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锋锂业公司简介(落袋为安什么意思)

2022-07-10 22:22:22 证券 xcsgjz

赣锋锂业公司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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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曹琦


7月3日晚间,赣锋锂业公告称,日前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因涉嫌A股某上市公司股票二级市场内幕交易,中国证监会于2022年1月24日决定对公司立案。该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影响。

公告截图

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兆全律师表示,“立案是证券违法处罚的一个重要程序,表明监管机构已经收集到基本的违法证据,2020年3月份实施的新《证券法》,加重了对内幕交易的处罚,对内幕交易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且*处罚起点也提高到了50万元。单位违法的,除了对单位处以上述处罚外,对个人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针对投资者较为关心的,为何时隔半年多才对外公告?杨兆全律师表示,“在《行政处罚法》和证监会行政处罚配套规章中,没有规定《立案通知》送达到当事人的时间要求。”

截至最近一个交易日(7月1日),赣锋锂业股价报收于156.97元/股,市值高达2260亿元。


图片 | 站酷海洛 包图网 制作 | 张昕

审核 | 矫月 终审 | 董少鹏




落袋为安什么意思

以案说“典”


条文+案例+解读,让民法典从法律文本走向你我他



第四章 担保物权

第二节 抵押权



一般抵押权及抵押财产(拿什么押给“债主”)



法言俗语

在法律视角下,债主掏出的地契房契就是债务人借钱所作的抵押,债主通过持有房契和地契享有对债务人的抵押权。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中最为典型的一种,是我国市场经济中最普遍、最重要的担保方式,同时也是最复杂的担保方式。抵押权不转移抵押物占有状态的特征既满足了对债务提供担保的需要,又不影响抵押人对于抵押物的占有使用,满足了市场经济中不同主体的不同需求,被誉为“担保*”。

抵押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把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对抵押的财产优先受偿。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是抵押人,债权人是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叫做抵押财产。购房人购买商品房的时候,从银行办理按揭贷款,就要把自己买的商品房抵押给银行,保障银行贷款债权的清偿和实现,银行在商品房上具有抵押权。购房人是抵押人,银行是抵押权人,商品房就是抵押财产。

抵押权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是担保物权的一种形式。抵押权是将权利设定在他人所有的物上,类型上属于他物权。第二,抵押权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用自己所有的或者有权利进行处分的特定财产设定的物权。第三,抵押权设立后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状态,还是由抵押人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比如,债务人甲将自己所有的房屋作为担保财产抵押给乙,在抵押期间,甲仍可在该房屋内居住;或者将该房屋出租给他人,收取租金。第四,抵押权人对于抵押财产出卖后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那么,什么样的财产才能进行抵押呢?能进行抵押的财产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于抵押财产具有处分权的。债务人、第三人对于抵押财产享有的权利包括对抵押财产的所有权、用益物权(土地使用权),或者根据法律规定、政府批准将占有使用的财产进行抵押;二是抵押的财产是法律规定可以进行抵押的财产,《民法典》第395条对于能够进行抵押的财产进行了规定。目前,我国法律规定能够进行抵押的财产具体有以下几类:一是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筑物包括住宅、写字楼、厂房等;其他土地附着物包括林木、桥梁、隧道、生产线、游泳池、道路、庄稼,等等。二是建设用地使用权。根据《民法典》第344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民法典》第347条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出让是国家把国家所有的土地的一定年限的使用权有偿出让给使用者,使用人向国家支付出让金。使用人把有偿受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权。三是海域使用权。伴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人类支配海洋能力的逐步增强,海洋在人类生存和发展上已经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2002年我国制定出台《海域使用管理法》,使我国对于海域的使用、管理有法可依。《物权法》将海域管理权纳入了用益物权范畴。根据《海域使用管理法》规定,本法所称海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海域使用权包括利用海域从事建设工程、海水养殖、海底探矿采矿、旅游、修建港口等多种活动的权利。《民法典》进一步将海域使用权明确纳入可以设定抵押权的财产范围内。在《物权法》对于担保财产的范围基础上,增加了海域使用权。四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民法典》第342条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这与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规定一致。五是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生产设备有企业的计算机、实验设备、仪器仪表设备、机床、车床、通讯设备、装卸机械等;原材料有炼钢的矿石、造纸纸浆、做家具的原木料、建设工程用的砼、砂石等;半成品包括没有最终完成的产品,如服装厂没有完工的衣服、鞋业公司没有完成的鞋、汽车制造企业没有组装完成的汽车、还没有成熟到可以收割的农作物等;产品是指生产出来的物品,如汽车、轮船、电视机、电脑、手机等生活用品。六是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实践中,建设工程项目和船舶、航空器的制造周期长、资金缺口也大,用在建工程、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作为担保,对于解决建设者资金困难、保证项目顺利完工有重要的保障作用。七是交通运输工具。包括飞机、船舶、火车、各种机动车辆。八是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这是《民法典》关于抵押财产的兜底条款,意义在于法无明文禁止即可行,只要法律、行政法规没有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就可以设定抵押权。

既然有允许抵押的财产,那也就有法律禁止抵押的财产,这些财产是不允许进行抵押的:一是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有国有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我国《宪法》第10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如果允许土地所有权抵押,实现抵押权后,必然带来土地所有权归属的改变,势必会违反上述法律关于我国土地只能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规定,因此,土地所有权是禁止抵押的。二是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宅基地是农民生活赖以生存、安身立命之所在,我国实行农民“一户一宅”基本政策,农民一旦失去宅基地,就会丧失基本生存条件,影响社会稳定。为了维护法律规定和土地政策,宅基地使用权不能抵押。自留地、自留山是农民作为生活保障的基本生产资料,有社会保障的性质,从保护农民利益的角度出发,自留地、自留山是不能抵押的。但是如果法律明确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物权法》中原来规定耕地不允许抵押,此次《民法典》把禁止抵押的财产范围中的“耕地”删除了,这是为了与土地经营权流转规定匹配。三是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以公益为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学校、幼儿园不管是公立的还是民办的,都是用来教书育人的,如果允许学校、幼儿园的教育设施能够抵押,一旦债务不能清偿,债权人主张抵押权,学校环境的稳定、安全无法得到保证,严重时造成办学目的达不到,甚至造成学生失学。因此,无论从社会稳定考虑,还是从国家未来考虑,无疑都应当禁止教育设施抵押。而医疗机构设立的目的是保障民众健康,设立目的是做社会公益,如果允许医疗机构医疗设施抵押,一旦实现了抵押权,会影响社会公众看病、治病,不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因此,禁止医疗设施抵押。除了学校、幼儿园和医疗机构,只要是为了公益目的的其他公益设施也在禁止抵押范围内,比如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敬老院等用于社会公益目的的设施也禁止抵押。四是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法律规定抵押财产范围时,前提条件就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财产。如果一项财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不明确,甚至有争议,把这样的财产抵押不仅可能侵犯财产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的合法权利,而且很有可能引发矛盾和争议,使经济关系更加复杂、紊乱,与抵押权设立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相悖,因此,这类财产是禁止抵押的。五是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依法查封、扣押财产,指人民法院或者行政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财产,查封扣押期间当事人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是受到限制的。监管的财产是行政机关进行监督管理的财产,比如违反《海关法》或者其他法律法规被依法扣留的物品。这些财产或者涉及债务清偿,或者合法性不确定,这样的财产进行抵押是为法律所禁止的。采取强制措施将财产就地贴上封条或者运到另外的处所,不准任何人占有、使用或者处分。依法监管的财产,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监督、管理的财产。比如海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对违反《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进出境货物、物品予以扣留。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其合法性处于不确定状态,国家法律不能予以确认和保护。因此,禁止以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抵押。六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这是《民法典》的兜底性规定,除《民法典》对于禁止抵押财产作出规定外,如果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于禁止抵押财产有规定,也要遵守相应规定。

在设立抵押权时,债权人和债务人约定如果债务人不偿还债务,抵押财产就归债权人所有。比如,小王因为经营需要急需资金,经朋友介绍向小李借款20万元,以价值60万元的房产抵押给小李,约定一旦小王不能还款,房产就归小李所有。这样的条款在法律上称为流押条款,法律不是不允许的。如果债权人与抵押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在抵押财产拍卖、变卖的价款范围内优先受偿。《民法典》第401条对此作出了规定。

当然,上面的情形是限定在债务履行期间届满前债权人和抵押人达成协议的处理情况,在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以后,如果债务人确实不履行到期债务,此时抵押财产对应的价值范围已经确定,抵押权人也就是债务人可以和抵押人协议将抵押财产折价抵顶给债权人所有。但是债权人和抵押人不能因为抵押财产的折价抵顶损害了顺序在后的抵押权或者债务人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比如双方约定将远远高于债权数额的抵押财产在债务期限届满后约定归债权人所有,导致抵押人没有能力清偿顺序在后的债务人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利害关系人(一般是被损害权益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权人和抵押人之间的该行为。


以案释法

2004年2月,胡某雄作为借款人向麦某燕出具《借据》一张,内容为借到麦某燕人民币60万元整。借据下面还有“我公司及本人梁某康愿将公司竞价财产(设备)为胡某雄向麦某燕借款陆拾万元正,作为抵押担保。”财产明细中包括精细研磨机、喷绘机及小汽车一辆。各方当事人对于抵押物没有办理登记。2003年,胡某雄向麦某燕的丈夫雷某盛出具《借条》,确认借雷某盛人民币4万元。2007年2月16日,胡某雄再次出具《抵押保证书》向雷某盛借款10万元。2007年8月2日,胡某雄与麦某燕、雷某盛签订《还款协议书》,对于借款金额进行了确认。后胡某雄没有偿还借款,麦某燕提起诉讼要求胡某雄还款,并要求其他当事人承担担保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利盈公司、威士得公司、梁某康在《借据》中明确表示以其所有的部分财产设备为胡某雄向麦某燕的借款作抵押担保,包括精细研磨机、喷绘机等财产,视为该《借据》中同时包含一份抵押担保合同的内容,该抵押担保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麦某燕对上述抵押物在借款本金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但该优先受偿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麦某燕诉胡某雄、蔡某明、梁某康、佛山市顺德区利盈贸易有限公司、中山市威士得油墨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详见广东省*人民法院(2018)粤民终823号民事判决书)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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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民法典》对于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财产的规定未再附加“抵押权人必须同意”的限定条件。抵押期间,抵押人是可以转让抵押财产的。因为抵押权虽然设定,但是抵押财产的所有权人仍然是财产的抵押人,所有权人自然能够在法律上对于自己所有的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这是所有权人的法定权利。但是抵押财产被转让,抵押人应该及时通知抵押权人,而且抵押权是不受影响的,也就是仍然可以对于抵押物优先受偿。除此之外,法律还规定了除外情形,如果存在转让抵押财产损害抵押权可能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把获得的转让款提前履行债务或者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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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契约自由。如果当事人在抵押合同签订时就约定抵押前不允许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抵押人不能违反约定以法律规定抵押期间可以转让抵押财产为由径行转让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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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的其中一种,抵押权担保的主债权存在是抵押权存在的前提。失去了主债权,抵押权也就没有存在的意义。因此,抵押权不能单独转让。抵押权转让或者以抵押权为其他债权提供担保,应当与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一并进行。抵押权人转让抵押权的,抵押权应该和被担保的主债权一并转让,抵押权人以自己享有的抵押权对外提供担保的,抵押权应当和所担保的债权一同向他人提供担保。当然,还存在例外情况,那就是法律如果有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对于抵押权的转让进行了约定,比如抵押权人在转让自身债权时和接受主债权的受让人约定只是转让债权,不转让担保债权的抵押权的,只要双方之间约定一致,意思表示真实,没有法律规定的无效的情形,法律对当事人的约定是不干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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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抵押权是对于债权保护力度*的担保物权,在他人对自己负有债务时,有条件的情况下须要求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在相关财产上设定抵押权,为他人提供担保的,须要求债务人或第三人为自己提供反担保的抵押权。设定抵押权时根据法律规定审查担保主体、担保财产的合法性。按照法律规定的签订担保合同,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于抵押权进行设立,并在抵押期限内依法审查抵押财产状况,以*限度地保护自身权益。



《民法典》条文

第三百四十二条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三百九十六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确定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第三百九十七条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据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第三百九十八条 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第三百九十九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四百条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第四百零一条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四百零七条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动产抵押和不动产抵押规则(“抵房”“押车”有何不同?)


法言俗语

抵押分为动产抵押和不动产抵押。按照字面意思理解,动产抵押就是对于能够活动的财产进行的抵押—动产抵押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所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交通工具、船舶、航空器等动产进行抵押。不动产抵押就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所有的房屋、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进行抵押。不动产抵押就是不易活动的财产的抵押—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等不动产设定抵押的,抵押权的生效必须以登记为必要条件,只有进行登记,抵押权才能成立并生效。我国动产抵押无须登记,抵押合同生效动产抵押权就生效。但是如果没有登记,动产抵押的抵押权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因为建筑物附着在土地上,两者是不可分离的相互依附关系,我国采取的是“房随地走”和“地随房走”的原则。所谓“房随地走”,就是向他人转让自己享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土地上的房屋也应当一并向同一人或单位转让。同理,“地随房走”就是向他人转让房屋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时,建设用地使用权也应当一并同时转让。这个原则不仅用在转让行为中,同样运用在抵押中。也就是说,在抵押时,房屋和房屋所占的土地是一个整体,在设定抵押权的时候是不允许将它们分开的,无论是抵押房产还是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相应的土地和房产都是抵押财产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2019年修正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2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这与《民法典》的规定是一致的。在设定抵押权时,房屋的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一并抵押,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实现抵押权时,房屋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转让。

但在实践中会出现只将房屋抵押、不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抑或只将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不抵押房屋的情况,还存在将房屋所有权与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别抵押给不同的人或单位的情况。法律规定一并抵押,解决了抵押权实现的这一困境。也就是说,抵押人只办理了房屋所有权抵押登记,没有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实现房屋抵押权时,建设用地使用权也一并作为抵押财产。同样,只办理了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抵押登记,实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时,房屋所有权也一并作为抵押财产。

土地使用权设立抵押权后,抵押权一旦实现会导致土地使用权的使用权主体转让。我国对于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一旦对于抵押权的实现不作任何限制,可能出现以抵押为名,但实际目的在于规避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转变土地性质的情形,也就是通过抵押权实现从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城市建设用地。因此,除非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否则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不允许单独抵押的。换言之,乡镇、集体企业的厂房抵押的,按照“地随房走”原则,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法律对于抵押权设立的方式和抵押物的范围规定得比较灵活。财产的权利人可以将自己现有的财产依法抵押,也可在将有的财产上设定抵押,为自己的债务提供担保。这种抵押方式叫做浮动抵押,之所以叫做浮动抵押,就重在“浮动”二字,这是相对于“固定”而言的,因为这种抵押方式和固定的抵押不同,浮动抵押期间抵押财产不停地发生变化,比如抵押人会将现有的财产卖出,还会买入相关财产,抵押权人仅仅就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应该实现抵押权的情况出现后,对于确定的财产优先受偿。设定浮动抵押的主体限制在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这是因为我国设立浮动抵押制度,主要是为了解决中小企业和农民融资贷款难,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浮动抵押实现抵押权时的财产通常和设立抵押权时的财产不同,对于抵押期间已经处分的财产不能再追索,但是抵押期间新增的财产是要作为抵押财产的。

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债务没有履行、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后抵押人进入清算程序、约定的实现抵押权条件成立或者出现了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情形(比如抵押人和其他企业合并等)时,浮动抵押的财产范围就确定了,抵押权人还可以在确定的财产范围实现自己的抵押权。


以案释法

2011年2月16日,淦昌公司与建行签订贷款合同,建行应淦昌公司申请,向淦昌公司发放贷款。约定淦昌公司向建行借款3000万元,用途为购买船舶,还款来源为淦昌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同日,淦昌公司与建行签订抵押合同,淦昌公司同意作为抵押人为建行因上述贷款形成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附抵押财产清单,抵押财产为“粤东江1号”船舶,财产价值6027万元。担保范围为贷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淦昌公司应向建行支付的额其他款项、建行实现债权发生的全部费用。双方就该船舶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淦昌公司未能如期还款,建行提起诉讼要求淦昌公司还款,并要求就船舶享有优先受偿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订立的抵押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粤东江1号”已经办理了抵押权登记,建行对该船舶的抵押权已经设立,并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建行请求确认在淦昌公司不履行贷款合同项下义务时,有权从拍卖、变卖淦昌公司提供的抵押物“粤东1号”船舶的价款中按抵押权顺位优先受偿,有法律和合同依据,应予支持。(类似生活实例,可参见案例:中国建设银行有限公司××分行诉××淦昌建材有限公司等船舶抵押合同纠纷案,详见广州海事法院(2012)广海法初字第841号民事判决书)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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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时候,抵押问题会和租赁问题发生碰撞,租赁的房屋在租赁期间被抵押怎么办?这个问题牵涉到抵押权和租赁权的关系。根据“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租赁关系成立后,即使出租人将房屋转让给他人,也不影响承租人的租赁权。所有权是效力*的物权种类,所有权尚且不能对抗成立在先的租赁权,抵押权更不能对抗在先的租赁权。因此,如果抵押人先把自有的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居住使用,再把已经租赁的房屋对外抵押,不影响承租人对于房屋的使用,承租人可以继续在房屋中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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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存的两种抵押方式—动产抵押权和不动产抵押权,两者还是存在区别的。*的区别就是抵押权的设立是不是必须经过登记。我国法律对于不动产作为抵押财产提供担保设定抵押权的,规定抵押物必须登记。不动产抵押权设定需要两个不可或缺的重要条件:一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一致并为了设定抵押权签订了抵押合同;二是双方持抵押合同前往物权登记机关完成不动产抵押登记。不动产抵押合同生效和不动产抵押权生效条件是不同的,抵押合同一般一经依法签订就生效,抵押权必须经过登记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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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对动产作为抵押财产设定抵押权的,不必经过登记。抵押合同生效,抵押权就设立了。但是动产抵押权办理抵押登记和不抵押登记的法律效果是不同的。没有办理抵押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如果抵押人将抵押财产转让,对善意取得财产的第三人,抵押权人无权进行追偿,只能要求抵押人提供新的担保或者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抵押合同签订后,如果抵押人又用抵押的动产和另一个债权人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办理抵押登记的在债务到期后比没有登记的抵押人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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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抵押合同签订后,抵押人违背诚信原则拒绝办理抵押登记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抵押人履行抵押登记的合同义务或者判决抵押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虽然对于动产抵押法律没有规定必须进行登记,但是动产抵押登记具有对抗他人效力,为了保障自己债权的实现,和债务人协商用动产作为抵押的,抵押权人*办理抵押登记。


《民法典》条文

第三百九十六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确定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四百零三条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四百零四条 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第四百零五条 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第四百一十一条 依据本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设定抵押的,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

(一)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未实现;

(二)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

(三)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四)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第四百一十七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是,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第四百一十八条 以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依法抵押的,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用途。



抵押权的实现(如何让债权“落袋为安”?)



法言俗语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自己的财产为债权人设定抵押权就是为了督促债务的履行,保证债权人的债权能够如期足额实现。一旦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或者各方约定的行使抵押权的条件成就时,抵押权就要发挥作用,抵押权人可以对于抵押物优先受偿。这就是抵押权的实现。抵押权的实现是债权的保障,抵押权就是靠最终能够实现来体现自己存在的价值。

抵押权实现的条件有二:一是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期限已满,但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二是发生了当事人之间约定的实现和履行抵押权的条件。抵押权的实现途径主要由协议和诉讼。协议实现就是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对于抵押权的实现进行协商,抵押权的实现通过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协商来完成。如果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没有对抵押权的实现达成协议的话,抵押权人可以提起诉讼来主张实现自己的抵押权。抵押权人对于抵押权受偿的方式包括折价、拍卖、变卖。折价是将抵押财产按照市场价格作价一定款项数额直接转移给抵押权人所有;拍卖是通过竞买方式出让抵押财产,抵押权人对竞买成功的购买人支付的价款优先受偿;变卖就是参照市场价格出卖后价款由抵押权人优先受偿。

抵押权在设立后,抵押权人本人并不是实际占有抵押的财产,抵押财产仍然是抵押人占有。抵押房屋的,房屋仍然是抵押人使用、居住,抵押手表的,手表仍然是抵押人佩戴,抵押车辆的,车辆仍然是抵押人驾驶。抵押期间有可能出现抵押人行为导致抵押财产受到损失的情形,比如,抵押人把自己抵押的房屋拆除,抵押的房屋损坏了故意不修缮,驾驶机动车操作不当导致汽车受损,抵押的粮食抵押人保管不善被雨雪淋湿,等等。如果在抵押期间抵押权人发现抵押财产被损坏,法律规定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恢复抵押财产价值或者让抵押人提供和财产价值减少部分相同的担保。比如,抵押的房屋损坏抵押人要尽到修缮的义务,对于抵押的动产要妥善保管。如果抵押人拒绝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抵押权人可以让抵押人提供和减少的财产相同价值的担保,比如抵押人把树木抵押后砍伐了20万元的树木,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除树木外还要再提供20万元的担保。否则,抵押权人就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原因就是抵押物财产减少或者毁损,债权人的债务已经得不到有效保障了。

法律允许同一财产向不同的债权人进行抵押,并不限制重复抵押的行为。用同样的财产向同一个债权人或者不同的债权人进行多次抵押的,就会涉及数个抵押权清偿顺序的认定问题。哪个抵押权清偿顺序应当在先,哪个应当在后,需要法律作出明确的规定。对于抵押权的清偿顺序区分两种不同的情况。不动产抵押的情况,抵押权以登记生效,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进行清偿。这里的顺序是指时间顺序,也就是登记时间的顺序。动产抵押的情形下,抵押权不以登记为生效条件,是否登记由当事人自己决定、自愿办理,法律不作强制的要求。如果均未办理登记的,拍卖、变卖的价款按照债权比例进行清偿;如果都办理了登记,按照登记时间顺序清偿,如果有的办理了有的没有办理,办理登记的优先于没有办理登记的进行清偿。

抵押权是担保物权,抵押权人对于自己享有的担保物权有权作出处分,这种处分包括放弃抵押权和放弃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的顺位就是抵押权的清偿顺序,因为法律不禁止同一个抵押物为多个债权进行抵押,如果同一个抵押物上同时存在多个抵押权,此时就存在抵押权人优先受偿的先后顺序,就是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放弃顺位的,放弃的人抵押权实现顺序在其他抵押权人的最后,其他人顺序依次向前调整一个位次。此外,抵押权人还可以和抵押人协商对于抵押权的顺位和担保的债权数额进行变更,也就是说,当事人之间可以协商将抵押权顺位向前调整或者扩大、缩小抵押债权的范围。但是这种调整不能对其他的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比如,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协商将顺位从第三位调整为第一位,这就会影响第一位、第二位抵押权人的权利行使。所以法律规定抵押权变更如果没有经过其他抵押权人的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抵押财产的孳息就是抵押财产的收益。天然孳息包括树木结的果实、牲畜产的幼崽等,法定孳息包括租金、贷款利息等。抵押权设立后对于抵押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还是在抵押人一方,由抵押人行使。因为抵押财产产生的孳息应当归抵押人所有。但是如果债务已经到期,债务人还不履行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条件已经成就,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使法院对于抵押财产采取了扣押的强制措施,这时抵押权的效力就可以及于抵押财产的孳息了。从扣押财产开始,抵押权人可以收取孳息。前提条件是财产被扣押,而且抵押权人已经把扣押的情况和收取孳息的情况告知了应该向抵押人支付孳息的义务人。

关于抵押财产变价后的处理问题。抵押财产在拍卖、变卖之前价款并不确定,在变现后可能出现超出担保债权数额或者不足担保债权数额的情况。抵押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目的是让债权得到保障,实现债权。抵押财产折价、拍卖、变卖后,如果发生变现款项超出担保债权的情况,债权已经得到足额清偿,超过部分应当归抵押财产的所有权人,也就是抵押人所有。如果价款不足以清偿债权,由于抵押人已经就抵押财产承担了担保责任,剩余的债务部分应当由债务人来偿还。

如果土地使用权抵押了之后,地上又盖了房屋,房子怎么处理呢?因为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在建设用地上新建设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并不包含在抵押合同约定的抵押财产范围内,所以不属于抵押财产。但是为了避免在实现对于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时,出现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权利主体不一致的情况,在实现抵押权时,法律还是坚持“房地一体”原则,允许抵押权人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一并处分,但是对于新增的房屋变现部分,抵押权人是无权优先受偿的,只能作为普通债权人行使权利。

以案释法

2012年8月2日,农村信用社与彬县北极镇里村七组村民卜某烈、辛某巧签订一份《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农村信用社出借人民币45万元,从2012年8月2日起至2013年8月1日止,月利率为9.3%,借款期限为一年;2012年8月2日,曹某春作为抵押人与农村信用社签订《抵押担保合同》,合同约定:曹某春用自己的房产为卜某烈、辛某巧的借款、利息、罚息等担保,并于当日办理了他项权证。农村信用社遂放款。到期后,卜某烈、辛某巧没有履行还款义务,农村信用社申请实现担保物权,要求对曹某春抵押的房产进行拍卖、变卖。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处理重点在于对担保物权人权益的合法保护。农村信用社提交的证据经卜某烈、辛某巧、曹某春质证后均无异议。农村信用社和的申请主体符合法律规定。其申请应当得以支持。(彬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曹某春实现担保物权纠纷案,详见陕西省彬州市人民法院(2014)彬民特字第00001号民事裁定书)

法官说法

1

法律规定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法律如此规定并不是将协商实现抵押权作为提起诉讼实现抵押权的前置条件。抵押权人在抵押权实现条件成熟后,可以不必与抵押人进行协商,直接提起诉讼,主张权利。抵押权人通过司法程序行使抵押权最为可靠。

2

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对抵押权实现方式没有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请求拍卖、变卖不是请求裁判,而是指非诉程序。相比较裁判程序,非诉程序成本低、效率高,只要法院经过依法审查确定抵押权合法有效,可以裁判施行抵押权

3

如果同一个财产上设定了抵押权和质权,应该怎么清偿呢?由于不动产是不能设定质权的。法律不禁止在同一个财产上设立多个担保物权。这就不可避免会遇到同一个动产上依法成立的抵押权和质权并存时,二者的清偿顺序应当如何认定的问题。基本的原则是根据是否完成权利公示和公示的先后顺序对于动产抵押权和质权的清偿顺序进行确定。如果质权应设立,也就是质物由质权人占有的,质权依法进行了设立和公示,抵押权也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也依法设立并进行了公示。二者都完成了公示,那就是按照登记和占有的先后顺序进行清偿。如果质权由质权人占有,但动产抵押权没有登记,那么抵押权时没对抗效力,此时质权优先于抵押权受偿。


《民法典》条文

第四百零八条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第四百零九条 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是,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是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第四百一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第四百一十二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是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义务人的除外。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第四百一十三条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四百一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百一十五条 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第四百一十六条 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第四百一十七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是,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第四百一十八条 以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依法抵押的,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用途。

第四百一十九条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额抵押权(抵押权也能“零存整取”吗?)


法言俗语

*额抵押有些类似于银行存款零存整取的含义,存款随时连续地存入银行,最后凑一个整数将存款取出。*额抵押就是指为了担保债务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实现抵押权的情形的,抵押权人有权在*债权额度的范围内对于担保的财产优先受偿。*额抵押的特征有:一是有数额限度范围。无论债权怎样变动,抵押权只能在*限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实际债务不到*限额的,以实际发生的债务数额为准。二是对将来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不以主债权现在存在为前提,担保的是将来发生的债权。三是担保数额确定,但债权数额不确定。四是对于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务提供担保。

*额抵押权的实现是要具备一定条件的。实现的条件除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条件外,还需要担保债权归于定额化的确定。这是*额抵押能够实现应当具备的核心条件。*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额不仅决定抵押权人优先受偿的抵押范围,也直接影响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权益。*额抵押权的确定原因主要是抵押合同中当事人确定的债权期间届满。*额抵押权担保债权确定的因素有:一是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一般*额抵押权人为了防止债权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都在*额抵押合同中对于债权确定的期间进行约定。二是没有约定确定债权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2年后请求确定债权。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确定的债权期间,或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2年后请求确定债权。主要是因为设立*额抵押权的目的主要是对连续性的交易提供担保,如果随时要求确定债权数额,意味着一方当事人在很短时间内确定债权额,和*额抵押制度设立的初衷相悖。再就是因为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规定一个确定的期间可以使*额抵押权地位因为法定期间的存在较为稳定。这里的“2年”是固定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的问题。三是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在这种情况下,*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额也是确定的。这里的“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包括连续交易的终止,还包括*额抵押所依附的基础法律关系消灭导致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四是抵押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在*额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财产被法院查封、扣押的,其有可能被拍卖或者变卖。在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时,为了确保自己的利益不受损,*额抵押权人一般都希望被担保的债权尽早确定下来。被担保的债权额因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而确定的,除了其他法律另有规定外,*额抵押权人仍可以就被确定的担保债权额对抵押财产行使优先受偿权。这种优先受偿权优先于一般债权,也优先于排在其后的其他担保物权。五是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解散所产生的直接法律后果就是债务人、抵押人进入破产程序或者清算程序。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抵押人进入破产程序的,其所有的财产(包括*额抵押财产)都由破产管理人占有和支配;但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物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同样,在债务人、抵押人被解散的情况下,债务人或者抵押人进入清算程序也需要确定担保债权数额。六是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这是法律规定的保底性条款,除上述五项因素中的事由外,其他法律或者《民法典》其他条款也可能规定确定债权的情况。比如除了法定情形,法律规定约定的债权确定情形出现的时候,*额抵押担保的债权也能够确定下来。


以案释法

2010年12月27日,奇尔乐公司与农行滨海支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奇尔乐公司向农行滨海支行借款150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合同对于浮动利率进行了约定。2010年1月8日,奇尔乐公司作为抵押人与农行滨海支行签订《*额抵押合同》,约定抵押人同意以房产设定抵押。2010年1月12日,葛某标、阮某作为保证人与农行滨海支行分别签订《*额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自愿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形成的债权提供担保,担保至安全*额为人民币150万元,还约定了担保期限。2011年12月22日,农行滨海支行与金汇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将对奇尔乐公司的债权转让给金汇公司。农行滨海支行通过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向葛某标和保盛公司送达了《债权转让协议书》。对奇尔乐公司通过报纸公告的方式予以通知。金汇公司受让债权后,诉至法院。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债权特定并已届清偿期,本案债权转让后,债权人可以按普通抵押权行使,普通抵押权的债权可以转让。对于金汇公司主张的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应当支持。判决作出后,保盛公司、葛某标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债权转让的效力问题,农行滨海支行在诉讼中提供了书面说明,在2011年12月22日依法向奇尔乐公司送达了债权转让通知,债权转让对奇尔乐公司发生效力。担保债权作为一项从权利随主债权移转而发生移转,保盛公司、葛某标应当在案中承担责任。根据*额保证合同的约定,案涉保证第三包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等。根据《*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规定,*额保证合同的不特定债权确定后,保证人应当对在*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余额承担保证责任。①据此,*额保证的责任范围应当是*债权额限度内的债权余额。故农行滨海支行在债权转让时已经确定的债权本金150万元及相应利息,保证人对该部分确定的债权本金150万元及相应利息,保证人对该部分确定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至于债权确定后产生的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虽然在债权确定时尚未发生,但该利息作为附随债权如未超过*限额,也属于担保范围。因此,上诉人保盛公司、葛某标认为保证人只应当在*限额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的上诉理由成立,应予以支持。商业银行向社会主体转让金融债权属于将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只要第三人支付了相应对价,则该债权转让并未损害国家金融资产安全,应认定有效。*额抵押权所担保的不特定债权,债权已届清偿期的,*额抵押权人可以根据普通抵押权的规定行使其抵押权。商业银行将*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转让后,该债权转让的行为发生债权确定的效果,*额抵押权可以随该特定债权转让。新的债权人有权就特定债权及债权确定后产生的利息、违约金等在*债权余额限度内行使抵押权。(滨海县金汇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江苏奇尔乐阀门有限公司等金融债权转让纠纷案,详见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盐商终字第0270号民事判决书)


法官说法

1

*额抵押合同和一般的抵押合同内容不同,需要特别进行规定。*额抵押合同条款已经登记的,当事人进行变更,应当进行变更登记。不登记则按照抵押财产的性质或不产生效力、或不能对抗第三人,不产生效力和不能对抗部分包括增加*限额的增加部分和延长抵押合同存续期间的延长部分。*额抵押权消灭也和一般抵押权不同,*额抵押权担保的是将来的债权,担保债权额一旦确定,*额抵押就消灭,继而转化为一般抵押权,按照一般抵押权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2

*额抵押权担保债权额一旦确定,就和普通的抵押权没有区别了。债权确定后,一旦债权到期或者出现当事人约定的可以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可以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但优先受偿的额度不得超过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担保额。


《民法典》条文

第四百二十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第四百二十一条 *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二十二条 以*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债权额。但是,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第四百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

(一)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二)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三)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四)抵押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五)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

(六)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百二十四条 *额抵押权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





山东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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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日丨赣锋锂业(01772.HK)公布,2022年7月1日,公司通过订立信托契据委任富途信托有限公司为受托人,据此受托人将于信托中代表相关选定参与者持有奖励,直至有关奖励根据受限制股份单位计划规则及信托契据归属予相关选定参与者为止,同时受托人会提供管理受限制股份单位计划所必要的其他辅助受托人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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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出品方/

快速成长的锂生态链龙头

公司具备完整锂产业链

公司成立于2000年,初期主要从事金属锂和氯化锂的生产与销售,凭借技术优势成为国内 *的金属锂厂家;2007年公司率先突破从卤水中直接提取电池级碳酸锂、氯化锂技术、 分别建成了从盐湖卤水中提取氯化锂和碳酸锂产线,产品结构逐渐丰富;2010年于深圳交 易所上市,成为中国锂行业第一家上市公司。


随着锂系列产品产能扩张,公司逐渐认识到上游锂资源的布局与中游锂加工技术同样重要。

2011年起通过参股国际锂业逐步布局优质的海内外资源,2014年公司氢氧化锂产线投产, 形成高附加值产品壁垒。

另外,公司同步发展电池制造与回收业务,形成完整的锂生态链,成长为国内锂行业龙头企业。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董事长李良彬先生,持股 18.8%。

公司锂产业链完整,垂直整合模式深化盈利水平。

公司从中游锂化合物及金属锂制造起步,逐步增加产品种类,扩大产品产能,目前拥有五大类逾 40 种锂化合物及金属锂产品的生产能力,产品系列齐全;其中碳酸锂产能 4.3 万吨、氢氧化锂产能 8.1 万吨,金属锂产能 2000 吨,产能位于国内前列。

同时公司积极投资上游锂资源,掌控了 10 余处优质锂资源,折 LCE 超 2000 万吨。另外公司开拓下游锂电池制造及退役锂电池综合回收利用业务,在固态电池以及锂电池回收上起到了行业带头作用。

公司各个业务板块间有效发挥协同效应,有利于公司营运效率和盈利能力的提升,龙头地位稳固。

锂资源:

公司通过在全球范围内的锂矿资源布局,分别在澳大利亚、阿根廷、爱尔兰、墨西哥和中国青海、江西等地,掌控了多块优质锂矿资源,形成了稳定、优质、多元化的原材料供应体系。公司现用的主要锂资源为澳大利亚 Mt Marion 和 Pilbara 报销的锂精矿。公司通过持续投资上游锂资源公司及签署长期战略采购协议,保障并巩固了上游优质锂原材料的稳定供应。

锂化合物:

公司生态系统的核心为锂化合物业务板块,主要产品包括电池级氢氧化锂、电池级碳酸锂、氯化锂、氟化锂等,广泛应用于电动汽车、便携式电子设备等锂电池材料及化学及制药领域,客户主要包括全球电池正极材料制造商、电池供应商和汽车 OEM 厂商。

金属锂:

公司的金属锂产品产能排名全球第一,能够根据客户需要生产不同规格型号及厚度的金属锂锭、锂箔、锂棒、锂粒子、锂合金粉及铜锂或锂铝合金箔,主要用于锂电池负极材料、医药反应催化剂、合金及其他工业品材料,客户包括电池制造商及医药企业。

锂电池:

公司大部分使用自锂化合物业务板块的客户处采购的负极材料、正极材料及电解液生产锂离子电池,主要用于电动汽车、各种储能设备及各种消费型电子设备,包括手机、平板、笔记本电脑、TWS 耳机、无人机等。

公司目前积极推进固态锂电池的研发、生产和商业化应用。

锂电池回收:

电动汽车及消费型电子产品的使用必将带动退役锂电池处理的社会需求不断增加,公司开展锂电池回收业务市场前景广阔,经济潜力巨大,并可进一步丰富了锂原料的多元化供应渠道,实现锂、镍、钴、锰等金属的资源综合循环利用。

公司回收退役锂电池业务为电池生产商及电动汽车生产商提供了可持续的增值解决方案,进一步巩固与来自电池生产业务客户的关系。

公司从锂化合物中游制造起步,现已成长为上下游一体的锂电龙头企业。

公司成立于 2000 年 3 月,初期主要从事金属锂及氯化锂加工与销售;2007 年 2007 年率先突破从卤水中直接提取电池级碳酸锂、氯化锂技术、分别建成了从盐湖卤水中提取氯化锂和碳酸锂产线,产品结构逐渐丰富;2010 年于深圳交易所上市,成为中国锂行业第一家上市公司。

2011 年起,公司认识到锂资源的战略地位,开始布局海内外优质锂资源。

2011 年公司认购国际锂业 9.9%股权,其拥有阿根廷 Mariana 盐湖,公司成功介入全球锂资源最丰富的南美盐湖一带。

2014 年公司收购 BLL51%股权获得爱尔兰锂辉石矿 Avalonia,同时扩大阿根廷 Mariana 盐湖的权益至 80%。同年,氢氧化锂一期产能建成投产。

2015 年公司收购 Marion 锂辉石矿获得包销权并受让河源锂辉石矿,保障了公司 2017 年后 60%以上的锂资源供应量。同时公司收购美拜电子 ***股权、江西锂业 ***股权,将产业链延伸至下游锂电池生产。

2016 年成立江西赣锋循环科技有限公司,打造锂产业链闭环。

2017 年布局阿根廷 Cauchari-Olaroz 盐湖,认购 Pilbara 股权,扩宽资源来源。

2018 年,公司于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

2019 年参与非洲 Sonora 锂黏土项目、收购青海凤凰台盐湖。

2021 年公司收购伊犁恒大全部股权获得一里坪盐湖 49%权益,9 月实控人李良彬先生以自 有资金拟购入蒙金矿业 70%的股权控股加不斯铌钽矿。

公司在锂资源的布局上,入场时间合适,投资风格稳健,循序渐进地逐步掌握锂资源控制权,财务成本可控,通过“股权控制+包销协议”为公司锂盐产品生产及产能扩张提供了稳定优质原料,在 2017、2018 公司锂盐产能大规模投产时,保证了充足资源进行匹配。

公司进一步拓展下游锂电池业务,延伸产业链、提升公司产品附加值。公司 2016 年成立固 态电池研究中心;2019 年东莞赣锋 3000 万只/年全自动聚合物锂电池生产线、赣锋电池 6 亿瓦时动力电池项目以及 TWS 无线蓝牙耳机电池顺利投产,并建设完成第一代固态电池研 发中心试生产线。

凭借战略定力和技术驱动,于周期波动中稳步成长

公司业绩走势受锂价周期波动影响较大。

公司自上市以来,2010-2015 年间营业收入、归母净利以及毛利率、净利率均保持平稳增涨态势;2016-2018 年间业绩明显上浮,主要系公司主营产品碳酸锂与氢氧化锂价格大幅上调,由 2015 年底的 5 万元/吨上涨至 2016 年年中 15~18 万元/吨,并在之后的两年间高位震荡,价格上涨 2~3 倍叠加部分新建产能投产,公司营业收入 2016、2017 年分别增长 110%、54%,归母净利分别增长 271%、216%,毛利与净利分别上涨至 40%和 34%的高位。

2018 年 4 月起锂盐价格不断下滑,公司业绩受累,至 2019 年底营收与归母净利增速均下探至 2015 年低点,毛利率与净利率也下降至到 2015 年前的平均水平。凭借战略前瞻和技术领先优势穿越周期底部。

2020 年锂价依旧维持超低态势,但公司归母净利同比增长 186%,毛利率与净利率上涨至 21%和 19%的水平,摆脱了 2019 年的业绩低迷情况。

一是得益于公司管理层对行业演变的把握,利用柔性生产线优势,主动降低碳酸锂产量、提升氢氧化锂产量。

在锂价低迷期,碳酸锂属于类大宗商品,企业定价权利薄弱、盈利空间受限;而氢氧化锂则由于工艺与品牌壁垒的存在,价格具备相对弹性,且新能源汽车补贴一再向高续航能力的三元电池倾斜,优质的氢氧化锂原料成为“稀缺资源”,需求较高对价格形成支撑。

因此,公司经营战略的制定有效拉动了业绩提升。

二是得益于公司氢氧化锂产品优质,相继通过 LG、特斯拉、德国大众与德国宝马的认证,海外业务占比得以提升,而海外企业对高质量产品支付的高价格使海外业务毛利率超内陆毛利率一倍,因此对公司整体业绩形成支撑。

锂盐价格回升叠加 5 万吨氢氧化锂投产带动公司业绩大幅回升。

碳酸锂价格自 2020 年 4 季 度起开始反弹,于 2021 年 2 季度上涨至 8 万元/吨的位置后横盘维持 3 个月,后于 2021 年 8 月初快速上涨至 19 万元/吨的位置,突破历史高位。

氢氧化锂价格同样一路上扬至 19 万 元/吨位置。

同时公司马洪三期 5 万吨氢氧化锂项目投产,量价齐升带动公司前三季度实现营业收入和归母净利分别为 70.5、24.7 亿元,同比增长 81.19%、648%,毛利率与净利率也达到 36%的高位。

金属锂、碳酸锂与氢氧化锂贡献主要业绩。

2014 年之前,金属锂为公司主要业绩贡献产品,营业收入与毛利占比均超过 40%。

后随着马洪一期氢氧化锂投产及本部碳酸锂技改爬坡,碳酸锂与氢氧化锂销售占比不断提升。

公司 2014-2020 年营业收入由 8.7 亿增长至 55.2 亿,复合增速为 36%,主要得益于金属锂、碳酸锂以及氢氧化锂的营收不断增长。

2017 年碳酸锂受价格上涨带动,营收增长超两倍,2018 年氢氧化锂受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影响需求大增,营收增长超 1 倍,成为贡献业绩的最主要产品。

2019 年的*数据显示金属锂营收占比达 13%,碳酸锂营收占比达 24%,氢氧化锂营收占比达 34%,合计 70%,2020 年显示锂系列整体产品占比达 70%,较为稳定。

从毛利结构看,碳酸锂毛利在 2018-2019 年间受锂盐整体价格波动影响下滑明显,而氢氧 化锂一是得益于马洪二期 2 万吨产能的投产、二是得益于产品供货海外带来的高毛利率,在 2018-2019 年贡献了 50%的毛利。

公司电池业务营收与毛利逐年增长。

2020 年公司电池业务营业收入同比增长 110%,毛利润同比增长 34%主要系消费电子需求稳定增长、年产 6 亿瓦时高容量锂离子动力电池项目投产以及东莞赣锋聚合物锂电池、新余赣锋电子 TWS 电池市场进一步开发所致。

公司消费电子电池板块相关子公司前期技术、市场投入效果逐步显现,部分 3C 锂电池产品已掌握核心技术,并进入下游重点客户的供应商名单,未来有望维持稳定增速提升市场占有率。

海外业务盈利能力强,在行业低迷期对公司业绩产生较大支撑。

公司氢氧化锂产品竞争力较强,凭借自有矿山 Marion 锂精矿来源稳定以及公司多年来的技术突破与沉淀,得以进入海外一线车企与电池厂商供应链。

2018 年公司先后与 LG 化学和特斯拉签订长协供货氢氧化锂等锂盐产品,氢氧化锂出口量实现了快速增长,带动公司海外业务的营收同比增长 176% 至 19 亿元,营收占比由 2017 年的 15.72%提升至 2018 年的 38.07%。

氢氧化锂海外订单溢价显著,毛利率远高于国内订单。

2016 年前,公司国内外业务的毛利率基本相同,2017 年受益于行业景气度提升,国内外业务的毛利率均实现大幅增长。

海外车企出于对高镍三元电池的认可,更愿意花费高溢价来获取高品质、稳定的氢氧化锂原料,因此毛利率涨幅高于国内。

与 LG 化学及特斯拉签订的长单,使公司在行业低迷期仍拥有30%以上的毛利率,对比此时国内业务的毛利率已经低至 15%。

可见,氢氧化锂产品的高品质高溢价使公司能在行业景气时增加盈利,在行业低迷时抵抗周期下行带来的业绩骤降。

积极扩大锂盐产能规模,绑定优质蓝筹客户

公司目前已形成年产电池级碳酸锂4.3万吨、电池级氢氧化锂8.1万吨、金属锂2000吨、 丁基锂 500 吨、氟化锂1500吨的产能。

其中2020年末新增年产 5 万吨氢氧化锂产能爬坡顺利,在今年一季度已达到满产状态,生产线运营良好;宁都赣锋年产1.75万吨电池级碳酸锂生产线在今年一季度进行产能改造和提升,目前已形成年产 2 万吨电池碳酸锂的生产能力。

公司计划于 2025 年形成年产 10 万吨 LCE 矿石提锂、10 万吨 LCE 卤水及黏土提锂产能。

公司锂盐产品国际认可度高,与 LG、特斯拉、德国大众、德国宝马、优美科等签订了长期 供货协议。

其中 LG 要求 2019~2025 总计供货 9.26 万吨锂盐,平均每年供货 1.32 万吨;特斯拉 2020 年前的年采购量约为氢氧化锂产能的 20%,即 0.6 万吨;大众、宝马及优美科暂不确定具体供货数量。

海外整车厂及龙头电池制造企业对产品的前期认证工作时间较长,但同时这一严格性即代表 权威性,不仅有利于公司在既有的认证基础上快速拿下其海外订单,凭借产品壁垒实现高毛 利水平,而且在既有认证体系下,部分企业新建的氢氧化锂产线想要攻克海外市场则需要较 长时间实现从 0 到 1 的突破,这保证了公司的龙头地位不易撼动。

碳酸锂未来产能扩张主要来自盐湖提锂

公司目前拥有碳酸锂产能 4.3 万吨/年,自2007年在新余工厂建设8000吨碳酸锂产线后, 又于2016、2017年通过建设、技改新增产能 1.5 万吨,2018年四季度宁都赣锋1.75万吨的电池级碳酸锂产线投产,2021年1季度,该产线进行产能改造和和提升,产能达2万吨/年。公司2022年碳酸锂权益产能达6.2万吨/年,“自有+包销”产能为7.34万吨。

除现有4.3万吨产能外,公司拥有Cauchari-Olaroz规划年产4万吨电池级碳酸锂中76%的产品包销权,控股46.67%。

该项目目前已完成大部分基础建设,主要设备与物料已经运输到项目现场,盐湖蒸发池已有充足的卤水库存可为项目爬坡产能提供保障,预计 2022 年年中试车生产。

C-O 项目二期扩产产能不低于 2 万吨 LCE,计划二期 2022 年下半年建设,2025 年开始生 产。

2014-2017 年随着公司产能增加,公司碳酸锂收入逐年上升。

其中 2017 年伴随技改完成,碳酸锂产量提升 78%至 1.83 万吨,叠加锂价高位,营业收入同比增长 2.13 倍。

同时由于 Marion 锂矿 2017 年投产,公司资源自给率提升,加工产量减少。

2018-2019 年碳酸锂价格逐渐回落至底部,公司为减缓价格下降带来的营业收入损失,在 2019 年大幅提升产能利用率及销售力度,使碳酸锂销量同比增长 50%,销售收入与 2018 年持平。

氢氧化锂产能全球*,扩张依赖于锂辉石供应

公司目前拥有 8.1 万吨的氢氧化锂产能,为全球*产能。

马洪一期 1.1 万吨产能于 2014 年投产;马洪二期 2 万吨产能于 2018 年投产;马洪三期 5 万吨产能于 2020 年四季度投产,2021 年一季度已达到满产状态,生产线运营良好。

公司远期氢氧化锂产能增量预计大于 7.5 万吨。

一是墨西哥 Sonora 项目预计一期建设 2 万吨氢氧化锂产能,二是公司于 2021 年 6 月与丰城市政府签署的《投资合同书》中约定在江西丰城市建设锂辉石提锂生产基地,形成年产 5 万吨 LCE 产能该项目分两期建设,一期建设年产 2.5 万吨氢氧化锂项目,具体投资金额与建设时间未定。

2017-2020年,公司氢氧化锂产量稳步增长。

2018 年公司 2 万吨的产能建设完成成功帮助公司打入 LG 与特斯拉供应链,产品营业收入与毛利分别同比增长 122%和 98%,毛利率达到 40%以上。

由于海外氢氧化锂具备价格优势,相对国内存在约 1 万元/吨的以上的溢价,因此公司毛利率在 2019 年行业冷冬期能够保持 35%,高于 2016 年前的平均水平。

根据我们对全球氢氧化锂主要供应厂家的现有产能及未来扩产情况不完全统计,发现全球氢 氧化锂产能目前约有 30 万吨/年,公司 8.1 万吨/年的产能成为业内*产能,大幅领先第二名雅保的 4 万吨产能。

在建产能中,雅保澳洲 Kemerton 5 万吨产能、SQM 0.8 万吨产能、天齐锂业奎纳纳一期项 目 2.4 万吨产能、盛新锂能子公司遂宁盛新 2 万吨产能均计划于 2021 年末投产,2022 年 开始爬坡。届时,氢氧化锂行业将形成“两超多强”格局。

金属锂产能全球第一,布局未来

公司金属锂产能全球第一为 2000 吨/年。

产能较为稳定,主要在奉新赣锋以及宜春赣锋两个基地进行生产,可以根据客户需要生产不同规格型号及厚度的金属锂锭、锂箔、锂棒、锂粒子、锂合金粉及铜锂或锂铝合金箔,主要用于锂电池负极材料、医药反应催化剂、合金及其他工业品材料等,客户为电池制造商及医药企业。

公司用来制备金属锂的氯化锂原料主要来自公司锂化合物业务板块、锂电池回收业务板块以及外部医药企业含锂催化剂溶液。

公司金属锂待建产能为 7000 吨/年。

2021 年 4 月 8 日公司与宜春市政府签署了《投资合同书》,约定分期投资建设年产 7,000 吨金属锂及锂材项目,包含新建金属锂熔盐电解、金属锂低温真空蒸馏提纯、锂系列合金、固态锂电池负极材料等生产线。

金属锂营业收入也受到锂行业周期波动影响,但波动较小。

金属锂产销情况较为稳定,2016~2018 年,受行业景气带动,金属锂的价格上涨带动营业能力提升,毛利率增长至 51%;2019 年锂盐价格低迷,金属锂成本支撑减弱,毛利润及毛利率均下滑,但下滑幅度与碳酸锂等产品相比相对较小。

锂资源多元布局,蓄势待发

2011年公司明确发展规划,打造以电池级碳酸锂为基础的锂电材料生产基地、以动力储能 锂离子电池为核心的锂电产业板块。

管理层认为要实现这一目标,公司有必要控制部分锂资源来巩固公司在行业内的地位。因此自 2011 年起,公司持续获取全球上游优质锂资源,布局锂辉石、盐湖卤水、锂黏土等多元化供应品种,通过渐进式参股以及签订包销协议的方式为公司锂盐产能扩张及生产取得优质稳定的原材料。

公司在全球范围内多元化布局锂资源,为锂盐规模化生产提供坚实保障,未来 5 年内公司锂资源端产量将大幅提升。公司现已布局 10 余处锂资源,权益资源量超 2000 万吨 LCE。

其中锂辉石主要包括澳大利亚的 Mt Marion 和 Pilgangoora、爱尔兰的 Avalonia 以及中国的河源锂辉石矿;卤水资源主要为阿根廷的 Mariana 和 Cauchari-Olaroz;黏土资源主要包括墨西哥的 Sonora 锂黏土矿;另外,李良彬董事长以自有资金控股了中国内蒙的加不斯铌钽矿,未来有可能并入公司的锂资源版图中。

公司主要包销情况是:包销 Mt Marion 项目 40 万吨/年锂精矿;包销 Pilgangoora 项目 1 期、2 期共计 31 万吨/年锂精矿;包销阿根廷 Cauchari-Olaroz 卤水项目电池级碳酸锂产品 4 万吨产能中的 76%;包销墨西哥 Sonora 锂黏土项目 50%的 2 万吨/年氢氧化锂产能。

目前公司已储备了半年的锂辉石库存,原料储备充足,未来计划于 2025 年形成年产 10 万吨 LCE 矿石提锂、10 万吨 LCE 卤水及黏土提锂产能,未来主要布局方向在阿根廷盐湖及墨西哥锂黏土项目的开发。

表 4:公司资源及包销情况

RIM:澳洲 Marion 锂辉石矿

公司持有 RIM 50%股权即拥有 Marion 锂矿项目 50%权益,权益资源量 121 万吨 LCE。 RMI 为澳洲矿企,主营 Mt Marion 锂辉石矿的采选和销售。

公司自 2015 年 9 月起通过三次收购、两次增资,目前共持有 RMI 公司 50%股权。Marion 矿山资源量为 242 万吨 LCE,锂精矿产能 40 万吨/年,产品品位 6%和 4%。

Marion 矿山

2017 年 2 月顺利投产,2018 财年(2017.07~2018.06)生产锂精矿 38.2 万吨,其中 6%品位锂精矿占比为 55%。

2020 年后,随着矿山技改及产线优化,Marion 矿山 2021 财年产量达 48.5 万吨,且高品位精矿占比提升至 70%。

据 RIM 2021 财年报,矿山计划未来一年期间满产生产,生产指导为 45~47.5 万吨锂精矿,并计划减少在公开市场中锂矿的流通。

Marion为目前公司主要的锂资源来源,2021 H1交易额占公司全部锂辉石购买费用的82%。

根据公司与 RIM 签订的锂精矿包销协议,Marion 锂矿项目生产的前三年,公司按照市场价 包销 Marion 全部 6%以上品位的锂辉石精矿和品位在 4%-6%氧化锂的锂辉石精矿。

2020 年后,RIM 每年至少向公司提供 19.26 万吨的锂辉石精矿,其余数量 RIM 需与公司提前一年协商预计产量和希望公司多余的包销量。

由于 RIM 营业收入与公司对 RIM 的交易额基本一致,合理推测 RIM 的锂精矿 2020 年也基本全部被公司包销。

图 23:赣锋基本包销 RIM 全部的锂辉石矿(百万元)

图 24:赣锋锂辉石主要来自 Marion(百万元)

Pilbara:澳洲 Pilgangoora 锂辉石矿

公司持有 Pilbara 5.88%股权。Pilbara 是西澳的一家资源公司,拥有 Pilgangoora 矿山 *** 权益。

公司 2017 年起布局 Pilbara 矿山资源,经多次增资认购与股权稀释后,目前持股 5.88% (参考 Pilbara2021 年 8 月 31 日年报)。

公司对 Pilbara 享有包销权,但不参与日常经营。据公司 2021 中报显示,Pilgangoora 资源量现为 693.3 万吨 LCE。

Pilbara 现拥有两个工厂:Pilgan 工厂和 Ngungaju 工厂。

Pilgan 工厂为 Pilbara 原工厂,于 2018 年下半年投产运营,处理原矿 200 万吨,现有产能约 33 万吨锂精矿。

Pilgan 计划产能扩建:第一阶段进行一期项目技改,提升 10%—15%的产能(3-5 万吨),建设时间为 Ngungaju 工厂重新开始运营之后;第二阶段建设二期产能,分产线进行 10 万吨、4-5 万吨、 47-52 万吨的产能建设,目前二期项目正在进行可行性研究,进展顺利的情况下 2022 年底 Pilgan 将新增 10 万吨产能。

未来 Pilgan 工厂计划达到采选 500 万吨原矿,以生产 85-90 万吨的 6%品位的锂精矿的生产能力。

Ngungaju 工厂为原来的 Alture 锂项目。

2021 年 1 月,Pilbara 完成对 Alture 的收购,并将其命名为 Ngungaju。

Pilbara 目前正在对该项目进行评估和维护,力争 2021 第四季度重新开始运营;预计到 2022 年中期,Ngungaju 工厂的锂精矿产能将增加至 18-20 万吨。目前该工厂尚未签订承销协议。

赣锋拥有 Pilbara 一期项目 48%的包销权。

Pilbara 一期项目每年向公司提供 16 万吨品位为 6%的锂精矿,为期十年(自 2018 年起)。

Pilbara 在二期项目建设投产后,将会向公司提供*不超过 15 万吨的二期扩产锂精矿,两期共计 31 万吨锂精矿。

2018、2019 年公司与 Pilbara 的交易额占同类交易额的比重分别为 6.22%、9.37%,考虑 到 2018、2019 年公司与 RIM 的交易额占比为 93.78%、80.06%,可以初步推断 2018 年公 司的锂矿来源全部来自 RIM 与 Pilbara 的包销,2019 年有 10.57%来源于外部采购。

BLL:爱尔兰 Avalonia 锂辉石矿

公司拥有 Blackstairs Lithium Limited 55%股权,于 2014 年、2015 年分两次收购得来。BLL 持有爱尔兰 avalonia 锂辉石探矿权。

目前资源储量尚无法估计。

预计 2022 年 9 月完成项目的可持续性研究。

江西:河源锂辉石矿2015 年,公司通过受让江西锂业

***股权拥有宁都河源锂辉石矿。矿山位于江西赣州市宁都县,面积 3.204 平方公里,截至 2014 年末保有资源矿石量 575.71 万吨,Li2O 金属量 5.9521 万吨;可采储量 *.64 万吨,Li2O 金属量 3.7527 万吨。矿山服务年限 10.86 年,年生产能力 40 万吨/年。

该矿山 2016 年 1 季度开始生产,为宁都赣锋的碳酸锂生产提供原料,在 Marion 投产前解决了公司部分原料来源问题。

SPV:非洲 Goulamina 锂辉石矿

公司积极布局非洲马里 Goulamina 锂辉石项目。Goulamina 位于马里南部,矿区面积 100 平方公里,资源量 1.09 亿吨,LiO2 品位 1.45%,折 LCE 19.67 万吨。矿权 2019 年取得, 有效期 30 年。

2021 年 6 月,赣锋国际拟以 1.3 亿美元收购荷兰 SPV 公司 50%的股权,该公司通过持有 非洲马里 LMSA***股权间接拥有马里 Goulamina 锂辉石项目。

收购完成后,赣锋将向 LMSA 提供总额不超过 4000 万美元的财务资助,加快开发建设 Goulamina 锂辉石项目。

同时,赣锋将获得 Goulamina 项目一期年产能约 45.5 万吨锂辉石精矿 50%的包销权。

若赣锋直接提供财务资助或协助 LMSA 获得第三方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债务资金,则可以获得项目一期剩余 50%产能的包销权。

Minera Exar:阿根廷 Cauchari-Olaroz 盐湖

赣锋拥有 Cauchari-Olaroz 项目 46.67%权益,对公司经营享有决策权。Cauchari-Olaroz 是位于阿根廷西北部胡胡伊省(Jujuy)的锂盐湖,采矿权隶属于 Minera Exar。公司 2008 年 11 月收购 Minera Exar 37.5%的股权,2019 年持股比例达 50%,现由于政府参股,股权稀释至 46.67%。

Cauchari-Olaroz 项目的含锂卤水资源量约合 2,458 万吨 LCE,是目前全球*的盐湖提锂 项目之一。镁锂比为 2.37,与国内盐湖相比开采条件较优,不需要专门进行锂富集步骤, 生产成本较低。

C-O 锂盐湖项目一期设计年化产能 4 万吨电池级碳酸锂项目,计划 2022 年年中开始生产, (目前主要设备与物料已经运输到项目现场,盐湖蒸发池已有充足的卤水库存可为项目爬坡 产能提供保障)。

二期扩产产能计划不低于 2 万吨 LCE,预计 2022 年下半年建设,即一期试车并投产后建设,于 2025 年开始生产。

赣锋锂业享有 76%的碳酸锂包销权,包销价格为全球市场平均价格,每季度调整一次价格。 预计 2022 年赣锋碳酸锂权益产能增加 1.87 万吨。

Litio:阿根廷 Mariana

盐湖 Mariana 盐湖矿权属于阿根廷 Litio 项目,公司持有其 ***权益。该盐湖自 2011 年公司参股 9.9%国际锂业股权时便已布局,后 2014 年公司收购该盐湖 80%的权益,至 2021 年公司已获得 Litio ***股权。

Mariana 是位于阿根廷萨尔塔省的锂钾盐湖,锂资源量 812.万吨 LCE,规划建设 2 万吨氯 化锂产能。

2019 年完成可行性研究工作;2021 年 7 月,获得 Salta 省政府环评批复,计划 2021 年开始工作。赣锋拥有与股权占比相同的包销权利即全部包销权利。

青海:茫崖行委凤凰台深层卤水锂矿

2019 年 1 月,公司控股子公司海西锦泰以 2* 万元价格竞得青海茫崖行委凤凰台深层卤 水锂矿预查探矿权,有效期至 2023 年 4 月。目前公司拥有该盐湖 ***权益,主要作为公 司储备资源。

五矿盐湖:一里坪盐湖

2021 年 3 月,公司以 14.7 亿收购伊犁鸿大 ***股权,伊犁鸿大通过持有五矿盐湖 49% 的股权间接持有青海省一里坪盐湖项目权益。

一里坪盐湖总孔隙度资源储量为 9.85 亿方卤水,含氯化锂 190 万吨,氯化钾 1866 万吨;总给水度资源储量 4.70 亿方卤水,含氯化锂 92 万吨,氯化钾 900 万吨。该盐湖目前拥有 1 万吨/年碳酸锂产能。

Sonora:锂黏土矿

公司直接持有 Sonora50%的股权,并通过 Bacanora 间接持有 14.44%股权,对 Sonora 合 计持有 64.44%股权。

目前上海赣锋已对 Bacanora 公司所有已发行股份正式发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要约收购,预计对 Sonora 项目的持股比例将进一步扩大。

Sonora 项目是位于墨西哥的锂黏土提锂项目,锂资源量约 882 万吨 LCE,一期规划 2 万吨 的氢氧化锂产能。

目前公司已经完成锂黏土提锂工艺和技术认证,正在积极推动生产线设计。公司拥有对 Sonora 项目一期每年的 50%锂产品产出的包销权,且拥有选择权增加其项目二期锂产品包销量至 75%。

蒙金矿业:加不斯铌钽矿(锂云母)

2021年9月,李良彬董事长拟以自有资金13.44亿元收购镶黄旗蒙金矿业开发有限公司70% 的股权。蒙金矿业拥有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镶黄旗加不斯铌钽矿,伴生的 Li2O 40.77 万吨,平均品位为 0.44%。

由于该矿资源储量尚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且蒙金矿业尚处于建设和开发初期,需要进行一 系列的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术投入,采选规模提升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同时受矿山所处环境的 自然条件约束,可能存在达不到预期采矿量的风险。

故经公司经审慎判断,由实控人李良彬先生以自有资金实施收购蒙金矿业 70%的股权。待蒙金矿业取得新的采矿权证且采矿量符合预期,李良彬承诺将所持有的蒙金矿业 70%的股权以其收购蒙金矿业和追加投入(如有)的成本加合理费用(包括审计的资金利息及其他合理费用)优先转让给公司。

锂电池生产及回收业务延伸公司价值链

公司布局多条锂电池生产线

公司锂电池业务主要有四个板块:消费类电池、TWS电池、动力/储能电池和固态锂电池。

自2015年发展锂电池业务板块以来,该板块现已成为公司主要的利润增长点,由 2015 年 的负毛利率逐年增涨至毛利率 16.91%。


消费电子方面,公司目前产能为 30 万只/年。近年来 3C 消费类锂电池产品生产顺利,公司 产品结构不断优化中。TWS 电池主要由新余赣锋电子负责生产,截至 2020 年底,TWS 电池全自动化生产线达日产 30 万只。

公司 TWS 电池采用软壳与硬壳上下紧扣的设计,提高了电池的密封性,大幅度减少漏液的风险以及提高抗电磁干扰性能,相较于市场上的其他竞争对手产品安全性更高,适用性更强。

凭借优质的产品质量以及完善的专利体系,公司的 TWS 电池已获得了市场的普遍认可,目前已进入多家电子产品客户的供应体系。其中 TWS 扣式电池每日出货量 10-12 万只,供不应求。主要客户有 OPPO、VIVO、JBL、漫步者等,用于蓝牙耳机和智能穿戴设备。

动力/储能电池中,赣锋锂电 6 亿瓦时高容量锂离子动力电池项目产量快速提升,截至 2020 年底,赣锋锂电磷酸铁锂电池产能已达到 1GWh,并计划扩产到 3 GWh 。

固态锂电池是赣锋锂电动力电池业务板块未来发展的重点。

其质量更轻、安全性更好、比容量更高等多重优势是未来锂动力电池发展的主流方向。

赣锋锂电全资子公司浙江锋锂聚焦于高能量密度、高安全性能固态锂电池的研发和市场推广,2019 年已投资建成了年产亿瓦时级的第一代固态锂电池研发中试生产线,能量密度达 235~280Wh/kg,已通过多项第三方安全测试和多家客户送样测试,加速了固态锂电池技术的商业化进程。

第二代固态锂电池基于高镍三元正极、含金属锂负极材料,目前该产品能量密度超过 350Wh/kg,循环寿命接近 400 次,而能量密度超过 420Wh/kg 的金属锂负极的固态电芯已在特殊领域开始应用。

公司将进一步扩展锂电池业务板块。

首先固态电池方面,惠州赣锋计划投资不超过 30 亿人民币用于建设高端聚合物锂电池研发及生产建设基地;动力电池方面赣锋锂投资 84 亿元人民币建设年产 15GWh 新型锂电池项目,项目规划以生产磷酸铁锂电池为主。

其中在江西新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投资 30 亿元人民币建设年产 5GWh 动力电池二期项目,预计 2023 年 10 月竣工投产;在重庆两江新区新设独立法人主体的项目公司投资 54 亿元人民币建设 年产 10GWh 新型锂电池科技产业园及先进电池研究院项目,预计投产时间为 2023 年后。

锂电池业务盈利稳步增长

公司锂电池业务板块营收与毛利率逐年提升。2020 年实现收入 12.68 亿元,同比增长 110%,营收占比 22.96%;实现毛利 1.95 亿元,同比增长 134%,毛利占比 16.5%。

业务成长顺利

一是随着公司在锂电池产品领域布局的不断深化、相关产品产线投入规模不断扩大,产能规 模也逐渐提升,锂电池产品订单量及销售规模呈现大幅增长趋势;二是下游需求持续增长, 包括“双碳”目标带动的“新能源+储能”需求增长以及全球经济复苏态势下消费电子需求增长。

公司锂电池板块毛利率与业内其他公司相比仍具有上升空间。

虽然随着公司锂电池板块产能的不断释放,规模效应得以显现,同时公司在锂电池板块生产经营中不断加强成本控制、优化生产效率,盈利能力逐年提升,但公司锂电池、锂电芯及其直接材料业务的规模化进程晚于宁德时代、亿纬锂能等主营锂电池业务的上市公司,毛利率与之相比尚处于较低水平,我们认为随着公司产能释放及管理水平的提升,锂电池板块毛利率仍具有一定的提升空间。

退役锂电池回收业务使公司锂产业链形成闭环

退役锂电池回收业务助力企业建立锂产品循环生态链。公司于 2016 年开始布局废旧锂电池 回收业务,目前已形成 34000 吨的回收能力,主要回收退役的磷酸铁锂电池及三元锂电池。

通过扩充退役锂电池回收业务产能及开发退役电池综合回收用新工艺和新技术,提升产业化 技术水平和竞争优势。

公司退役锂电池回收业务不仅丰富了锂原料的多元化供应渠道,实现锂、镍、钴、锰等金属 的资源综合循环利用;且为电池生产商及电动汽车生产商提供了可持续的增值解决方案,进 一步巩固与来自电池生产业务客户的关系。

考虑到动力电池生命周期,目前中国锂动力电池的直接报废量还未到爆发期,废电池来源仍 以电池厂的生产废料及电子消费类锂电池为主。

从布局上看,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均在积极开展回收再利用布局,随着动力电池报废高潮的临近,对废弃动力电池加以合理回收利用有极大的意义和必要性;从应用领域看,退役动力电池在储能和低速电动车等领域有着巨大的应用潜力。

锂价仍处于超级周期上行阶段

需求长期确定性高速增长是锂行业演进的核心动力

全球新能源车销量共振,锂需求增长或不断超预期。

据 EV-Volumes,2020 年全球电动汽车销量为 324 万辆,同比增长 43%;2021 年前三季度新能源汽车销量达 440 万辆,同比增长 137%。

2021 年前三季度中国实现电动车销量 214.3 万辆,同比增长 200%。

2021 年,中国、欧美等全球主要经济体进入新能源汽车加速发展共振期,我们预计 2021 年全球电动车销量将超过 650 万辆;同时预计 2021 年全球锂需求约 49 万吨 LCE。

未来伴随越来越多的爆款新车型投放市场,电动车销量将持续高速增长,同时在碳资产扩张 的推动下,企业运输车辆电动化率也将不断提升,锂需求增长或不断超预期。

我们预计到 2025年,全球新能源车产量将超过 2000万辆,对应的全球锂需求总量将达到139万吨 LCE。

锂资源将长期是锂行业发展的主要瓶颈

2020 年,锂行业的主要矛盾由高端氢氧化锂(通过认证进入海外供应链的)供应紧缺逐步 演变为库存周期下碳酸锂的短期供需错配,体现在价格上则是高端氢氧化锂的溢价逐步走弱,碳酸锂价格触底反转且加速上涨。

2021 年,锂行业主要矛盾由碳酸锂的供需错配逐步演变为锂资源端的供应紧缺。

全球锂资源主要分布在澳洲、智利和阿根廷等海外国家,2020 年受疫情蔓延和锂价低迷的影响,锂资源企业纷纷缩减资本开支、放缓项目扩张进度,叠加 Altura 锂矿进入破产管理,导致 2021 年锂资源端增量有限,资源供需整体处于紧平衡状态。

锂盐冶炼端,由于产能主要集中在中国,受疫情影响较小,且头部企业纷纷在周期底部加速 产能扩张。根据我们统计,2021 年全球锂盐产能可以满足需求增长,其中碳酸锂产量主要 受制于锂资源供应,氢氧化锂产量受制于资源供应和下游客户认证。

长期看,锂盐一二线龙头企业已经具备成熟的锂盐生产线、技术团队及稳定的客户,产能复 制扩张周期将明显缩短,一般不超过 1 年。

而锂资源端由于不同矿山(盐湖)开发条件各异,产能不具备可复制性,扩张周期更长、资本开支更大,同时受制于部分国家政策限制,锂资源的获取和控制难度也非常大。

若需求持续高速增长,则资源端的产能扩张可能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均处于落后状态,导致资源供给不足。因此,我们认为锂资源将成为中长期限制行业发展的主要瓶颈。

锂价仍具有长足的上涨时间和空间

锂价主要由供需的边际变化来决定。

供给端主要瓶颈在锂资源环节,碳酸锂和氢氧化锂产能是比较宽裕的,且扩产周期比较短,因此供给的边际变化主要由锂资源决定;需求端占比*且增长最快的主要是新能源汽车,因此需求的边际变化主要由新能源汽车产销量决定。

我们通过对锂资源扩产项目与投产项目统计来计算锂资源供给端的季度边际增量,需求端, 保守假设 2022、2023 年全球新能源汽车产量增速分别为 60%、40%,乐观假设 2022、2023 年全球新能源汽车产量增速分别为 80%、50%(爆款车型不断增加以及美国新能源汽车销 量爆发等因素推动),以此测算锂需求的季度边际增量。

根据测算结果,不考虑产业链库存扰动(去库或补库),需求保守假设情形下,2021Q3-2022Q1,需求边际增量均大于供给边际增量,锂价有望持续创新高;2022Q2 之后,随着锂资源新增产能逐步投产放量,供给边际增长将超过需求,供给端压力显现,锂价或开始回调,直至 2023Q4 有望止跌回升。

需求乐观假设情形下,2021Q3-2022 全年,需求边际增长均大于供给,反映锂资源新增产能投放后依然存在供给硬缺口,或推动锂价在 2022 年继续维持上涨趋势并再创新高。

目前百川电池级碳酸锂价格已经突破 20 万元/吨,锂辉石价格仍在加速上涨。

虽然新能源车销量维持高增长,但受到汽车芯片短缺影响,我们预计今年三四季度销量仍低于实际需求,随着芯片供应逐步恢复,该部分递延需求有望在明年上半年得以释放,增加锂需求边际增量,需求淡季不淡叠加产业链持续维持低库存,我们预计 2022 年锂供需仍将维持紧缺状态,锂价具有长足的上涨时间和空间。

盈利预测、估值

盈利预测及假设

公司主营产品为碳酸锂、氢氧化锂、金属锂以及锂电池板块业务,我们预计未来增长点主要 为海外碳酸锂和氢氧化锂业务投产放量以及新能源汽车需求持续超预期下、锂资源与锂盐边 际短缺带来的价格上涨,另外还有电池业务规模扩大叠加规模效益、成本下降所带来的毛利 率提升。

我们预计 2022 年碳酸锂权益产能达到 6.17 万吨,氢氧化锂产能维持 8.1 万吨,金属锂产能 2023 年达到 3000 吨/年,电池业务 2021~2023 年收入增速逐年增长 60%。假设 2022、2023 年锂盐价格维持 18 万元/吨。

综上我们预计公司 2021-2023 年锂系列产品营业收入额分别 119、230、299 亿元,毛利率为 42%、35%、35%;锂电池系列产品营业收入额分别为 20.3、 32.5、51.9 万元,毛利率为 16%、17%、18%。

估值

结合公司锂系列产品和锂电池产能释放节奏、行业需求增速以及锂价判断,我们预计公司 2021-2023 年归母净利分别为 31.75、53.88、68.42 亿元,EPS 分别为 2.21、3.75、4.76 元/股,对应当前股价的 PE 分别为 72x、43x、33x。

考虑公司为锂行业全球龙头企业,未来锂盐产能规模将持续扩大、储备锂资源产能将逐步释放,以及固态锂电池业务日趋成熟,同时公司所处锂电行业正处于高速成长阶段。

风险因素

公司锂盐或锂资源扩产进度低预期;锂资源企业产能扩张速度超预期导致锂价下跌;新能源 汽车需求增长不及预期导致锂价下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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