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结算有关法律规定〖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

2025-04-04 3:08:29 证券 xcsgj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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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为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的结算活动提供了重要依据,确保了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和各方权益的保障。它的实施对于维护建筑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现行有效)是一部由财政部和建设部(已撤销)共同发布的部门规范性文件,旨在维护建设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

3、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依据合同约定及国家相关规定,对建设工程的进度、质量和造价等进行确认后,进行工程价款的支付和结算行为。为规范这一行为,制定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民法典对工程款支付的规定

法律分析:民法典对工程款支付的规定如下: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法律主观:工程款支付的法律规定是:工程款在建筑工程中的重要部分,工程款按支付阶段的不同通常可分为预付款、进度款、竣工结算款和质保金,一般由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法律客观:《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法律分析:按月结算与支付:即实行按月支付进度款,竣工后清算的办法。分段结算与支付: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支付工程进度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二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

法律分析: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通过查询相关资料显示:第三人完成承揽人交付的工程款由定作人支付。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则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因此,第三人完成了承揽人交付的工程并向定作人交付了工程成果,那么定作人应当向承揽人支付工程款。

因为工程款金额一般较大,现金支付容易补认定为业务不真实,存在较高的税务风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六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内容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指的是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国务院财政部门、各级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管理。

结算方式:明确工程价款的支付方式,如分期付款、竣工后一次性结算等。工程进度款的结算:规定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条件、支付比例及支付时间。竣工验收与结算:详细说明了竣工验收的程序和标准,以及竣工后工程价款的最终结算要求。

办法概述本办法主要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的结算行为,确保工程价款的及时支付与合理结算,维护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具体内容结算原则。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应遵循合法、合规、公平、诚信的原则,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结算方式。

工程结算方式法律如何规定的呢

按月定期结算。按月定期结算是指每月由施工企业提出已完成工程月报表,连同工程价款结算账单,经建设单位签证,交建设银行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方法。分段结算。分段结算是指以单项工程为对象,按施正形象进度将其划分为不同施工阶段,按阶段进行工程价款结算。竣工后一次结算。

分段结算;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进行结算。法律依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工程进度款结算方式按月结算与支付。即实行按月支付进度款,竣工后清算的办法。

按月结算与支付。即实行按月支付进度款,竣工后清算的办法。合同工期在两个年度以上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分段结算与支付。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支付工程进度款。具体划分在合同中明确。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壹〗、根据现行有效的政策文件,该办法是为了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的结算活动,保障工程发包方与承包方的合法权益,明确二者之间的经济责任而制定的。详细内容解释办法的适用范围:该办法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价款的结算活动,包括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公路工程等。

〖贰〗、《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现行有效)是一部由财政部和建设部(已撤销)共同发布的部门规范性文件,旨在维护建设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

〖叁〗、《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颁布,自1999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一个重要法规文件。该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价款结算原则:按照政府定价、合同约定、市场行情等原则,进行建设工程价款的结算。

〖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概述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依据合同约定及国家相关规定,对建设工程的进度、质量和造价等进行确认后,进行工程价款的支付和结算行为。为规范这一行为,制定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关于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何规定

工程完工后,双方应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事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提高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同时,在确保不超出工程总概(预)算以及工程决(结)算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下,除按合同约定保留不超过工程价款总额3%的质量保证金外,进度款支付比例可由发承包双方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指的是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国务院财政部门、各级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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