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造价鉴定的委托委托方是人民法院或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根据待鉴定工程的具体情况,委托方已书面形式委托具有一定资质等级及有良好的社会信誉的造价咨询机构。委托书中应详细注明:受委托单位;鉴定要求;提供的材料;案情简介、委托单位及委托时间。
法院不应允许对工程款结算进行司法鉴定。如果当事人对计价方式或计价标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或者对计价方式或计价标准进行了约定,但对工程量或者工程范围存有异议,无法计算工程款的,可以对工程款结算进行司法鉴定。
工程造价鉴定的申请是当事人对工程价款存在争议,既未达成结算协议,也无法采取其他方式确定工程款的,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委托有司法鉴定资质的工程造价鉴定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
若合同约定的不是固定总价,又对全部工程的计价、签证、核定工程量等均有争议,则应对全部工程进行司法审价。若只对工程某项或某些签证、索赔等有争议,则是对这一部分进行司法审价。
1、分段结算: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进行结算。目标结算方式:即在工程合同中,将承包工程的内容分解成不同的控制界面,以业主验收控制界面作为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
2、工程结算单详细列明如下:甲方为___,乙方为___。项目的具体金额通过以下表格展示: 工程合同总价:___元,这是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确定的总金额。 变更增加项目:___元,由于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了调整,增加了额外的工作量,这部分费用需要计入总金额。
3、工程竣工结算书应该按照实际情况来进行书写,工程合同书内容如下。
4、付款方式:甲方根据售楼情况,分期分批付还给乙方(具体支付方式由双方在后续工程的施工合同中另行约定),留400万元待甲乙双方对账后按对帐结果予以结算支付,但甲方必须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到还款时按月息2%付给乙方。如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月内双方仍未对帐,甲方同意依约将该款支付给乙方。
1、【法律分析】固定总价合同一般不需要核实工程量,固定总价合同在合同风险范围内的数量和单价风险都有承包单位承担。没有特殊情况下,在实际完成工程量少于投标报价的清单工程量时,也按包干价给付工程款。
2、法律分析:这种总价包干合同结算的思路是没有施工的工作内容核减,增加的工作内容核增,单价应该执行投标单价,投标单价没有,重新组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
3、需要。对合同进行一个粗略的浏览是十分重要的。然后你需要看合同的主体,还有合同的基本情况是否符合实际,然后就是双方交易的结算方式还有结算的数额是否正确。如果发生了纠纷,应该如何解决,这些都是合同审查十分重要的因素。按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价款结算。
4、法律主观:总价包干合同的结算方式是,合同中有约定的,按其约定;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达不成协议的,可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来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可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来结算;如果应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该价格来结算。
5、需要。需要看合同的主体,还有合同的基本情况是否符合实际,然后就是双方交易的结算方式还有结算的数额是否正确。如果发生了纠纷,应该如何解决,这些都是合同审查十分重要的因素。
6、固定总价合同需要结算审核。1)当然要审核是否按合同约定完成了承包范围的工作内容。2)结算时原招标的工程量可以不用再计算,而只审核发生的合同约定的可调价项目工作量。
固定价格的认定规则;如果当事人因此发生争议,则合同约定的固定价格就是认定工程价款的依据。可调整价格的认定规则;成本加酬金的认定规则;可以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一致,即当事人双方确定了审核结论,则该审核结论就是认定工程价款的依据。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竣工结算报告如果得到确认,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发包人应在收到申请后15天内支付结算款,到期没有支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依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进行工程款结算:该解释第二条规定,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在工程造价结算中,应当基于以上两个原则,解决不同的结算争议。结合司法解释和相关审判实践,一般的处理规则如下:双方已结算认定造价后一方反悔的,不予支持。双方如约定以第三方的审价结果为准的,一方对第三方审定的价格有异议的,不应当支持,除非证明第三方在审价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