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内幕交易罪,法院通常会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以及罚款。具体而言,自然人犯罪者将被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罚款违法所得一至五倍;若情节极其恶劣,则可能被处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罚款违法所得一至五倍。
1、黄光裕入狱原因有三:非法经营罪、内幕交易罪、内幕交易罪。2010年5月18日,一审判决:黄光裕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部分财产人民币2亿元;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亿元;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2、年11月19日黄光裕以操纵股价罪被调查。2010年5月1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经营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和单位行贿罪判处黄光裕有期徒刑14年,罚金6亿元,没收财产2亿元。
3、黄光裕入狱原因是:被指控多项罪名,其中最严重的是操控股价以及行贿官员。法院以黄光裕犯非法经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以犯内幕交易罪判处其有期徒刑9年,以犯单位行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黄光裕,中国家电零售业连锁模式的创始人。
4、黄光裕入狱原因:非法经营罪、内幕交易罪、内幕交易罪。黄光裕,又名黄俊烈,广东潮汕人,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一说黄光裕早年曾用母姓,是为曾俊烈,至1991年后才改回黄光裕名),英文名Wong Kwong Yu。 ,1969年5月生,企业家,中国家电零售业连锁模式的创始人,现代潮商代表人物之一。
5、年黄光裕因涉嫌经济犯罪被北京公安局逮捕,随后证实了其犯罪行为。在2010年5月18日一审判决中,法院认定黄光裕犯非法经营罪、内幕交易罪、单位行贿罪,三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罚金6亿元,没收财产2亿元。
6、国美电器前董事局主席黄光裕涉嫌经济犯罪的案件自2008年起便引起了广泛关注。据*报道,此案件历经多次法律程序,于2009年10月21日两度被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黄光裕被指控的主要罪名为内幕交易罪,这使得他可能面临长达十年的有期徒刑。内幕交易罪的指控针对的是黄光裕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内幕交易罪的惩处视情节轻重而定。情节严峻者将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特别严重者处五至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罪情节主要根据证券成交金额与所得收益确定,如证券交易额超过50万元,或期货使用保证金超30万元,通常视为情节严重。
股票内幕交易罪情节轻的会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情节比较重的会判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内部交易是违背了公正、公开的原则,是刑事案件,不仅仅是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这个主要是为自己的行为进行承担刑事责任。
有媒体报道称,证监会内部人士已经证实,李旭利涉嫌内幕交易的案件目前正在“走程序”。有消息人士称,证监会对李旭利进行的调查主要涉及他在南方基金、交银施罗德和重阳投资任职期间的相关股票。该人士称,调查主要针对李旭利在交银施罗德时期发生的一些问题,还有在南方基金期间涉嫌帮其他基金“托盘”。
参与南方基金1998年,李旭利考入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获得经济学硕士学位后,没有选择进入中国人民银行工作,而是南下深圳,参与筹建国内第一家公募基金公司———南方基金。在南方基金,李旭利从研究员、交易员做起,凭借出色的业务水平,很快升任基金经理助理,并在2000年成为南方基金旗下“天元基金”的基金经理。
1、内幕交易罪量刑标准如下:犯罪情节严重者,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行为极其恶劣者,判处五至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若为单位犯罪,则对单位处以罚金,同时对直接责任人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内幕交易罪的处罚范围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以及五年以上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若犯罪主体为单位,将面临罚金刑,并追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个人刑事责任,具体刑期则针对案情予以判定。
3、违法内幕交易罪者,将受到严厉处罚。情节轻微者,处以5年以下有期或拘留,并罚款;情节较重者则处以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和罚款。
4、若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则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具体情形包括:证券交易成交额达到二百五十万元,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达到一百五十万元,获利或避免损失数额达到七十五万元,以及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单位犯内幕交易罪的,同样会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5、若情节特别严重,将被判处五年至十年有期徒刑,罚金同样是一倍至五倍。对于单位犯此罪的,除了对单位进行罚金,还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由法律、行政法规确定。
1、业内专家认为,中国基金行业的基金经理群体普遍年轻,经验不足,这使得类似事件的发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基金公司的管理漏洞。基金公司需强化内部控制,完善自我监管机制,以防止老鼠仓等非法行为于初始阶段即被遏制。
2、分析人士称,当前中国基金经理整体上年龄不大,从业经历不长,发生这样的事基金公司难辞其咎。基金管理公司需要加强内控,完善自我约束,从源头上防控“老鼠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韩刚适用的是刑法第180条第四款: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3、韩刚的个人资料概述如下:自2009年1月6日起,韩刚担任长城久富证券投资基金的经理职务,直至其违法行为被揭露。在管理基金的这段时间内,他利用职务便利,与他人共同操控其亲属的证券账户,采取了不正当的交易手段。具体表现为,他们先于或与韩刚管理的久富基金同步进行交易,频繁买入和卖出相同的股票。
4、深圳证监局局长张云东强调,尽管新入市的投资者由于市场经验缺乏可能给基金持有人带来风险,这种理解可以成立,但若从业人员因道德败坏而损害持有人利益,扰乱市场秩序和文化,这是绝不能容忍的。专业人士指出,海外资本市场普遍存在的问题是资产管理机构人员利用未公开信息谋取私利,这被视为顽固的弊病。
5、韩刚案和许春茂案件对基金经理们产生了深远影响。自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通过并强化对“老鼠仓”行为的刑事制裁以来,基金经理面临的不仅仅是行政惩罚,严重违规者甚至可能面临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