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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问你个问题吗?”
“可以,问什么都可以。”
“可以给我解释一下,‘可以’是什么意思吗?”
“可以。”
不知其云
我们通常用‘可以’这个词作为肯定的答复,但有没有想过为什么‘可以’会有这层意思,‘可以’在造字之初的本意是什么?
在几千年前,还不存在词组这一说法,也没有虚词,每个字都有实际的意义表达,于是我们只能逐字解析。
‘可’字发展到现在,其形状变化并不算太大,当初是长这样:
可
在象形字中,只要有‘口’的字,皆与声音有关系,于是有一种说法是:这个字从‘口’,旁边类似于‘丁’的图画是乐器,其本意是古代男女以吹笙唱歌的方式求得对方的欢心,对方同意了,于是有了‘可’的延伸意思。
这个说法有两处疑点,首先,‘口’没有异议,但旁边的图画怎么看都不像乐器。其次,在造字的时候,人类进入文明时代,已经不是群居生活,但那时候根据各个部落的规矩不同,嫁娶多数需要经过部落首领或者父母的安排,并不是你想嫁谁就嫁谁,通过吹笙唱歌求偶,可能性不高,即便有也会是特殊情况,不会拿来造字。
实际上这个字的图形本意,是一个人在祭祀祈福的场面。从春秋时期的字形能看得最为明显,祭祀台上还放着供品。那时候的祭祀活动不同于现在,科学知识的闭塞让人们对某些自然现象十分敬畏,几乎每个部落都有信奉的图腾,每逢特定的节日,都要举行祭祀活动。
但并非任何人都有资格在站到祭祀台前,小规模的家庭祭祀,由家里长者主持,大规模的比如祭天,那得由有威望的首领甚至天子主持。人们认为,只有具备一定的身份才能得到神灵的许可,这才是‘可’的本意。在家里或者部落里,那些有地位的人说话才具有权威,这也是为何‘可’带有肯定性。
再看‘以’字,其象形也就是最初的样子,跟如今有较大差别,如图:
以
看甲骨文图,画的是一个女人有了身孕,而且是腹部明显隆起的时候。古代当然不具备现在的测孕条件,怀孕初期并不能看得出来,只有在后期身体有了变化,才能确定怀孕的事实。于是这个字,在最初也具有‘肯定、确定’的意思。
演化到现在,‘以’成了虚词,但试想一下,这个字仍存在着其本意,凡是与‘以’关联的字、词、句子,都必然有确定的内容部分。
比如,以小明为榜样,那么‘小明’显然是已经成型的榜样。再比如,以坏充好,必然是存在了‘坏’的例子。
知道了‘可’、‘以’的本意,再来想现在‘可以’为何具有肯定性的意思,就不难理解了。其实,如今现在的许多口语,意思都已经约定俗成,如果去探究其最初的意思,也颇有乐趣。
@315全民行动
一、选择
“应当”和“可以”,是法条中极为常见的两个词。全国人大法工委《立法技术规范》中规定:“应当”与“必须”的含义没有实质区别,法律在表述义务性规范时,一般用“应当”,不用“必须”。
但对“可以”的意思,《立法技术规范》中未作解释。在我们的朴素认知中,“可以”是指可以这样,也可以那样,可以为,也可以不为,可以的主体具有选择权,可以二选一,也可以二者皆不选,就是这么任性。
比如,《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五项“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当事人还可以既不自己参加,也不委托代理人参加,因为权利可以放弃,但是要承担相应结果——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的,可以终止听证。
再如,《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消费者还可以放弃向生产者和经营者求偿,自担损失。
但是也有例外,如《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进口化妆品可以直接使用中文标签,也可以加贴中文标签”,这里只能二选一,不能两者皆放弃,因为《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五项有罚则。
再如,《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要么报请上级指定管辖,要么上级直接管辖,但两者必选其一。
二、一般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有的执法人员认为,这句话中的“可以”,也是“选择”的意思——可以免罚,也可以不免罚,具体免不免,行政机关有自由裁量权。有的地方甚至进而认为,应该一律都不免罚,既贯彻落实了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也有利于完成罚款任务。
这种观点看似有道理,实则站不住脚。首先,如果一律都不免罚,那么类似《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这样的免罚条款,都没有存在的意义了,这明显违背立法本义。立法的本义是,区分生产者和销售者在违法行为中的不同作用,毕竟大部分违法都是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一般都是被生产者“连累”的,所以法律规定销售者在履行了必要的谨慎注意义务后,应该免罚。
其次,这种“一刀切”式的一律不免罚,违背了过罚相当原则和公正原则,不管主观上有没有过错,也不管客观上履没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一概都罚,将沉重打击守法经营者的积极性,使其丧失“守法免责”的期待可能性。
再次,对于是否免罚,法律不可能授予行政机关这么大的裁量权,否则就乱套了,各地的理解不一样,一个地方一个尺度,同案不同罚,必将导致随意性执法、选择性执法泛滥开来。
所以,这里的“可以”不是“选择”的意思,而是“一般”的意思,即“一般免于处罚,特殊情况例外”。
什么是特殊情况?比如已经免罚之后又违法的,再如造成严重后果的,还有趁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之机实施的违法行为,往往不适用免于处罚。
三、有权
《行政处罚法》第十条规定“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如果把这里的“可以”理解为“选择”,就成了“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也可以不设定各种行政处罚”或者“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也可以设定各种行政许可等等”,话虽通,但成为废话,完全背离了立法本义。如果把“可以”理解为“一般”,则成了“法律一般设定各种行政处罚”,连话都不通了。
所以,这里的“可以”是“有权”的意思,是一种法律授权,即“法律有权设定各种行政处罚”。其实,法条中的“可以”只有一小部分是“选择”“一般”的意思,大部分都是“有权”的意思。
再如,《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这里的“可以”也是“有权”的意思。
如果足够细心,我们会发现,一般情况下,“可以…,也可以…”中的“可以”才具有“选择”的意思,单独出现的“可以…”要么指“有权”,要么指“一般”,并不具有“选择”意思。所以,对于法条中的“可以…”,我们不能自行脑补出“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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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刑法用语可能具有不同含义,在刑法适用时应作不同解释。作为刑法用语,“可以”自身语义的模糊性,直接制约刑法规范的准确理解和正确适用。笔者基于刑法解释学的立场和方法,探究刑法用语“可以”的规范含义,对于准确理解相关刑法规范、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实现司法公正,具有重要实践价值。
第一,基于规范目的,将“可以”解释为“一般应当”。首先,原则上将“可以”解释为“一般应当”。在规范逻辑上,“可以做某事”与“可以不做某事”之间是下反对关系,两者能够同时成立;但是,法律规范蕴含着价值取向,并非中立的行为规范。因此,价值判断是刑法解释的重要考量要素。司法机关适用“可以”型授权性刑法规范,应当准确把握立法价值取向。例如刑法第19条,对于聋哑人或者盲人犯罪,原则上“一般应当”从宽处罚,否则违背人道主义的立法价值取向。再如,刑法第67条、第68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可以”,也要理解为“一般应当”。而且,*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亦予以明确,“具有自首或者立功情节的,一般应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其次,将“可以”解释为“可以不”是例外适用。在司法实践中,理解适用刑法用语“可以”,不能依循“因为‘可以’,所以‘可以不’”的逻辑。原因在于:在规范逻辑上,虽然“可以做某事”与“可以不做某事”能够同时成立,但是,由“可以做某事”并不能当然地推出“可以不做某事”。而且,相关规范性司法文件已明确规定“可以”的例外适用情形。譬如,根据司法解释,虽然具有自首或者立功情节,但属于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主观恶性深等情形的,“可以不”从宽处罚。此外,将“可以”解释为“一般应当”是原则,“可以不”为例外,是体系解释的当然结论。刑法第8条即是适例:外国人对中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一般应当”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可以不”适用本法。
第二,基于逻辑推理,将“可以”解释为“应当”。逻辑推理是刑法解释的分析工具。首先,运用逻辑推理能够推导出“可以”的规范含义是“应当”。根据刑法第48条第1款,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应当判处死刑”就是只能判处死刑,而不允许判处无期徒刑及以下刑罚。根据执行方式不同,死刑分为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执行。死刑缓期执行不是独立刑种,而是死刑执行制度,仍属于“死刑”这一概念的外延。根据逻辑原理,“死刑立即执行”与“死刑缓期执行”是非此即彼的不相容选言关系。依据不相容选言命题推理规则,否定其一选言肢,必然肯定另一选言肢;因此,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应当”(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必然能够逻辑地推导出“应当”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其次,运用反证法能够证明该条款的“可以”不得解释为“可以不”。假设本条款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执行,能够解释为“可以不”判处死刑缓期执行,那么,不是对被告人判处无期徒刑及以下刑罚,就是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如果对被告人判处无期徒刑及以下刑罚,这与对其“应当”判处死刑相互矛盾;如果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这与对其“不是必须立即执行”自相矛盾。所以,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并非“可以不”对其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根据规范逻辑推理规则,“并非可以不做某事”等价于“应当做某事”;因此,并非“可以不”对其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就是“应当”对其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值得注意的是,*人民法院2010年《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指出:“将统一死刑适用标准,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均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之前所用措辞是确定性用语“均依法”,而不再是模糊性用语“可以”。亦即,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只要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就应当确定地判处死刑缓期执行。
第三,基于权利保障,将“可以”解释为“有权”。首先,刑法解释应当坚持允许与禁止相结合的法治理念。对于公民权利,法无禁止皆自由;对于国家权力,法无授权皆禁止。刑法解释应当充分确认并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设定权利规范,必须科以义务主体一定作为或者不作为义务;否则,授权性规范的立法目的就可能因义务主体不履行义务而落空。如果把“可以”解释为“有权”,就相应地明确了义务主体保障权利主体实现权利的义务;同时,既能凸显权利主体的法律地位,又能产生建议、鼓励权利主体积极行使权利的法律效果。其次,根据合宪性解释,可将“可以”解释为“有权”。刑法的解释结论应当与宪法的规范含义相一致,不得与宪法规范相矛盾。一般认为,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规范主要是权利规范。运用合宪性解释探究刑法的真实含义,“能够有效发挥宪法规范对刑法解释活动的限制功能”,以确保刑法人权保障机能的实现。如果刑法用语存在多重含义或者含义不明,应当“将宪法的价值判断放在首位”,结合宪法确定刑法用语的真实含义。对于授予公民权利的刑法规范,将“可以”解释为“有权”,能够充分体现“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和法治精神,是合宪性解释的当然结论。据此,刑法第43条第2款的“可以”均应解释为“有权”,亦即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有权”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有权”获得酌量报酬。根据宪法,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劳动报酬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将本条款的“可以”解释为“有权”,属于合宪性解释。类似地,刑法第98条的“可以”同样应当解释为“有权”: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近亲属也“有权”告诉,从而更好保障被害人权利。在司法实践中,办案人员应当运用刑法解释原理,参照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准确把握刑法用语的真实含义;运用类案检索方法,遵循类似案件类似处理原则,有效规范和约束自由裁量权,提高刑法适用的确定性。对于诉讼参与人和社会可能不认同处理结论的案件,应当有预见性地充分释法说理,*限度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有机统一。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诉讼案例研究中心)
【知识梳理】
1.给加点字注音或根据拼音写汉字。
萦带(yíng) 曛烟(xūn)
铤而走险(tǐng) 元xūn(勋)
奠基(diàn) 选pìn(聘)
yáo言(谣) 鲜为人知(xiǎn)
锋芒毕露(lù) 仰之弥高(mí)
兀兀穷年(wù) 群蚁排衙(yá)
独cái(裁) 气冲斗牛(dǒu)
秩序(zhì) 深xiāo(宵)
伴侣(lǚ) 卓越(zhuó)
迭起(dié) 澎湃(pài)
目不kuī园(窥) lì尽心血(沥)
揩油(kāi) 咳嗽(sòu)
深恶痛绝(wù) 调gēng(羹)
吩咐(fù) 山diān(巅)
哺育(bǔ) 哽咽(gěng)
踱步(duó) xuān闹(喧)
气氛(fēn) 诧异(chà)
ào悔(懊) 惩罚(chéng)
祈祷(qí) 挚痛(zhì)
嗥鸣(háo) lán语(谰)
亘古(gèn) 镐头(gǎo)
污秽(huì) 碾碎(niǎn)
shì言(誓) 山涧(jiàn)
高liɑng(粱) 斑lán(斓)
默契(qì) 田垄(lǒng)
土rǎng(壤) 絮说(xù)
震悚(sǒng) 孤孀(shuāng)
gē置(搁) 投掷(zhì)
肚脐(qí) 憎恶(zēng)
biàn子(辫) chuāng疤(疮)
诘问(jié) 哀悼(dào)
书斋(zhāi) 粗拙(zhuō)
塌败(tā) 伛偻(yǔ)
阴翳(yì) 滞笨(zhì)
愧zuò(怍) 荒僻(pì)
取dì(缔) 镶嵌(qiàn)
门框(kuàng) 侮辱(wǔ)
晌午(shǎng) 门槛(kǎn)
烦zào(躁) 头颅(lú)
商酌(zhuó) 颠沛流离(pèi)
譬如(pì) 累赘(léi)(zhui)
拖沓(tà) 诲人不倦(huì)
驿路(yì) 竹篾(miè)
修qì(葺) 山寨(zhài)
撵走(niǎn) 陡qiào(峭)
悲天悯人(mǐn) 迸溅(bèng)
níng望(凝) 遗hàn(憾)
忍俊不禁(jīn) tuì色(褪)
忏悔(chàn) jīn持(矜)
猥琐(wěi)(suǒ) 赤裸(luǒ)
孱头(càn) gū负(辜)
凛冽(lǐn) 吞shì(噬)
鲁mǎng(莽) 忧心忡忡(chōng)
海市蜃楼(shèn) 怏怏不乐(yàng)
毋宁(wú) 羸弱(léi)
告qìng(罄) 炽热(chì)
轮kuò(廓) 俯瞰(kàn)
烧灼(zhuó) 屏息凝神(bǐng)
点缀(zhuì) 闲xiá(暇)
心有灵犀(xī)
2.给多音字注音。
殷红(yān) 背诵(bèi) 校对(jiào)
草率(shuài) 抹杀(mǒ) 屏障(píng)
钥匙(shi) 字帖(tiè) 埋葬(mái)
胸脯(pú) 别扭(biè) 妥帖(tiē)
扛枪(káng) 露宿(lù) 挑逗(tiǎo)
笼罩(lǒng) 执着(zhuó) 颤抖(chàn)
3.改正短语中的错别字。
马革衷尸(裹) 掬躬尽瘁(鞠)
家谕户晓(喻) 妇儒皆知(孺)
楔而不舍(锲) 炯乎不同(迥)
慷概淋漓(慨) 大廷广众(庭)
不齿下问(耻) 以身做则(作)
仙露琼桨(浆) 珊珊来迟(姗)(姗)
语无轮次(伦) 毛骨耸然(悚)
五赃六腑(脏) 千均重负(钧)
奈人寻味(耐) 天涯海脚(角)
4.重要作家、作品回顾。
(1)《说和做——记闻一多先生言行片段》——臧克家——诗人
(2)《回忆鲁迅先生(节选)》——萧红——张迺莹(原名)——《呼兰河传》《生死场》
(3)《黄河颂》——《黄河大合唱》(组诗)——光未然——张光年(原名)——诗人、文学评论家
(4)《最后一课》——都德——法国(国籍)——小说家
(5)《阿长与〈山海经〉》——《朝花夕拾》——鲁迅——豫才(字)
(6)《老王》——杨绛——作家、翻译家
(7)《叶圣陶先生二三事》——张中行——学者、散文家
(8)《假如生活欺骗了你》——普希金——俄国(国籍)——诗人
(9)《伟大的悲剧》——茨威格——奥地利(国籍)——作家
孙权劝学
《资治通鉴》
初,权谓吕蒙曰:“卿(qīng)今当涂掌事,不可不学!”蒙辞以军中多务。权曰:“孤岂欲卿治经为博士邪(yé)!但当涉猎,见往事耳。卿言多务,孰若孤?孤常读书,自以为大有所益。”蒙乃始就学。及鲁肃过寻阳,与蒙论议,大惊曰:“卿今者才略,非复吴下阿蒙!”蒙曰:“士别三日,即更刮目相待,大兄何见事之晚乎!”肃遂拜蒙母,结友而别。
【知识梳理】
一、重点词语
1.古今异义
(1)孤岂欲卿治经为博士邪 (古义:古时王侯的自称
今义:单独,孤单)
(2)孤岂欲卿治经为博士邪 (古义:专掌经学传授的学官 今义:*别的学位)
(3)但当涉猎 (古义:只,只是 今义:但是)
(4)见往事耳 (古义:历史 今义:过去的事情)
(5)及鲁肃过寻阳 (古义:到,等到 今义:达到;连词,和、跟的意思)
(6)即更刮目相待 (古义:重新 今义:更换)
2.一词多义
当但当涉猎 动词,应当,应该(
卿今当涂掌事 动词,当道,当权
)
见大兄何见事之晚乎 动词,知晓(
见往事耳 动词,了解
)
3.重点实词
(1)卿今当涂掌事 卿:古代君对臣的爱称
当涂:当道,当权
(2)蒙辞以军中多务 辞:推脱
务:事务
(3)孤岂欲卿治经为博士邪 治经:研究儒家经典
(3)但当涉猎 涉猎:粗略地阅读
(4)见往事耳 见:了解
(5)及鲁肃过寻阳 过:经过
(6)卿今者才略 今昔:如今,现在
才略:才干和谋略
(7)非复吴下阿蒙 非复:不再是
(8)即更刮目相待 刮目相待:拭目相看,用新的眼光看待
刮:擦拭
(9)大兄何见事之晚乎 大兄:长兄,这里是对朋友辈的敬称
见事:知晓事情
4.文言虚词
(1)蒙辞以军中多务 介词,用
(2)孤岂欲卿治经为博士邪 邪:语气词,后写作“耶”
(3)见往事耳 语气词,可译为“罢了”
(4)蒙乃始就学 于是,就
(5)大兄何见事之晚乎 表示感叹语气,可译为“啊”
二、成语探源
(1)吴下阿蒙:吴下,指吴县,今江苏苏州;阿蒙:指吕蒙。居处吴下一隅的吕蒙。比喻人学识尚浅。
(2)刮目相待:刮目,擦擦眼,表示用新眼光看人。另眼相看,用新的眼光看待。
三、重点句子翻译
(1)孤岂欲卿治经为博士邪!
我难道想要你钻研经书当博士吗?
(2)卿言多务,孰若孤?
你说事务多,比起我来怎么样?
(3)卿今者才略,非复吴下阿蒙!
以你现在的才干和谋略来看,你不再是原来那个吴下阿蒙了!
(4)蒙曰:“士别三日,即更刮目相待,大兄何见事之晚乎!”
吕蒙说:“志士(君子)分别几天,就要重新拭目相看,长兄你知晓这件事怎么这么晚呢?”
四、问题探究
1.本文是怎样以对话表现人物的?
本文对话言简意丰,生动传神。仅寥寥数语,就使人感受到三位人物各自说话时的口吻、神态和心理。
孙权劝学,先向吕蒙指出“学”的必要性,继而现身说法,指出“学”的可能性。从孙权的话中既可以看出他的善劝,又可以看出他对吕蒙的亲近、关心、期望,而又不失人主的身份。
写鲁肃、吕蒙对话,一唱一和,互相打趣,显示了两人的真实性情和融洽关系,表明在孙权劝说下吕蒙“就学”的结果,从侧面表现了吕蒙的学有所成。
2.鲁肃为什么与吕蒙“结友”?
鲁肃之所以主动与吕蒙“结友”,是因为鲁肃为吕蒙的才略所折服而愿意与之深交,表明鲁肃敬才、爱才,二人志趣相投。
五、文章中心
本文写的是吕蒙在孙权劝说下“乃始就学”,其才略很快就有惊人的长进而令鲁肃叹服,并与之“结友”的佳话。揭示了读书学习大有好处的道理,启发人们不要因为工作繁忙而疏于学习。
卖油翁
欧阳修
陈康肃公善射,当世无双,公亦以此自矜。尝射于家圃,有卖油翁释担而立,睨之久而不去。见其发矢十中八九,但微颔之。
康肃问曰:“汝亦知射乎?吾射不亦精乎?”翁曰:“无他,但手熟尔。”康肃忿(fèn)然曰:“尔安敢轻吾射!”翁曰:“以我酌油知之。”乃取一葫芦置于地,以钱覆其口,徐以杓酌油沥之,自钱孔入,而钱不湿。因曰:“我亦无他,惟手熟尔。”康肃笑而遣之。
【知识梳理】
一、重点词语
1.通假字
(1)但手熟尔 “尔”同“耳”,相当于“罢了”
(2)徐以杓酌油沥之 “杓”同“勺”,勺子
2.古今异义
(1)尝射于家圃 (古义:曾经 今义:尝试)
(2)释担而立 (古义:放下 今义:解释)
(3)睨之久而不去 (古义:离开 今义:到某处)
(4)但微颔之 (古义:只 今义:但是,表转折)
(5)尔安敢轻吾射 (古义:怎么 今义:平安,安全)
3.一词多义
(1)射尔安敢轻吾射 动词作名词,射箭的本领(
陈康肃公善射 动词,射箭
)
(2)尔尔安敢轻吾射 代词,你(
但手熟尔 同“耳”,相当于“罢了”
)
4.词类活用
(1)但微颔之 名词作动词,点头
(2)尔安敢轻吾射 形容词作动词,轻视
5.重点实词
(1)陈康肃公善射 善射:擅长射箭
(2)公亦以此自矜 自矜:自夸
(3)尝射于家圃 圃:园子
(4)有卖油翁释担而立 释担:放下担子
(5)睨之久而不去 睨:斜着眼看,这里形容不在意的样子
(6)但微颔之 颔:点头
(7)我亦无他 无他:没有别的(奥妙)
(8)但手熟尔 熟:熟练
(9)忿然曰 忿:气愤
然:表示“……的样子”
(10)以我酌油知之 酌:舀取,这里指倒入
(11)以钱覆其口 覆:盖
(12)徐以杓酌油沥之 徐:慢慢地
沥:下滴
(13)康肃笑而遣之 遣:打发
6.文言虚词
(1)以以钱覆其口 介词,用(
以我酌油知之 介词,凭、靠
)
(2)而自钱孔入,而钱不湿 连词,表转折(
有卖油翁释担而立 连词,表承接
)
(3)之康肃笑而遣之 代词,指卖油翁(
以杓酌油沥之 代词,代油
)
(4)其以钱覆其口 代词,葫芦(
见其发矢十中八九 代词,他,指陈尧咨
)
二、文言翻译
(1)尝射于家圃,有卖油翁释担而立,睨之久而不去。
他曾在自家的园子里射箭,有个卖油的老翁放下担子站在一旁,斜着眼看他射箭,很久也不离开。
(2)乃取一葫芦置于地,以钱覆其口,徐以杓酌油沥之,自钱孔入,而钱不湿。
于是拿出一个葫芦放在地上,把一枚铜钱盖在葫芦口,(然后)慢慢地用勺舀起油滴入葫芦里,油从铜钱的方孔注入,却没有沾湿铜钱。
三、问题探究
1.卖油翁对陈尧咨的射技持什么态度?写他的态度有什么作用?
“睨之”“但微颔之”,这些都表明卖油翁对陈尧咨的射技不以为意。写他态度的作用:一是为两人产生矛盾冲突埋下伏笔;二是刻画了卖油翁沉着自信、身怀绝技的形象。
2.本文是如何安排详略的?为什么这样安排?
对陈康肃公的善射写得简略,对卖油翁酌油的情况写得详细,这是为了重点讲述熟能生巧的道理。
3.怎样理解文章结尾康肃的“笑而遣之”?
陈康肃公对卖油翁的态度由“忿然”到“笑而遣之”,说明他对卖油翁的为人及熟能生巧的道理心悦诚服。
四、文章中心
这篇笔记小说通过写卖油翁与陈尧咨之间的对话,讲述了“熟能生巧”的道理,告诫人们即使有过人的长处也不应该骄傲自满。
陋室铭
刘禹锡
山不在高,有仙则名。水不在深,有龙则灵。斯是陋室,惟吾德馨。苔痕上阶绿,草色入帘青。谈笑有鸿儒,往来无白丁。可以调素琴,阅金经。无丝竹之乱耳,无案牍之劳形。南阳诸葛庐,西蜀子云亭。孔子云:何陋之有?
【知识梳理】
一、重点词语
1.古今异义
(1)惟吾德馨 (古义:德行美好 今义:温馨)
(2)谈笑有鸿儒 (古义:大 今义:鸿雁)
(3)无丝竹之乱耳 (古义:“丝”指弦乐器,“竹”指管乐器 今义:“丝”指丝绸,“竹”指竹子)
(4)无案牍之劳形 (古义:形体、躯体 今义:形状,样子)
2.词类活用
(1)有仙则名 名词作动词,出名,有名
(2)有龙则灵 名词作动词,灵验
(3)苔痕上阶绿 方位名词作动词,长到
(4)无丝竹之乱耳 形容词的使动用法,使……扰乱
(5)无案牍之劳形 形容词的使动用法,使……劳累
3.重点实词
(1)斯是陋室 斯:这
(2)谈笑有鸿儒 鸿儒:博学的人
(3)往来无白丁 白丁:平民,指没有功名的人
(4)可以调素琴 调:调弄
素琴:不加装饰的琴
(5)无案牍之劳形 案牍:官府文书
(6)何陋之有 陋:简陋
4.文言虚词
(1)有仙则名 连词,就
(2)之何陋之有 助词,宾语前置的标志(
子独立性
)
二、重点句子翻译
(1)斯是陋室,惟吾德馨。
这是简陋的屋舍,只因我(住屋的人)的品德好(就不感到简陋了)。
(2)苔痕上阶绿,草色入帘青。
苔痕长到阶上,使台阶都绿了;草色映入竹帘,使室内染上了青色。
(3)无丝竹之乱耳,无案牍之劳形。
没有世俗的乐曲扰乱心境,没有官府公文劳神伤身。
(4)孔子云:何陋之有?
孔子说:有什么简陋的呢?
三、问题探究
1.文中与“时人莫小池中水,浅处无妨有卧龙”的意思相近的句子是:水不在深,有龙则灵。
2.文中表现作者对自己摆脱了喧嚣生活和繁杂公务的欣喜之情的语句是:无丝竹之乱耳,无案牍之劳形。
3.“芝兰之室”,后人常用来喻指贤士居所。文段中的“陋室”以及文中提到的“诸葛庐(南阳诸葛庐)”和“子云亭(西蜀子云亭)”都称得上“芝兰之室”。
4.写出文中作者认为“陋室不陋”的原因的句子。
惟吾德馨(斯是陋室,惟吾德馨)。
5.文章从自然环境、交往人物和生活情趣等方面表现了陋室不陋,请选择其中一个方面举例分析。
①“苔痕上阶绿,草色入帘青”以自然环境优美表现“陋室不陋”;②“谈笑有鸿儒,往来无白丁”以往来人物博学表现“陋室不陋”;③“可以调素琴,阅金经。无丝竹之乱耳,无案牍之劳形”以生活情趣的高雅表现“陋室不陋”。
四、文章中心
这篇古代“铭”文,通过对陋室的描绘和歌颂,表达了作者不慕名利、洁身自好的生活态度。
爱莲说
周敦颐
水陆草木之花,可爱者甚蕃。晋陶渊明独爱菊。自李唐来,世人甚爱牡丹。予独爱莲之出淤泥而不染,濯清涟而不妖,中通外直,不蔓不枝,香远益清,亭亭净植,可远观而不可亵玩焉。
予谓菊,花之隐逸者也;牡丹,花之富贵者也;莲,花之君子者也。噫!菊之爱,陶后鲜有闻。莲之爱,同予者何人?牡丹之爱,宜乎众矣。
【知识梳理】
一、重点词语
1.古今异义
(1)亭亭净植 (古义:竖立 今义:栽种)
(2)宜乎众矣 (古义:应当 今义:合适,适宜)
2.一词多义
鲜芳草鲜美 形容词,鲜艳,读xiān(
陶后鲜有闻 形容词,少,读xiǎn
)
远可远观而不可亵玩焉 形容词,距离长(
香远益清 动词,传得远
)
3.词类活用
(1)不蔓不枝 名词作动词,生藤蔓
名词作动词,生枝茎
(2)香远益清 形容词作动词,传得远
4.重点实词
(1)可爱者甚蕃 蕃:多
(2)予独爱莲之出淤泥而不染
独:只
淤泥:河沟、池塘里积存的污泥
染:沾染(污秽)
(3)濯清涟而不妖 濯:洗
涟:水波
妖:过分艳丽
(4)香远益清 益:更加
(5)亭亭净植 亭亭:耸立的样子
(6)可远观而不可亵玩焉 亵:亲近而不庄重
5.文言虚词
(1)之③牡丹之爱 宾语前置的标志,不译(
用于主谓间,取消句子独立性
)
(2)出淤泥而不染 表转折,却
(3)可远观而不可亵玩焉 语气词
二、重点句子翻译
(1)水陆草木之花,可爱者甚蕃。
水中、地上各种草木的花,可爱的很多。
(2)予独爱莲之出淤泥而不染,濯清涟而不妖。
我则唯独喜爱莲——莲从淤泥里生长出来,却不沾染污秽;它经过清水洗涤,却不显得妖艳。
(3)香远益清,亭亭净植。
香气传得越远,就越清芬;它笔直洁净地立在水中。
(4)可远观而不可亵玩焉。
只可以从远处观赏,却不能靠近去玩弄啊。
三、问题探究
1.陶渊明“爱菊”和世人“爱牡丹”的原因各是什么?请用文中语句解答。
陶渊明“爱菊”的原因:花之隐逸者也。世人“爱牡丹”的原因:花之富贵者也。
2.怎样理解“莲之爱,同予者何人”?
作者感慨世人像“我”一样爱莲的人很少,也慨叹生活中保持高洁品质的人太少,含蓄地表达了自己的人生态度。
3.文中语句“予独爱莲之出淤泥而不染,濯清涟而不妖”写出了莲花的什么品质?
写出了莲花洁身自好,不同流合污的品质。
4.文末为什么将前文“菊、牡丹、莲”的写作顺序改为“菊、莲、牡丹”?
为了突出作者对当时追名逐利世风的讽刺与批判,深化文章的主旨。
5.《爱莲说》这篇文章,在做人方面给了我们什么启示?
无论环境怎样,都要保持高洁的品格(操守);要有正确的价值取向,在精神上、人格上保持独立,不随波逐流。
四、文章中心
本文通过对莲花的形象和品质的描写,歌颂了莲花坚贞高洁的品格,从而表现了作者洁身自爱的高洁人格,以及对追名逐利的世态的厌恶。
河中石兽
纪昀
沧州南一寺临河干(gān),山门圮(pǐ)于河,二石兽并沉焉。阅十余岁,僧募金重修,求二石兽于水中,竟不可得,以为顺流下矣。棹(zhào)数小舟,曳(yè)铁钯(pá),寻十余里无迹。
一讲学家设帐寺中,闻之笑曰:“尔辈不能究物理。是非木杮(fèi),岂能为暴涨携之去?乃石性坚重,沙性松浮,湮(yān)于沙上,渐沉渐深耳。沿河求之,不亦颠乎?”众服为确论。
一老河兵闻之,又笑曰:“凡河中失石,当求之于上流。盖石性坚重,沙性松浮,水不能冲石,其反激之力,必于石下迎水处啮沙为坎穴。渐激渐深,至石之半,石必倒掷坎穴中。如是再啮(niè),石又再转。转转不已,遂反溯(sù)流逆上矣。求之下流,固颠;求之地中,不更颠乎?”如其言,果得于数里外。然则天下之事,但知其一,不知其二者多矣,可据理臆断欤?
【知识梳理】
一、重点词语
1.古今异义
(1)沧州南一寺临河干 (古义:河岸 今义:干燥)
(2)阅十余岁 (古义:经过,经历 今义:阅读)
(3)求二石兽于水中 (古义:寻找 今义:请求,要求)
(4)尔辈不能究物理 (古义:事物的道理、规律 今义:一种学科,物理学)
(5)是非木杮 (古义:这 今义:表示判断)
(6)渐沉渐深耳 (古义:罢了 今义:耳朵)
(7)盖石性坚重(古义:大概,因为 今义:器物上部有遮蔽作用的东西)
(8)但知其一 (古义:只 今义:表转折,但是、却)
2.一词多义
去西蜀之去南海 距离(
岂能为暴涨携之去 离去
)
如如其言 介词,按照(
如是再啮 副词,像
)
3.词类活用
(1)棹数小舟 名词作动词,划(船)
(2)岂能为暴涨携之去 动词作名词,洪水
4.重点实词
(1)沧州南一寺临河干 临:靠近
河干:河岸
(2)山门圮于河 圮:倒塌
(3)竟不可得 竟:终了,最后
(4)曳铁钯 曳:拖
(5)一讲学家设帐寺中 设帐:设馆教书
(6)尔辈不能究物理 尔辈:你们这些人
究:研究、探求
(7)是非木杮 木杮:削下来的木片
(8)湮于沙上 湮:埋没
(9)众服为确论 确论:正确的言论
(10)转转不已 已:停止
(11)遂反溯流逆上矣 遂:于是
溯流:逆流
(12)求之下流,固颠 固:本来
(13)可据理臆断欤 据:根据
臆断:主观地判断
(14)不亦颠乎 颠:颠倒,错乱
(15)必于石下迎水处啮沙为坎穴
啮:咬,这里是侵蚀、冲刷的意思
坎穴:坑洞
5.文言虚词
(1)为必于石下迎水处啮沙为坎穴 成为(
众服为确论 认为
)
(2)之其反激之力 结构助词,相当于“的”(
沿河求之 代词,指石兽
)
二、重点句子翻译
(1)尔辈不能究物理,是非木杮,岂能为暴涨携之去?
你们这些人不能探求事物的道理,这(石兽)不是木片,怎么能被大水带走呢?
(2)凡河中失石,当求之于上流。
凡是沉没在河里的石头,应当从上游寻找它们。
(3)求之下流,固颠;求之地中,不更颠乎?
到下游寻找石兽,固然荒唐;在原地寻找它们,不是更荒唐吗?
(4)然则天下之事,但知其一,不知其二者多矣,可据理臆断欤?
那么天下的事,只了解其一,不了解其二的情况太多了,怎么能(只)根据某个道理就主观判断呢?
三、问题探究
1.请用简洁的语言概括本文的主要内容及包含的道理。
本文记叙了人们寻找石兽的经过及其令人惊讶的结局,而且从中悟出了天下事“但知其一,不知其二者多矣”,不可“据理臆断”的道理。
2.在寻找石兽的问题上,庙僧和讲学家犯了什么错误?为什么只有老河兵提出了正确的方法?
庙僧和讲学家都犯了脱离实际、主观臆断的错误。老河兵则从实际经验出发,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因此能提出正确的方法。
3.联系原文,用自己的话说说“但知其一,不知其二”中“其一”“其二”的具体内容。
“其一”是指只考虑到石头和沙子的性质(石头的特点是又硬又重,河沙的特点是又轻又松)。“其二”指还需考虑到水的冲击会淘空石头下面的沙子,从而让石头翻转,离开原来的位置,朝水流相反的方向移动到上游去。
4.文章中写到了两次“笑”,你怎么理解其中的意味?
讲学家的“笑”,是自以为懂得“物理”,笑别人不具备这方面的知识。老河兵的“笑”,则是因为富于实际经验,笑讲学家主观臆断。
四、文章中心
这篇说理短文,叙述了三种寻找河中石兽的看法和方法,告诉人们再高深的理论,不能得到实践的证明,就不是真理。只有经得起实践检验的理论才是正确的。同时也揭示了一个道理:任何事物都不可“只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更不可主观臆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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