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能上市吗(a50富时中国)

2022-07-08 19:16:08 证券 xcsgjz

国企能上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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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4日,中国移动将网友分享上会,这意味着三大运营商“齐聚”A股的步伐再进一步,也是央企、国企积极“拥抱”A股的一个缩影。

去年印发的《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以下简称《行动方案》)明确,在2021年年底前完成70%的改革目标任务。如今,“年检”时间已近在眼前。从《行动方案》内容看,涉及推动国有企业上市以及围绕上市进行各种改革,包括积极稳妥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等。

年内49家国企A股上市

今年作为国企改革三年行动的攻坚之年、关键之年,如何确保年底前完成70%的改革目标任务,无疑是央企及地方国企今年工作的重中之重。

11月2日,南方电网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证券日报》

从具体的改革推进情况看,南网能源于今年1月份在A股成功上市,已成为南方电网在新兴业务领域积极稳妥引资引制、深度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重要成果。

据同花顺iFinD数据统计,今年以来截至11月2日收盘,A股市场共有49家国企实现上市,较去年同期的27家增长81.48%。具体来看,包括22家央企国资控股公司、14家省属国资控股公司以及13家地市国资控股公司。

从上市板块来看,上述49家国企中,在科创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数量合计达30家,占比61.22%。从募资金额来看,49家国企网友分享募集资金合计超1439.22亿元,与去年同期约748.62亿元的金额相比,几乎实现翻倍增长。

中国企业联合会研究部研究员刘兴国对《证券日报》

国信证券*研究员张立超在接受《证券日报》

国务院国资委产权管理局副局长谢小兵此前公开表示,国资委将推动一批中央企业科技创新的“尖兵”在科创板上市,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通过上市,可以解决企业的融资问题,同时,资本市场还将推动国企完善中长期激励机制,将个人利益与公司发展相绑定,为国企稳步发展提供重要的组织保障和人才支撑。”张立超如是说。

混改向增量领域“开拓”

作为《行动方案》聚焦的八方面重点内容之一,混合所有制改革历来备受市场各方关注。

《证券日报》

谈及对混改的认识,中国建材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周育先此前向

国家发改委10月下旬披露的数据显示,2021年上半年,中央企业通过产权市场、股票市场实施混改150余项。各地通过混改引入社会资本超过900亿元。

10月21日,国家发改委召开的推广地方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典型做法专题新闻发布会上,体改司司长徐善长透露,下一步在混改方面,国家发改委将研究建立混改引战对接机制,为社会资本参与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搭建更多平台和渠道。此外,还将围绕国家重大战略,在新能源、储能设施建设等领域开展增量混改。

刘兴国表示,研究建立混改引战对接机制,除了降低重复搜寻成本、提升战略投资者质量外,还有助于加快混改项目与战略投资者的对接进程,进而实现混改项目与战略投资者的*对接。

而此次国家发改委提出的“在新能源、储能设施建设等领域开展增量混改”,无疑为后续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进一步打开想象空间。

“应该说,当前新能源、储能领域都存在一定的技术‘卡脖子’问题,需要加大研发投入力度,尽快在‘卡脖子’环节取得实质性突破。这无疑需要雄厚的资金作为支撑。”在刘兴国看来,这一方面,需要集合国有资本与民间资本力量,共同参加相关技术研发,强化技术研发的资金支撑能力;另一方面,基于技术研发与产业发展的不确定性,也需要多路资本共同参与,共享发展成果,分担发展风险。所以,以混改方式来推动新能源与储能产业的发展,可以说是一个较为优化的方案。

除了混改的广度将有所“开拓”外,国资委秘书长、新闻发言人彭华岗近日表示,下一步,国资委将在深入推进国企改革三年行动中,把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工作的重点放到转机制上,发挥战略投资者在公司治理、企业经营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推动混改企业率先推行灵活高效的市场化经营机制,实施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深化三项制度改革,用好用足中长期激励政策,加强党的建设,确保增强活力动力,提高效率效益。




a50富时中国

证券时报e公司讯,2月12日,富时中国A50指数期货开盘涨0.14%。




国企能上市吗?

***-***海外版

本报北京5月18日电

据介绍,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在国企改革三年行动中发挥了重要引领示范作用。股权结构不断优化,三年行动以来共有86家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引入持股超过5%的积极股东。专业化整合力度不断加大,资产质量持续提升,2020年以来,中央企业向控股上市公司注入优质资产24宗,涉及资产金额2653亿元。一批优质企业融资上市,2020年以来,国资系统共有38户企业在主板上市,51户企业在创业板、科创板、北交所上市,直接融资2574亿元。价值创造能力不断增强,中央企业上市公司贡献了央企系统约65%的营业收入和80%的利润总额。合规经营水平不断提高,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能力、内控水平和防范风险能力持续提升。




国企能是上市公司吗

一、国有企业的各类界定标准

自《宪法修正案(1993)》将原“国营企业”改为“国有企业”以后,官方和社会各界普遍使用国有企业这一概念,但是具体的内涵和外延并不是非常明确,而且各部门的认定标准差异较大。在实际判断的过程中应当结合判断目的有针对性做出认定。以下就目前存在的一些判断依据做一简单梳理。

(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统计局标准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统计局1998年制定的《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1998]200号)第三条的规定:国有企业是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可见,在市场监管总局的认定标准中,国有企业仅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的企业,不包括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相对控股企业,也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经过第一轮国有企业改革后,除了国家重点行业企业和军工、能源等关系国计民生的企业外,更多的是国有控股企业,并且基本上所有的国有企业均进行了公司制改造,如果将国有控股企业和规范的公司制(指按照《公司法》改造后的企业)企业完全排除在国有企业之外,则“国有企业”在当下已经失去了基本语境,实际意义较小。 但是,国家统计局,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11年9月39日颁布的《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调整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并未对其认定国有企业的标准作出任何修改。

(二)发改委标准

2011年11月23日,国家发改委出台《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864号,已失效),对股权投资企业进行强制备案监管;为配合监管备案,2012年6月14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金融司出台了《股权投资企业备案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其中《 3.2 股权投资企业合伙协议指引》和《 8.2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合伙协议指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条规定,以及《股权投资企业的备案通知》第一条关于股权投资企业应当遵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有关规定设立的要求,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不得成为股权投资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本指引所称“国有企业”,系指国有股权合计达到或超过50%的企业。 由此,发改委认为,国有企业包括国有股合计达到或超过50%的企业,包括国有股权≥50%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

(三)国资委标准

目前,国资委虽然没有在任何文件中直接规定国有企业的标准,但是在国资委的相关文件中,也能够看出国资委对于国有企业认定的态度。 如《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2007〕108号)第二条规定: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指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有关机构、部门、事业单位等。 《关于施行〈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函》(国资厅产权〔2008〕80号)可以作为有效的补充说明:“上市公司股份的下列企业或单位应按照《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标注国有股东标识:(1)政府机构、部门、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或出资人全部为国有独资企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2)上述单位或企业*持股比例达到或超过50%的公司制企业;上述单位或企业合计持股比例达到或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大股东的公司制企业。(3)上述‘(2)’中所述企业连续保持*控股关系的各级子企业。(4)以上所有单位或企业的所属单位或全资子企业。” 可见,国有股东应为政府机构、部门、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控股(单独或合计均可,但合计须满足大股东为国有单位)企业为国有企业。从股权的角度来看,国有股权单独或合计≥50%的企业为国有企业。

(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标准

根据国资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已撤销)、税务总局于2003年7月4日《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提到关于国有控股企业的界定标准。 该文件规定国有大中型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范围是国有及国有控股的大中型企业,其中国有控股是指国有*控股。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的通知》(国统字〔1998〕204号,部分失效),国有*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大于50%的企业。 即,劳动保障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认为国有企业是指国有股占比>50%的企业。

(五)财政部标准

根据财政部2003年制定的《关于国有企业认定问题有关意见的函》,认为国有企业的认定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认定: (1)从企业资本构成的角度看,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法》颁布前的非规范公司和《公司法》颁布后注册的国有独资公司、多个国有单位出资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从企业控制力的角度看,包括国有*控股(控股超过50%)和国有相对控股(控股≤50%)的企业,其中对于相对控股企业认定为国有企业采用相对保守的态度; 可见,财政部认为国有企业包括国有全资和国有*控股的企业,对于国有相对控股企业应当通过股权结构、控制力的组合情况进行综合认定,并相对保守。 即,在财政部看来,国有企业包括国有股*控股(>50%)企业(包括全资)和国有股相对控股企业(≤50%),但对于相对控股企业应当结合股权结构、控制力等因素综合认定。

(六)全国人大法工委的司法认定标准

根据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合伙企业法>释义》第三条:“国有企业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企业的概念则较宽泛,可以理解为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控股公司。”

(七)国有企业的司法认定标准

国有企业的司法认定标准主要涉及在刑事犯罪领域,《刑法》中关于贪污犯罪等犯罪主体的范围、剥夺政治权利的权利权项(第54条)等均提到国有公司。关于《刑法》中国有公司的界定,目前主要体现在司法解释中。 根据2001年*人民法院的《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务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法释〔2001〕17号)的规定:“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2005年*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国有控股、参股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的解释》(法释〔2005〕10号)规定:“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有公司、企业人员论”。

二、对国有企业认定标准的归纳汇总

结合各部门对“国有企业”的认定,综合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依据全国人大法工委、财政部的相关规定,国有企业包括国有全资和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控股公司,其中国有控股包括国有*控股和国有相对控股。

2.依据国家发改委、国资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国有企业是指国有持股比例超过50%的企业,即国有*控股才被认定为国有企业。

3.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统计局颁布的《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国有企业是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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