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开药业有限公司(长春经开药业有限公司官网)

2022-07-12 3:56:39 证券 xcsgjz

长春经开药业有限公司



本文目录一览:



1

案件概述

再审申请人长春瑞泓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泓翔公司)、吉林市义德源钢材经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德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开集团)、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投公司)清算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人民法院(2021)吉民终15号民事判决,向*法院申请再审。

2

申请人主张

瑞泓翔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对长春经开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开药业)清算注销程序存在瑕疵这一基本事实的认定缺乏证据证明,实际上经开药业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了注销登记。2014年11月24日,经开药业在《长春日报》发布清算公告,当时清算组尚未成立,其发布清算公告的程序和主体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之规定。2014年12月5日,经开集团作出出资人决定,经开药业停止经营,并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债权人申报债权截止到当日。经开药业工商档案中没有公司清算阶段的财产清单以及资产负债表等文件,在二审庭审中,经开集团承认经开药业没有账目,无法审计评估。从现有证据以及经开集团和义德源公司的庭审陈述可以认定,经开药业清算组成立后并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清算义务,经开药业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了注销登记手续。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经开药业在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是经开集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之规定,经开集团应组成清算组履行对经开药业清算和注销义务。但实际上经开集团成立清算组之后并未对经开药业履行清算义务而是直接办理了注销登记,同时经开集团向公司登记机关出具承诺承担经开药业所有债权债务。依据《*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瑞泓翔公司有权要求经开集团对经开药业的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即便与清算注销公司没有任何关系的第三人,只要自愿在工商登记部门作出了承诺,就应该按照承诺承担相应责任,否则公司登记机关这一要求的设定没有任何意义和价值。更何况经开集团并非无关的第三方,其不仅与经开药业具有历史渊源,曾是经开药业原实际控制人,而且一直是经开药业在工商部门的登记股东,其完全符合适用上述法律条款的条件。


(三)要求经开集团承担返还责任,符合公平原则。经开集团在未对经开药业进行依法清算的情况下直接注销了公司,实属是对自身风险及他人权益的极大漠视。任何法律主体均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这是法律存在的意义和价值,经开集团应为其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按照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经开区国资委)与义德源公司于2014年11月17日所签《补充协议》相关条款的约定,义德源公司需要在经开药业注销程序中清偿完毕全部债务后才有权拿到剩余收购款,且经开区国资委有权暂扣少部分余款用于防范过期登记债权。经开集团完全有权且有义务在政府向义德源公司支付收购款之前暂扣案涉《协议书》所涉款项,以保障债权人利益并预防自身风险。但经开集团却怠于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其未经清算出具的经开药业无债务的清算报告最终误导政府将收储补偿款139111106元全部支付给了张景军。原判决已查明创投公司向经开集团出具了承担经开药业全部债权债务的承诺,义德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张景军亦向创投公司出具了同样的承诺,因此,经开集团在向瑞泓翔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最终责任人追偿,经开集团不会遭受实际损失。


综上,瑞泓翔公司认为,原判决对基本事实认定缺乏证据证明,法律适用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


义德源公司申请再审称,义德源公司对瑞泓翔公司3000万元不负有返还义务。按照2011年5月16日瑞泓翔公司与经开药业签订的《协议书》约定,3000万元是瑞泓翔公司为推动经开药业将案涉地块交给土地收储中心收储而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协议书》第五条约定:“如乙方没能取得此地块开发建设权,保证金在五个工作日内返还乙方”。瑞泓翔公司在法庭辩论阶段提出,瑞泓翔公司只要没有取得开发权,无论什么原因,经开药业都应返还3000万元。义德源公司认为,瑞泓翔公司的主张不成立。“没能”与“没有”不同。没能,是指能力不足,事做了但没有做成;没有,强调的是结果,只要结果没有出现即可,不区分结果没有出现的原因。《协议书》约定的是“没能……”,而非“没有……”。瑞泓翔公司有参加土地竞买的义务,《协议书》第六条有约定,“乙方合法摘得此土地获得开发建设权后,六十日内将剩余的两亿二千万全额支付给甲方,乙方自行筹集资金独立进行开发建设”。瑞泓翔公司在庭审中自认其放弃了参加竞买,瑞泓翔公司安排程运公司参加土地竞买,程运公司没有获得开发权与经开药业、义德源公司无关。义德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申请再审。

3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应当重点审查经开集团是否应当向瑞泓翔公司返还保证金300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根据原审查明事实,2003年12月26日,经开集团与创投公司签订转让协议,将持有经开药业99%的股份转让给创投公司并进行了工商备案。2004年创投公司、经开药业、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义德源公司签订《兼并协议书》,义德源公司以承债方式兼并经开药业。此后义德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张景军实际控制经开药业,张景军认可经开药业注销后资产均由其承接。原审法院结合上述事实,认定经开集团仅为登记股东,且自2003年将经开药业股权出让后,未再实际参与经开药业经营管理事务。2011年,瑞泓翔公司与义德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张景军协商土地开发事宜并签订《协议书》,在庭审中亦认可知晓张景军实际控制经开药业,因此,瑞泓翔公司与经开药业发生交易时应当明知经开集团系经开药业名义股东。原审法院认为瑞泓翔公司无权基于商法上的公示公信和外观主义原则要求名义股东经开集团向其承担清算责任,并无明显不当。


一审中,瑞泓翔公司的诉讼请求是请求经开集团、创投公司退还定金3000万元,一审判决驳回了其诉讼请求,二审判决对此予以维持。可见,原审法院并未判决由义德源公司返还瑞泓翔公司3000万元,义德源公司以其对瑞泓翔公司3000万元不负有返还义务为由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4

裁判结果

长春瑞泓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市义德源钢材经销有限公司的再审事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驳回长春瑞泓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市义德源钢材经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西上海股吧

4月29日丨西上海(605151.SH)发布2021年年度报告,实现营业收入10.70亿元,同比下降8.50%;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03亿元,同比下降4.31%;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8543.28万元,同比下降16.38%;基本每股收益0.77元,拟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9元人民币(含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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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述

再审申请人长春瑞泓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泓翔公司)、吉林市义德源钢材经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德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开集团)、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投公司)清算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人民法院(2021)吉民终15号民事判决,向*法院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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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主张

瑞泓翔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对长春经开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开药业)清算注销程序存在瑕疵这一基本事实的认定缺乏证据证明,实际上经开药业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了注销登记。2014年11月24日,经开药业在《长春日报》发布清算公告,当时清算组尚未成立,其发布清算公告的程序和主体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之规定。2014年12月5日,经开集团作出出资人决定,经开药业停止经营,并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债权人申报债权截止到当日。经开药业工商档案中没有公司清算阶段的财产清单以及资产负债表等文件,在二审庭审中,经开集团承认经开药业没有账目,无法审计评估。从现有证据以及经开集团和义德源公司的庭审陈述可以认定,经开药业清算组成立后并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清算义务,经开药业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了注销登记手续。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经开药业在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是经开集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之规定,经开集团应组成清算组履行对经开药业清算和注销义务。但实际上经开集团成立清算组之后并未对经开药业履行清算义务而是直接办理了注销登记,同时经开集团向公司登记机关出具承诺承担经开药业所有债权债务。依据《*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瑞泓翔公司有权要求经开集团对经开药业的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即便与清算注销公司没有任何关系的第三人,只要自愿在工商登记部门作出了承诺,就应该按照承诺承担相应责任,否则公司登记机关这一要求的设定没有任何意义和价值。更何况经开集团并非无关的第三方,其不仅与经开药业具有历史渊源,曾是经开药业原实际控制人,而且一直是经开药业在工商部门的登记股东,其完全符合适用上述法律条款的条件。


(三)要求经开集团承担返还责任,符合公平原则。经开集团在未对经开药业进行依法清算的情况下直接注销了公司,实属是对自身风险及他人权益的极大漠视。任何法律主体均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这是法律存在的意义和价值,经开集团应为其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按照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经开区国资委)与义德源公司于2014年11月17日所签《补充协议》相关条款的约定,义德源公司需要在经开药业注销程序中清偿完毕全部债务后才有权拿到剩余收购款,且经开区国资委有权暂扣少部分余款用于防范过期登记债权。经开集团完全有权且有义务在政府向义德源公司支付收购款之前暂扣案涉《协议书》所涉款项,以保障债权人利益并预防自身风险。但经开集团却怠于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其未经清算出具的经开药业无债务的清算报告最终误导政府将收储补偿款139111106元全部支付给了张景军。原判决已查明创投公司向经开集团出具了承担经开药业全部债权债务的承诺,义德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张景军亦向创投公司出具了同样的承诺,因此,经开集团在向瑞泓翔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最终责任人追偿,经开集团不会遭受实际损失。


综上,瑞泓翔公司认为,原判决对基本事实认定缺乏证据证明,法律适用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


义德源公司申请再审称,义德源公司对瑞泓翔公司3000万元不负有返还义务。按照2011年5月16日瑞泓翔公司与经开药业签订的《协议书》约定,3000万元是瑞泓翔公司为推动经开药业将案涉地块交给土地收储中心收储而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协议书》第五条约定:“如乙方没能取得此地块开发建设权,保证金在五个工作日内返还乙方”。瑞泓翔公司在法庭辩论阶段提出,瑞泓翔公司只要没有取得开发权,无论什么原因,经开药业都应返还3000万元。义德源公司认为,瑞泓翔公司的主张不成立。“没能”与“没有”不同。没能,是指能力不足,事做了但没有做成;没有,强调的是结果,只要结果没有出现即可,不区分结果没有出现的原因。《协议书》约定的是“没能……”,而非“没有……”。瑞泓翔公司有参加土地竞买的义务,《协议书》第六条有约定,“乙方合法摘得此土地获得开发建设权后,六十日内将剩余的两亿二千万全额支付给甲方,乙方自行筹集资金独立进行开发建设”。瑞泓翔公司在庭审中自认其放弃了参加竞买,瑞泓翔公司安排程运公司参加土地竞买,程运公司没有获得开发权与经开药业、义德源公司无关。义德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申请再审。

3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应当重点审查经开集团是否应当向瑞泓翔公司返还保证金300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根据原审查明事实,2003年12月26日,经开集团与创投公司签订转让协议,将持有经开药业99%的股份转让给创投公司并进行了工商备案。2004年创投公司、经开药业、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义德源公司签订《兼并协议书》,义德源公司以承债方式兼并经开药业。此后义德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张景军实际控制经开药业,张景军认可经开药业注销后资产均由其承接。原审法院结合上述事实,认定经开集团仅为登记股东,且自2003年将经开药业股权出让后,未再实际参与经开药业经营管理事务。2011年,瑞泓翔公司与义德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张景军协商土地开发事宜并签订《协议书》,在庭审中亦认可知晓张景军实际控制经开药业,因此,瑞泓翔公司与经开药业发生交易时应当明知经开集团系经开药业名义股东。原审法院认为瑞泓翔公司无权基于商法上的公示公信和外观主义原则要求名义股东经开集团向其承担清算责任,并无明显不当。


一审中,瑞泓翔公司的诉讼请求是请求经开集团、创投公司退还定金3000万元,一审判决驳回了其诉讼请求,二审判决对此予以维持。可见,原审法院并未判决由义德源公司返还瑞泓翔公司3000万元,义德源公司以其对瑞泓翔公司3000万元不负有返还义务为由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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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长春瑞泓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市义德源钢材经销有限公司的再审事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驳回长春瑞泓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市义德源钢材经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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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15 证券简称:长春经开 公告编号:临2019-021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完成控股子公司注销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9月19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同意对三家子公司进行清算的议案》(详见2017-018号公告),于2018年3月6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控股子公司进行债务重组的议案》,同意对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进出口有限公司、长春经开东方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建材公司”)和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进行清算(详见2018-004号公告),分别与上述三家公司签订了《债务重组协议》。

近日,公司收到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长春)登记内销字[2019]第600970号),准予东方建材公司注销登记。至此,东方建材公司的工商注销登记手续全部办理完毕。

特此公告。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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