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证券(新发行的基金)

2022-05-16 3:25:31 股票 xcsgjz

证券代码:001288 证券简称:运机集团 公告编号:2022-01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股东大会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4月8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4月8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自贡市高新工业园区富川路3号运机集团办公楼四楼4-1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吴友华先生

(六)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股东大会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2人,代表股份115,647,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2798%。

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0人,代表股份109,894,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6838%。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5,753,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960%。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3人,代表股份5,806,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288%。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通过现场及通讯的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部分董事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8,792,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7%;反对3,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80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80%;反对3,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2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股东吴友华持有本公司股份7663.40万股,担任公司非独立董事,股东龚欣荣持有本公司股份21.80万股,担任公司非独立董事。本议案属于普通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本议案涉及的关联股东吴友华、龚欣荣对本议案已回避表决。

(二)《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各家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15,644,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9%;反对3,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普通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三)《关于补选公司董事的议案》

四、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冯晓奕、周丽琼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全文于同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五、备查文件

1、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4月8日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

于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京证字[2022]第[0272]号

致: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因遏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扩散需要,限制人员流动和集中,本所律师以远程视频通讯方式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在进行必要验证工作的基础上,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判断和见证,出具见证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1. 2022年3月1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 2022年3月18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及媒体发布了《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及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等事项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时间、通知方式和内容,以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经本所律师视频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2年4月8日(星期五)下午15:00在自贡市高新工业园区富川路3号公司办公楼四楼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4月8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4月8日上午9:15开始,2022年4月8日下午15:00结束。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披露的一致。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 经查验,出席公司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15,647,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72.2798%。

(1)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09,894,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6838%。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网络数据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753,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960%。基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2. 部分公司董事和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其他*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 除现场出席会议人员外,部分公司董事及公司聘请的律师以视频方式列席、出席会议。

4.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监票人、计票人共同对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投票活动结束后,公司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并由会议主持人当场予以公布。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 《关于调整公司部分董事薪酬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的关联股东吴友华、龚欣荣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38,79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7%;反对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5,80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80%;反对3,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 《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各家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5,64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9%;反对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 《关于补选公司董事的议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证券代码:001288 证券简称:运机集团 公告编号:2022-014

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

进展公告

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1月29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21年12月15日召开了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活动和募投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4.3亿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自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盐都支行、四川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保本型的理财产品或存款类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定期存款、通知存款等)。该额度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可循环滚动使用。前述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的《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5)、《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1-011)。

一、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情况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具体情况如下:

二、关联关系说明

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盐都支行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本次现金管理的方式是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保本型的理财产品或存款类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定期存款、通知存款等),该类投资产品主要受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的影响。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介入,但不排除该项目投资将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二)安全性及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现金管理业务。

2、公司将及时分析和跟踪银行现金管理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一旦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必须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严格筛选合作对象,选择信誉好、规模大、有能力保障资金安全、经营效益好、资金运作能力强的银行等金融机构所发行的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产品。

4、公司财务部门建立台账管理,对资金运用情况建立健全完整的会计账目,做好资金使用的账务核算。

5、公司审计部负责审查现金管理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部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6、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四、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进行的,将不会影响公司日常经营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开展,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通过对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适度、适时的现金管理,可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现金资产收益,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五、公告前十二个月内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情况(含本次)

六、备查文件

结构性存款产品合同及业务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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