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年9月2日,河南省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原主任委员刘长春(正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2015年9月,已由河南省商丘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刘长春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刘长春,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
1、对于指控,刘长春否认了部分现金受贿,并辩解低价购房只是优惠价,字画赠与是艺术交流。法院部分认可了贿赂事实,但对部分指控未予认定,如以市场价格认定非现房购房差价、收受字画的艺术性等。刘长春上诉称有罪供述受刑讯逼供影响,且认为原判管辖有误,但最终台州市中级法院维持原判,认定刘长春受贿罪成立。
2、法院认为,被告人刘长春受贿房屋一套的数额应当按照该房屋收受当时的实际价值来计算。行贿人梁某与被告人刘长春收受该套房屋的犯意表示,受贿人表现为收受房屋一套,而行贿人意思表示行贿数额为该房屋的支付对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