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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7月12日讯 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了关于对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拉萨柳梧新区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决定书显示,经查,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拉萨柳梧新区证券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
一、2021年存量客户回访321户,回访结果异常客户1户,为非本人接听。总部2021年12月16日要求营业部对回访结果异常的客户进行核查处理,并要求安排专人妥善保存回访记录备查。2021年12月17日至检查当日,营业部未对该异常客户进行核查处理。
二、营业部2018年5月14日向西藏证监局报备开展期货IB业务,2名具备资质的人员为王某一和王某二。2021年8月王某二转为合规岗。营业部不具备期货IB业务的展业条件。但于2021年10月19日为马某某苏客户、2021年11月4日为马某乃客户开通了IB业务。
三、营业部于2022年4月16日对投资者王某开展了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重新测评,测评结果为C1。但王某于2022年4月19日至5月30日期间交易了风险等级高于R1的产品。
上述行为分别违反《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第三条,《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第五条、第十六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7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七十条、《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第八条、《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第三十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西藏证监局对该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官网显示,2007年,太平洋证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简称太平洋,证券代码601099.SH。截至2022年3月底,公司总资产达177亿元,净资产达97亿元。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七十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经营管理混乱、设立账外账或者进行账外经营、拒不执行监督管理决定、违法违规的证券公司,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的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
(二)对证券公司及其有关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给予谴责;
(三)责令处分有关责任人员,并报告结果;
(四)责令更换董事、监事、*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五)对证券公司进行临时接管,并进行全面核查;
(六)责令暂停证券公司或者其境内分支机构的部分或者全部业务、限期撤销境内分支机构。
证券公司被暂停业务、限期撤销境内分支机构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置客户、处理未了结的业务。
对证券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合规负责人已经依法履行制止和报告职责的,免除责任。
《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第三十条:证券公司违反本办法第三章业务规则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限期整改、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逾期未改正,其行为可能危及期货公司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期货公司终止与该证券公司的介绍业务关系。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督管理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拉萨柳梧新区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拉萨柳梧新区证券营业部:
经查,你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
二、营业部2018年5月14日向我局报备开展期货IB业务,2名具备资质的人员为王某一和王某二。2021年8月王某二转为合规岗。营业部不具备期货IB业务的展业条件。但于2021年10月19日为马某某苏客户、2021年11月4日为马某乃客户开通了IB业务。
上述行为分别违反《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第三条,《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第五条、第十六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7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七十条、《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第八条、《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第三十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你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你营业部应高度重视,认真学习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整改,完善内部控制,强化合规管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并于收到本行政监管措施一个月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在日常监管中持续关注你营业部的整改情况。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西藏证监局
2022年7月11日
导读:
据7月20日中钢网数据信息显示,今日钢材价格主主稳涨跌。午后期螺收盘上移,商家心态平平,多投机需求为主,了解到终端接单能力偏差,原材料坚挺也难提振好转。供大于求格局未改,市场高位风险仍存。预计明日钢材价格或稳中调整。
1
7月20日建材价格:主稳个调;
今建材价格主稳个调,幅度10-30,市场观望心态较重,虽然库存处于逐步下降态势,但就当前的下游需求量,并不能推动价格持续上涨,预计短期价格将以小幅震荡为主;
2
7月20日热轧板卷价格:涨跌都有;
今全国热卷涨跌都有,幅度10-60,现货挺价意愿一般,成交议价为主,下游按需采购,观望情绪浓厚,需求跟进乏力,商户价格根据出货情况变动,综合来看,预计热轧板卷市场窄幅弱调为主;
3
7月20日冷轧板卷价格:小幅调整;
今全国冷轧小幅调整,幅度10-50元,虽期货持红震荡,但现货市场整体成交一般,下游终端拿货谨慎,表现疲软,目前市场整体库存略显高位,预计明日市场价格主稳为主;
4
7月20日中厚板价格:稳中偏弱;
今全国中厚板稳中偏弱,调整幅度10-50,因市场出货乏力高位多显著回落,虽盘面上行,但终端观望态度明确,成交较淡,整体去库存速度缓慢,料短期主稳个调;
5
7月20日热带价格:涨跌均现;
今全国带钢涨跌均现,幅度20-50,期盘面持红高位震荡,市场心态面偏坚挺,高位资源几乎零成交,仅低位有刚需拿货操作。考虑观望氛国浓厚,料明稳中调整;
6
7月20日型材价格:主稳个调;
今型价主稳个调,幅度20-70,坯料稳定,需求弱势,期螺震荡走势,成交总体偏淡,商家心态谨慎,价格上行乏力;
7
7月20日管材价格:持稳运行;
今日全国焊管持稳运行,幅度50,今期货高位震荡支撑,管厂检修不断厂内库存小幅下降,下游实际需求未见改善,整体成交一般,考虑缺乏刚需支持,管材价格易跌难涨,预计明日管材市场偏稳调整。
北京6月13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关于对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经查,信达证券存在未完成香港控股平台的设立、返程参股公司建信国贸(厦门)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未完成清理、未按照《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境外办法》)的规定修改境外子公司的公司章程。此外,《境外办法》给予了长达3年的整改时限,但信达证券在整改时限内工作进展缓慢,对相关监管承诺事项的作出和执行较为随意,对监管相关规定的落实明显不够到位。
信达证券上述情况违反了《境外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第十三条第*、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等规定,反映出信达证券合规管理、内部控制存在较大缺陷。
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和《境外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现责令信达证券改正,并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北京证监局提交整改报告。
中国证监会同日公布的关于对祝瑞敏、吴立光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显示,祝瑞敏作为信达证券分管境外子公司的*管理人员、吴立光作为信达证券合规负责人,对相关违规行为负有领导责任。按照《境外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祝瑞敏、吴立光采取监管谈话措施。
中证协网站显示,祝瑞敏于2019年7月24日在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登记的执业岗位为一般证券业务,登记状态为正常。
信达证券网站披露的2021年年度财务报告显示,祝瑞敏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经营管理混乱、设立账外账或者进行账外经营、拒不执行监督管理决定、违法违规的证券公司,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的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
(二)对证券公司及其有关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给予谴责;
(三)责令处分有关责任人员,并报告结果;
(四)责令更换董事、监事、*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五)对证券公司进行临时接管,并进行全面核查;
(六)责令暂停证券公司或者其境内分支机构的部分或者全部业务、限期撤销境内分支机构。
证券公司被暂停业务、限期撤销境内分支机构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置客户、处理未了结的业务。
对证券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合规负责人已经依法履行制止和报告职责的,免除责任。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第八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在境外设立、收购子公司或者参股经营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拟设立、收购子公司和参股经营机构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具有完善的证券法律和监管制度,已与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签定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二)最近3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最近 1 年未因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等原因被采取重大监管措施,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的情形;
(三)财务状况及资产流动性良好,证券公司净资产不低于60亿元人民币,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净资产不低于6亿元人民币;持续经营原则满2年;最近12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如有)持续符合规定,且在境外设立、收购子公司和参股经营机构后各项风险控制指标仍然符合规定;
(四)法人治理结构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完善且能够有效覆盖拟在境外设立、收购的子公司和参股的经营机构;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境外子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在境内从事经营性活动,为境外子公司提供后台支持或者辅助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活动除外。
境外子公司在境内设立机构,从事后台支持或者辅助等中国证监会认可活动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事先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并持续完善覆盖境外机构的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要求境外子公司的合规负责人和风险管理负责人每年度结束后 30 个工作日内,向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报送年度合规专报和风险测评专报。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合规负责人、风险管理负责人应当对上述专报进行审查,并签署审查意见。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在境外设立、收购子公司或者参股经营机构,以及对境外子公司和参股经营机构的管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可以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改正、监管谈话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施行前,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已经获准设立、收购子公司或者参股经营机构的,应当在本办法施行后36个月内,逐步规范,达到本办法的相关要求。逾期未达到要求的,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依法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其中,对于已经存在的股权架构不符合要求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降低组织架构复杂程度,简化法人层级,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认可。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不得在境外经营放债或类似业务。已经开展上述业务的,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不得新增上述业务,存量业务到期终结。
以下为全文:
关于对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行为:一是未完成香港控股平台的设立。二是返程参股公司建信国贸(厦门)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未完成清理。三是未按照《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境外办法》)的规定修改境外子公司的公司章程。此外,《境外办法》给予了长达3年的整改时限,但你公司在整改时限内工作进展缓慢,对相关监管承诺事项的作出和执行较为随意,对监管相关规定的落实明显不够到位。
上述情况违反了《境外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第十三条第*、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等规定,反映出你公司合规管理、内部控制存在较大缺陷。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和《境外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改正,并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北京证监局提交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2年6月2日
关于对祝瑞敏、吴立光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祝瑞敏、吴立光:
经查,我会发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行为:一是未完成香港控股平台的设立。二是返程参股公司建信国贸(厦门)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未完成清理。三是未按照《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境外办法》)的规定修改境外子公司的公司章程。此外,《境外办法》给予了长达3年的整改时限,但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整改工作进展缓慢,整改积极性不够;对相关监管承诺事项的作出和执行较为随意。
上述情况违反了《境外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第十三条第*、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等规定,反映出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管理、内部控制存在较大缺陷。祝瑞敏作为公司分管境外子公司的*管理人员、吴立光作为公司合规负责人,对相关违规行为负有领导责任。按照《境外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们采取监管谈话措施。请于2022年6月9日15时0分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会(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A座17层)接受监管谈话。
2022年6月2日
中新财经6月10日电 证监会网站10日发布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经查,证监会发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行为:一是2015年设立中信证券海外投资有限公司,未按照当时《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报我会批准。二是未按期完成境外子公司股权架构调整工作,存在控股平台下设控股平台、专业子公司下设专业子公司、特殊目的实体(SPV)下设子公司、股权架构层级多达8层等问题。三是存在境外子公司从事房地产基金管理等非金融相关业务和返程子公司从事咨询、研究等业务的问题。
证监会表示,上述情况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境外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等规定,反映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管理、内部控制存在一定缺失。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境外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改正,并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深圳证监局提交整改报告。(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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