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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康股份(601127.SH)披露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确定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51.98元/股,发行股数为1.37亿股,募集资金总额为71.30亿元。
据悉,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17名,其中包括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UBS *及林园投资309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等。
王峰北京报道8月20日闭幕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听取了关于检查《企业破产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企业破产法是市场经济的一项基础性法律制度。报告显示,2007年至2020年,全国法院共受理破产案件59604件,审结破产案件48045件。
报告指出,企业破产法在取得积极成效的同时,实施中也存在破产意愿不强、破产程序执行薄弱、审理周期较长、府院协调不落地、配套制度不健全、财产清偿率较低、制度运行成本偏高等困难和问题,现实中“该破未破”的现象还比较普遍,对破产方式的运用还不够主动,破产制度的作用还未充分发挥。
13年受理近6万破产案件
今年4月底至6月中旬,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企业破产法执法检查组,分别赴浙江、陕西、河北、山东、山西、吉林等6个省开展检查。
报告显示,从破产案件数量看,2007年至2020年,全国法院共受理破产案件59604件,审结破产案件48045件。
法律规定的三种破产程序中,破产清算约占破产案件总量的90%,重整约10%,和解不到1%。
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统计,2016年开展“僵尸企业”处置工作以来,7000多家长期亏损、扭亏无望、严重资不抵债的“僵尸企业”实现退出,其中大部分采用破产清算方式。重庆钢铁、东北特钢、青岛造船等一批符合产业政策、有市场前景的困难企业,则通过重整实现了扭亏为盈和产业提质升级。
从时间顺序看,企业破产法实施后的一段时间,每年的破产案件数量在3千件左右,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持续深化,加快建立和完善市场主体挽救和退出机制,破产案件数量快速上升,2017年至2020年受理和审结的破产案件分别占到法律实施以来案件总量的54%和41%。
从地域分布看,东部地区破产案件数量占到全国的近80%,浙江、江苏、广东三省约占60%。
从破产企业类型看,随着国企改革持续推进,国有困难企业完成集中退出,民营企业破产案件占绝大多数,2020年民营企业破产案件占案件总量的近90%。
2007年以来,国务院国资委推动97家中央企业下属的804户企业依法完成破产或进入破产程序,采取破产方式的中央企业占全部“处僵治困”退出企业的24.3%,有力支持了国有企业深化改革。
金融机构破产实施办法尚未出台
报告指出,企业破产法实施仍存在突出困难和问题。
其中,运用破产方式实现市场出清的意愿不强。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并未完全选择破产方式退出,2020年全国企业注销数量289.9万户,其中因破产原因注销的企业3908户,占比仅约1‰。
据《***》报道,检查发现,少数地方政府领导担心地方支柱企业破产可能影响经济发展,对破产存在一定抵触和逃避。债务人碍于社会舆论羞于谈及破产,往往以被吊销执照的方式退出市场。部分国有企业负责人担心进入破产程序被追究国有资产流失的责任。不少民营企业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往往为企业融资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因为担心企业破产后个人承担责任,宁可背着骂名“跑路”,也不敢破产、不愿破产。
报告显示,国有企业破产障碍较多。北京市农工商开发公司于2011年经法院裁定宣告破产,但因企业名下两宗国有划拨土地出让手续无法办理,至今未能结案。
金融机构破产缺乏专门规范。迄今为止,金融机构破产实施办法尚未出台。原华夏证券、德恒证券等9家进入破产程序的高风险证券公司因程序衔接等原因多年未能完成破产。
企业破产法第134条规定了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破产的适用范围程序、申请主体以及接管托管程序,同时授权国务院制定金融机构破产实施办法。
报告指出,实践中,由金融机构风险处置的行政程序进入到破产司法程序,面临风险处置工作能否被司法程序认可、风险处置资金费用能否优先受偿、风险处置的接管人或行政清理组能否继续担任破产管理人等一系列问题,不利于金融机构破产和金融风险防范。
上市公司破产情况复杂。在证券市场监管与破产司法程序衔接、股东大会与债权人委员会的决策机制平衡、进入破产程序后的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关联企业合并重整程序等方面缺乏明晰规定。
防范打击逃废债行为制度不健全。一些企业利用制度漏洞,恶意转移资产、转让股权、无偿赠与、低价贱卖,即使有偿债能力也尽量少偿还债务,甚至逃废债。某些地方政府出于自身或局部利益的考虑,不正视企业假破产真逃债。尤其是近年来宏观经济增速放缓、社会债务杠杆攀升、银行逾期与不良贷款增加,周期性和结构性因素叠加,企业部门潜在债务风险上升,恶意逃废债有加剧风险。
建议加快企业破产法修改
报告建议,加快法律修改工作,完善破产法律体系。
一是加快企业破产法修改工作。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企业破产法律制度不适应发展需要的方面,要尽快修改,对于自然人破产、金融机构破产、上市公司破产等问题,在修法中做好研究论证,积极回应实践需要。
二是做好企业破产法与关联法律的衔接。针对执法检查中反映关联法律法规与企业破产法衔接协调的问题,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认真研究,提出一揽子修法建议,并同步做好对相关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工作,要以企业破产法修改为契机,加快关联法律法规的联动修改,推动破产法律体系不断完善。
7月15日丨小康股份(601127.SH)公布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确定此次发行价格为51.98元/股,发行股数约为1.37亿股,募集资金总额约为71.3亿元。此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17名,发行配售结果
小康股份(601127.SH)披露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确定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51.98元/股,发行股数为1.37亿股,募集资金总额为71.30亿元。
据悉,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17名,其中包括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UBS *及林园投资309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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