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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新修订的《证券法》的贯彻落实工作,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20号公布《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对29部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是其中之一。修订内容
八、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修改为:“证券经纪人为证券从业人员,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
第八条第*中“执业注册登记”修改为“登记”。删去第二款。
删去第九条。
第十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证券经纪人应当在执业过程中向客户明示其与证券公司的委托代理关系,并在委托合同约定的代理权限、代理期间、执业地域范围内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第十二条中“第十一条”修改为“第十二条”。
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五条,第*中“证券经纪人证书编号”修改为“登记编号”。
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人档案,实现证券经纪人执业过程留痕。证券经纪人档案应当记载证券经纪人的个人基本信息、代理权限、代理期间、服务的证券营业部、执业地域范围、执业前及后续职业培训情况、执业活动情况、客户投诉及处理情况、违法违规及超越代理权限行为的处理情况和绩效考核情况等信息。”
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协会负责制定有关自律规则,组织或者办理证券经纪人的登记管理相关事宜,并可以对证券公司委托、管理证券经纪人的情况和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自律规则的证券公司和证券经纪人予以纪律处分。
协会建立证券经纪人数据库,向社会公众提供证券经纪人登记信息的查询服务。”
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修改为:“与证券经纪人有关的管理制度,应当至少包括证券经纪人的登记管理、委托合同管理、执业前和后续职业培训、行为规范、报酬计算与支付方式以及本规定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事项等内容;证券经纪人制度启动实施方案,应当至少包括实施该制度的证券营业部的选择标准和确定程序、实施该制度的基本步骤等内容。”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证券经纪人的监管,规范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行为,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证券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员工或者委托公司以外的人员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委托公司以外的人员的,应当按照《条例》规定的证券经纪人形式进行,不得采取其他形式。
前款所称证券经纪人,是指接受证券公司的委托,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的证券公司以外的自然人。
第三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人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对证券经纪人及其执业行为实施集中统一管理,保障证券经纪人具备基本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防止证券经纪人在执业过程中从事违法违规或者超越代理权限、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四条证券经纪人为证券从业人员,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
证券经纪人只能接受一家证券公司的委托,并应当专门代理证券公司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第五条 证券公司应当在与证券经纪人签订委托合同前,对其资格条件进行严格审查。对不具备规定条件的人员,证券公司不得与其签订委托合同。
第六条证券公司与证券经纪人签订委托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平地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委托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证券公司的名称和证券经纪人的姓名;
(二)证券经纪人的代理权限;
(三)证券经纪人的代理期间;
(四)证券经纪人服务的证券营业部;
(五)证券经纪人的执业地域范围;
(六)证券经纪人的基本行为规范;
(七)证券经纪人的报酬计算与支付方式;
(八)双方权利义务;
(九)违约责任。
证券经纪人的执业地域范围,应当与其服务的证券公司的管理能力及证券营业部的客户管理水平和客户服务的合理区域相适应。
第七条证券公司应当对证券经纪人进行不少于60个小时的执业前培训,其中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培训时间不少于20个小时。证券公司应当对证券经纪人执业前培训的效果进行测试。
第八条证券公司应当在与证券经纪人签订委托合同、对其进行执业前培训并经测试合格后,为其向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进行登记。登记事项包括证券经纪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代理权限、代理期间、服务的证券营业部、执业地域范围和公司查询与投诉电话等。
第九条证券经纪人应当在执业过程中向客户明示其与证券公司的委托代理关系,并在委托合同约定的代理权限、代理期间、执业地域范围内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第十条证券经纪人在执业过程中,可以根据证券公司的授权,从事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活动:
(一)向客户介绍证券公司和证券市场的基本情况;
(二)向客户介绍证券投资的基本知识及开户、交易、资金存取等业务流程;
(三)向客户介绍与证券交易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自律规则和证券公司的有关规定;
(四)向客户传递由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与证券投资有关的信息;
(五)向客户传递由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证券类金融产品宣传推介材料及有关信息;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证券经纪人可以从事的其他活动。
第十一条证券经纪人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和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自律规则以及职业道德,自觉接受所服务的证券公司的管理,履行委托合同约定的义务,向客户充分提示证券投资的风险。
第十二条证券经纪人应当在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和证券公司授权的范围内执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替客户办理账户开立、注销、转移,证券认购、交易或者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宜;
(二)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客户的信息,或者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三)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四)采取贬低竞争对手、进入竞争对手营业场所劝导客户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客户;
(五)泄漏客户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六)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担保或者其他便利;
(七)为客户提供非法的服务场所或者交易设施,或者通过互联网络、新闻媒体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八)委托他人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九)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者扰乱市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协会的规定,组织对证券经纪人的后续职业培训。
第十四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人执业支持系统,向证券经纪人提供其执业所需的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五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查询制度,保证客户能够通过现场、电话或者互联网络的方式随时查询证券经纪人的姓名、代理权限、代理期间、服务的证券营业部、执业地域范围及登记编号等信息,能够通过现场或者互联网络的方式查看证券经纪人的照片。
证券公司应当按月或者按季将证券经纪人所招揽和服务客户账户的交易情况及资产余额等信息,以信函、电子邮件、手机短信或者其他适当方式提供给客户。证券公司与客户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六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客户回访制度,指定人员定期通过面谈、电话、信函或者其他方式对证券经纪人招揽和服务的客户进行回访,了解证券经纪人的执业情况,并作出完整记录。负责客户回访的人员不得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活动。
第十七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异常交易和操作监控制度,采取技术手段,对证券经纪人所招揽和服务客户的账户进行有效监控,发现异常情况的,立即查明原因并按照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客户投诉和纠纷处理机制,明确处理流程,妥善处理客户投诉和与客户之间的纠纷,持续做好客户投诉和纠纷处理工作。证券公司应当保证在营业时间内,有专门人员受理客户投诉、接待客户来访。证券公司的客户投诉渠道和纠纷处理流程,应当在公司网站和证券营业部的营业场所公示。
证券经纪人被投诉情况以及证券公司对客户投诉、纠纷和不稳定事件的防范和处理效果,作为衡量证券公司内部管理能力和客户服务水平的重要指标,纳入其分类评价范围。
第十九条证券公司应当将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行为纳入公司合规管理范围,并建立科学合理的证券经纪人绩效考核制度,将证券经纪人执业行为的合规性纳入其绩效考核范围。
证券公司应当将证券营业部对证券经纪人管理的有效性纳入其绩效考核范围。
第二十条证券经纪人在执业过程中发生违反证券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自律规则或者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和行政管理部门规定行为的,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委托合同的约定,追究其责任,并及时向公司住所地和该证券经纪人服务的证券营业部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证券经纪人不再具备规定的执业条件的,证券公司应当解除委托合同。
证券经纪人的行为涉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和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证券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有关监管机构或者行政管理部门;涉嫌刑事犯罪的,证券公司应当及时向有关司法机关举报。
第二十一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人档案,实现证券经纪人执业过程留痕。证券经纪人档案应当记载证券经纪人的个人基本信息、代理权限、代理期间、服务的证券营业部、执业地域范围、执业前及后续职业培训情况、执业活动情况、客户投诉及处理情况、违法违规及超越代理权限行为的处理情况和绩效考核情况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证券公司应当在每年1月31日之前,向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证券经纪人管理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年度与证券经纪人有关的管理制度、内控机制和技术系统的运行和改进情况;
(二)本年度证券经纪人数量的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证券经纪人的数量及在证券营业部的分布情况;
(三)本年度证券经纪人委托合同执行情况、证券经纪人报酬支付和合法权益保障情况;
(四)本年度证券经纪人执业前培训和后续职业培训的内容、方式、时间和接受培训的人数以及下一年度的培训计划;
(五)本年度与证券经纪人有关的客户投诉和纠纷及其处理情况,当前可能出现集中投诉的事项、形成原因及拟采取的化解措施。
第二十三条协会负责制定有关自律规则,组织或者办理证券经纪人的登记管理相关事宜,并可以对证券公司委托、管理证券经纪人的情况和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自律规则的证券公司和证券经纪人予以纪律处分。
协会建立证券经纪人数据库,向社会公众提供证券经纪人登记信息的查询服务。
第二十四条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经纪人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的证券经纪人,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对违反规定或者因管理不善导致证券经纪人违法违规、客户大量投诉、出现重大纠纷、不稳定事件的证券公司,可以要求其提高经纪业务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和有关证券营业部的分支机构风险资本准备计算金额,并依法采取限制其证券经纪人规模等监管措施或者予以行政处罚。
证券公司和证券经纪人的失信行为信息,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系统。
第二十五条证券公司应当将与证券经纪人有关的管理制度、证券经纪人制度启动实施方案报公司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经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现场核查,确认其相关管理制度、内控机制和技术系统已经建立并能有效运行,证券经纪人制度启动实施方案合理可行,证券经纪业务已经满足合规要求后,证券公司方可委托证券经纪人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证券营业部在启动实施证券经纪人制度前,应当将证券公司与证券经纪人有关的管理制度和证券经纪人制度启动实施方案报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接受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的监管。
与证券经纪人有关的管理制度,应当至少包括证券经纪人的登记管理、委托合同管理、执业前和后续职业培训、行为规范、报酬计算与支付方式以及本规定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事项等内容;证券经纪人制度启动实施方案,应当至少包括实施该制度的证券营业部的选择标准和确定程序、 实施该制度的基本步骤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证券公司的员工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
证券公司的证券经纪业务营销人员数量应当与公司的管理能力相适应。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2009年4月1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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抬杠久了,心也就累了,不想争辩,却又不断陷入到无休止的争论中。
前不久,有网友留言说:什么基金收益高,又比较稳健呢?
我想说:人稳健,投资什么都稳健,但是想一想,这话没说出口,有点怼人的意味。
还是说点正经事,说说不同性格的人,该如何投资基金吧,顺便解答一下网友的留言。
说起来稳健的投资,从风险高低就可以看出来,债券第一稳定,但是收益很低,尤其是可转债新规出来后,对刚开户的投资者来说很不友好,需要有2年投资经验,还需要账户里有10万块钱。
基金的安全性适中,有风险,比债券风险高,但是和股票比起来,风险似乎也不怎么高。风险*的还是股票,他涨跌幅度大,很多人喜欢,也有人嫉恨。但是股票就像是个渣男,让人喜欢让人忧。
说到这里,又有人给我留言抬杠了说:风险*的是期货。
我想说的是:普通人投资,投资期货的人,哪里普通了……
稳健的投资,选基金是明智的选择
第一次投资,从基金开始,不是不想投资股票,是股票价格太贵,身边的人都说股票风险高,就从基金开始,一两块一股,买上几百股,亏损了也没关系。
我是个追求先懂道理,再实际行动的人。但是在买基金这件事上,我还是打破了常规。身边人都说基金赚钱,只要持有到一年以上,几乎没有亏损的。
买入之后,我开始了研究的旅程,发现基金真的是门学问,有不同的分类,有不同的风险等级。
比如:宽基,窄基,主动型,被动型,股票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基金,场内基金,场外基金。
面对着这么多的头衔,有点烦,肯定不能把所有的都买一遍,只能选择风险更低,更稳健的指数基金。
指数基金也细分了完全复制型指数和增强型指数。这两者的区别就是一个是加入了人为因素,一个是完全被动增长。
增强型指数会有人为干扰,所以,对于新入的投资者,不建议去投资,风险相对较高,只需要购买完全复制型的指数基金即可。
想要稳健的投资,如果你不懂股票估值,不懂财务报表,也不懂企业护城河,最明智的选择就是选基金,毕竟风险较低,数据表明:持有一年以上的投资者,大部分都是赚钱的,只是多少的问题。
稳健的投资,选指数基金略胜一筹
谁都想投资,都想稳赚不赔的买卖,但是这样的买卖似乎不多,就算是把钱存银行,也不能保证银行不倒闭,虽然这种可能性很小,不代表不存在。
所有的稳健都是相对的,指数基金的稳健,是相对于普通基金和股票来说的,和他们相比,至少指数基金是*的。
和普通基金相比,普通基金有基金经理操盘,而完全复制型指数基金就抛弃了人为的干扰,跟踪指数上涨或者下跌。
和股票比起来,股票除了市场情绪,就是人的个性,很容易冲动投资,而完全复制型指数基金,是冷冰冰的代码程序,只按照事先设定好的规则去走,不会有情绪,更不会冲动。
如何选择指数基金,其实只需要掌握四个步骤就够了:
步骤一:选指数
不是所有的指数基金都是*的,很多小公司,也可以开发跟踪指数的基金。
在选择指数的时候,选择行业龙头即可,如果你不知道谁是龙头,谁更具有代表性,动一动你聪明的大脑。
步骤二:选费率
看上去不起眼的费率,甚至经常被投资者忽略。如果你频繁交易,只是一笔不小的开支,如果你购买的金额足够大,这笔开支也会令人心痛。
选择费率低的,整体来说,ETF和LOF费率较低,如何判断,一般购买的界面都会告诉你,他是什么类型的指数基金。
步骤三:跟踪指数
只有完全跟踪指数的基金,才适合普通人投资。可以查看相关信息,看跟踪误差率是多少,完全跟踪是*。
步骤四:看流动性
如果流动性不好,会出现尴尬的局面,就是涨起来,却迟迟卖不掉,可以查看日交易额,选择日交易额大于一个亿的。那些每天交易只有几千几万的,可以排除。
稳健的投资,不能一拍脑袋做决策
都说性格决定命运,很多决策是不成熟的,一拍脑袋就上了,投资也是如此。
看到别人赚钱了,自己也跟着上,殊不知,人家买的时候价格很低,是赚钱了才告诉你,你跟上,买入的价格就高了,安全边际也就高了,一旦下跌,别人可能赚得少了,而你却亏了。
证券市场是锻炼人的,尤其是想赚钱的人,一定要耐得住寂寞,尤其是看好的股票、基金,如果股息率不错,ROE不错,财报也过得去,估值也是低估,这样的股票和基金,应该是越跌越买的。
跌得多,买得多,成本就越低,只要熬过黎明前的黑暗,看到的一定是耀眼的光明,只可惜,很多人都撑不过黑暗,纷纷割肉。
纷纷割肉这不怪投资者,是因为他们并不知道自己持有的是什么。因为不懂,所以才恐慌,因为恐慌,所以才认为市场坑人。
此时,那位爱抬杠的朋友又出来了说:我怎么不知道自己持有的是什么,是某股票啊!
我想说的是:你除了知道名字,还知道其他吗,知道ROE吗,知道资产负债率吗,知道净利润吗,知道现金流吗,知道有没有财务造假,知道公司的护城河有多宽吗?如果不知道,就去学习一下吧。
写在最后:
指数基金的魅力在于:在低风险的情况下,附送一张通往牛市的火车票,请注意,不是高铁,他没有股票那么猛,他只是普通火车票。
虽然是普快,但是和股票的目的是一样的,在熊市里,他是火种,在牛市里,他是火焰,也可以和股票一样,取得令人满意的收益。
有时候,投资者在熊市的折磨下,苦苦支撑了很久,结果牛市就要来了,甚至牛市都到门口了,投资者却割肉逃跑了。
这就像是1945年当了汉奸,1949年投降了国军......
标准的悲剧啊!
分享 小壹口 壹口合规 2022-04-08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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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个人学习笔记,理解不一定完整、准确,仅供参考。
一般证券从业人员是指:证券公司中董监高以外的从事业务和相关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正式员工、与公司签署委托协议的经纪人、劳务派遣至公司的客服人员等。
01 | 外部兼职
1.部门负责人和分支机构负责人不得在外部兼职。
依据:《证券公司董监高及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部门负责人和分支机构负责人,不得在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参股或者控股的公司以外的营利性机构兼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机构可以要求从业人员不得在外部兼职。
依据:《证券公司董监高及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公司同类或者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条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下列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四)违规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违规兼任可能影响其独立性的职务或者从事与所在机构或者投资者合法利益相冲突的活动…
3.证券经纪人是否可以在其他单位任职?
有观点认为:经纪人可以在“其他证券公司、其他具有利益冲突的营利性机构”以外的其他营利性机构任职。壹口个人认为:经纪人制度发展至今,应当将经纪人视同为劳动合同员工对待和管理。
02 | 内部兼职
1. 电脑部门、财务部门、监督检查部门与业务部门的人员不得相互兼任,资金清算人员不得由电脑部门人员和交易部门人员兼任。
依据:《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十六条。
2. 合规管理人员可以兼任与合规管理职责不相冲突的职务。合规风险管控难度较大的部门和分支机构应当配备专职合规管理人员。
依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第二十三条。
海南局曾发通知对该条做了进一步解释:专职合规管理人员原则上只能承担合规管理职责,因所属部门或分支机构需要,可以承担风控、法务相关职责,可兼任客户回访、人事管理等综合行政工作。但不得从事营销、客户账户及客户资金存管等业务活动;不能承担业务、财务、信息技术等于合规管理职责相冲突的职责;不能从事业务复核、财务出纳等工作;不得由分支机构负责人兼任。
3. 证券公司及其他子公司与私募基金子公司存在利益冲突的人员不得在私募基金子公司、下设的特殊目的机构和私募基金兼任董事、监事、*管理人员、投资决策机构成员;其他人员兼任上述职务的,证券公司应当建立严格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防范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和道德风险。证券公司从业人员不得在私募基金子公司、下设的特殊目的机构和私募基金兼任除前款规定外的职务。
依据:《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管理规范》第二十五条。
4.证券公司及其他子公司与另类子公司存在利益冲突的人员不得兼任另类子公司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投资决策机构成员;其他人员兼任上述职务的,证券公司应当建立严格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防范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和道德风险。证券公司从业人员不得在另类子公司兼任除前款规定外的职务。
依据:《证券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管理规范》第二十五条。
03 | 兼职之特殊规定
一、经纪业务
1. 从事技术、风险监控、合规管理的人员不得从事营销、客户账户及客户资金存管等业务活动;营销人员不得经办客户账户及客户资金存管业务;技术人员不得承担风险监控及合规管理职责。
依据:《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第四条。
2. 经纪人、营销人员不得担任见证人员
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非现场开户实施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见证人员应当为与开户代理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作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开户代理机构营销人员不得担任见证人员。
3. 负责客户回访的人员不得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活动。
依据:《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2020年修订)》第十六条。
4. 基金销售业务前台的宣传推介和柜面操作岗位应相互分离,销售业务后台的信息处理和资金处理岗位应当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各主要环节应分别由不同的部门(或岗位)负责,负责风险监控和业务稽核的部门(或岗位)应独立于其他部门(或岗位)。
依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第八条。
二、证券咨询业务
1.证券投资咨询执业人员不得兼职和挂靠。
依据:《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81条。
2. 证券分析师只能与一家经营机构签订劳动合同,不得以任何形式同时在两家或两家以上的机构执业。证券分析师不得在公司内部或外部兼任有损其独立性与客观性的其他职务,包括担任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
依据:《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准则》第十七条。
3. 证券投资顾问不得同时注册为证券分析师;证券分析师不得同时注册为证券投资顾问。
依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2020年修订)》第七条,《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2020年修订)》第五条。
4. 从事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的相关人员,不得同时从事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等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
依据:《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2020年修订)》第六条。
三、投行业务
质量控制、内核、合规、风险管理等履行内部控制职能的部门、机构或团队应当独立履职,与前台业务运作相分离。
依据:《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第五条。
四、自营业务
1.自营业务的研究策划、投资决策、交易执行、交易记录、资金清算和风险监控等职能应相对分离。
依据:《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50条。
2.债券投资交易的投资决策、交易执行、风险控制、清算交收等关键岗位应当专人负责、相互监督,禁止岗位兼任或者混合操作。
依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债券投资交易业务内控指引》第七条。
3. 债券交易业务前中后台等业务岗位设置应相互分离,并由具备相应执业能力的人员专门担任,不得岗位兼任或混合操作。
依据:《关于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业务的通知》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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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24日,广东证监局发布处罚决定,对某证券营业部员工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违规事由仅此一项:操作客户账户
当事人:陈某某,某证券公司惠州下埔路证券营业部从业人员。当事人违规事由极为简单,就是在从业期间存在替客户办理证券交易的行为。
监管部门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及《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相关规定。依规,对当事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什么情况下可以操作客户账户?
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证券从业人员都不可以操作客户账户!从业人员切记不可自行脑补,基于什么样什么样的情况和原因,是不是就可以帮客户操作账户啊。答案还是,无论什么情况,什么原因,从业人员均不可以操作客户账户!操作客户账户这种违规行为是只看客观结果,不看主观意图的,无论基于什么样的前提,不管导致什么样的后果。
违规行为的起点在哪里?从进入客户证券账户之时,即已违规!也就是说,只要从业人员输入账户、密码进入客户账户的那一刻起,操作客户账户的违规行为即已发生!哪怕只是进去看一看,也已属于违规!
行业顽疾、前仆后继、不绝于尘
在壹口看来,操作客户账户是监管处罚中最冤、最不值得的一个违规类型,没有之一!这么简单的一个监管要求,非常容易做到的一件事情,如此大量的持续性的监管处罚,丝毫不能撼动这类违规行为的龙头地位!进入2022年,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即已有两起人员处罚中涉及到了操作客户账户!
回看2021年,共有14名从业人员因此被监管处罚,说是行业顽疾一点也不为过,一边罚一边干,前仆后继、不绝于尘!什么时候这类违规行为能从监管处罚中慢慢减退、消失?这是壹口期待的。
费了一些小力气,把2021年14张罚单梳理出来,希望能给从业人员一定的警示作用,能避免一起算一起吧:
1.2021年10月,广东证监局对辖区某证券营业部从业人员廖某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因其在从事营销业务期间存在替客户办理证券交易等行为。
2.2021年9月,四川证监局对辖区某证券营业部从业人员杨某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因其在担任客户经理期间存在替客户办理证券认购、交易等行为。
3.2021年9月,天津证监局对辖区某证券从业人员顾某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因其任职期间存在替客户办理证券交易的行为。
4.2021年7月,大连证监局对辖区某证券营业部从业人员滕某,给与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因其存在接受客户委托操作证券账户的行为。
5.2021年5月,湖北证监局对辖区某证券营业部从业人员樊某,给予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因其存在替客户办理证券认购、交易的行为。
6.2021年5月,青岛证监局发布2021年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辖区某证券营业部理财顾问、理财经理杨某君作出行政处罚,认定其存在使用个人笔记本电脑为客户办理证券认购、交易71笔,杨某某在上述交易中获利63元。青岛证监局依规对其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63元,并处以5000元罚款。
7.2021年3月,江苏证监局对辖区某证券分公司从业人员杨某伟,给予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因其存在替客户办理证券认购、交易等行为。
8.2021年3月,新疆证监局对辖区某证券营业部从业人员刘某忠,给予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因其存在替客户办理证券交易的行为。
9.2021年3月,重庆证监局对辖区某证券营业部从业人员宗某丽,给予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因其存在使用办公场所电子设备替客户办理证券交易操作的情况。
10.2021年3月,重庆证监局对辖区某证券营业部从业人员张某玲,给予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因其存在使用办公场所电子设备替客户办理证券交易操作的情况。
11.2021年3月,重庆证监局对辖区某证券营业部从业人员刘某,给予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因其存在使用办公场所电子设备替客户办理证券交易操作的情况。
12.2021年3月,重庆证监局对辖区某证券营业部从业人员陈某,给予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因其存在使用办公场所电子设备替客户办理证券交易操作的情况。
13.2021年2月,四川证监局对辖区某证券营业部从业人员王某宇,给予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因其存在替客户操作证券配售申购及债券逆回购的的行为。
14.2021年1月,广东证监局对辖区某证券营业部从业人员黎某娥,给予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因其存在替客户办理证券认购、交易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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