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工程款结算;发包人与转承包人之间的工程款结算;承包人与转承包人之间的工程款结算。
法律分析:具体的结算方法是,分包方支付工程款,并支付从竣工合格后第二天以后的利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承包单位存在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 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行政处罚种类主要包括:(1)责令改正;(2)没收违法所得;(3)罚款。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的0.5%以上1%以下的罚款。
因建设工程合同的特殊性,施工人的施工行为物化到工程当中不能返还,只能按施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结算后考虑折价补偿。
利息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计付。对于如何确定“应付工程款之日”,司法解释区分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了规定:当事人对工程款支付时间有约定的,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以双方约定的付款时间作为计付利息的开始时间。
法律分析:发包方拖欠工程款违约纠纷。关于违法分包问题引起的工程款纠纷。竣工结算报告争议引发的拖欠工程款纠纷。建筑材料品质之争引起的拖欠工程款纠纷。拖欠质保金纠纷。合同无效引发的拖欠工程款纠纷。因延误工期发生的工程款拖欠纠纷。
关于拖欠工程款的相关法律规定,具体如下所述:工程款优先支付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法律分析:发包方拒不结算工程款分如下情况采取相应措施:以发包方的甲方尚未支付为理由,拒不支付。将发包方的甲方列为被告或第三人,在一个案件中处理。同时,法院通常对于只有发包方的甲方支付工程款后,发包方才支付给施工方支付工程款的约定也是不支持的。以质量或工期延误为由拒不支付。
若甲方无协商诚意,承包商应迅速针对整个竣工结算成本或争议部分启动法律程序。要求甲方支付工程款,并主张自工程实际交付之日起计算的欠款利息,以防止问题一再拖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指出,若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承包人有权催促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
工程迟迟不结算索要工程款时承包方可以通过协商形式进行追讨,追讨无果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胜诉后发包方依旧拒不执行的,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