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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保险资金委托投资行为,强化保险机构主体责任,防范委托投资风险,中国银保监会对《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完善,形成了《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26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委托投资适用主体和投资范围。保险资金委托投资是受托人以委托人名义开展的主动投资管理业务,适用于符合条件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同时,进一步明确保险资金委托投资范围,并对受托人开展相关投资提出了明确的投资能力管理要求,有助于提高保险资金权益类资产投资效率,加大对资本市场和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
二是压实委托人责任。要求保险公司开展委托投资应当充分履行制定资产配置计划和委托投资指引、选择受托人、监督受托人执行情况、评估受托人投资绩效等职责。
三是强化受托人主动管理责任。要求受托人设置资产配置专业岗位,加强大类资产配置能力建设。明确受托管理保险资金的禁止行为,要求受托人应当按照监管规定和投资指引要求,独立进行风险判断并履行完整的投资决策流程,全面落实主动管理要求。
此外,《办法》明确了受托人受托管理保险资金,可以聘请符合条件的专业机构提供独立监督、信用评估、投资顾问等服务;增加保险公司与受托人及托管人建立信息共享和沟通机制等要求,及时解决委托资产管理与运用中的相关问题。为进一步做好保险资金委托投资规范化管理,银保监会还将指导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研究制定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协议范本,更好指导行业实践。
《办法》的修订是深化保险资金运用市场化改革的重要举措,进一步厘清了保险资金运用涉及的委托代理关系和信托关系的边界,进一步增补完善了委受托双方的权责义务和禁止行为,全面压实机构主体责任,有利于规范保险资金委托投资行为,防范保险资金运用风险。同时,《办法》有利于进一步发挥保险资管机构的专业投资优势,提升保险资金长期投资运作水平,为资本市场和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多长期资金支持。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加强对《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持续做好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保险资金委托投资行为,银保监会制定了《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
2022年5月9日
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险资金委托投资行为,防范投资管理风险,切实保障资产安全,维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1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以下统称保险公司)将保险资金委托给符合条件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由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作为受托人并以委托人的名义在境内开展主动投资管理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委托投资资产托管机制,并按照本办法规定选择受托人。保险公司委托投资资金及其运用形成的资产,应当独立于受托人、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资产。受托人因投资、管理或者处分保险资金取得的资产和收益,应当归入委托投资资产。相关机构不得对受托投资的保险资金采取强制措施。
第四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负责制定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的监管制度,依法对委托投资、受托投资和资产托管等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资质条件
第五条 开展委托投资的保险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决策流程和内控机制;
(二)具有健全的资产管理体制和明确的资产配置计划;
(三)财务状况良好,委托投资相关人员管理职责明确,资产配置能力符合银保监会有关规定;
(四)建立委托投资管理制度,包括受托人选聘、监督、评价、考核等制度,并覆盖委托投资全部过程;
(五)建立委托资产托管机制,资金运作透明规范;
(六)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受托管理保险资金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公司治理完善,操作流程、内控机制、风险管理及审计体系、公平交易和风险隔离机制健全。
(二)具有稳定的投资管理团队,设置资产配置、投资研究、投资管理、风险管理、绩效评估等专业岗位。
(三)具有一年以上受托投资经验,受托管理关联方保险资金除外。
(四)具备相应的投资管理能力并持续符合监管要求,其中,受托开展间接股权投资的,应当具备股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受托开展不动产金融产品投资的,应当具备债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
第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聘请符合银保监会规定的商业银行等专业机构担任委托投资资产的托管人。托管人应当按规定忠实履行托管职责,妥善保管托管财产,有效监督投资行为,及时沟通托管资产信息,保障委托人合法权益。
第三章 投资规范
第八条 保险资金委托投资资产限于银保监会规定的保险资金运用范围,直接股权投资、以物权和股权形式持有的投资性不动产除外。
第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委托投资决策程序和授权机制,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资金运用目标和投资管理能力审慎选择受托人,并严格履行委托人职责。受托人未按照约定的投资范围、风险偏好等开展投资的,保险公司应当要求其限期纠正。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与受托人签订委托投资管理协议,载明当事人权利义务、关键人员变动、利益冲突处理、风险管理、信息披露、异常情况处置、责任追究等事项。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资产负债管理,根据保险资金负债特点、偿付能力和资产配置需要,审慎制定委托投资指引,合理确定委托投资的资产范围、投资目标、投资期限和投资限制等,定期或不定期审核委托投资指引,及时调整相关条款。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与受托人应当按照市场化原则,根据资产规模、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绩效等因素,协商确定管理费率及定价机制,并在委托投资管理协议或委托投资指引中载明管理费率及定价机制。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开展委托投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妨碍、干预受托人正常履行职责,包括违反委托投资管理协议或委托投资指引对投资标的下达交易指令等;
(二)要求受托人提供其他委托人信息;
(三)要求受托人提供*投资收益保证;
(四)非法转移利润或者进行其他利益输送;
(五)利用受托人违规开展关联交易;
(六)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受托人受托管理保险资金,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严格遵守委托投资管理协议、委托投资指引和本办法规定,恪尽职守,忠实履行诚信、谨慎、有效的管理义务;
(二)根据保险资金特性、委托投资指引等构建投资组合,独立进行风险评估并履行完整的投资决策流程,对投资标的和投资时机选择以及投后管理等实施主动管理,对投资运作承担合规管理责任;
(三)持续评估、分析、监控和核查保险资金的划拨、投资、交易等行为,确保保险资金在投资研究、投资决策和交易执行等环节得到公平对待;
(四)依法保守保险资金投资的商业秘密;
(五)定期或不定期向保险公司披露公司治理、受托资金配置、价格波动、交易记录、绩效归因、风险合规、关键人员变动、重大突发事件等信息,并为保险公司查询上述信息提供便利和支持,保证披露信息的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十六条 受托人受托管理保险资金,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委托投资管理协议或委托投资指引;
(二)承诺受托管理资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收益;
(三)不公平对待不同资金,包括直接或间接在受托投资账户、保险资产管理产品账户、自有资金账户之间进行利益输送等;
(四)混合管理自有资金与受托资金;
(五)挪用受托资金;
(六)以保险资金及其投资形成的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七)违规将受托管理的资产转委托;
(八)将受托资金投资于面向单一投资者发行的私募理财产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发行的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九)为委托人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
(十)利用受托资金为委托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或者为自己谋取合同约定报酬以外的其他利益;
(十一)以资产管理费的名义或者其他方式与委托人合谋获取非法利益;
(十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受托人可以聘请专业服务机构为受托业务提供独立监督、信用评估、投资顾问、法律服务、财务审计或者资产评估等专业服务。专业服务机构的资质要求等参照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相关监管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受托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应当及时予以解聘或者更换:
(一)违反委托投资管理协议约定,致使委托人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二)利用受托管理的保险资金为自己或第三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与受托管理保险资金发生重大利益冲突;
(四)受托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五)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六)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风险管理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定期评估受托人的公司治理情况、投资管理能力、投资业绩、服务质量等,跟踪监测各类委托投资账户风险及合规状况,定期出具分析报告。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与受托人及托管人建立信息共享、关联交易识别、重大突发事件等沟通协调机制,及时解决委托投资管理中的相关问题。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机制,配备满足业务发展需要的风险监测和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委托投资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不得利用受托人提供的资产配置、交易记录等信息开展内幕交易,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和受托人应当建立委受托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相关*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违反有关规定,未履行职责并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监管规定定期向银保监会报告受托投资管理情况。银保监会组织相关机构对报告进行收集、整理和分析。
发生与委托投资有关的重大诉讼、重大风险事件及其他影响委托投资资产安全的重大事件的,委托人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相关风险,并及时向银保监会报告。
第二十五条 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委受托投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银保监会将依法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或实施行政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保险资金委托投资关联交易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12〕60号)同时废止。
辽宁能源(600758)4月29日披露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总收入19.76亿元,同比增长21.12%;归母净利润2.30亿元,同比增长492.19%;扣非净利润2.30亿元,同比增长741.11%;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2.93亿元,同比增长311.19%;报告期内,辽宁能源基本每股收益为0.17元,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4.42%。
数据显示,2022年一季度,公司毛利率为29.11%,同比上升11.52个百分点,环比上升7.37个百分点;净利率为11.65%,较上年同期上升9.27个百分点,较上一季度上升11.20个百分点。
2022年一季度,公司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4.42%,同比上升3.64个百分点,环比上升4.04个百分点。
截至2022年一季度末,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净额为2.93亿元,同比增长311.19%,环比下降77.71%;筹资活动现金流净额-2.67亿元,较上一季度末增长2.79亿元;投资活动现金流净额-2091.51万元,上年同期为-1401.56万元。
2022年一季度,公司营业收入现金比为73.73%,净现比为127.42%。
公司近年主要资产结构变化如下图:
2022年一季度末的公司十大流通股东中,新进股东为UBS *、MORGAN STANLEY & CO. INTERNATIONAL PLC.,取代了此前的国泰中证煤炭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富国中证煤炭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在具体持股比例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招商中证煤炭等权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持股有所下降。
股东名称 | 持股数(万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变动比例(%) |
---|---|---|---|
辽宁省能源产业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31800 | 24.054146 | 不变 |
深圳市祥隆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2701.16 | 9.607408 | 不变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12085 | 9.141332 | -0.54 |
辽宁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10293.5 | 7.786206 | -0.62 |
辽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9722.98 | 7.354653 | 不变 |
招商中证煤炭等权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 1377.92 | 1.042289 | -0.56 |
沈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925.25 | 0.699874 | 不变 |
徐开东 | 905.34 | 0.684817 | 不变 |
UBS * | 565.53 | 0.427776 | 新进 |
MORGAN STANLEY & CO. INTERNATIONAL PLC. | 407.79 | 0.308461 | 新进 |
筹码集中度方面,截至2022年一季度末,公司股东总户数为5.44万户,较上年末下降了1219户,降幅2.19%;户均持股市值由2021年末的9.03万元上升至9.84万元,增幅为8.97%。
近期,银保监会发布《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委托办法》)和《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以下简称《产品通知》)。两项制度自2012年保险资金委托投资和金融产品投资政策出台以来*修订,是深化保险资金运用市场化改革的重要举措,对于引导保险资金发挥长期投资优势、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保险资金运用从集中管理向专业化、市场化管理转变,从最初保险资金运用受限,发展到自主投资,再到自主投资和委托投资相辅相成,经历了较长时间。
随着我国保险业蓬勃发展,2012年《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出台,规定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证券资产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可按市场化原则接受委托,开展保险资金投资管理业务。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调研显示,截至2021年末,约76%的保险公司以委托投资方式管理保险资金,保险公司自主投资、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投资、委托其他金融机构投资的保险资金分别占比26.22%、70.33%和3.45%。《委托办法》和《产品通知》的出台,将进一步促进各金融机构在保险资金运用领域发挥自身优势,广泛合作,公平竞争,推动保险资金运用市场化发展。
保险资金运用市场化,促进产品业务丰富
保险资金运用模式的发展逐步提升产品业务市场化运作水平,促进保险资金投资范围和品种逐渐拓宽,优化资产配置结构,分散投资风险,满足服务需求。
2004年,《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保险机构投资者债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指引(试行)》先后出台,明确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是受托管理保险资金的金融机构,保险资金获准直接投资于股票、部分债券和符合规定的境外项目,并按照独立制衡、全面控制、适时适用、责任追究原则开展风险管理。
2006年,《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产品设立指引》规定,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以通过发行债权、股权等投资计划的方式将保险资金投向交通、通讯、能源、市政、环保等基础设施项目,丰富金融市场长期资产供给,满足融资主体对长期资金的需求。
2010年,《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明确,未上市企业股权相关金融产品包括以未上市企业股权为基础资产的投资计划、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包括以不动产为基础资产的投资计划,使债权、股权投资计划等金融产品逐渐成为保险资金拓宽投资品类、稳定收益的重要方式。
2012年,《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规定,保险资金可投资的金融产品范围包括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和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等,促进投资品类进一步扩展。
2014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深化市场化改革。《资产支持计划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等配套政策随后出台,鼓励保险资金优化资产配置,加强金融产品投资业务的投前、投中、投后管理。
2020年,《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债转股投资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将债转股投资计划纳入保险资金可投资的金融产品,丰富了保险资金投资品种,服务实体经济,有利于降低企业杠杆率,增强发展韧性。
在各项监管政策的规范和引导下,保险资金运用逐渐形成了多层次、广覆盖、有差异的配置结构。协会调研显示,截至2021年末,194家保险公司投资金融产品规模达到2.77万亿元,占其全部投资资产的13%,涉及债权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债转股投资计划等多个品种。其中,委托投资的金融产品配置规模位列第二,仅次于债券投资。
深化保险资金运用改革,规范资金运用行为
《委托办法》和《产品通知》从委托投资和金融产品投资的不同角度规范市场经营行为,助推机构能力建设,进一步优化保险资产配置结构,防范业务风险,提升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一、统筹衔接多项监管制度,加强机制顶层设计
《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期间,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证券资产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均可接受保险资金委托成为投资管理人,开展定向、专项、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等业务。此次修订出台《委托办法》,明确保险资金委托投资仅适用于符合条件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与证监会2018年出台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充分衔接,不再将证券公司、证券资产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作为受托保险资金的投资管理人,而是将这些机构提供的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纳入《产品通知》所列保险资金投资范围,有助于同向发力,改善以往各类机构产品名称繁多、性质不够明确的状况。
《委托办法》《产品通知》与前期出台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印发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实施细则等三个文件的通知》《资产支持计划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衔接,厘清资金运用模式和资产配置渠道的关系,明确保险资金运用相关委托代理关系和信托关系的边界,实现业内委托和业外产品的并行监管,引导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明确定位、各司其职,进一步提升保险资金运用效率。
二、明确市场主体权利义务,压实机构主体责任
《委托办法》保障保险公司自主决策和分配责任的权利,取消保险公司开展委托投资需“最近三年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董事会需承担委托投资最终责任等要求,明确保险公司应完善投资管理人的选择标准和流程,审慎制定资产配置计划和委托投资指引。聚焦行业面临的资产配置压力和问题,根据市场发展实际,引导保险资金使用专业机构提供的专业服务,兼顾集中资源和分散投资的客观需要,维护资金安全。
与此配套,作为受托人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全面提升各种金融产品的配置能力,切实履行主动管理责任,独立、审慎、全面地开展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合规管理、投资决策、穿透管理等投资活动,禁止对受托管理资产进行转委托,禁止承诺受托管理资产不受损失或保证*收益,推动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专注主责主业,发挥专业优势,进一步提升投资管理能力。
三、规范金融产品投资业务,强化风险防控要求
《产品通知》规范保险资金投资非保险类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产品等经营行为,将理财公司理财产品、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债转股投资计划等纳入可投资金融产品范围,并加强同债转股投资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相关监管政策的协同,引导保险资金发挥长期投资优势,加大权益类资产配置规模,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同时,《产品通知》强化全面风险防控。一方面,要求保险机构按照“全面穿透、穿透到底”原则加强穿透管理,依据金融产品的底层资产性质配备投资管理能力,落实投资比例管理,防范金融风险隐患,引导保险资金投向底层资产和交易结构清晰的金融产品。另一方面,要求保险机构按照“风险为本、持续跟踪”原则加强投后管理,督促其建立管理机制,落实管理责任,定期跟踪投资状况,采取措施防控风险,动态评估和持续提升自身投资管理能力和风控体系建设水平。
发挥资金长期投资特色,促进合作多方共赢
保险资金已成为我国经济金融市场的重要机构投资者和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的长期资金提供者,在服务国民经济发展中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当前我国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关键时期,保险资金应继续发挥市场“稳定器”作用,落实监管要求,加强自律管理,促进合作共赢,稳健发展。
深化委托受托协同,巩固核心专长优势。保险资金委托投资和金融产品投资业务协同发展是服务保险主业、匹配资产负债、稳定长期收益的基础。保险公司应通过科学制定资产配置计划、委托投资指引、评估考核机制等,传导委托投资理念和资产配置要求。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发挥自身长期资产配置的业务专长,积极参与国家战略、基础设施建设、医疗养老、绿色低碳、信息科技等领域的纵深发展,把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绿色低碳带来的发展机遇,加大对资本市场支持力度,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加强业内业外联动,促进资管融合发展。保险机构与银行、证券、基金、信托等金融机构已在境内外市场建立互利共赢的战略合作机制。在监管政策支持下,保险机构应进一步推动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资产托管、渠道合作、产品配置、风险管理等方面的协同,深化与证券业金融机构在资本市场、公开市场、股权直投、金融科技等方面的合作,强化与信托公司在信托机制安排、财富管理工具、非标资产投资等方面的联动,共同集聚资金和资源,更好满足国家战略、重大工程、企业债转股等长周期项目,匹配实体经济的融资需求。
发挥自律组织作用,推动落实改革成果。作为保险资产管理行业组织,协会应立足监管政策和会员需要,竭诚服务监管,贴身服务会员,助力提升保险资金运用效率,引导行业坚持稳健投资、长期投资、绿色投资和负责任投资,服务主责主业,持续推进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保险私募基金相关市场化改革,明确规则指引,完善技术系统,优化登记服务,加强信息披露,做好风险监测,为监管部门跟踪评估风险形成决策参考,为保险资管数据信息标准化建设提供技术支持,为保险资管行业长期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作者系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副秘书长)
明确区分关联交易和不当关联交易
保险资产管理关联交易的监管要求
保险资金运用相关不当关联交易的危害
共同加强保险资金运用关联交易风险防范
金融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