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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0802
卫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卫星化学)是一家位于浙江嘉兴,主要经营丙烯酸及相关产品的化工生产企业,是国内少数具备全产业链的丙烯酸及酯、高分子乳液和功能性高分子材料的规模化生产商之一。
2021年,卫星化学牢牢抓住了化工行业这次大行情,营收额、营收增长率和净利润均创下了历史新高,把以前9年的业绩表现远远甩到了左下角的位置,独占右上角。
卫星化学在2018年营收突破百亿元大关后,连续两年几乎没有明显的增长;但这两年也在努力做高净利润,连续两年均有30%以上的增长,也算是业绩不错的。
2021年直接起飞,营收增长了1.65倍,净利润增长了2.62倍,净利润就已经超过其2016年营收的水平了,这样的增长,确实是中国速度,或者说中国奇迹。
从其2021年四季度单季表现来看,营收和净利润双增长,而且还创下了近6年的新高,2022年一季度的业绩,大概率会延续其2021年的良好表现。
从其毛利率来看,在2018年出现过短暂下降,但次年就开始较大幅度回升,而且已经是连续三年上升,但卫星化学不象很多其他化工企业2021年翻倍式的增长,其毛利率只小幅上升了3个百分点。
其第一大产品,功能化学品的毛利率上升了6个百分点,高分子材料和新能源材料均有所上升,只是其他业务的毛利率下降明显,而这个其他业务占比还不小,才导致整体毛利率上升不明显。
我们来看卫星化学公司各成本费用项目构成及占营收比的情况,其营业成本下降是毛利率上升导致的,但也只下降了3个百分点,而总成本就下降了近7个百分点,也就是期间费用等的下降更大一些。
期间费用下降了3.9个百分点,其中下降*的就是销售费用,下降了2.3个百分点,然后还有管理费用和研发费用,均有一定程度的下降,这是典型的规模效应带来的固定成本下降。研发费用占营收比虽然略有下降,但是金额已经达到了10.9亿元,比2020年翻倍还不止,这可能会为其后续产品的竞争力提升,打下一个不错的基础。
整个成本费用项目中,只有财务费用同比上升的幅度略高于营收,其他均未高过营收的增长幅度,销售费用在营收大幅增长的情况下,还下降了77.7%,这当然和其产品热销的关系很大。
卫星化学*的业务是功能化学品,占比达68%,其次还有高分子新材料,占比9%,其他都是一些未分类的业务,由于其2020年的分类略有不同,我们就不做分产品的对比分析了。
2021年,卫星化学的境外业务占比提升明显,直接上升了12个百分点,这说明其产品的竞争力还不错,毕竟现在的国际贸易环境,我们大家都是清楚的;但是不是疫情带来的利好,我确实无法判断。
从现金流量表现来看,卫星化学经营活动的净现金流波动很大,2020年还出现了多年不见的净流出的情况,但2021年的形势相当好,其经营活动的净现金流为36.7亿元,这明显低于其净利润,后面我们要说到,这是受其经营性应收类款项增加和应付类款项减少的影响。
我们可以看到,从2017-2018年,卫星化学的投资活动的净现金需求就在15亿元左右,近三年更是平均达到了40亿元,这样的规模,其经营活动的净现金流肯定无法满足,只有靠大量融资来补充。
卫星化学的短期偿债能力相当不错,1.88的流动比率和1.49的速动比率,可以说短期偿债风险很低。
在营收大增的情况下,存货金额还略有下降,占营收比也在下降,这除了说明其管理有效以外,也多少能看出其产品的热销程度。
卫星化学在2018年以前,还是应收类业务款项比应付类高,但2019年开始,欠款开始增长,并高于应收类,2020年达到了一倍多的差额,2021年又在减少应付类,应收类也有增长,两者的差距在缩小,这就会导致其2021年经营活动的净现金流小于净利润。
其每年较大额度投资,形成的主要固定资产也是在不断增长的,扣除折旧和摊销的影响后,2021年末比年初也增长了近20亿元,4年增长了近100亿元。
我们现在有个疑问,那就是长期靠大量融资来进行固定投资,远远超过其经营活动的净现金流,也超过其净利润,怎么其偿债能力怎么还不错呢?
我们来看看其全部有息负债的构成,可能就会有答案。
我反复看了几次,确实没有看错,卫星化学的有息负债高达232.8亿元,这可不是一个小数目,就算扣掉租赁负债这种风险较低的有息负债(只需要按期给付租金即可),其要还本付息的有息负债也是不低的,看来只有希望市场一直火爆了,不然后续债务压力可够得他们受的了。
我们查询了相关资料,卫星化学的长期有息负债主要用于其连云港石化项目的建设,该项目投资很大,相关公告的金额为数百亿元。
以上就是对卫星化学2021年财报的个人解读,业绩大爆发下,化工企业都在原来就形成的高杠杆下迎来喘息,卫星化学也不能例外,但是行业会一直热下去吗?
声明:以上为个人分析,不构成对任何人的投资建议!
#卫星化学#
福建水泥(600802.SH)发布公告,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1月4日收到公司董事会秘书蔡宣能先生的辞职报告,蔡宣能先生因工作岗位调整辞去公司董事会秘书职务。根据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该辞职事项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在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之前,指定公司总法律顾问林金水先生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北京4月14日讯 昨日,证监会浙江监管局网站公布了关于对卫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浙江证监局发现卫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卫星化学”,002648.SZ)存在以下问题。
2021年10月1日,卫星化学子公司Satellite Chemical USA Corp.总经理马图俊因在海外购房向公司借款1523.04万元,上述款项于2021年12月22日、2022年3月18日分次归还。马图俊系公司董事直系亲属,为公司关联自然人,公司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未按相关规定进行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卫星化学、杨卫东、郦珺、沈晓炜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卫星化学、杨卫东、郦珺、沈晓炜应当在收到决定书后10个工作日内向浙江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经
杨卫东于2010年9月至今担任卫星化学董事长,于2016年12月至今担任卫星化学总裁;郦珺于2021年1月至今担任卫星化学财务负责人;沈晓炜于2010年9月至今担任卫星化学董事会秘书,于2016年12月至今担任卫星化学副总裁。
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一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报送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上市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为防范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一)责令改正;(二)监管谈话;(三)出具警示函;(四)责令公开说明;(五)责令定期报告;(六)责令暂停或者终止并购重组活动;(七)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卫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卫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杨卫东、郦珺、沈晓炜:
经查,我局发现卫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2021年10月1日,公司子公司Satellite Chemical USA Corp.总经理马图俊因在海外购房向公司借款1523.04万元,上述款项于2021年12月22日、2022年3月18日分次归还。马图俊系公司董事直系亲属,为公司关联自然人,公司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未按相关规定进行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及相关人员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四条、第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杨卫东、财务总监郦珺、董事会秘书沈晓炜对上述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杨卫东、郦珺、沈晓炜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2年4月11日
北京4月14日讯 昨日,证监会浙江监管局网站公布了关于对卫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浙江证监局发现卫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卫星化学”,002648.SZ)存在以下问题。
2021年10月1日,卫星化学子公司Satellite Chemical USA Corp.总经理马图俊因在海外购房向公司借款1523.04万元,上述款项于2021年12月22日、2022年3月18日分次归还。马图俊系公司董事直系亲属,为公司关联自然人,公司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未按相关规定进行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卫星化学、杨卫东、郦珺、沈晓炜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卫星化学、杨卫东、郦珺、沈晓炜应当在收到决定书后10个工作日内向浙江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经
杨卫东于2010年9月至今担任卫星化学董事长,于2016年12月至今担任卫星化学总裁;郦珺于2021年1月至今担任卫星化学财务负责人;沈晓炜于2010年9月至今担任卫星化学董事会秘书,于2016年12月至今担任卫星化学副总裁。
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一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报送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上市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为防范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一)责令改正;(二)监管谈话;(三)出具警示函;(四)责令公开说明;(五)责令定期报告;(六)责令暂停或者终止并购重组活动;(七)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卫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卫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杨卫东、郦珺、沈晓炜:
经查,我局发现卫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2021年10月1日,公司子公司Satellite Chemical USA Corp.总经理马图俊因在海外购房向公司借款1523.04万元,上述款项于2021年12月22日、2022年3月18日分次归还。马图俊系公司董事直系亲属,为公司关联自然人,公司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未按相关规定进行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及相关人员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四条、第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杨卫东、财务总监郦珺、董事会秘书沈晓炜对上述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杨卫东、郦珺、沈晓炜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2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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