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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05 17:45:33 证券 xcsgj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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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债将迎发行高峰 二季度发行或超2万亿元

多路资金驰援 基建投资提速

随着基建投资提速,资金端也加码发力。业内预计,二季度专项债发行规模或超2万亿元,其中5月和6月单月发行规模或接近万亿,对基建投资释放更大的支撑作用。与此同时,在政策支持下,城投平台融资有望回暖,投向基建领域的银行贷款增速有望明显加快。专家表示,下一步,还需持续拓宽基建长期资金筹措渠道,引导保险资金、养老基金等加大投入;同时,加大土地、节能、环保等资源要素保障,推动基建项目顺利落地实施。

专项债发行将迎高峰

专项债是政府拉动投资的重要工具。目前,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不断加大,业内预计,5月和6月将迎来一轮专项债发行高峰。

稳增长背景下,今年专项债券发行使用起步早、动作快。财政部副部长许宏才日前在接受

在投向上向基建领域倾斜。据兴证固收测算,2022年1-4月,有70.1%的项目收益专项债投向基建领域,较2021年同期(占比66.1%)有所提升。

“与去年同期相比,今年已发行的新增专项债规模几乎比去年增加一倍,即使基建投资适度超前,目前重大投资项目资金来源仍然是有保证的。”中国国际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汤林闽对《经济参考报》

根据4月11日召开的经济形势部分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座谈会,专项债发行使用等政策实施,上半年要大头落地,形成更多实物工作量。许宏才表示,预计各地将于二季度完成大部分新增专项债券的发行工作,并于三季度完成扫尾。

据中诚信国际预测,年内新增专项债总额度还剩余2.35万亿元,提前批额度还剩余1600亿元,根据专项债发行使用“上半年要大头落地”的要求,结合财政部关于6月底前完成大部分新增专项债发行的工作部署,预计二季度专项债发行规模或超2万亿,其中5月和6月单月发行规模或接近万亿。

多路资金“添薪”基建投资

财政资金撬动下,多路社会资本也加大力度,参与基础设施建设运营,进一步拓宽基建资金渠道。

5月13日,G1816乌海至玛沁高速公路合作至赛尔龙(甘青界)段公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在甘南州碌曲县开工。据悉,该项目采用国家高速公路与普通公路“打包”的PPP模式实施,总投资169.59亿元。

作为社会资本参与基建投资运营的重要方式,PPP模式正加快推广运用。今年一季度,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管理库新入库项目123个,投资额2506亿元。其中,“两新一重”项目一季度新入库项目93个、投资额1940亿元。

“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明确提出,要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规范发展、阳光运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市政设施投资运营。”东方金诚首席宏观分析师王青对《经济参考报》

金融对基建的支持力度也持续加大。近日,银保监会召开会议表示,支持发挥有效投资的关键作用,做好“十四五”规划重点领域和重大项目融资保障。人民银行也发文明确,支持地方政府适度超前开展基础设施投资,依法合规保障融资平台公司合理融资需求。

人民银行发布的《2022年一季度金融机构贷款投向统计报告》显示,2022年一季度末,本外币基础设施中长期贷款余额30.26万亿元,同比增长13.2%,增速比各项贷款高2.2个百分点。“预计接下来投向基建领域的银行贷款增速有望明显加快。”王青说。

持续拓宽长期资金渠道

专家表示,下一步,还需持续拓宽基建长期资金筹措渠道;同时,各方面“齐步走”,配置土地、节能、环保等资源要素,推动基建项目顺利落地实施。

在中国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谭志国看来,不同基建项目可以设计有针对性、易落地的项目投融资方案。对于公益性的项目,主要依靠财政资金、政府专项债券;对于准公益性项目和经营性项目,要多向市场要资金,积极申请开放性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资金投放。

王青指出,银行贷款将是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基建投资中长期资金来源的主渠道。可以考虑通过宏观审慎评估(MPA)考核指标调整等方式,激励银行加大对基建领域中长期贷款投放力度;加快推动基建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通过盘活存量带动增量;引导保险资金、养老基金等长期资金加大基建领域投入,可考虑出台一些定制化的优惠政策。

“今年有关方面在项目储备、申报、审批中提前发力,专项债等投资也提前安排,总体上扩大有效投资中资金和项目储备都比较乐观。”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投资所研究员吴亚平表示,基建项目开工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还需要各方面“齐步走”,配置土地、节能、环保等资源要素,也需要落实供水、供电和市政道路等建设条件。各地区有必要建立部门协调机制,促进部门信息共享,以便更快更好地配置资源要素。(

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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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2021年10月20日交易公开信息显示,中煤能源因属于当日跌幅偏离值达7%的证券而登上龙虎榜。中煤能源当日报收8.15元,涨跌幅为-10.04%,偏离值达-9.88%,换手率1.38%,振幅3.75%,成交额10.34亿元。

10月20日席位详情

龙虎榜数据显示,今日共4个机构席位出现在龙虎榜单上,分别位列买三、买五、卖一、卖三,合计净卖出1.42亿元,是今日龙虎榜中遭机构净卖出最多的个股。除此之外还有联创股份、申菱环境、大金重工等35只个股榜单上出现了机构的身影,其中16家呈现机构净买入,获净买入最多的是联创股份,净买额为2.29亿元;19家呈现机构净卖出,其中遭净卖出*的为申菱环境,净卖额为1.21亿元。

今日龙虎榜单上出现了沪股通的身影,占据了买一、卖二的位置,净卖出2738.91万,占当日成交总额的2.65%。除此之外沪股通还参与到了国电电力、泉峰汽车、华能国际等4只个股中,且均呈现沪股通净买入,其中净买额*的是国电电力,达2.10亿元。

榜单上出现了2家实力营业部的身影,分别位列买二、卖五,合计买入6979.29万元,卖出1760.54万元,净额为5218.75万元。

买二为中信建投证券山西分公司,该席位买入6979.29万元。近三个月内该席位共上榜40次,实力排名第54。

卖五为中信证券总部(非营业场所),该席位卖出1760.54万元。近三个月内该席位共上榜133次,实力排名第22。中信证券总部(非营业场所)今日还参与了亿利洁能(净买额-2951.10万元)。

注:文中合计数据已进行去重处理。

免责声明:本文基于大数据生产,仅供参考,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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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 北京市检二分院

2022年6月是我国第10个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为全面落实市打非办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进一步加强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风险防范意识。今天,检察官为大家讲讲非法集资常见罪名——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一、案情回顾


(一)装点公司门面,营造实力假象

王某某以实际控制人身份先后在多个省市成立某某新材料有限公司、某某投资公司等,并指使其他同案人员在多个地区租赁场地开设装修体验馆作为门店招揽投资人,对外宣称其本人在全国拥有一系列公司,均隶属于其名下的某某集团,在某省还有工厂,从事的均是家装材料生产实业,家装产业有远大的发展前景,区别于其他的基金公司,投资安全、盈利有保障等,并鼓吹其公司已签约客户千余户,国内外营业收入近两亿,有产品库存价值近十亿元等,进而让投资人误以为其公司资金实力雄厚,投资有保障。

实际上,根本不存在所谓的“集团”,其控制的多个公司都是借用亲戚朋友的名义注册的,并无实际经营;装修体验馆就是吸收资金的幌子;虽然有个工厂,也早已拖欠巨额债务停产,且已被对外抵押。

(二)故意虚假宣传,引诱群众上当

王某某指使其他同案人员通过多个线上平台发布公司信息,同时通过线下发传单、组织宣讲会等方式招揽投资人,宣称:公司会将客户投资进来的钱用于实体建设,客户可以成为股东享受公司的高额分红;或说客户可以购买公司的理财产品,按月高额返息;或招揽确实有装修需求的客户,让客户交预付款,承诺装修前以返券的形式让客户购买商品等,并对投资人承诺兑现的利润为年化12%-36%。面对“实体投资项目”和如此高额的回报,投资者纷纷被吸引上门。

实际上,各种名目的投资宣传都是变相吸收资金的手段,吸收的资金大多用于返本付息、借新还旧,根本就没有实际业务,更无还款能力,最终给投资人造成巨额损失。

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诈骗的方法集资,构成集资诈骗罪;其他同案人员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二、准确识别什么是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其中,国家金融管理部门为“一行两会一局”,“一行”是中国人民银行,“两会”是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一局”是外汇管理局。实践中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行为人一般根据具体情形以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论处。

(一)非法集资主要表现形式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总结了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设立互联网企业、投资及投资咨询类企业、各类交易场所或者平台、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吸收资金;

2.以发行或者转让股权、债权,募集基金,销售保险产品,或者以从事各类资产管理、虚拟货币、融资租赁业务等名义吸收资金;

3.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投资项目等商业活动中,以承诺给付货币、股权、实物等回报的形式吸收资金;

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即时通信工具或者其他方式公开传播吸收资金信息。

(二)非法集资常见手段

承诺高额回报。不法分子为吸引公众上当受骗,往往编造许诺给予集资参与者远高于正规投资回报的利息分红。为骗取更多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者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因资金链无法维系,使集资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

虚构或夸大投资项目。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经营项目由传统的种植、养殖行业到房地产、矿产能源、高新技术开发、股权投资等内容;以订立合同或少量投资为幌子,编造虚假项目,或以夸大少量项目的投资规模盈利前景,以制造投资及企业利润假象,诱惑社会公众投资;有的不法分子假借委托理财名义,故意混淆投资理财概念,利用电子黄金等新名词,迷惑社会公众,承诺稳定高额回报,诱惑社会公众投资。

以虚假宣传造势。不法分子为骗取社会公众信任,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采取聘请明星代言、在报刊网站刊登专访文章等方式,制造虚假声势;有的利用网络虚拟空间将网站设在异地或租用境外服务器设立网站;利用网站、*等网络平台,传播虚假信息,诱惑社会公众投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

区分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关键是判断不法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实践中,非法占有目的一般具有以下表现:

1.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2.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3.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4.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7.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8.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检察官提醒

守住钱袋子 护好幸福家

非法集资是国家明令禁止和严厉打击的非法金融活动,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按照国家规定,参与非法集资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为什么非法集资犯罪高发多发?我们该如何主动防范风险、自觉远离非法集资呢?

No.1

手段迷惑总在变,识破套路是关键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犯罪分子以投资养老公寓、保健品、藏品,投资股权、林权、期权,以及装修房屋、网络虚拟交易、注册会员等各种形式非法集资,手段多样,防不胜防。检察官教你三点识破套路:一看有无公开夸大宣传。如果某公司宣传实力雄厚,那么你就要查查公司的实力,多想想为什么有那么多公司、有如此回报丰厚的投资项目,那些耳熟能详的大企业为什么不做这些事呢?二看是否为了集资而面向社会不特定多数群体进行宣传。如果某公司总是召开各种宣传会、推广会,发传单广告,拉你去参加各种活动,之后动员你和你的亲朋好友签合同、投资,那么你就要多想想这是不是正常的营销手段、是不是正常的公司经营模式。三看高额回报是否合理。如果某公司承诺给予高额的定期利息回报,那么你就要考虑是不是“羊毛出在羊身上”、挣钱是不是太过容易、砸在头上是不是真“馅饼”。



No.2

想挣快钱易受骗,提高意识是关键


很多案件反映出,投资群体中有二十几岁的年轻人、四十几岁的中年人、七八十岁的老年人,不分年龄、不分阶层,因为年轻人想投资试手、中年人想多赚钱养家、老年人想给自己和子孙多留点钱。想挣钱是所有人的美好愿望,而行骗者就是利用了这点,让投资者盲目相信了天花乱坠的承诺。

检察官告诉你

一是莫贪小利,提高风险意识。在非法集资中,投资款常被用于支付业务员提成、借新还旧、拆东补西或个人挥霍,极少或根本不会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短期内产生的高额回报通常来自于他人的投资款甚至是自己的投资款。不要想着短期内就能挣到快钱,因为这绝不是正常的市场经营行为,投资者看到的、听到的所谓繁荣景象从来都不是真相。

二是不要侥幸,树立正确投资意识。有的人为投资而抵押自己的房产、借高利贷,结果一旦被骗,影响余生;有的投资人在收回本金后想着再投资一次就收手,有的人明知投资项目不靠谱却想着在“竹篮打水一场空”之前能挣一笔再幸运地脱身而去,结果血本无归;还有的人同时投资几个高风险项目,结果先后亏损。奉劝投资人在投资时不要明显超过自身经济承受能力,不要轻易相信造势宣传、熟人介绍、*,更不要被***心态和侥幸心理蒙蔽双眼,要谨慎投资、做好规划,守住钱袋子,护好幸福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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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财经6月15日电

公告称,A股股票于2022年6月7日、8日、9日、10日、13日及14日连续两次出现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的情况。公司已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披露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15日,公司A股股票收盘价格涨幅为9.99%。因近期公司股票价格涨幅较大,现将有关风险提示

一是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证券投资基金代销;融资融券业务;代销金融产品业务;股票期权做市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目前,公司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日常经营情况正常,外部环境无重大变化。

二是根据万得资讯显示,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6月15日,公司股票涨幅为72.55%,同期申万证券II指数涨幅为14.45%。截至2022年6月15日,申万证券II板块(剔除4家非纯券商上市公司,含证券行业44家A股上市公司)平均市净率为1.65倍;净资产规模前二十名的上市券商平均市盈率为18.03倍,平均市净率为1.40倍;公司市盈率为26.61倍,市净率为1.72倍。公司股票涨幅、市盈率和市净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光大证券特别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二级市场交易风险,理性决策、审慎投资。

三是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数据中,2019年至2021年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5.68亿元(人民币,下同)、23.34亿元、34.84亿元,2019年至2021年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分别为19.90亿元、36.72亿元、40.27亿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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