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学校绩效工资分配的意见」

2025-04-21 14:05:03 证券 xcsgjz

本文摘要: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 〖One〗义务教育学校实行绩效工资制度的指导原则是基于教师上年度12月的基本工资以...

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

〖One〗义务教育学校实行绩效工资制度的指导原则是基于教师上年度12月的基本工资以及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具体来说,义务教育教师的津贴补贴标准,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和财政部门规定,确保其平均工资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水平。绩效工资的总量会根据教师基本工资和所在县级公务员津贴补贴调整同步调整。

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相关政策

〖One〗在200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通知(厅字〔2005〕10号)之前,义务教育学校已经发放的改革性补贴,如超出标准或范围的,将暂时保留,但不纳入绩效工资范畴,需另行制定规范。在新的规范出台前,任何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现有项目的提升标准或扩发范围都将暂停实施。

〖Two〗从2009年1月1日起,义务教育学校的正式工作人员开始实施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适用范围及时间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由县级以上人事和财政部门确定,教师津贴补贴水平需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水平。总量随基本工资和公务员津贴补贴调整而调整,农村学校享有适当倾斜。

〖Three〗一)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管理以县为主、经费省级统筹、中央适当支持的原则,确保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资金落实到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内容

广西壮族自治区针对义务教育学校实施了绩效工资的实施方案,旨在落实国家政策和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改革。以下是具体规定:实施范围和时间:从2009年1月1日起,所有在国家规定范围内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将开始实施绩效工资。

实施范围和时间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一)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核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的实施方案,文件编号为桂政办发〔2009〕170号。这个意见旨在具体实施义务教育法,是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部分,体现了对全区义务教育教师的关怀,特别是对农村教师工资待遇的保障。

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具体内容

实施范围:义务教育学校的所有工作人员,按照国家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执行。农村学校和条件艰苦的学校会得到适当的倾斜。 总量水平核定:绩效工资总量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财政部门根据教师平均工资水平确定,与公务员津贴补贴同步调整。

三)学校绩效工资应专款专用,分账核算。绩效工资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具体发放方式按地方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实行工资财政统一发放的地方,基础性绩效工资按规定程序直接划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奖励性绩效工资经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划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

绩效工资纳入财政预算,经费管理严格,严格执行免学杂费规定,国有资产统一管理,严禁乱收费。学校需专款专用,绩效工资以银行卡形式发放。省级和市县级政府负责制定实施办法,报上级备案并批准后执行。

学校绩效工资分配方案

〖One〗在这次增加的教师津补贴工资中,分为基础性津补贴和奖励性津补贴,对履行了岗位职责、完成了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的教师,全额发放基础性工资,奖励性津补贴(每人每月400元)作为教师绩效工资,由学校统一管理支配,以体现岗位责任和工作业绩。

〖Two〗绩效工资的分配 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 基础性绩效工资占总量的70%,用于设立岗位津贴项目,按月纳入工资统一发放。 奖励性绩效工资占30%,包括班主任津贴、超课时津贴、教育教学成果奖等,根据工作量和实际贡献自主确定分配。

〖Three〗公司聘请人员除不享受超课时津贴外,凡承担较多教学任务者可以参加学校其他绩效分配,并免除伙食费,每月发放校龄津贴(从承担教学工作日起算,每年50元递增,本学期止章钦第三年150元,zz第二年100,zz第一年50)。最后,所有与本方案不符的以前相关制度,将按照此方案执行。

〖Four〗对口升学成绩、统考成绩、教考分离成绩计算绩效工资。毕业生技能鉴定、就业、培训、鉴定工作影响绩效工资。管理人员、工勤岗按目标考核分数计算绩效工资。岗位绩效工资发放 岗位绩效工资按月和学期考核相结合,各科室计算汇总,校长审核,公示后由财务室按月和学期发放。

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绩效工资的分配

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的绩效工资制度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两大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占总量的70%,主要依据地区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和岗位职责等因素确定,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财政和教育部门共同规定,通常按月发放。这部分工资的分配标准清晰,旨在反映基本工作保障。

教育部发布的关于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强调了绩效工资分配政策在深化教育人事改革中的关键作用。从2009年1月1日起,义务教育学校开始实施这一政策,体现了对教育事业的优先发展和教师队伍的高度重视。

实施范围:义务教育学校的所有工作人员,按照国家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执行。农村学校和条件艰苦的学校会得到适当的倾斜。 总量水平核定:绩效工资总量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财政部门根据教师平均工资水平确定,与公务员津贴补贴同步调整。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转发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教育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这份文件,正式编号为国办发[2008]133号,旨在规范和优化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的薪酬分配机制,以激励和保障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和教育质量的提升。

学校制定分配办法需征求教职工意见,经学校领导班子研究和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开。校长的绩效工资由主管部门根据考核结果确定,纳入总量范围。原有改革性补贴暂不纳入绩效工资,另有规范办法。班主任津贴合并至绩效工资中,完全中学非义务教育教师津贴补贴由学校自行考虑。

义务教育学校实行绩效工资制度的指导原则是基于教师上年度12月的基本工资以及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具体来说,义务教育教师的津贴补贴标准,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和财政部门规定,确保其平均工资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水平。绩效工资的总量会根据教师基本工资和所在县级公务员津贴补贴调整同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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