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美天然气期货行情实时)

2022-07-30 12:33:28 股票 xcsgjz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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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12月2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江西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中航证券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关于对王晓峰、陈腾龙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和关于对吴小红、康云龙、马仕东、邢永涛采取监管谈话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二十七条第*、《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第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8]31号)第二十六条、《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监机构字[2003]260号)第七条等规定。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江西监管局决定对中航证券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王晓峰、陈腾龙在各自担任分管中航证券私募资管业务的高管期间,公司发生上述违规情形,二人对此均负有管理责任。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江西监管局决定对王晓峰、陈腾龙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公司上述违规情形发生时,吴小红担任中航证券资产管理部负责人,康云龙担任中航证券资管业务部负责人,马仕东、邢永涛担任相关资管产品投资经理,四人对此均负有直接责任。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江西监管局决定对吴小红、康云龙、马仕东、邢永涛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

相关法规: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审慎经营的原则,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防范和控制风险。

证券公司应当对分支机构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不得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管理分支机构,也不得将分支机构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给他人经营管理。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三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客户利益至上原则,恪尽职守,谨慎勤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服务实体经济,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遵守审慎经营规则,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确保业务开展与资本实力、管理能力及风险控制水平相适应。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资产管理计划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计划净资产的200%,分级资产管理计划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计划净资产的140%。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将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投资于本机构、托管人及前述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并应当遵循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事先取得投资者的同意,事后告知投资者和托管人,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范利益冲突,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除前款规定外,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不得将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直接或者通过投资其他资产管理计划等间接形式,为本机构、托管人及前述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提供或者变相提供融资。全部投资者均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专业投资者且单个投资者投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并且事先取得投资者同意的资产管理计划除外。

《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七条:证券公司内部控制应当贯彻健全、合理、制衡、独立的原则,确保内部控制有效。

(一)健全性:内部控制应当做到事前、事中、事后控制相统一;覆盖证券公司的所有业务、部门和人员,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确保不存在内部控制的空白或漏洞。

(二)合理性:内部控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与证券公司经营规模、业务范围、风险状况及证券公司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三)制衡性:证券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前台业务运作与后台管理支持适当分离。

(四)独立性:承担内部控制监督检查职能的部门应当独立于证券公司其他部门。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托管人、销售机构和投资顾问等服务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及中国证监会其他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中航证券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开展私募资管业务时存在公司资管产品违规参与结构化发债、债券投资交易管控不严、关联交易管理流程不完整、人员执业及离职注册管理不到位等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二十七条第*、《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第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8]31号)第二十六条、《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监机构字[2003]260号)第七条等规定。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自收到本监管措施决定之日起20天内予以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西证监局

2021年11月30日

江西证监局关于对王晓峰、陈腾龙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王晓峰、陈腾龙:

经查,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在开展私募资管业务时存在公司资管产品违规参与结构化发债、债券投资交易管控不严、关联交易管理流程不完整、人员执业及离职注册管理不到位等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二十七条第*、《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第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8]31号)第二十六条、《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监机构字[2003]260号)第七条等规定。

王晓峰、陈腾龙在各自担任分管中航证券私募资管业务的高管期间,公司发生上述违规情形,二人对此均负有管理责任。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对王晓峰、陈腾龙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江西证监局关于对吴小红、康云龙、马仕东、邢永涛采取监管谈话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吴小红、康云龙、马仕东、邢永涛:

公司上述违规情形发生时,吴小红担任中航证券资产管理部负责人,康云龙担任中航证券资管业务部负责人,马仕东、邢永涛担任相关资管产品投资经理,四人对此均负有直接责任。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吴小红、康云龙、马仕东、邢永涛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

2021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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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属于

中新财经6月10日电 证监会网站10日发布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经查,证监会发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行为:一是2015年设立中信证券海外投资有限公司,未按照当时《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报我会批准。二是未按期完成境外子公司股权架构调整工作,存在控股平台下设控股平台、专业子公司下设专业子公司、特殊目的实体(SPV)下设子公司、股权架构层级多达8层等问题。三是存在境外子公司从事房地产基金管理等非金融相关业务和返程子公司从事咨询、研究等业务的问题。

证监会表示,上述情况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境外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等规定,反映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管理、内部控制存在一定缺失。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境外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改正,并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深圳证监局提交整改报告。(完)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是部门规章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司法部 财政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22〕37号

现公布《关于加强注册制下中介机构廉洁从业监管的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司法部 财政部

2022年5月31日

关于加强注册制下中介机构廉洁从业监管的意见

为切实加强对注册制下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发行上市相关业

务活动的廉洁从业监管,一体推进惩治金融腐败和防控金融风险,持续净化资本市场生态,为注册制改革提供有力保障,根据《证券法》《律师法》《注册会计师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关于注册制下督促证券公司从事投行业务归位尽责的指导意见》等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司法部、财政部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工作安排提出以下意见。

一、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投资银行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的证券服务业务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要求,不断加强廉洁从业管理和风险防范,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廉洁自律、公平竞争,自觉营造和维护风清气正的企业文化和行业文化,珍视行业声誉。

二、证券公司应在公司层面建立健全廉洁从业管理领导机制和基本制度安排,鼓励证券公司将廉洁从业管理目标和总体要求等纳入公司章程。证券公司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廉洁从业管理职责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公司廉洁从业违法违规问题承担领导责任,各级负责人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管理责任。证券公司应当指定内部控制相关部门对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廉洁从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证券公司应结合组织形式充分发挥党建工作对廉洁从业管理的引领作用。

三、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系统评估和识别廉洁从业风险点,将廉洁从业风险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制定全面有效的事前防范、事中管控、事后追责体系机制,完善廉洁从业内部规则,全面覆盖业务各环节和岗位,并定期开展廉洁从业情况内部检查,每年应当不少于一次。

四、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财务纪律和内部流程,充分发挥内审稽核等部门作用,重点对业务收入、成本费用支出、薪酬奖金、资金往来等项目中的异常情形加强审查核查,堵塞财务管理漏洞。严格杜绝账外账、“小金库”等不规范行为。

五、证券公司应当对从业人员加强廉洁培训和教育,建立健全廉洁从业承诺制度,树立全员廉洁从业理念,培育廉洁从业文化。证券公司应当对从业人员廉洁从业情况进行定期考察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人员聘用、晋升、离任、薪酬等事项的重要考量因素。从业人员因廉洁从业问题被开除或辞退的,或被证监会系统以外单位追责的,证券公司得知情况后应当及时向公司所在地证监局报告。

六、证券公司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和内部问责机制,不得将从业人员薪酬收入与其承做或承揽的项目收入直接挂钩,不得以业务包干等过度激励方式开展投资银行业务,应当在劳动合同、内部制度中明确,对存在廉洁从业违法违规行为的从业人员,可采取要求其退还与违规行为相关的全部或部分奖金,或者停止对其实施长效激励措施等问责措施。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其他中介机构参照执行。

七、证券公司应当加强利益冲突审查,将审查机制贯穿投资银行业务全流程,对从业人员及其配偶、利害关系人是否存在违规从事证券、基金和未上市企业股权投资的情形进行审查,建立健全回避制度并严格执行,从源头上防范廉洁从业风险。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其他中介机构参照执行。

八、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投资银行业务过程中,应当遵循证监会及交易所有关沟通交往规定,不得以不

正当方式教唆、指使、协助他人干预影响审核,不得在项目申报、审核、注册过程中通过利益输送、行贿等方式“围猎”监管审核人员,不得利用证监会系统在职人员或离职人员及其近亲属等关系或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其他中介机构参照执行。

九、证券公司在投行项目股东穿透等事项核查中,应当重点对证券公司*管理人员和经办人员、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不当入股行为进行严格审查,防范突击入股、利益输送、“影子股东”、违规代持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现违法违纪线索的,应及时向公司所在地证监局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其他中介机构参照执行。

十、证券公司应当加强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证券发行询价定价信息等内幕信息和未公开信息的管理,建立健全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完善信息隔离墙机制,禁止传播泄露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切实防范利用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从事串通报价、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其他中介机构参照执行。

十一、证券公司应当强化公平竞争意识,不得以明显低于行业定价水平、利益输送、商业贿赂、不当承诺等不正当竞争方式招揽业务,不得从事其他违反公平竞争、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其他中介机构参照执行。

十二、证券公司应当加强对聘请各类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的廉洁风险防范,制定规范聘用第三方的制度,明确资质条件和遴选流程,确保相关聘请行为合法合规,并依据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禁止利用聘请第三方进行利益输送、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其他中介机构参照执行。

十三、证券公司应当严格按照《证券公司投资银行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相关要求,建立健全投资银行业务“三道防线”,充分发挥监督制衡作用。不得在项目申报、审核、发行承销过程中通过欺诈、胁迫发行人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协助发行人隐瞒财务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不得在证券发行过程中协助发行人直接或间接认购自己发行的债券,不得以返费、代持、违规配售等方式输送或谋取不正当利益。

十四、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时,应当严格执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职业道德守则,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严格遵守独立性原则,充分发挥审计鉴证作用,保持职业怀疑,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发表恰当的审计意见,严格执行签字会计师和关键审计合伙人定期轮换制度。不得因偏见、利益冲突或他人的不当干预而影响职业判断,不得参与财务造假。

十五、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时,应当建立健全分工合理、权责明确、相互制衡、有效监督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廉洁从业和风险防控要求,加强对本所从业人员的管理,督促律师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按照诚实、守信、独立、勤勉、尽责的从业准则,依法审慎履行核查验证义务,保证制作、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防止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谋求或输送不正当利益。

十六、中国证监会、司法部、财政部依据相关法规加强对中介机构廉洁从业监管,对中介机构落实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廉洁从业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主管部门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并依据有关规定向纪检监察机构转交违法违纪线索。对中介机构主动发现、主动报告、主动处理廉洁从业违法违规问题的,可依法依规从轻或减轻相关机构或人员的责任。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自律组织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采集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廉洁从业相关诚信信息,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十七、本意见所称投资银行业务是指股票、存托凭证、债券等证券发行承销、保荐,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非上市公众公司推荐,及资产证券化等其他具有投资银行特性的业务。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基金子公司等为投资银行业务提供专业服务的廉洁从业要求,参照本意见执行。

司法部、财政部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中介机构廉洁从业监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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