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行使优先权的六个月期限应该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有权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1、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条件:建设工程能顺利完工正常情况下工程价款优先受偿。工程无法完工情况下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2、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指承包人对于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优先于一般的债权。优先受偿权直接依据法律规定而享有,不以当事人的约定为必要。只要具备了法律规定的成立要件,即自动产生。其法律要件有:⑴发包人未支付到期工程款。
3、工程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主要是给工人支付的劳务报酬,购买建筑材料等实际支出的这些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执行)的规定,如果发包人没有按照约定支付价款,承包方和发包方可以将工程拍卖,司法拍卖以后的价款用来偿还工资,建筑材料等费用。
1、法律分析:6个月。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指承包人对于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优先于一般的债权。根据*院答复,建设工程优先权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
2、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享有期限的上限为18个月。
3、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4、律师解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