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下是关于*法院民商法指导案例目录的权威点评,涉及多个关键法律问题: 在淮北市友谊汽车修理改装厂与中国建设银行淮北分行等案件中,法院分析了企业出售资产时,评估价格与实际交易价格的差异如何影响交易的合法性和债务处理。
1、新准则下的会计科目调整及其处理是首要任务。 学习关键点包括合同结算的账务处理,合同履约成本的处理,以及合同负债的处理。 掌握采用新准则后,施工项目的账务调整策略至关重要。
2、首先,新收入准则下,建筑施工项目会计科目的调整是必须关注的要点。这包括对合同结算、合同履约成本和合同负债等科目进行重新定义和使用。接着,我们详细分析了新增科目在会计分录编制方法中的应用。
3、新收入准则下,建筑企业的收入与成本核算流程更为明确。成本费用的会计核算涉及材料费、人工费、机械使用费用、其他直接费用和简接费用。 **材料费的会计核算方法**:材料费的核算需遵循成本归集的原则,将直接用于施工的材料成本归集到相应的成本对象中。
1、早在2000年11月,朱树英律师在承办上海首例外资房地产公司破产案时,就向受理案件的上海徐汇区法院提出已确认的工程进度款应在破产财产处理时优先受偿,并提交了《关于请求在破产程序中适用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优先受偿工程欠款的报告》。
2、经审理,杭州中院于2013年9月4日一审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56486万元及其利息,返还到期的工程保修金1090.85万元,赔偿原告损失100万元,原告在6737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同时驳回被告工期赔偿的全部反诉请求。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原判向浙江省高院提出上诉。
3、案例2是朱树英律师于2004年1月代理的建设单位要求6个月内施工单位中途撤场案件。系争房地产开发项目位于广东省珠海市,承发包双方因工程价款及工期引起争议,工程施工到地下工程完成,原告承包人中途停工并起诉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违约金。被告要求反诉解除合同,并要求在6个月内先让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
1、工程完工,镇政府与王先生共同测量后,认可工程量的变更工程款按变更后的工程量结算,约70多万元,镇政府先支付部分工程款,剩余部分工程款日后致富,镇政府出具欠款条。后来县里审计局来审计后,不认可镇政府与工程队的工程结算,镇政府因此不再支付给施工队剩余的工程款,约30多万元。
2、【审计启示】 一是内审要挖掘国库部门的履职成绩。内审部门在严格“挑刺”的同时,也要注重积极“栽花”,在大胆审计问题的同时,也要善于肯定成绩。《柜面监督登记簿》记录的一笔拒付业务,隐含了被审对象的履职作为,如果此笔业务没有被经办人员严格审核发现,办理5万元的违规拨款隐含的风险不言而喻。
3、安然事件对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提出了深刻的启示,这些启示对于我们行业管理至关重要。首先,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独立于企业控制,确保其公正性和专业性。这要求事务所避免任何可能影响其判断的直接或间接控制。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核心,也是确保审计质量的关键。
4、相较于独立董事,内部监事会和审计部门作为公司的内部机构,对于公司的各项经济活动理应比独立董事更了解也更容易发现问题,但是,对于紫鑫药业来说,这两个部门并未形成公司财务造假的障碍,因此,我们可以理解为监事会和内审部门并未履行其监督职能,甚至为财务造假提供了便利。
5、审计抽查××工程合同及招投标情况,发现了两个问题:一是招投标文件中“项目单价计价方法”和“竣工结算”的部分条款未写入合同。二是招投标文件中“工程担保”约定的内容未在合同中体现。集团公司××管理部招投标文件存档管理不规范。
*院的裁判意见总结了12条关于反诉的实例,包括案例背景、诉讼请求和法院观点。例如,恒智公司反诉请求涉及股东知情权而非股权纠纷;承包人反诉发包人完成收尾施工,基于同一合同法律关系;确认合同无效的反诉已被本诉包含;在第三人撤销诉讼中,反诉对象超出本诉范围。
案例1: 在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中,恒智公司试图以提供财务报告作为反诉,但因其与股权纠纷的法律关系不一致,(2021)*法民终815号案例表明,法院维持了原判,认为这不是有效的反诉请求。
*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6日发布了《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全文共115条,对原《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证据规定》”)条文修改41条,新增加条文47条,保留原《民事证据规定》条文未作修改的仅11条,修改内容之多、程度之深,几同再造。
本意见所称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包括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嫖宿幼女罪等。
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卫建峰,原广东珠三角的重量级人物,因涉嫌受贿被送上法庭。他辩称部分款项为公款支出或个人馈赠,否认有受贿行为。辩护人提出质疑,认为卫并非国有公司管理层,仅从事劳务性质的职务,不应视作公务人员。然而,17万元的款项收受贿赂成为关键争议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