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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30 7:21:58 股票 xcsgjz

金龙码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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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因案件纠纷委托律师打官司,自然应当按照双方约定支付律师代理费用。可有这样一个案件,律师辛苦了三年,所代理的案件也终于调解结案了。可委托人却不给律师费了,结果委托人又被自己的代理律师给告了......

案件背景

周某与金龙公司(化名)因股权纠纷一案,欲委托律师作为其代理人参与该案的诉讼相关事宜。经协商一致后,与某律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该律所指派律师作为周某与金龙公司股权纠纷案件的代理人。

因为周某的案子有些复杂,大概情况就是周某作为原告,向金龙公司主张债权,涉及到股权转让款的价值认定及支付、股权变更登记还有债务抵扣等等问题,而且标的额也确实不小。

因此在代理费用的支付上,双方商定为风险代理的收费方式(以达成一定条件作为代理费支付的前提),具体约定的主要内容为:

1、律师费的计算及支付方式为:在抵扣周某偿还借款200万元及缴纳个人所得税金后(周某对本案纠纷中的第三人负有债务),周某实际收到的款项(如为实物,则按实际价值折算)为740万元以上时,超出700万元的部分,按30%的比例作为律师费支付给该律所。

(该律所自然也考虑到自身的风险,万一周某私下与金龙公司串通,将实际收到的款项控制在律师费的支付条件以下,那律师费不就打水漂了吗,因此又有了以下的约定内容)

2、同时约定,如果周某自行与对方达成和解、调解协议的,视同律所完成委托事宜。在自行和解、调解的情形下,律师费用的支付按两种情况分别对待:

(1)周某实际收到款项超过740万元时,根据和解、调解协议中确定的金额,超出700万元的部分,其中30%作为律师费支付给金州律所;

(2)如果周某实际收到的款项未超出740万元时,周某一次性向律所支付律师费20万元。

同时约定律师费应当在周某收到款项到账之日起3日内按照上述方式支付,如果逾期未支付律师费用的,则每日按逾期未支付款项的0.3%向律所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可以看出,周某与该律所对律师费用的支付方式采用了全风险代理方式,不存在前期基础性费用,完全取决于周某案件的办理结果。同时,双方的约定也是符合法律及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依法有效。

签订了上述委托合同后,该律所便指派律师,依约履行了受托法律服务事项。周某与金龙公司的案件进展了二年多之后,终于有了结果。

周某与金龙公司的纠纷,在某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期间,由周某与金龙公司,以及第三人某金属制品公司、第三人毛某达成了调解意见,并由法院作出了《民事调解书》(该程序为再审终审程序)。

调解书中确认,周某自愿将其在金龙公司、第三人金属制品公司中的全部股权转让给毛某,股权转让款为350万元,由毛某1向周某完成支付,金龙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周某按调解协议内容完成了股权变更登记,并实际收到了金龙公司支付的350万元股权转让款,及300万元补偿款,同时抵扣了周某对毛某2负有的债务200万元。

自此,周某与金龙公司之间的股权纠纷便顺利结案,也履行完毕了。但周某并未将该案的履行情况告知律所,也未支付任何律师费。

之后该律所得知周某有意隐瞒变更股权事宜和取得股款的事宜,便向周某发出了《催款函》,催告周某在限定期限前,将20万元律师费支付至律所。

但周某认为按照其与律所的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并不符合支付代理费的条件,故拒绝支付律师费。多次退款无果后,律所将周某起诉至法院。

双方诉辩意见

律所认为,周某与金龙公司的股权纠纷案件,最终是以调解方式结案。在扣除周某借款200万元后,周某实际收到款项为650万,按照双方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周某应当一次性支付律师费20万元。

同时周某在实际获得上述款项后,未能依约支付律师费,按照约定,还应从逾期日起每日按逾期未支付款项的0.3%支付逾期违约金,暂计为73200元。

之前还是自己的代理人,这下又将自己告上了法院。周某面对如此的身份转换,以及律所近30万的诉求,辩称:

1、根据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周某只有自行与对方达成和解、调解协议的,才视同律所完成了委托事宜,周某才应一次性支付律师顾问费用20万元。

但本案的实际情况是,周某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与金龙公司达成的调解协议。而且该律所也指派律师参与了调解工作,并起草了调解协议的草稿,且最终调解金额与该所律师起草的协议中的金额也是一致的。

因此该调解的达成并非周某与对方自行或私下达成。

2、同时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在抵扣200万元债务后,只有当周某实际最终收到款项在740万元以上时,律所才有权就超过700万元部分的30%主张律师费。

但案件结果为,周某实际仅获得650万元的款项,尚未达到支付律师费的标准,故不应支付律师费。

因此,无论从《委托代理合同》中约定的哪种情形来看,周某均不负有支付律师费的义务。

法院审理过程及结果

周某与该律所的争议,经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

周某是在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下,与金龙公司达成的《民事调解书》,不属于《委托代理合同》中约定的“自行与对方达成和解、调解协议”的情形,且周某最终获得的款项仅为650万,亦未达到支付律师费的金额标准。

而律所也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民事调解书》系周某与金龙公司自行达成,故一审法院认定,周某无需按照《委托代理合同》支付律师代理费。驳回了律所的诉讼请求。

律所不服一审判决,依法提起了上诉。其上诉理由中,主要的观点为:

“一审判决认定诉争调解书系法院主持下调解达成,故而认为不属于周某与金龙公司自行达成,并认定周某无需支付律师费,属于认定错数,是对委托代理合同条款的错误理解。”

并进一步解释称:

“1、律所与委托人周某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约定“自行与对方达成和解、调解协议的,视同律所完成了委托事宜”,其目的就是在于防止周某为了逃避律师费的支付义务,而私下偷偷与对方达成调解。

但一审判决并未查明《委托代理合同》签订时的案件背景、合同目的,认定事实不清,并错误的理解了“自行与对方达成和解、调解协议”的含义。

2、“自行”有自动、自己主动之意,若不是双方自动、自愿,即便是法院,也无权强迫周某与金龙公司进行调解,虽然法院出具了《民事调解书》,但也仅仅是作为第三方进行主持见证,具体调解的条件均是双方自行协商达成。

周某与金龙公司达成的650万元的调解金额,应当认定其属于双方私下地、自行达成的结果,应当认定为《委托代理合同》中约定的支付律师费的情形。

3、作为律师(律所),不可能与当事人签订一份对自己毫无保障的委托代理合同,更不可能将法院主持下的调解情形,排除在收取律师费的情形之外。双方关于“自行调解”的约定,自然也包括了法院主持调解的情形。

4、退一步讲,律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三年来为周某提供了法律服务,而不收取律师费也是脱离实际情况,不符合情理,也不符合逻辑。

周某已实际收到了650万元的股权转让款,并获得了200万元的债务免除,总体受益已达850万元。应当认定律师费的给付条件已成就,应按约支付20万元律师费。”

而周某对于律所的上诉理由,除了之前的意见以及认可一审法院的观点外,进一步强调:

“其与金龙公司是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不属于自行和解、调解;而且调解过程中,该律所指派的律师也全称参与了调解,而且亲自起草了调解协议。据此也可认定,该调解行为,并非自己瞒着律所,私下自行与金龙公司进行的调解。”

结合律所的上诉理由及周某的抗辩,二审审理的争议焦点即为:

“周某与金龙公司等当事人,在法院主持下达成的调解,是否属于《委托代理合同》中约定的自行与对方达成和解、调解协议的情形”。

如果是,那么律所有权要求周某支付律师费;如果认为不属于,则律所这三年来的工作,就算是白干了。

二审法院对于本案的观点是这样的:

1、根据一审及二审查明的事实,周某与金龙公司是经过了法院组织了多次调解后,最终在法院的组织和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

律所也认可其在调解书出具之前收到和查阅了最终的调解协议,而且起草协议时律所也指派律师参与其中。故律所上诉称调解条件系周某与对方自行协商达成的,法院只是主持见证,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2、至于律所提出的,“在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后,已提供了法律服务,但却未获取任何报酬,严重脱离客观实际,也不符合情理”的主张,法院认为:

因律所在本案中仅以《委托代理合同》第四条第2款主张律师费(即前面争议焦点中周某自行和解、调解的,也视为律所完成了委托事项,有权主张20万的律师费的约定),

但并未以其他事实与理由在本案中主张代理费,故本院在本案中不予处理。

因此一审判决认为律所的主张,不符合委托代理合同中约定的律师费支付情形为由,驳回律所的全部诉请,并无不当,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

最终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驳回了律所的上诉请求。

据此,周某无需向律所支付任何律师代理费用。

结语

仅从法院的认定及法律适用上来看,似乎也没什么问题。既然双方约定了律师费的支付条件,那就按照约定处理。

本案中周某实际获得的款项确实未达到740万,自然不符合约定支付律师费的第一种情形。而至于自行和解、调解的方式,虽然合同中约定了视同律所完成了委托事项,有权主张20万的律师费,但确实在具体约定内容上,存在疏忽。

导致对于法院主持调解并出具《民事调解书》是否属于上述情形,存在不同理解。

但法院最终认为法院主持调解,并不属于周某自行与对方和解、调解的情形,何况律所也指派律师参与了调解过程,律所还真是没话说。

只能怪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有问题。而且除了上述几个理由外,还涉及到一个格式条款的问题。即便存在两种以上的不同解释,那也应该做出对格式条款提供方不利的解释,律所对此,并不占理。

辛辛苦苦忙活了近三年的一个案子,结果却因自己的失误,白干一场,又能怪谁呢?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案例长沙市中院)

对于本案,您有什么看法或观点,欢迎留言讨论、交流!




资产支持证券是什么意思



近年来,资产证券化业务快速发展,已成为融资人、投资人追捧的产品,年发行量近万亿元,存续规模接近3万亿元。在快速发展过程中,资产支持证券的“基础资产”属性正在慢慢弱化,“原始权益人”属性却在渐渐强化。资产支持证券的核心在于“破产隔离”,*的优势在于脱离主体信用而依赖资产信用融资,其在国内发展*的痛点是信用评估中“主体越来越看重,资产越来越忽视”,市场参与者对国内资产支持证券的“破产隔离”效力存在一定的疑虑,从而影响了业务健康持续发展。

企业资产支持证券的发展现状

在我国分业监管体系下,资产支持证券产品(ABS)主要有银保监会主管的信贷ABS、证监会主管的企业ABS、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主管的资产支持票据(ABN),另外还有少量的项目资产支持计划。本文将重点分析企业资产支持证券。

就具体的业务发展情况看,截至2018年末,企业资产支持证券(含ABN)存量规模1407单,金额1.58万亿元,历史累计发行2015单,金额2.79万亿元,年均发行量占资产支持证券年均发行总量的55.63%,已经成为债券市场上不可或缺的品种。从参与主体类型来看,发行主体主要以工商企业为主,截至2018年末,在交易所和银行间交易商协会发行企业资产支持证券/票据的原始权益人共计847家。从投资机构的分布来看,企业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投资人以银行自营、银行理财为主,大约占全市场规模的80%,近两年券商资管、保险公司、公募基金和工商企业等也在逐步加大证券化投资力度。从资产类型分布来看,基础资产类型更为丰富,包括应收账款、小额贷款、企业债权、租赁租金、信托受益权、CMBS、类REITS、保理融资债权、融资融券债权、基础设施收费和委托贷款等类型。其中,应收账款占比超过30%,小额贷款、企业债权、租赁租金超过10%。毫无疑问,企业资产支持证券已成为企业融资的常用方法式之一,成为其调整资产负债结构的战略措施之一,也成为企业提升市场影响的主要手段之一。

资产支持证券得以快速发展,在于这一产品对投资机构和原始权益人均具有独特的价值。从投资机构的角度看,资产支持证券产品具备吸引力的原因,一是在于它不仅具备标准化的特征,还具备一定的溢价空间(主要来自于流动性溢价和新产品溢价),以同期限债项评级为AAA级的资产支持证券和企业债对比来看,企业资产支持证券较企业债溢价30~50个基点;二是在于破产隔离的核心技术设置,使得资产证券化融资是以特定的资产而非以发起人的整体信用作为信用基础,从而降低了投资者的风险。从原始权益人的角度看,资产支持证券产品具备吸引力的原因在于其能够盘活存量资产、优化资产负债表、提高资产周转、拓展融资方式,这有助于提高企业经营管理和运营管理能力,提升企业价值。



资产支持证券的理论基础

资产支持证券的核心在于“破产隔离”。所谓“破产隔离”,就是通过设立一个特定目的机构以及将拟证券化资产以真实出售的形式转移到该特设机构,以此实现该资产与发起人、特定目的载体本身以及投资机构的风险隔离,其最重要的是与形成基础资产的机构实现风险隔离。欧美国家对于“破产隔离”的认定主要有四点:一是是否存在“合格实体”,即SPV(特殊目的载体),二是是否存在“合格资产”即底层基础资产;三是是否“转让”,即是否有真实意图的出售、购买和转移;四是是否“与资产支持证券相关”,即交易背后的本质目的,并通过法律保障,实现这四个方面的统一和实施。自从引入国内以来,在汲取国外风险教训的同时,为了盘活存量、用好增量,我国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了改造,如国内业务实践中对产品的评级要求、自持比例、劣后设置、结构分层、信息披露等都提出了适应我国实际情况的标准和要求。但属于其理论基础的“破产隔离”机制依然没有动摇,这更是区别于债权融资以及股权融资。

“破产隔离”在资产支持证券中的重要性再怎么强调都不为过。实现“破产隔离”是为了切断基础资产与原始权益人在法律上的归属关系,使资产不再受制于原始权益人,从而保障投资人可以充分依据资产本身的现金流来判断投资风险,无需考虑原始权益人的信用状况,避免原始权益人的干预、风险事件、破产等,以及因信息不对称带来的投资风险,真正实现以资产为基础的证券化投资。若未能实现“破产隔离”,则会把资产和原始权益人统一来看。这就相当于看做是将基础资产进行抵押担保的企业融资模式,必然导致以下问题:一是债权人追索的核心是原始权益人,而非特殊目的载体,但现实上又难以对原始权益人整体资产进行追索;二是转移资产的现金流缺乏独立性,原始权益人的风险会传递至资产转移机构;三是风险分析的判断转变为对原始权益人的信用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核心价值被弱化,无异于变相成为主体融资风险分析;四是降杠杆促融资的作用将弱化,进一步增加主体的债务负担,债务风险反而扩大。在这种情况下,无异于将资产支持证券转化为原始权益人的主体信用债券,却又不完全等同于信用债券。



国内资产支持证券的现实痛点

很多人都在问资产支持证券*的痛点是什么?笔者认为是“主体越来越看重,资产越来越忽视”的趋势。从已发行的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看,70%左右仍由主体提供了差额支付、担保、流动性支持等增信措施,主体信用对证券化产品的信用评级、市场销售和发行利率都具有重要影响。资产支持证券市场主体信用评级越高,资产信用评级亦越高,资产信用难以脱离主体信用。资产评级相同时,发行主体评级越高,平均发行利率越低。资产支持证券*的优势在于“脱离主体信用而依赖资产信用融资”,但投资机构仍注重传统主体信用风险评价思路,轻视资产结构及基础资产分析,以基础资产现金流为主的风险评价体系尚未建立。

首先,基础资产在出售给特殊目的载体之后,仍然需要依赖于原始权益人或其关联方,需要依赖原始权益人的持续经营。比如循环资产的形成依然与原始权益人高度相关。再比如,原始权益人还将继续帮助特殊目的载体回收基础资产所形成的现金流。在很多情形下,资产服务机构破产之后,寻找其他机构来继续回收现金流虽然在理论上是可行的,但实际上并不轻易可行。以信贷资产为例,贷后管理或催收通常涉及高昂的人力和经济成本、或者依托于机构之间及人员之间长期形成的社会关系纽带。又比如,特殊目的载体的管理机构(计划管理人或信托)也可能由于自身的管理水平(比如尽职调查不够充分、后续管理出现操作风险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产品的安全性。

其次,国内资产支持证券在发展过程中,形成了诸多种类独具特色的基础资产类别,而这些类别的基础资产本身就决定了“破产隔离”效力各不相同。从国内“破产隔离”实现效果来看,这些基础资产主要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为发起机构已经完成双方合同中的义务,包括银行间市场发行的ABS中的绝大部分信贷资产及交易所市场发行的债权类资产。从形式和法律关系来看,只要发起机构以基础资产设立特定目的信托,或者原始权益人将基础资产出售给专项计划之后,资产的权属属于特殊目的载体(SPV)。另一类为发起机构未完成双方合同中的义务,主要包括交易所市场发行的收费收益权、应收账款中的购房尾款、PPP及BT回购债权等(由于业务模式的特殊性,以上分类不包含CMBS和REITs)。对于这一类基础资产,交易结构或法律文件上对于资产买卖的约定,并无法缓释主体的运营风险,因此也无法实现真正的“破产隔离”,本质上此类资产支持证券仍然是依赖主体持续运营的债务性融资。这两大类基础资产对应的资产支持证券产品的投资决策逻辑显然是截然不同的,但对于市场参与机构来说,正是基础资产的这种“混搭”,一定程度上使投资决策链条上的各个环节都逐渐形成了“资产支持证券产品不能只看资产”或者“资产支持证券产品主要还是要看主体”的潜意识。

再次,“破产隔离”的法律规制及操作条件上还需完善。一方面“破产隔离”在法律上不够明确,比如基础资产转让登记的约定分散在各法律条款中;有些类型的基础资产转让甚至还没有相关登记的法律法规,如一般的动产,只能以交付作为公示的效力。又比如,融资租赁债权类基础资产,原始权益人转让基础资产后仍然持有租赁物所有权,未办理权属登记的转移,如原始权益人破产,租赁物可能被纳入其破产财产。另一方面,“破产隔离”在法律实施层面还不尽完善,虽然在监管制度上明确了特殊目的载体不属于原始权益人破产清算资产的范围,但在实践中,由于基础资产在不同法律上的规定,以及法律效力上的不同,投资机构往往仍存担忧,一旦“专项计划”管理人遭遇第三人的诉讼、强制执行或自身发生破产,难免会波及“专项计划”。同时,专项计划不具备法律人格也导致了资产证券化业务中本来包含的一些配套措施无法在我国运用。比如,因无法作为合格的法律主体办理登记手续,无法成为抵押或者质押等担保方式的权利人、无法开具发票等。

最后,近年来信用债市场风险事件不断爆发,且民营企业债券违约更为集中,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投资人的风险偏好变化。自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4月末,国内共有183只债券发生违约,其中,133只违约债券为民企债,数量占比达73%。从违约率来看,2018年发债非金融企业按家数算违约率不超过1%,而民企的违约率则达到5%~6%,远高于市场平均水平。从趋势来看,2019年第一季度共有25家公司的49只债券发生违约,涉及债券309.88亿元,其中*违约的10家主体全部为民企。从资产支持证券的评级下调和违约情况来看,截至2019年3月末,资产证券化市场共有21个产品发生评级下调,其中原始权益人分布主要为民营企业,占比达81%;对于涉及确认为违约4个产品,原始权益人全部为民营企业。国有企业业务发生评级下调后,多数均已完成兑付,而民营企业则相对较难。风险事件的不断爆发,也使得投资人很难孤立看资产,资产和主体的关系更加紧密,同时,由于主要集中在民营企业,也使得投资人必然更加关注原始权益人本身。

对于“破产隔离”的上述顾虑所带来的后果是显而易见的:随着对资产的弱化、对主体的强化,资产支持证券赖以存在的核心基础将会逐步偏离。为此,其现金流分析、资产价值、处置手段、溢价基础都将受到影响。投资人的分析判断将集中在原始权益人主体,资产支持证券将逐步向主体发行的信用债退化。由此,既不利于债券市场的整体发展,又会进一步扩大市场债务风险,更不利于民营企业融资。



推进资产支持证券稳健发展

一是推进“破产隔离”的法律保障。“破产隔离”的关键是实现基础资产的“真实出售”和特殊目的载体的独立法律地位。目前虽然《合同法》《担保法》《破产法》《公司法》等法律都对“真实出售”起到一定的支撑作用,但依然缺乏特定的制度构建;特殊目的载体并未在法律上进行独立的地位明确,有关其在组织形式、设立主体、设立条件、设立程序、经营范围、经营活动等方面履行的义务和承担责任的规定尚不健全。另外,基础资产在转让过程中的标准、范围和义务责任还需明确;对一些资产的登记还无法执行,“破产隔离”缺乏法律保障等等。因此,需要加快推进针对相关资产支持证券的立法和法律解释工作,就真实销售而言,需要在制度层面进一步对标准进行明确的规定。就《破产法》而言,应当对特殊资产买卖类型加以考虑并说明,解决破产前特殊条款效力、破产后协议履行、处置赔偿等模糊问题,保障“破产隔离”的有效执行和实施。就《证券法》而言,应当规范统一标准,适时可推动《资产证券法》的制定,对现有立法中的阻碍内容加以调整,确立统一、规范、完整的发行、上市、规则框架,推进证券化稳健发展。

二是探索资产担保债券的发展。既然市场存在对主体重视和对资产兼顾的需求,就应该对资产支持证券加以区分,可以考虑探索资产担保债券的发展,这类债券品种无法实现出表,即实现真实销售,就是所谓的表内模式,也就无所谓“破产隔离”,重点是主体信用,这完全无可厚非,关键是需要和资产支持证券区分对待,不宜混为一谈。例如,参考欧洲的覆盖债券(Covered Bond)的模式,可以由发起机构或者特殊目的载体发行债券,并将可产生现金流的资产直接抵押给所发行的债券,投资人对发行债券的信贷机构拥有完整追索权,并对担保池中的金融资产享有优先求偿权。虽然Covered Bond的模式主要针对的是信贷资产,我们仍然可以从交易安排上加以借鉴。这种交易安排在保留了资产增信的同时(发起机构破产的情况下,投资机构保留了对基础资产的追索权,该权利通过资产抵押得以保障),降低了交易结构中的SPV的成本,不单纯是为了会计上的将资产“出表”,风险仍然是企业主体承担。从市场参与机构的角度来说,这种交易从模式上,将高度依赖资产的产品和高度依赖主体的产品加以区分,从长远看,有利于引导投资机构的决策逻辑,有利于改变当下投资机构把资产支持证券产品风险直接挂钩到发起机构信用风险。对于发起人而言,可以基于融资目的和需要,选择合适的发行品种;对于投资人而言,可以基于风险偏好和分析能力,选择对应的投资品种,从而实现适合“破产隔离”的发行真正的资产支持证券,不适合“破产隔离”的发行资产担保债券,在各自规范的轨道上并行发展。

三是培育专业的资产运营机构。随着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参与主体不断丰富,基础资产类型不断创新,对于基础资产的运营管理和处置执行需要不断加强。目前,基础资产属于特殊目的载体,但其后续服务管理仍然主要委托原始权益人,这势必会导致隔离的效果在一定程度上打折扣,难以真正从投资人角度对资产管理、运作、信批、监督、处置、回收等形成规范客观管理。必须尝试培育一批第三方独立的资产运营机构,尤其是对于发行已然形成一定体量的资产,通过专业管理、法律隔离、数据分析、账户监控、规范化处置等一系列独立专业管理,优化管理质量、提升管理效率。这也将极大促进投资人回归资产本源的投资分析和风险管理理念,规范资产支持证券持续稳健发展。

四是加强信息披露和中介服务。要不断完善信息披露内容和标准,制定更加标准、清晰、易识别、可追溯的信息披露机制,要鼓励对信息的真实准确反映,尤其是存续期间现金流变化以及合理而不夸大的预测分析,并加强信息披露的行为管控;要规范中介服务机构行为,加强中介机构履职行为管理,稳定证券化从业队伍,保障存续期跟踪管理,强化管理人对资产的掌控能力。

五是提高资产价值的分析能力。实现了“破产隔离”,并不是完全割裂了对原始权益人的判断和分析,基础资产的形成、后续的服务管理、处置的配合等都跟原始权益人还存在一定关系,但逻辑重点应该是关注资产。这些基础资产一旦产生损失,很容易直接引起偿付困难,这必然是证券化面临的关键风险,包括基础资产的法律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等,投资机构要提高对基础资产和交易结构的评估,强化专业能力,全面了解资产支持证券的业务动机、结构设计、风险收益、现金流分析及账户管理、各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等情况,更加注重从资产角度评价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状况,真正挖掘资产投资价值。

本文发表于《中国金融》2019年第16期




龙支付支付码

继邮储银行邮储生活APP停止全部服务后,建设银行也宣布龙支付APP各项服务将逐步关停。

撰文 | 张浩东


近日,建设银行发布关于龙支付APP(个人版)迁移的公告,称龙支付APP功能将迁移到中国建设银行APP和建行生活APP。



龙支付APP将于2021年12月27日从各大应用商店下线,龙支付APP将无法下载,龙支付APP将不再更新,后续将逐步关停各项服务,龙支付APP将无法注册、登录及使用。


“龙支付”是建设银行推出的统一支付品牌,也是业内首个融合NFC、二维码、人脸识别等各种技术,覆盖线上线下全场景的全新支付产品组合,龙支付APP则具备建行钱包、信用卡还款、手机充值、生活缴费、二维码取款等功能。


今年以来,龙支付APP还进行了多次版本更新,但主要集中在上半年,从苹果商店的版本历史记录中可以看到,龙支付APP上半年更新次数达到7次,下半年却没有任何更新。


去年,建设银行龙支付App在App Store以及部分安卓应用市场发布更新版本,其中最主要功能变化就是龙支付微信的互扫,后来还增加了支持银联刷脸支付等功能,今年上半年龙支付APP又支持了华为FaceID支付。


即便功能不断丰富与完善,但龙支付的评分却一直不高,目前在苹果商店中的评分仅为3.1分,低于建设银行APP的评分,部分用户对龙支付APP并不认可。


停止版本更新,或许早已在建设银行的计划之内,也是建设银行出于整体布局的考量,在拥有建设银行APP、建行生活APP的情况下,建设银行也决定对APP进行瘦身。


银行APP本是为用户需求而服务的,但过于泛滥的银行APP,也给用户的使用造成了困扰,实际上没有达到银行想要的效果,这也导致银行开始做起了减法。


银行一方面在线下缩减银行网点数量,另一方面也开始对旗下APP产品进行整合。近年来,一家银行旗下多款APP的情况十分普遍,但不可避免会出现各APP功能重复、同质化等现象,为了提升用户体验,缩减APP数量或许将是一种趋势。


今年10月份,邮储银行发布公告,表示将于2021年11月17日起,停止邮储生活APP的注册和支付服务,自2021年12月22日起,停止邮储生活APP的全部服务,并且关闭邮储生活APP的下载入口。


此外,光大银行去年就已将直销银行APP“阳光银行”与手机银行APP合并,兴业银行也在8月份宣布终止“兴业企业银行”App服务,相关功能迁移至该行“兴业管家”App。


银行生活类APP目前破局艰难,许多银行APP依靠各类活动维持用户活跃度,虽然实现了获得的目的,真正的用户转化却不持久,在较高的运营成本面前,银行APP的业务调整将是必然。





龙支付扫码

新的一期龙支付活动又续了,必须得出一个攻略了


一,活动内容

下面我们来一点点分析,如何参加这个活动,以及参加这个活动能获得多少收益。


二、如何开通龙支付

首先要明确一点,开通龙支付,不是必须要有建行信用卡或者储蓄卡的。有其他行的储蓄卡或信用卡也可以尝试开通。(有些银行不行)


建行的储蓄卡,谁都可以办,建议用建行储蓄卡或者信用卡开通。


如果你还没有开通龙支付,你可以扫以下的二维码再开通,可以得5000积分奖励。

扫完进建行APP点击龙支付-开通即可




三、龙支付星级

查看方法:APP点击左上角三条杠-点击头像-可以看到星级

如果你没有刷过星,大概率就是个3星。参加这个活动,*是5星。


提升星级的方法,点击我的星级就可以看到



四、提升龙支付星级

通过自己实测,告诉大家一个最简单的方法来升星。


建行APP-投资理财-基金投资-搜索“070009”,显示”嘉实超短债“,认购免手续费,持有超过7天赎回也免手续费


购买40万元,放8天赎回,免手续费,直接升级到5星。如果你钱不够,就循环多操作几次即可。比如只有10万元,就购买后放8天赎回,再买入,累积操作4次,就可以升级到5星级。


升级到5星之后有效期半年,够你这半年龙支付操作了。6星需要购买400万基金,仅比5星多了10万积分,性价比不高,等于40万需要搞10个回合,建议不搞了。当然如果你钱特别多除外。


四、活动消费计算

先看看龙支付的限额

主扫:单笔限500元被扫:单笔*5000元单日2万,月限5万


考虑到龙支付正常积分每个月有2万积分上限,所以*的活动方案实际是每个月用建行走龙支付2万,累积走5个月。


这样可以累积拿到2*5+10+30=50万积分。(龙支付积分每个月2万+建行正常刷卡积分10万+龙支付多倍积分30万)


五、实操

购机可以添加老杨的微信,有详细的机型介绍和对比



1、QB

APP输入金额,点击发送账单。

点击扫一扫,扫龙支付二维码,测试980元成功


2、jxb

机具上写选择3二维码-1扫一扫-3银联二维码输入金额,输入条码

测试1000,成功。

这个条码就是龙支付付款码的那串数字,如图:


3,kq

打开APP-首页-二维码收款-扫一扫,直接扫龙支付的收款码,单笔*1000元


4,LKL

机具输入金额,扫一扫,直接扫龙支付付款码,测试1500,通过。

目测5000也可以,后续实测后补充。


5,les

机具输入金额,扫一扫,直接扫龙支付付款码,测试4995,通过。


6,ypp/ppt近期也开通了银联二维码功能,不过注意这两个商户都是按照你做的固定商户来的,所以也不能多用。


7,dy、sft的银联二维码是固定商户,不推荐用于参加活动。hlb限制了仅活跃商户可以用银联二维码,如果你测试能用,那也是可以的,单笔1000元。sd、yst没有摄像头,只能被扫,所以参加活动不合适。早期老正出过一批yst大机带摄像头的,那个可以扫。


总结:目前大额*用的还是les,小额*用的是qb、kq,这3个都是商户随机的,比较省心。


六、收益

由于建行近期有VISA双币卡0.6%返现活动,每个月可以消费5万元返现300元。所以建行的消费完全是0成本的哦。

那么50万积分,参加建行的月刷月有礼,可以兑换加油卡。27000分可以兑换50元,50万积分合计大约925元。这925元就是白赚的大羊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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