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要做工程结算的,审计和工程结算是不一样的。审计和工程结算区别具体如下:审核对象不同;工程结算是对施工单位上报的结算进行审核,结算审计是对有能力或有资质的单位审核施工单位上报结算形成结果的审计。
1、法律分析:审计结果出来了,如果与工程款一致,经领导同意后,对方开来发票,可以拔付最后一笔工程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2、不应该是这样,工程项目合同应该明确付款方式,要么按进度拨款,要么按工期拨款,并约定一定比例或金额的尾款,这个尾款才是等审计后再结算清偿的,不是全部款项都要等审计,即便是全额垫支,也要支付大部分款项(一般80%),主要看合同的约定。
3、法律分析: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工程,一般需要在工程竣工验收后进行结算审计,审计结束后才能支付工程尾款。所以,你应该仔细阅读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若没有约定以审计结算价为最终工程价款,那么可以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以双方约定的价款,扣除质保金后,可以要求业主立即支付。
4、审计完成的工程款需要甲方拨款给乙方。此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需要开具发票。
1、是否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应当根据合同约定。财政部门对财政投资的评定审核是国家对建设单位基本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及履行。但是,建设合同中明确约定以财政投资的审核结论作为结算依据的,审核结论应当作为结算的依据。
2、只有在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合同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才能将审计结论作为判决的依据。按照“举重以明轻”的法律适用原则,内部审计亦不能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3、建设工程合同约定以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或者结论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发包人未按约报请审计部门对工程价款进行审计的情况下,以未经审计部门审计为由拒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因此,审计结果不能作为建设工程竣工后进行工程结算的依据。因为审计结果主要是针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所做的结论性文件,其内容并不涉及具体的建设工程价格和支付方式,不能直接用于工程结算。如果将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可能会违反合同约定,导致双方的纠纷和损失。
意思是明确约定以财政的审核结论作为结算依据的,审核结论应当作为结算的依据。领导重视与支持是搞好审计工作的根本保证 工程项目审计触及很多人的利益,审计人员要承担很大的风险和压力,如果没有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工作就很难开展。内部审计人员要多请示汇报,取得单位领导和上级部门的重视和支持。
工程结算是指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根据双方签订合同(含补充协议)进行的工程合同价款结算。工程结算是工程项目承包中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
审计结果是指审计机关经过审计程序,针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所做的结论性文件。而结算依据是指在建设工程竣工后,根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结算的依据,包括施工合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工程变更单等。在建设工程中,审计结果和结算依据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其作用和目的也不同。
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是指对工程竣工结算的过程和结果进行全面、准确、独立的检查、核对和评价。审计人员通过查阅资料、实地考察、核查账目、核对发票、评估风险等一系列操作,以确保竣工结算过程的规范性和合规性,为最终结算提供保障。
建筑行业内关注的“以审计结果作为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依据”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复函明确:应当予以纠正,是对出台地方性审计条例或审计监督条例,规定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竣工结算竣工结算依据”规定做出的,原因为限制了民事权利,超越了地方立法权限。
情况,作出符合施工实际的竣工造价中查结果,它是承发包双方结算的依据,也是工程决算的基础资料和依据。两者标的不同 审计以基建项目为标,包括资金来源、基建计划、前期工程、征用土地、勘察设计、施工实施的一切财务收支;工程造价审核以单位工种为标的,只对单位工程造价的合理负责。
你是想问审计结果有异议可以结工程款吗?审计结果有异议不可以结工程款。因为审计结果的异议意味着在审计过程中发现了一些问题或者有争议的地方,需要进一步调查和解决。
约定审计后支付工程款,与审计结果不一致,按审计结果的款项付款,未付款算违约。
在对结算结果有异议时,建设单位也往往以合同约定审计为准,现在审计结果既是如此,不能改变。同时在目前的行政管理中建设单位在有审计的情况下也不能擅自进行改变结算结果。如果审计结果确实不正确少计了工程价款,施工单位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如何解决似乎陷入了死胡同。
发包人未按约报请审计部门对工程价款进行审计的情况下,以未经审计部门审计为由拒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审计部门未在合理期限内进行审计或者出具审计报告或结论,或者有证据证明审计结论明显不当的,承包人有权对未经审计以及缺少审计结论的工程价款或审计结论错误的工程价款申请司法鉴定。
审计局审计结果施工单位不认可怎么办 施工单位可通过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寻求与建设单位之间解决对结算结果的争议。 提起的角度应为虽然合同约定以审计为准,但有证据证明审计结果与事实不符,从合同法的公平原则角度要求法院或者仲裁对审计结果进行调整。
未经对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就已生效的竣工结算文件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重复审核。发包方应当按照竣工结算文件及时支付竣工结算款。据此,本案中,双方应以经双方签字确认的经审核的工程造价文件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在未经对方同意的情况下,国有企业不能以内部审计结果调整结算文件所确认的结算价款。
虽然政府投资项目需要接受审计监督,但其仅为一种行政监督管理行为。政府投资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是否要以财政评审结论为结算依据,法律上并无统一规定,而应以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为准。
是否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应当根据合同约定。财政部门对财政投资的评定审核是国家对建设单位基本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及履行。但是,建设合同中明确约定以财政投资的审核结论作为结算依据的,审核结论应当作为结算的依据。
建设工程合同约定以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或者结论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发包人未按约报请审计部门对工程价款进行审计的情况下,以未经审计部门审计为由拒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