育参与国际竞争合作新优势。以国内大循环和统一大市场为支撑,有效利用全球要素和市场资源,使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更好联通。推动制度型开放,增强在全球产业链供应链创新链中的影响力,提升在国际经济治理中的话语权。

二、强化市场基础制度规则统一

(四)完善统一的产权保护制度。完善依法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的制度体系。健全统一规范的涉产权纠纷案件执法司法体系,强化执法司法部门协同,进一步规范执法领域涉产权强制措施规则和程序,进一步明确和统一行政执法、司法裁判标准,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双向衔接机制,依法保护企业产权及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推动知识产权诉讼制度创新,完善知识产权法院跨区域管辖制度,畅通知识产权诉讼与仲裁、调解的对接机制。

(五)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严格落实“全国一张清单”管理模式,严禁各地区各部门自行发布具有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维护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统一性、严肃性、权威性。研究完善市场准入效能评估指标,稳步开展市场准入效能评估。依法开展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工作,建立全国统一的登记注册数据标准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行业字词库,逐步实现经营范围登记的统一表述。制定全国通用性资格清单,统一规范评价程序及管理办法,提升全国互通互认互用效力。

(六)维护统一的公平竞争制度。坚持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健全公平竞争制度框架和政策实施机制,建立公平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协调保障机制,优化完善产业政策实施方式。健全反垄断法律规则体系,加快推动修改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研究重点领域和行业性审查规则,健全审查机制,统一审查标准,规范审查程序,提高审查效能。

(七)健全统一的社会信用制度。编制出台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完善信用信息标准,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同金融信息共享整合机制,形成覆盖全部信用主体、所有信用信息类别、全国所有区域的信用信息网络。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全面推广信用承诺制度,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以信用风险为导向优化配置监管资源,依法依规编制出台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将失信惩戒和惩治腐败相结合。完善信用修复机制。加快推进社会信用立法。

三、推进市场设施高标准联通

(八)建设现代流通网络。优化商贸流通基础设施布局,加快数字化建设,推动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形成更多商贸流通新平台新业态新模式。推动国家物流枢纽网络建设,大力发展多式联运,推广标准化托盘带板运输模式。大力发展第三方物流,支持数字化第三方物流交付平台建设,推动第三方物流产业科技和商业模式创新,培育一批有全球影响力的数字化平台企业和供应链企业,促进全社会物流降本增效。加强应急物流体系建设,提升灾害高风险区域交通运输设施、物流站点等设防水平和承灾能力,积极防范粮食、能源等重要产品供应短缺风险。完善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推进多层次一体化综合交通枢纽建设,推动交通运输设施跨区域一体化发展。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区域联通、安全高效的电信、能源等基础设施网络。

(九)完善市场信息交互渠道。统一产权交易信息发布机制,实现全国产权交易市场联通。优化行业公告公示等重要信息发布渠道,推动各领域市场公共信息互通共享。优化市场主体信息公示,便利市场主体信息互联互通。推进同类型及同目的信息认证平台统一接口建设,完善接口标准,促进市场信息流动和高效使用。依法公开市场主体、投资项目、产量、产能等信息,引导供需动态平衡。

(十)推动交易平台优化升级。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研究明确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纳入统一平台体系的标准和方式。坚持应进必进的原则要求,落实和完善“管办分离”制度,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覆盖范围扩大到适合以市场化方式配置的各类公共资源,加快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电子化,积极破除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区域壁垒。加快推动商品市场数字化改造和智能化升级,鼓励打造综合性商品交易平台。加快推进大宗商品期现货市场建设,不断完善交易规则。鼓励交易平台与金融机构、中介机构合作,依法发展涵盖产权界定、价格评估、担保、保险等业务的综合服务体系。

四、打造统一的要素和资源市场

(十一)健全城乡统一的土地和劳动力市场。统筹增量建设用地与存量建设用地,实行统一规划,强化统一管理。完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补充耕地指标跨区域交易机制。完善全国统一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健全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促进劳动力、人才跨地区顺畅流动。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和城镇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政策。

(十二)加快发展统一的资本市场。统一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依法发展动产融资。强化重要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与统筹监管,统一监管标准,健全准入管理。选择运行安全规范、风险管理能力较强的区域性股权市场,开展制度和业务创新试点,加强区域性股权市场和全国性证券市场板块间的合作衔接。推动债券市场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实现债券市场要素自由流动。发展供应链金融,提供直达各流通环节经营主体的金融产品。加大对资本市场的监督力度,健全权责清晰、分工明确、运行顺畅的监管体系,筑牢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安全底线。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防止脱实向虚。为资本设置“红绿灯”,防止资本无序扩张。

(十三)加快培育统一的技术和数据市场。建立健全全国性技术交易市场,完善知识产权评估与交易机制,推动各地技术交易市场互联互通。完善科技资源共享服务体系,鼓励不同区域之间科技信息交流互动,推动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加大科技领域国际合作力度。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建立健全数据安全、权利保护、跨境传输管理、交易流通、开放共享、安全认证等基础制度和标准规范,深入开展数据资源调查,推动数据资源开发利用。

(十四)建设全国统一的能源市场。在有效保障能源安全供应的前提下,结合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有序推进全国能源市场建设。在统筹规划、优化布局基础上,健全油气期货产品体系,规范油气交易中心建设,优化交易场所、交割库等重点基础设施布局。推动油气管网设施互联互通并向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开放。稳妥推进天然气市场化改革,加快建立统一的天然气能量计量计价体系。健全多层次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研究推动适时组建全国电力交易中心。进一步发挥全国煤炭交易中心作用,推动完善全国统一的煤炭交易市场。

(十五)培育发展全国统一的生态环境市场。依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全国统一的碳排放权、用水权交易市场,实行统一规范的行业标准、交易监管机制。推进排污权、用能权市场化交易,探索建立初始分配、有偿使用、市场交易、纠纷解决、配套服务等制度。推动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体系建设,促进绿色生产和绿色消费。

五、推进商品和服务市场高水平统一

(十六)健全商品质量体系。建立健全质量分级制度,广泛开展质量管理体系升级行动,加强全供应链、全产业链、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深化质量认证制度改革,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检验检测业务,探索推进计量区域中心、国家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建设,推动认证结果跨行业跨区域互通互认。推动重点领域主要消费品质量标准与国际接轨,深化质量认证国际合作互认,实施产品伤害监测和预防干预,完善质量统计监测体系。推进内外贸产品同线同标同质。进一步巩固拓展中国品牌日活动等品牌发展交流平台,提高中国品牌影响力和认知度。

(十七)完善标准和计量体系。优化政府颁布标准与市场自主制定标准结构,对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整合精简。强化标准验证、实施、监督,健全现代流通、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第五代移动通信(5G)、物联网、储能等领域标准体系。深入开展人工智能社会实验,推动制定智能社会治理相关标准。推动统一智能家居、安防等领域标准,探索建立智能设备标识制度。加快制定面部识别、指静脉、虹膜等智能化识别系统的全国统一标准和安全规范。紧贴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等重点领域需求,突破一批关键测量技术,研制一批新型标准物质,不断完善国家计量体系。促进内外资企业公平参与我国标准化工作,提高标准制定修订的透明度和开放度。开展标准、计量等国际交流合作。加强标准必要专利国际化建设,积极参与并推动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形成。

(十八)全面提升消费服务质量。改善消费环境,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加快完善并严格执行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推动跨国跨地区经营的市场主体为消费者提供统一便捷的售后服务,进一步畅通商品异地、异店退换货通道,提升消费者售后体验。畅通消费者投诉举报渠道,优化消费纠纷解决流程与反馈机制,探索推进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部门间衔接联动机制。建立完善消费投诉信息公示制度,促进消费纠纷源头治理。完善服务市场预付式消费管理办法。围绕住房、教育培训、医疗卫生、养老托育等重点民生领域,推动形成公开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事项清单,完善纠纷协商处理办法。

六、推进市场监管公平统一

(十九)健全统一市场监管规则。加强市场监管行政立法工作,完善市场监管程序,加强市场监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依法公开监管标准和规则,增强市场监管制度和政策的稳定性、可预期性。对食品药品安全等直接关系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点领域,落实最严谨标准、最严格监管、最严厉处罚、最严肃问责。对互联网医疗、线上教育培训、在线娱乐等新业态,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加强对工程建设领域统一公正监管,依纪依法严厉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强化重要工业产品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查,督促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建立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形成政府监管、平台自律、行业自治、社会监督的多元治理新模式。

(二十)强化统一市场监管执法。推进维护统一市场综合执法能力建设,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量。强化部门联动,建立综合监管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统筹执法资源,减少执法层级,统一执法标准和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减少自由裁量权,促进公平公正执法,提高综合执法效能,探索在有关行业领域依法建立授权委托监管执法方式。鼓励跨行政区域按规定联合发布统一监管政策法规及标准规范,积极开展联动执法,创新联合监管模式,加强调查取证和案件处置合作。

(二十一)全面提升市场监管能力。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监管、“互联网+监管”、跨部门协同监管等方式,加强各类监管的衔接配合。充分利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加快推进智慧监管,提升市场监管政务服务、网络交易监管、消费者权益保护、重点产品追溯等方面跨省通办、共享协作的信息化水平。建立健全跨行政区域网络监管协作机制,鼓励行业协会商会、新闻媒体、消费者和公众共同开展监督评议。对新业态新模式坚持监管规范和促进发展并重,及时补齐法规和标准空缺。

七、进一步规范不当市场竞争和市场干预行为

(二十二)着力强化反垄断。完善垄断行为认定法律规则,健全经营者集中分类分级反垄断审查制度。破除平台企业数据垄断等问题,防止利用数据、算法、技术手段等方式排除、限制竞争。加强对金融、传媒、科技、民生等领域和涉及初创企业、新业态、劳动密集型行业的经营者集中审查,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强化垄断风险识别、预警、防范。稳步推进自然垄断行业改革,加强对电网、油气管网等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的监管。加强对创新型中小企业原始创新和知识产权的保护。

(二十三)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市场主体、消费者反映强烈的重点行业和领域,加强全链条竞争监管执法,以公正监管保障公平竞争。加强对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等新业态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整治网络黑灰产业链条,治理新型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健全跨部门跨行政区域的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信息共享、协作联动机制,提高执法的统一性、权威性、协调性。构建跨行政区域的反不正当竞争案件移送、执法协助、联合执法机制,针对新型、疑难、典型案件畅通会商渠道、互通裁量标准。

(二十四)破除地方保护和区域壁垒。指导各地区综合比较优势、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产业基础、防灾避险能力等因素,找准自身功能定位,力戒贪大求洋、低层次重复建设和过度同质竞争,不搞“小而全”的自我小循环,更不能以“内循环”的名义搞地区封锁。建立涉企优惠政策目录清单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及时清理废除各地区含有地方保护、市场分割、指定交易等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全面清理歧视外资企业和外地企业、实行地方保护的各类优惠政策,对新出台政策严格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加强地区间产业转移项目协调合作,建立重大问题协调解决机制,推动产业合理布局、分工进一步优化。鼓励各地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依法开展招商引资活动,防止招商引资恶性竞争行为,以优质的制度供给和制度创新吸引更多优质企业投资。

(二十五)清理废除妨碍依法平等准入和退出的规定做法。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不得要求企业必须在某地登记注册,不得为企业跨区域经营或迁移设置障碍。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退出条件以限制商品服务、要素资源自由流动。不得以备案、注册、年检、认定、认证、指定、要求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准入障碍。不得在资质认定、业务许可等方面,对外地企业设定明显高于本地经营者的资质要求、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评审标准。清理规范行政审批、许可、备案等政务服务事项的前置条件和审批标准,不得将政务服务事项转为中介服务事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在政务服务前要求企业自行检测、检验、认证、鉴定、公证以及提供证明等,不得搞变相审批、有偿服务。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二十六)持续清理招标采购领域违反统一市场建设的规定和做法。制定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制度规则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核。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中严禁违法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零部件、原产地、供应商,不得违法设定与招标采购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等。不得违法限定投标人所在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设定其他不合理的条件以排斥、限制经营者参与投标采购活动。深入推进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加快完善电子招标投标制度规则、技术标准,推动优质评标专家等资源跨地区跨行业共享。

八、组织实施保障

(二十七)加强党的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对于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重要意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决策部署上来,做到全国一盘棋,统一大市场,畅通大循环,确保各项重点任务落到实处。

(二十八)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探索研究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标准指南,对积极推动落实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取得突出成效的地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动态发布不当干预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问题清单,建立典型案例通报约谈和问题整改制度,着力解决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不当市场干预和不当竞争行为问题。

(二十九)优先推进区域协作。结合区域重大战略、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实施,鼓励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以及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长江中游城市群等区域,在维护全国统一大市场前提下,优先开展区域市场一体化建设工作,建立健全区域合作机制,积极总结并复制推广典型经验和做法。

(三十)形成工作合力。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不折不扣落实本意见要求,对本地区本部门是否存在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规定和实际情况开展自查清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部门协调机制,加大统筹协调力度,强化跟踪评估,及时督促检查,推动各方抓好贯彻落实。加强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为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营造良好社会氛围。重大事项及时向***、国务院请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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