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通证券2期(智道金服)海通证券团队介绍

2022-08-16 12:32:29 基金 xcsgjz

海通证券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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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1日,权威基金评价机构海通证券发布*一期《海通证券三年、五年、十年综合系列基金评级报告》。报告显示,嘉实基金旗下嘉实主题新动力获得十年期、五年期、三年期全五星评级,同时有17只基金(各类份额分开计,下同)获五年期五星评级,有15只基金获三年期五星评级,五星基金类型涵盖主动股票开放型、强股混合型、灵活混合型、对冲策略混合型、纯债债券型、偏债债券型等多个基金类型,彰显其全面的投研能力(来源海通证券评级截至今年7月31日,上述上榜五星基金分类依次为主动股票开放型、强股混合型、灵活混合型、对冲策略混合型、纯债债券型、偏债债券型)。

嘉实多只权益基金布局新能源产业链

与产业新趋势共舞

在主动权益投资方向,除嘉实主题新动力外,嘉实新能源新材料A/C、嘉实物流产业A/C、嘉实逆向策略同时获得三年期、五年期双五星评价;嘉实智能汽车、嘉实先进制造、嘉实回报灵活配置获得五年期五星评价;嘉实周期优选获得三年期五星评级(海通证券评级截至今年7月31日,分类为主动股票开放型)。

高阶评价源自基金优异的中长期业绩表现。根据定期报告数据统计,截至今年6月30日,全五星基金嘉实主题新动力过去三年、过去五年、成立以来的净值增长率分别为127.89%、160.84%、289.70%,同期业绩比较基准分别为17.34%、22.87%、44.27%。二季报显示,该基金抄底了大量新能源、半导体、军工、消费、医疗服务等相关的优质资产,随着经济不断复苏,该基金认为这些公司的增长将会逐渐增加,长期趋势越发向好。

基金二季报显示,截至6月30日,由嘉实基金成长风格投资总监姚志鹏管理领衔管理的嘉实新能源新材料A过去三年、过去五年净值增长率分别为217.79%、238.28%,同期业绩基准收益率为46.03%、28.96%,超额收益显著。二季报显示,结合当下对于各类资产空间、位置和方向的把握,将继续围绕能源、信息和生命三大战略方向进行布局,寻找未来中国经济的代表性企业。作为全市场首只聚焦智能汽车主题的嘉实智能汽车,截至今年二季度末也书写了不俗业绩,累计净值增长率313.20%,同期业绩比较基准72.77%。

嘉实先进制造二季报也透露了对新能源产业趋势看好,先进制造组合围绕“2(车和能源)+2(半导体和军工)”结构进行配置,在碳中和背景下,能源行业面临重大变革,“能源电力化、电力清洁化”是未来的核心。新型电力系统大背景下,“源、网、荷、储”各个环节都有投资机会。

根据基金二季报显示,截至6月30日,由嘉实基金大周期研究总监肖觅管理的嘉实物流产业A过去三年、过去五年净值增长率分别为102.85%、153.37%,同期业绩基准收益率为8.04%、-1.30%。肖觅在二季度中表示看好两个方向,一是A股市场会有明显的结构性机会,二是港股市场可能存在着全市场级别的机会。

“稳”系列为基石固收再添荣誉

在固定收益投资方向,嘉实基金旗下“稳”系列产品实力霸榜。嘉实稳宏A/C、嘉实稳祥纯债A/C、嘉实稳荣、嘉实稳元纯债A、嘉实稳华纯债A均获得海通证券7月31日发布的*评级报告过去三年、过去五年双五星评级。

如果将优异业绩和高阶评价看作结果,嘉实基金“大固收”平台能力则是获取可持续业绩的源头。尤其是近年来,嘉实基金“基石固收”体系持续提速升级,形成了以“固收+”、纯债、短债与货币为核心赛道的“基石固收”业务图谱。

嘉实*收益策略斩获双五星

在对冲策略型基金中,嘉实*收益策略A获得海通证券过去三年、过去五年双五星评级(数据定期报告,分类为对冲策略型基金,截至今年7月31日)。定期报告显示,截至6月30日,该基金过去三年、过去五年净值增长率分别为19.17%、 19.27%,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分别4.57%、7.73%。

嘉实*收益策略A由嘉实基金增强风格投资战队管理,自2013年12月6日成立以来,截至2022年二季度末累计收益回报41.1%,同期业绩比较基准16.08%;自成立以来各阶段在不同的市场环境下,波动和回撤明显低于市场指数,尤其在震荡行情中凭借其抗跌稳健特性倍受市场青睐。




智道金服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长洪磊在中国私募投资基金峰会第四届会议上发表了名为《防范利益冲突·完善内部治理·推动私募基金行业专业化发展》的主题演讲,回顾了这几年协会开展私募登记备案工作情况,目前私募基金总规模已达到10.83万亿元,有力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但是申请机构也存在不少问题,对私募本质认识不清,无法有效防范利益冲突等,所以协会开展了多方面工作,强化内控制度要求、专业化经营要求,加强投资者教育等。

洪磊表示,近期协会将发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明确重点事项规范性标准,并在登记备案系统中完善信息提示,增加一线业务人员配置,进一步提高登记备案效率。

其中,洪磊会长还进一步指出了协会在实践中明确的不予备案的情形:

1、涉嫌非法集资;

2、合伙型私募基金中有限合伙人直接担任基金管理人或通过代持成为管理人;

3、私募基金产品担任普通合伙人;

4、基金投资者中出现代缴代付等违反法律法规原则要求的产品不予备案;

5、对违法违规开展金融机构持牌专营业务或者不符合协会自律规则的产品,如进行直接借贷、民间借贷、P2P、众筹投资等,或直接购买商品房出售获取差价等的。

本文将从三个方面阐述不予备案的相关情形。

一、 涉嫌非法集资

目前涉嫌非法集资的私募基金主要有三个特点:

1、 滥用登记备案信息非法增信。不法机构利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身份,故意夸大歪曲宣传,误导投资者,借助合法经营的形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

2、 非法集资特征突出。以私募基金为名的非法集资案件与一般非法集资案件行为特征高度一致,例如承诺保本保收益,甚至是高额回报;通过网络媒体、遍布全国的销售网点公开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投资门槛低,期限错配,募新还旧;突破或变相突破法定投资者人数限制等。

3、违法机构集团化经营。集团内部互联网金融、P2P、众筹、小贷、私募基金等业务相互交织、渗透,这些业务涉及银监、证监、地方金融监管等多个监管线条,单从私募基金业务本身难以看穿其非法集资本质,违法行为隐蔽性、风险传递性更加突出。

案例:

某公司涉及“境外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募集资金5.06亿元,投资于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港股03908))定向发行的“XX-中金-广发QDII定向资金管理计划”并定向投资于香港某公司非公开发行的私募债券,最终投向LCW公司的油气田资产。天津汉红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汉红)为上述资产管理计划出具了收益补足的承诺函。中国农业银行(港股01288)北京分行(以下简称农行北分)作为客户理财顾问向天津汉红收取2.5%的理财顾问费,推荐了优先级份额客户:中金公司作为定向计划管理人收取管理费1%,同时按私募债券金额收取佣金0.2%。该公司未与天津汉红签订任何投资顾问合作协议,并承诺保本保收益,以多层嵌套的方式,涉嫌公开募集资金。

处理措施:

因涉嫌非法集资,中基协暂停受理其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暂停期限为三个月,并将该案移送证监会调查。相关案卷已移送公安机关,已刑事立案。

相关法律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刑法》。

二、 有限合伙人不可直接担任基金管理人或通过代持成为管理人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即有限合伙人(LP)不能执行合伙事务、不能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这些行为仅能由普通合伙人(GP)行使。

根据目前的规定,在有限合伙型基金中,基金管理人可以由GP担任,也可以委托有管理资质的第三方担任。但是否可以由LP担任呢?这个问题的关键是基金管理事务是否属于执行合伙事务或者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管理人职责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依法募集资金,办理产品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二)办理产品登记备案手续。

(三)对所管理的不同产品受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四)按照产品合同的约定确定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五)进行产品会计核算并编制产品财务会计报告。

(六)依法计算并披露产品净值,确定申购、赎回价格。

(七)办理与受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八)保存受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九)以管理人名义,代表投资者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十)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从基金管理人的职责上来看,管理人行使的依然是执行合伙事务或者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不管是与基金有关的投资人、监管机构还是业务相对方等,往来的对接人均代表的是所管理的基金,那么就说明基金管理人依然是执行合伙事务的普通合伙人,不能由LP来担任。

三、 不得从事直接借贷、民间借贷,也不得做“名股实债”、“名基实贷”产品

1、 不得从事直接借贷、民间借贷

虽然直接借款模式被禁止,但是委托贷款、信托贷款还存在空间。另外,实践中还存在不少通过私募基金通过有限合伙或者有限公司作为通道绕开专业化经营或者不得做直接放贷的限制。

2、 不得做“名股实债”、“名基实贷”产品

银行理财资金投资产业基金时,均会将产品设计为类似于贷款,要求有定期的回款,并通过各种保障措施以实现本金和收益不受损。具体的方式包括:

在定期回款上,产业基金在投资项目公司时设计成“小股大债”,并要求按月或者按季度支付固定的利息;如果产业基金投资的是纯粹的股权,则通过“股权管理费”等方式定期支付一笔款项(类似于利息)。

在保障措施上,往往要求大股东或者第三方远期以一定的金额回购产业基金持有的股权(即明股实债),或者在产业基金层面要求劣后方回购优先级(银行理财等)的基金份额(这可以理解为“明基实债“)。




海通证券团队介绍

2021年新财富策略研究行业*分析师公布:第一名海通证券,第二名天风证券(601162),第三名长江证券。




海通证券二期官方下载

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近日披露的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13年9月24日至2020年6月3日,刘某任职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期间,‍

违反《证券法》关于禁止从业人员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规定,被罚没超1亿元。

截图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1

违法炒股交易

近147亿元

据《行政处罚决定书》,2013年9月24日至2020年6月3日期间,刘某先后任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投资经理、权益投资部副总监(主持工作),为证券从业人员。

2013年9月24日至2020年6月3日期间,刘某先后利用“秦某珍”海通证券信用账户、“许某兰”海通证券信用账户、“周某玲”海通证券信用账户、“王某华”海通证券普通账户及“毛某东”海通证券信用账户(以下简称“秦某珍”等5个证券账户)持有、买卖股票,通过刘某个人使用的手机和电脑设备委托下单共计24623笔,占总委托下单笔数的89.37%,累计交易金额14,682,496,752.69元,盈利54,638,669.34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情况说明、相关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询问笔录及交易所计算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截图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证监会上海监管局认为,刘某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利用“秦某珍”等5个证券账户持有、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条第*关于禁止从业人员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违法行为。

2

当事人申辩

罚款金额过高

刘某及其代理人在两次听证会和陈述、申辩材料中提出,本案盈亏计算不当,刘某使用证券账户内资金由刘某和毛某东共同出资,收益部分归毛某东,建议重新计算本案盈亏。

截图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刘某及其代理人认为,刘某的案涉违法行为分为3个阶段。

其中,2013年9月24日至2015年5月期间,刘某买卖股票的行为已过行政处罚追责时效;2015年6月至2019年12月期间,刘某买卖股票的行为应认定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不应认定为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根据从轻和特别法优先的法律适用原则,应当适用《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3日期间,刘某已将毛某东、王某华、周某玲等3人的证券账户、银行卡、U盾等全部交给了毛某东,由毛某东自行交易,不存在违法行为,不应予以行政处罚。

同时,刘某存在自动中止违法行为的从轻情节,建议对刘某予以从轻处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确定的罚款金额过高,远超当事人承受能力。

3

监管部门认定

处罚幅度适当

经复核,证监会上海监管局认为,结合在案证据,2013年9月24日至2020年6月3日期间,刘某先后利用的“秦某珍”等5个证券账户的资金来源于刘某。没有证据显示证券账户内资金存在由毛某东出资、收益归毛某东的情况。本案盈亏计算并无不当。

截图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刘某在2013年9月24日至2020年6月3日近7年的时间内先后利用“秦某珍”等5个证券账户持有、买卖股票的行为构成一个违法行为整体。

本局于2020年8月对本案进行立案调查,并未超过追责时效。2013年9月至2020年6月期间,刘某存在利用他人证券账户持有、买卖股票的行为,该行为持续到现行《证券法》施行之后。

2014年修正的《证券法》及现行《证券法》均禁止证券从业人员违法持有、买卖股票行为,且对该行为处罚幅度未作调整,故不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3日期间,案涉的“毛某东”海通证券信用账户、“周某玲”海通证券信用账户和“王某华”海通证券普通账户3个账户虽由毛某东操作,但其操作是为刘某服务,账户资金来源于刘某,涉案期间证券账户中的股票实际持有人为刘某,认定该涉案期间刘某行为违法无误。

证监会上海监管局认为,对刘某处罚建议已综合考虑了违法事实、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的处罚幅度适当。结合在案证据,刘某并未主动中止违法行为。刘某提出的家庭情况困难,不属于《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刘某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决定:责令刘某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刘某违法所得54,638,669.34元,并对刘某处以54,638,669元罚款。

中国新闻网(

监制:牟彦秋 程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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