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大股票(年d走势图)

2022-07-13 10:12:32 股票 xcsgjz

庞大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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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逾期正成为压垮昔日国内汽车经销商领头羊的最后一根稻草。因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庞大集团股票将于9月9日正式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股票简称也由“庞大集团”改为“*ST庞大”。庞大集团发布的公告显示,若此次重整失败,庞大集团将被法院宣告破产,股票也将面临终止上市的风险。

破产危机

9月5日,庞大集团发布公告称,因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公司股票将于9月9日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股票简称改为“*ST庞大”。公司股票于9月6日开市起停牌一天,9月9日起复牌交易。

公告显示,法院已裁定庞大集团进入重整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若庞大集团重整失败,庞大集团将被法院宣告破产。如果庞大集团被法院宣告破产,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4.3.1条第*第十二项规定,庞大集团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今年5月,庞大集团收到债权人冀东丰公司送达的《告知函》。《告知函》显示,鉴于庞大集团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已经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为由,向法院提出对庞大集团进行重整申请。

针对重整对庞大集团经营的影响,庞大集团在公告中表示,公司拟向管理人提交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的申请,重整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有关方面,做好员工稳定、继续在现有基础上保持日常经营及其他与重整相关工作。

对于此次重整的细节,

不过,庞大集团的债权人远不止冀东丰公司一家。今年4月,庞大集团发布重大诉讼公告显示,由于出现流动性不足情况,庞大集团于2018年相继收到天津滨海新区法院、北京市西城区法院等10余家法院的起诉,涉及融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等诉讼案件共24起,涉及金额约8亿元。

“对于庞大集团而言,虽然重整并不等同于破产清算,但也是庞大集团最后一次资产重组的机会。”业内人士表示,如果庞大集团能够在限定时间内通过重组整顿清偿债务,尚存一线生机,但如果重整失败,庞大集团仍将无法避免最终被市场淘汰的命运。

扩张隐患

虽然目前面临破产和退市的危机,但走过“而立之年”的庞大集团也曾获得过不小的成功。庞大集团前身可追溯至1988年成立的滦县物资局机电设备公司(后更名为“冀东物贸”);1999年,冀东物贸改制为民营企业,彼时河北省省长亲自出面鼓励庞庆华做大做上市;2004年后,借助在中国市场的斯巴鲁*代理权,庞大集团从河北快速扩张到全国。

2010年,庞大集团各类汽车销量为47万辆,销售收入538亿元,利润12.4亿元,所经销的20个汽车品牌销售量名列全国同行业首位;2011年4月,庞大集团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挂牌上市,成为国内首家通过IPO方式登陆A股市场的汽车经销商集团。

成功上市后,融资能力更强的庞大集团开始加速实施扩张战略。2011年,庞大集团经营网点数量达1095家,其中410家为近一年内的新增网点。2012年,庞大集团旗下经销商网点增至1257家,2013年进一步达到1351家。

然而,销售版图的快速扩张却未能拉动庞大集团业绩同步提升。自上市以来,庞大集团净利润一直低位徘徊。2011年,庞大集团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6.5亿元,但2012-2017年,庞大集团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仅为-8.25亿元、2.11亿元、1.41亿元、2.36亿元、3.82亿元以及2.12亿元。

究其原因,与其他汽车经销商集团多通过土地租赁的模式进行扩张不同,庞大集团更倾向于买地自建店面模式。数据显示,庞大集团在IPO过程中募资60.4亿元,其中约23亿元用于新建、改建经营网点项目及支付公司经营网店的工程款,该数额占募资的40%。

正是由于采用重资产扩张模式,庞大集团的债务一直居高不下。2011年上市后,庞大集团资产负债率连续七年超80%,数据显示,汽车经销商行业的公司资产负债率一般处于50%-60%之间。

在销售毛利率方面,庞大集团与国内第一大汽车经销商广汇汽车相差不大。2017年,庞大集团和广汇汽车销售毛利率分别为9.24%和9.72%。不过,在销售净利率上,2017年,广汇汽车为2.8%,庞大集团仅为0.28%,这意味着庞大集团同期销售费用支出远高于广汇汽车。

信披风波

如果说高速扩张的重资产模式加剧了庞大集团的债务隐患,那么“信披违规”风波则直接将这一隐患变成危机。

2017年4月,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证监会对庞大集团展开立案调查。随后,庞大集团发布公告称,如公司因前述立案调查事项被中国证监会最终认定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公司股票存在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暂停上市风险。

2017年,庞大集团公司营收704.85亿元,同比增长6.78%,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12亿元,同比下降44.45%。进入2018年,庞大集团营收状况依然不乐观。财报显示,2018年上半年,庞大集团营收271.14亿元,同比下降17.65%;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59亿元,同比下降12.82%。

对此,庞大集团在财报中称,“2018年上半年,被证监会调查事件给公司经营带来的负面影响持续发酵,叠加2018年度的整体资金环境偏紧等因素,公司的融资困难、资金紧张问题进一步凸显,继而严重影响并制约了公司的正常经营,公司的营业收入和效益均同比下降”。

2018年7月,庞大集团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决定,对庞庆华作为“未如实披露权益变动情况和遗漏披露相关融资安排”的违法主体,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庞庆华作为庞大集团涉案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虽然“信披违规”风波告一段落,但其负面影响仍未消除。乘用车市场信息联席会秘书长崔东树表示,“庞大集团受罚产生的影响相对明显,一方面对于本来就资金链紧张的庞大集团来讲堪称雪上加霜,巨额的罚款会加大庞大集团的资金压力;另一方面,无论是收到调查通知书还是庞大集团的处理方式,都会在一定程度上让投资者丧失对庞大集团的信任,产生信任危机”。

自救不易

面对危机,庞大集团并非无动于衷。为缓解现金流压力,庞大集团开始频频卖店。2018年5月,庞大集团宣布拟转让下属5家子公司的***股权,交易金额拟定为12.53亿元;8月9日,庞大集团宣布拟转让下属9家子公司的***股权,转让价款拟定为10.93亿元。

与此同时,庞大集团还试图寻找“外援”。2018年7月,庞大集团发布公告称,出于公司转型升级需要,公司亟须引进战略投资,通过本公司股东转让所持股份引入第三方优质战略投资者。

2018年10月,庞大集团正与地产巨头宝能集团洽谈合作的传闻流出,但庞大集团随后发布公告称,公司并未与任何投资者达成任何协议或意向。因此,该传闻最后不了了之。

事实上,近一年来,虽然关于庞大集团接盘者的传闻不断出现,但几乎全部无疾而终。在公司经营状况越来越差的情况下,庞大集团部分高管选择减持套现,另一部分高管则选择直接离去。

值得注意的是,不仅是高管,就连庞大集团董事长庞庆华也不得不离开公司。2019年5月,因“信披违规”,上交所决定对庞大集团董事长暨实际控制人庞庆华予以公开谴责,公开认定庞庆华三年内不适宜担任上市公司董监高人员。6月20日,庞庆华辞去庞大集团董事长及总经理职务。

目前,在国内车市销量整体下滑背景下,庞大集团已经深陷经营困境。今年上半年,庞大集团营收102.56亿元,同比下降62.17%;营业利润亏损11.46亿元,同比下降384.52%;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亏损11.99亿元,同比下降563.66%;总资产295.82亿元,同比减少10.1%。在整车销售方面,上半年庞大集团新车销量为5.01万辆,同比减少71.22%。

“庞大集团已很难恢复到以前状态。”汽车行业分析师钟师表示,庞大集团债务问题涉及面较广,各方都不希望庞大集团破产清算,重整算是相对折中的办法。不过,即便重整成功,庞大集团未来的营收很大可能仍会继续下滑,债务也会依然严重。




年d走势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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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大股票今日行情

庞大集团公告,公司向天津中原星投资有限公司转让其持有的沧州庞大实业有限公司***的股权,本次交易的转让价款依据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并经双方共同协商确定,金额为3.42亿元,转让价款用于抵偿公司旗下子公司与受让方之关联方北星(天津)汽车有限公司的借款。本次交易预计给公司带来的收益约为1.95亿元。

截至2022年6月13日收盘,庞大集团(601258)报收于1.4元,上涨0.72%,换手率0.98%,成交量99.79万手,成交额1.39亿元。资金流向数据方面,6月13日主力资金净流出441.93万元,游资资金净流入8.7万元,散户资金净流入433.23万元。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工具显示,庞大集团(601258)好公司评级为0星,好价格评级为1.5星,估值综合评级为0.5星。(评级范围:1 ~ 5星,*5星)

庞大集团主营业务:以新车销售和售后服务为主,并以新车销售为基础开展包括保险、金融、汽车用品、二手车等一系列增值业务,以客户为中心不断拓展业务组合。公司董事长为黄继宏。公司总经理为赵铁流。

重仓庞大集团的前十大基金

其中持有数量最多的基金为广发中证全指汽车指数A,目前规模为15.9亿元,*净值1.4799(6月10日),较上一交易日上涨3.85%,近一年上涨3.29%。该基金现任基金经理为陆志明。




庞大股票目标价26元

北京4月26日讯 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网站日前公布的《河北证监局关于对庞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黄继宏、赵铁流、刘湘华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3号)显示,经查,庞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称“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庞大集团”,601258.SH)存在未按承诺完成回购股份计划事项。

公司2020年5月15日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议案》,拟自2020年5月15日起12个月内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1.78元/股,资金总额不低于5亿元,不高于10亿元。2021年5月13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将股份回购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11月14日。但截至2021年11月14日,公司回购股份支付资金总额2.50亿元,占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回购方案下限的50.04%。公司股价在回购期间长期低于1.78元/股,但公司未按承诺完成股份回购计划,也未及时充分披露不能按承诺实施回购股份计划的信息。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第四条、第二十五条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第五条的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长黄继宏、副董事长兼总经理赵铁流、董事会秘书刘湘华作为公司经营决策及信息披露责任人,负责股份回购方案制定、实施和信息公布,未能勤勉履行职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和第五十二条规定,河北证监局决定对庞大集团及黄继宏、赵铁流、刘湘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公司年报显示,黄继宏自2020年7月13日至2023年7月12日任董事长,实际控制人黄继宏为控股股东天津深商北方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经理。赵铁流自2020年7月13日至2023年7月12日任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刘湘华自2020年7月13日至2023年7月12日任董事兼董事会秘书。

庞大集团2020年5月21日发布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显示,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0万元(含500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100000万元(含100000万元)。本次股份回购完成后,公司拟将所回购股份用于员工股权激励计划。现按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上限1.78元/股,本次回购资金下限人民币50000万元(含)、资金上限人民币100000万元(含)分别进行测算,具体情况如下(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若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00万元、回购价格上限1.78元/股测算,回购股份数量为5.62亿股,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5.49%,预计回购完成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

公司2021年5月15日发布《关于延长股份回购期限的公告》称,公司将股份回购方案的实施期限延长6个月,即本次股份回购实施期限变更为自2020年5月15日至2021年11月14日。除延长回购实施期限外,回购方案的其他内容未发生变化。

公司2021年11月16日发布的《关于回购股份的实施结果公告》显示,截至2021年11月14日,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1.85亿股,已回购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81%,成交的*价为1.78元/股、*价为0.99元/股,支付的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50亿元(不含印花税、佣金等交易费用)。为了保障公司的稳定经营及业务发展,公司将资金优先保障日常经营需求,从而放缓了回购的进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窗口期不能实施回购;根据公司于2020年5月21日公布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1.78元/股(含1.78元/股),公司股价在一段时间内存在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的情形。综上所述,本次回购完成了回购方案的50.04%。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为防范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责令公开说明;

(五)责令定期报告;

(六)责令暂停或者终止并购重组活动;

(七)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河北证监局关于对庞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黄继宏、赵铁流、刘湘华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3号))

庞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黄继宏、赵铁流、刘湘华:

经查,发现你公司存在未按承诺完成回购股份计划事项:

你公司2020年5月15日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议案》,拟自2020年5月15日起12个月内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1.78元/股,资金总额不低于50,000万元,不高于100,000万元。2021年5月13日,你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将股份回购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11月14日。但截至2021年11月14日,公司回购股份支付资金总额250,213,885.34元,占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回购方案下限的50.04%。公司股价在回购期间长期低于1.78元/股,但你公司未按承诺完成股份回购计划,也未及时充分披露不能按承诺实施回购股份计划的信息。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第四条、第二十五条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第五条的规定。

你公司时任董事长黄继宏、副董事长兼总经理赵铁流、董事会秘书刘湘华作为公司经营决策及信息披露责任人,负责股份回购方案制定、实施和信息公布,未能勤勉履行职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和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黄继宏、赵铁流、刘湘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认真汲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信息披露管理,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同时,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本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北证监局?

2022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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