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人由什么决定,业主可以自主决定中标人

2022-07-20 11:07:47 证券 xcsgjz

中标人由什么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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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解析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明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公示中标候选人


公示中标候选人的项目范围限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公示中标候选人符合公开原则,有利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监督,保证评标结果的公正和公平。本条将需要公示中标候选人的项目范围限定在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他招标项目是否公示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自主决定,体现了《条例》对招标项目实行差别化管理,以突出监管重点的立法精神。


全部中标候选人均应当进行公示。除非因异议、投诉等改变了中标候选人名单或者排名次序,全部中标候选人同时公示而不是公示*的中标候选人,对于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尤其重要,可以避免出现《条例》第55条规定的情形时重复公示,以兼顾效率。相应地,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其异议应当针对全部中标候选人,而不能仅针对*的中标候选人,否则将可能丧失针对排名第二和第三的中标候选人提出异议和投诉的权利。


公示的起始时间为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与公告均是为了更好地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的制度,两者区别在于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的时间点不同,前者是在最终结果确定前,后者是最终结果确定后。根据《招标投标法》第45条和第46条规定,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就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除非出现法定的中标无效情形,即对招标人和中标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因此,在确定中标人前公示中标候选人更有利于保障社会监督效果。本条规定的是中标候选人的公示,表明该公示的时间点必定是在中标候选人确定后和中标人确定前。招标人收到评标报告时中标候选人已经确定,即应具备公示的条件。为提高效率,本条规定公示的起始时间为招标人收到评标报告后3日内。需要说明的是,招标人安排评标时间时应注意避免收到评标报告的时间恰好是长假前或者长假中,否则可能会出现指定媒介或者其他合法的公示媒介不能及时安排公示的问题。


公示期限不得少于3日。这一公示期限是折衷规定,既确保一定程度的公开,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又兼顾效率,确保招标周期不会过长。本条规定的公示期限同样是一个低限规定,具体公示期限应当综合考虑公示媒介、节假日、交通通讯条件和潜在投标人的地域范围等情况合理确定,以保证公示效果。


二、对评标结果的异议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并作出答复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结果的异议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中标候选人公示后,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能够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开标情况等,作出评标结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的判断,如评标结论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等。因此,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的异议应当在公示期间提出,以便招标人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招标人拒绝自行纠正或者无法自行纠正的,投标人、招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均可根据《条例》第60条规定向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招标人对异议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投标活动。《条例》第22条的释义中已阐述了答复期限和暂停招投标活动的相关理解。


需要说明三点:一是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有关评标结果的异议成立的,招标人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有关的问题予以纠正,招标人无法组织原评标委员会予以纠正或者评标委员会无法自行予以纠正的,招标人应当报告行政监督部门,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作出处理,问题纠正后再公示中标候选人。二是根据《招标投标法》第40条,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的,也应按本条规定进行公示。三是招标人对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作出答复后,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在异议期内依然存在同样异议的,应当根据《条例》第60条规定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不应当就同样的问题反复提出同样的异议,以提高工作效率。

中国招标公共服务平台 解读机构: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




600122宏图高科股吧

新京报

宏图高科表示,公司目前存在大额债务逾期。公司及子公司部分股权及资产、部分资金账户被冻结,公司流动资金紧张,债券逾期金额为20.5亿。截至目前部分债权人已对公司提起诉讼或仲裁。

9月27日,宏图高科低开近4%,随后股价震荡,*曾上涨1.52%。截至10时10分,宏图高科报3.82元/股,下跌3.05%,成交3.53亿元。交易仅40分钟,宏图高科成交金额已达昨日5.98亿元的59%。

2019年半年报显示,宏图高科主要业务包括3C零售连锁、金融服务、艺术品拍卖、工业制造、房地产开发,今年1-9月,宏图高科实现营业收入18.32亿元,去年同期为81.96亿元,同比下降77.64%;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约-5.00亿元,去年同期为1.19亿元,同比下降521.72%。

2018年,宏图高科亏损高达20.34亿元,同比实现盈利6.08亿元的2017年下降了434.41%。其曾于今年1月披露公告,预计2018年业绩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6亿元至-4亿元,后于年报披露前一天的4月24日,向上交所提交业绩预告更正公告称,预计2018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20.34亿元。

彼时,宏图高科表示,导致公司2018年度业绩更正的主要原因是,年审会计师建议取消2018年度业绩预亏公告中相关业绩承诺方2018年无法完成业绩承诺确认业绩补偿事项,同时,鉴于北京匡时国际拍卖有限公司经营现状及后续风险,公司对其持有的商誉采取全额计提减值准备,此事项造成亏损增加约15亿元。为此,上交所当天向宏图高科下发了关于业绩预告更正事项的问询函。

半年报显示,宏图高科共有77852户股东,其中,三胞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匡时文化艺术股份有限公司和南京盛亚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分别持股21.45%、4.85%和4.00%,分列宏图高科前三大股东。

截至9月26日,宏图高科控股股东三胞集团持有公司股份2.48亿股,其中已质押股份为2.45亿股,占其所持有股份的比例约为99%。此外,因债务纠纷,三胞集团所持有的宏图高科股份已全部被冻结。

编辑 徐超 校对 吴兴发




中标人由什么决定?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候选人的项目范围限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公示中标候选人符合公开原则,有利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监督,保证评标结果的公正和公平。本条将需要公示中标候选人的项目范围限定在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他招标项目是否公示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自主决定,体现了《条例》对招标项目实行差别化管理,以突出监管重点的立法精神。

中标候选人公示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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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中标候选人均应当进行公示。除非因异议、投诉等改变了中标候选人名单或者排名次序,全部中标候选人同时公示而不是公示*的中标候选人,对于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尤其重要,可以避免出现《条例》第55条规定的情形时重复公示,以兼顾效率。相应地,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其异议应当针对全部中标候选人,而不能仅针对*的中标候选人,否则将可能丧失针对排名第二和第三的中标候选人提出异议和投诉的权利。

公示的起始时间为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与公告均是为了更好地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的制度,两者区别在于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的时间点不同,前者是在最终结果确定前,后者是最终结果确定后。根据《招标投标法》第45条和第46条规定,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就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除非出现法定的中标无效情形,即对招标人和中标人产生法律约束力。

因此,在确定中标人前公示中标候选人更有利于保障社会监督效果。本条规定的是中标候选人的公示,表明该公示的时间点必定是在中标候选人确定后和中标人确定前。招标人收到评标报告时中标候选人已经确定,即应具备公示的条件。为提高效率,本条规定公示的起始时间为招标人收到评标报告后3日内。需要说明的是,招标人安排评标时间时应注意避免收到评标报告的时间恰好是长假前或者长假中,否则可能会出现指定媒介或者其他合法的公示媒介不能及时安排公示的问题。

公示发布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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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是指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等信息。

此外,《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对中标候选人公示内容作出规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交货期),以及评标情况;(二)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三)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四)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五)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结果公示应当载明中标人名称。

《办法》第八条明确,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者项目所在地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统一简称“发布媒介”)发布。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

《办法》第九条规定,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应当与“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对接,按规定同步交互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媒介应当与相应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除发布媒介外,《办法》第十五条也对在其他媒介发布作出要求,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也可以同步在其他媒介公开,并确保内容一致。其他媒介可以依法全文转载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但不得改变其内容,同时必须注明信息来源。

本文参考法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中国招标公共服务平台




业主可以自主决定中标人

业主作为物业服务管理活动的重要参与主体,在小区的共建共治共管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如果能够清楚了解自身在物业服务管理活动中的角色定位并自发充分参与小区的建设和管理,将极大促进高品质和谐宜居生活社区建设。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第四项之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系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业委会无权自行决定。并非所有事项均需通过召开业主大会的方式由所有业主直接行使决定权,业委会系业主大会选举出的代表全体业主共同利益的组织,是业主大会的日常执行机构,履行日常管理职责,业委会对业主共有部分的依法依约履职行为,亦属于业主行使共同管理权的重要形式。因此,本案所涉及的一个重要问题在于如何确定业主行使共同管理权的方式,或者说为实现业主管理权,如何确定业委会的权利界限。从《物权法》第七十六条到《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中关于业主共同决定的相关规定变化可以看出,《民法典》虽强调参与表决的业主的比例,但实质性地降低了决议通过的门槛,既维护业主表决权的行使,又避免出现因部分业主怠于行使共同管理权,导致小区自治事项久拖不决,更加关注小区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可见,《民法典》既在避免因缺乏民主性而无法充分保障业主的共同利益,又在避免因过分强调民主性,而使业主的共同利益实质性受损。

业主大会是全体业主对关系到整体业主公共利益的事情进行决议,集体行使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组织。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对外是代表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群众团体,对内是全体业主的物业管理责任主体。简单一点说,小区的公共事务由全体业主在业主大会上拍案决策,之后由业委会执行决策。业委会系业主大会选举出的代表全体业主共同利益的组织,其是业主大会的日常执行机构。业主大会一般由业委会组织召开,而业委会委员一般由小区的热心业主兼职担任。目前召开业主大会的形式多为书面,选票的送达、回收、计票等过程会耗费业委会成员较多的时间、精力,暂且不论业委会是否得到业主大会的授权,仅从召开一次业主大会所需耗费成本来看,如依照金玮等的主张,对于过程性的、中间性的事项均需召开业主大会保障业主权利,系属为保障业主个性化权利需求而对业委会成员提出过高的履职要求,长此以往,会打击业委会委员的工作热情,易形成业委会僵局,降低小区共同管理事项进展的力度与速度,最终损害的是全体业主的利益。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0)沪02民终11164号

上诉人上海市嘉定区东方豪园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东方豪园业委会)因与被上诉人金玮、王海英、薛明海、罗俊、钱政、刘莉利、殷仕刚(以下简称金玮等)业主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4民初159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东方豪园业委会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为“对金玮、王海英、薛明海、罗俊、钱政、刘莉利、殷仕刚要求撤销东方豪园业委会作出的确定上海芸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芸绮公司)为上海市嘉定区东方豪园小区代理物业公开招投标工作的决定的诉请不予支持”。

事实和理由:1.《上海市嘉定区东方豪园小区管理规约》(以下简称《管理规约》)第十八条规定,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本物业管理区域实施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相关事宜。因此,东方豪园业委会有权与芸绮公司签订代理服务合同。东方豪园业委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本物业管理区域实施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相关事项上,事先已经得到了业主大会的授权,而且该授权行为通过《管理规约》的形式,经全体业主大会表决同意通过,并向政府部门进行备案,并未有侵犯业主权利之处。在东方豪园小区成立第一届业委会时,业主大会已经对《上海市嘉定区东方豪园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管理规约》进行了表决,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职责已经由业主大会授权给了业委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同为小区业主自治的有效文件,不存在效力高低的问题。因此,从《管理规约》的规定看,并未违反《议事规则》的规定。2.东方豪园业委会所做决定未侵害小区业主的利益。业委会表决的程序符合《议事规则》的规定。芸绮公司在本次物业选聘工作中,主要职责是辅助业主大会、业委会及广大业主收集整理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资料,将资料递交给房地局、物业办等相关部门,以及在招投标平台上进行发布信息等辅助性工作,该机构不具有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权,金玮等所享有的表决权依然可以在选择物业服务企业时行使。目前小区还由前期物业进行管理,但管理非常混乱,本应通过招投标方式更换物业服务企业,但因本案诉讼,未能进行下去。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中各方当事人的意见,本案争议焦点可以概括为:一、东方豪园业委会是否有权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二、应如何审查东方豪园业委会的决定是否侵害业主合法权益。

一、关于东方豪园业委会是否有权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东方豪园业委会主张依照《管理规约》第十八条的规定,业主大会已经将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权利委托给业委会,也即业委会有权选择招标代理机构。金玮等主张依照《议事规则》第七条第*第(六)项、第(十三)项的规定,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权利应属业主大会,业委会无权自行决定。

本院认为,《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本案所涉的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系为了辅助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因此,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应属于业主对小区共有部分所享有的共同管理权。但是,业主在行使共同管理权时,并非所有事项均需通过召开业主大会的方式由所有业主直接行使决定权,业委会系业主大会选举出的代表全体业主共同利益的组织,是业主大会的日常执行机构,履行日常管理职责,业委会对业主共有部分的依法依约履职行为,亦属于业主行使共同管理权的重要形式。因此,本案所涉及的一个重要问题在于如何确定业主行使共同管理权的方式,或者说为实现业主管理权,如何确定业委会的权利界限。

本院认为,主要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法定需要全体业主共同行使的,原则上应由业主共同行使,如《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的关于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事项。二是非法定需要全体业主共同行使的,如《议事规则》等业主自治章程约定属于业主大会权利范围,业主大会另行授权业委会行使的,业委会有权行使。本案所涉争议属于第二种情况,东方豪园业委会有权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主要是基于以下两方面的考量:

一方面,从强制性规定考虑,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第四项之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系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业委会无权自行决定。在本案中,从《管理规约》第十八条的其余规定可见,业主大会仅授权业委会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而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前期准备性环节,仅为业主大会确定可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提供便利,业委会实际并不直接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而对于物业服务企业的选择,依然需召开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行使共同管理权才能确定。如依照金玮等的主张,则法律规定的共同管理权事项的前置性、过程性环节均需召开业主大会,则形成一次符合法律规定的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决议,需召开数次业主大会。比如就案涉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事宜,又将面对如何确定候选的招标代理机构范围的问题,如均需以召开业主大会的方式一一解决,则形成有效决议的时间将严重拖延,必将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大会的自治功能将无法正常发挥。该权利主张,显与立法目的相悖。综上,东方豪园业委会行使非法定必须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并未违反强制性规定。

另一方面,从授权性规定考虑,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第五项的规定,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该规定系明确业主大会可依法授权业委会履行部分职责,对于不属于法律规定必须由业主大会共同决定的事项,业主大会也可授权业委会代为行使权利,以实现小区业主自治的高效与便捷。也即:对于非法定由业主大会共同决定的事项,业主可以通过事前授权、事后监督的方式行使权利。

在本案中,虽然《议事规则》第七条对委托专业中介服务机构的相关事宜约定为由业主大会决定,但《管理规约》第十八条已经明确将该事项的权利授权给了业委会。从《议事规则》与《管理规约》制定的目的看,《议事规则》的目的在于规范业主大会、业委会的运作及换届选举,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而《管理规约》的主要目的在于规范物业的使用、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及共有部分收益的分配等。两者均在同一天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并无效力高低之分,而仅有一般与特殊之别。本案所涉授权并未有违反法律、法规等强制性规定之处,也未违背公序良俗,应为有效。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第*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就业主大会的授权,金玮等亦应遵守。

综上,本院认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属于东方豪园业委会的职权,东方豪园业委会有权依照授权行使权利。

二、应如何审查东方豪园业委会的决定是否侵害业主合法权益。《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委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因此,业主大会将部分权利授权业委会代为行使,并不意味着业委会的决定就不受监督,如业委会的决定侵犯业主合法权益,业主仍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因此,本案中,仍应审查东方豪园业委会确定芸绮公司作为招标代理机构的决定是否侵害业主合法权益。

本院认为,基于小区业主自治,对于业委会经业主大会授权所作决定是否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首先应由业主进行举证。如果业主未能尽到举证责任,除非存在法定无效的事由,否则难以认定业委会应承担相应责任。

本院认为,东方豪园业委会的决定并未侵犯业主合法权益,具体分析

(一)金玮等业主未就东方豪园业委会决定损害其合法权益进行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金玮等主张东方豪园业委会侵犯其权益,应承担举证责任。在法院审理中,金玮等并未对此举证,而仅是较为宽泛地主张侵犯了其知情权与决定权。金玮等所主张的《上海市物业管理招投标平台操作手册》中的相关规定,从其中的“业委会可以经业主大会授权,委托专业机构拟定选聘方案,也可以自行拟定选聘方案”等文字表述看,反而能证明业委会有权经业主大会授权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拟定招投标活动实施方案等,金玮等以此为由主张权利,缺乏依据,本院难以采信。

(二)东方豪园业委会的决定并未侵犯业主程序性权利。业主程序权利受到侵害,应指决定的内容虽然未侵害业主的合法权益,但其作出决定的程序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反了业主大会的约定。

本案中,金玮等主张业委会决定侵犯了其知情权。然而依照本院查明的事实,业委会在作出决定后,及时张贴了公告,并将咨询代理合同文本、代理企业营业执照、代理企业简介等一并公告,已经较为充分地保障了金玮等的知情权。至于业委会在选择过程中基于何种考量因素作出决定,则属于业委会日常工作内容,并不属于法定或者约定的业主知情权范畴。

就案涉业委会会议的召开及形成决定的程序,应依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及《议事规则》中关于召开业委会会议的程序性规定进行审查。依照东方豪园业委会提交的《上海市嘉定区东方豪园业委会会议纪要》《东方豪园小区业委会关于小区公开招投标选聘物业事项中选择招投标代理公司的表决票》《会议记录》《情况说明》等证据,案涉业委员的召开符合《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议事规则》的规定,邀请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派员列席,五位业委会成员均出席,以五分之四的同意比例通过决议,因此,业委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等均未有侵犯业主权利之处。

(三)东方豪园业委会的决定并未侵犯业主实体性权利。本院认为,在业主未就业委会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进行举证的情况下,对于业委会基于业主大会授权所作的决定,法院原则上应仅进行形式上的审查。本案中,秉着维护小区业主共同利益的角度出发,本院就东方豪园业委会的决定是否侵害业主实体权利分析

首先,从《民法典》的价值导向分析。从《物权法》第七十六条到《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中关于业主共同决定的相关规定变化可以看出,《民法典》虽强调参与表决的业主的比例,但实质性地降低了决议通过的门槛,既维护业主表决权的行使,又避免出现因部分业主怠于行使共同管理权,导致小区自治事项久拖不决,更加关注小区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可见,《民法典》既在避免因缺乏民主性而无法充分保障业主的共同利益,又在避免因过分强调民主性,而使业主的共同利益实质性受损。金玮等的主张显与《民法典》的价值导向相悖。

其次,从业委会的职责分析。业主大会是小区的自治组织,业委会系业主大会选举出的代表全体业主共同利益的组织,其是业主大会的日常执行机构。业主大会一般由业委会组织召开,而业委会委员一般由小区的热心业主兼职担任。目前召开业主大会的形式多为书面,选票的送达、回收、计票等过程会耗费业委会成员较多的时间、精力,暂且不论业委会是否得到业主大会的授权,仅从召开一次业主大会所需耗费成本来看,如依照金玮等的主张,对于过程性的、中间性的事项均需召开业主大会保障业主权利,系属为保障业主个性化权利需求而对业委会成员提出过高的履职要求,长此以往,会打击业委会委员的工作热情,易形成业委会僵局,降低小区共同管理事项进展的力度与速度,最终损害的是全体业主的利益。而面对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不尽如人意的服务,东方豪园小区的业主大会已经表决确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可见,急需更换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成为多数小区业主的共同意愿,东方豪园业委会所作决定,系为了尽快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升小区物业服务水准,其出发点是为了维护业主共同利益。

最后,从选聘新物业服务企业的后续进程分析。为规范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保护物业管理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公平竞争,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制定了《上海市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办法》,对于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选择物业服务企业的过程进行了全流程的规范和监督管理,并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等均有要求。且《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采取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通过本市统一的物业监督管理与服务信息平台进行招标。因此,结合《管理规约》《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委托招标的过程亦在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管之下进行,招标代理机构在履职过程中侵害业主权利的可能性较小。

综上,本院认为,业主以其共同管理权被侵犯为由主张撤销业委会决定的,其所主张受侵害的权益应该是明确、具体的,而非抽象的、概念化的,也即决定应该具有实害性。业主主张行使共同管理权的事项应属于《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等明确规定需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业委会所侵犯的权益应是实体权利或重大程序权利,而不应是少数业主超过该权利需要的个性化、中间过程性的权利。特别是在业主大会已经授权其日常执行机构业委会的情况下,更不宜仅以权利应属业主大会所享有为由而要求撤销业委会决定。本案中,对于经过业主大会授权的,东方豪园业委会按照工作流程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决定,金玮等仅以侵犯其知情权、决定权为由要求撤销,依据不足。

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属于业主大会的职责,全体业主享有提议、投票及监督等权利。本案判决后,希望东方豪园小区全体业主能尽快在业委会的组织下,依法依规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以维护共同居住的小区生态环境。

综上所述,东方豪园业委会的上诉请求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适用法律存有不当之处,本院予以纠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百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第二项,《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第五项、第十六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

一、撤销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4民初15975号民事判决;

二、对金玮、王海英、薛明海、罗俊、钱政、刘莉利、殷仕刚要求撤销上海市嘉定区东方豪园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作出的确定上海芸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上海市嘉定区东方豪园小区代理物业公开招投标工作的决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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