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分析:(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工程款结算的原则:按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或计价方法结算。尊重合同当事人的约定,充分体现了合同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因工程量或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合同时当地建设主管行政部门发布的计价标准或计价方法结算。
确定工程款结算的依据和标准:国务院财政部门、各级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管理;工程款结算标准,如双方有约定,按合同约定处理,如无约定,可协商解决。
法律分析: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是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施工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支付价款,程序是:按照竣工图计算工程量;按照合同约定每项工程量套上相应的定额(单价);上述计算的总额就是直接费;将直接费为基数乘以相应的取费系数;最后所得的结果就是工程结算值。
所谓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就是合法的依靠和根据,是前提,必要条件,是基础,如果依据不对,其他无从谈起。
合同优先原则 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应当遵循合同优先原则,即首先依据合同中约定的价款调整方式进行确定。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再按照其他原则进行处理。公平合理原则 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也就是说,应当考虑到合同双方的利益,不能让某一方承担过多的损失。
法律分析:(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变更合同价款的原则主要包括: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单价的,按合同已有的单价计算和变更合同价款;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单价,可参照它来确定变更价格和变更合同价款;合同中没有上述单价时,由承包方提出相应价格,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应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这种做法进一步细化了在无直接相关合同价款时的处理方式,增加了保护承包人权益的条款。FIDIC施工合同条件(1999年第一版)中对工程变更价款确定的一般原则和特殊情况也做了明确的说明。
法律分析:工程变更估价的原则: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变化估价原则;施工方案改变造成措施项目变化的估价原则;中标综合单价与发包人招标控制价偏差较大的估价原则。合同履行期间,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符合规模规定者),发承包双方应调整合同价款。
1、建设工程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或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要求对工程价款予以调整的,如果合同对工程价款调整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当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就变更部分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2、法律主观:《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3、本解释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4、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发生变化如何处理?律师解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如果当事人在合同里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则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处理。
1、当合同解除后,工程款的结算方式需明确。首要情况,若承包人将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工程款的支付取决于工程完成情况。若已完工工程质量合格,发包人应依照约定支付相应工程价款。反之,若工程质量不合格,有两情况可考虑。
2、按月结算 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的方法。竣工后一次结算 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全部建筑安装工程建设期在12个月以内,或者工程承包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可以实行工程价款每月月中预支,竣工后一次结算。
3、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