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是什么意思(中昌数据股吧)保留诉讼权利通常是什么意思

2022-06-29 5:41:38 证券 xcsgjz

通常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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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笔:张亮、王炳文(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

中等收入群体通常是指一个经济体中收入达到中等水平、生活较为宽裕的群体,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中坚力量,是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人力资本基础。新发展阶段,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要在坚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夯实居民收入增长基础上,进一步聚焦重点人群,有针对性地完善相关政策并提高政策实施的*性,推动更多低收入人群迈入中等收入行列。

群体规模呈快速增长趋势

随着我国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速超过GDP增速,中等收入群体规模持续扩大。采用国际上引用率较高的每天人均消费10至100美元(2005PPP价格)作为界定中等收入群体日收入的下限和上限,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社会状况综合调查数据估算,2002年至2019年,我国中等收入群体规模呈现快速增长趋势,由2002年的735.8万人发展壮大为2019年的34600.2万人,增长超过46倍。其中,城镇中等收入群体数量由372.7万人上升到20486.4万人,增长近54倍;农村中等收入群体数量由363.1万人上升到14113.8万人,增长近38倍。基于同样的测算标准,当前我国中等收入人群规模约相当于美国中等收入群体规模的两倍,约相当于欧盟所有国家中等收入群体数量的总和。

我国中等收入群体发展取得令世界瞩目的成就,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中等收入群体比重仍明显偏低。如,2019年我国中等收入群体比重为22.9%,而西欧的英德法、北欧的挪威、北美的加拿大中等收入群体比重都在70%左右。虽然美国的中等收入群体比重略低为55.9%,但高收入群体占到30.5%。

工资性收入是主要来源

我国中等收入群体主要是工薪阶层,收入来源以所从事职业或兼职取得的劳动报酬为主,无论城镇还是农村家庭,工资性收入都是中等收入群体最主要的收入来源,城镇家庭的工资性收入要略低于农村家庭。同时,中等收入群体的经营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稳定增长,城镇家庭的转移性收入比例明显高于农村家庭,但经营性收入低于农村家庭。

随着我国收入分配方式的多样化,金融服务体系日趋完善,加之财产性收入有累积循环效应,中等收入群体对财产性收入依赖程度呈上升趋势。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我国中等收入群体财产性净收入占比约为9.1%。但整体看,我国中等收入群体财产性收入占比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处于较低水平,以美国为例,2018年美国中等收入人群财产性收入所占比重高达43.1%,约为我国的5倍。

“新中等收入群体”逐渐兴起

我国中等收入群体空间分布不平衡,其区域分布与经济发展水平大体一致,约有60%中等收入群体分布在东部地区,而中西部地区仅占40%。从城乡分布看,城镇中等收入群体比重约是农村中等收入群体比重的2.88倍。在城镇内部,一线城市和二线城市中等收入者比重分别为71.4%和62.7%,远远高于城镇平均水平。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我国一线城市中等收入者比重已经接近欧美发达国家,而广大农村地区的中等收入群体比重还保持在较低水平。这说明导致我国中等收入群体比重偏低的主要原因是农村中仍然有大量低收入群体,未来一段时期,“*扩中”的关键在于如何使农民群体增收,成功跻身于中等收入群体行列。

事业单位管理和技术人员,效益较好的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中的管理和技术人员,以及部分职工,一直以来是中等收入群体中坚实稳定的力量。随着民营经济的快速发展,一批乡镇企业家、个体工商业者、个体户和私营企业主涌现出来,成为我国中等收入群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经济活力释放出来后,尤其是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以来,逐渐兴起一批种植养殖大户、规模经营的家庭农场主、多种经营的农业合作企业主或家庭等,成为我国农村中等收入群体重要构成部分。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逐渐兴起一批就职于三资企业、新兴行业中的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具有教育程度高、素质高、收入高、时尚前卫等特点,成为“新中等收入群体”。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一些新产业、新业态迅猛发展,同时与资本市场结合,产生较强的财富溢出效应,造就了一批敢于创新、敢于创业、财富快速积累的行业“新贵”。

多重因素影响收入增加

经济稳定增长是促进中等收入群体健康发展的基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居民收入快速增长,很大程度上得益于我国经济保持了多年的高速增长。未来一段时期,我国潜在经济增长率可能持续承压。随着人口老龄化速度的加快,劳动和资本要素投入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进一步减弱。据统计,2013年我国劳动年龄人口规模开始下降,15至59岁劳动年龄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从2013年的68.71%下降为2020年的63.35%,或将延续趋势性减少态势。同时,储蓄率的大幅下降引致资本积累水平降低,其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将不断弱化。此外,随着工业化步入中后期、大型基础设施投资空间收窄、国际环境不确定加强等因素影响,投资需求放缓和净出口低速增长也将进一步影响经济增长的需求动力。综合来看,相较以前的高速增长,经济增速逐步放缓,将进一步影响收入的持续快速增长,也会对中低收入群体增收带来较大挑战。

劳动、土地、资本、技术和数据等要素市场发展较为滞后,要素流动不够顺畅,直接影响要素的优化配置效率,严重制约了居民通过要素价值实现稳定增收。例如,劳动力在城乡、区域、行业间流动还存在各种显性和隐性障碍,影响劳动力自由流动,特别是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较为缓慢,难以获得与户籍人口同等的公共服务,职业流动与社会身份转变的不一致和不协调影响到这些群体的收入。土地制度改革滞后,土地市场一定程度上还处于城乡分割状态,不同类型农村土地(承包地、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非耕地等)按不同准入规则进入市场,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上还存在相关利益主体得失不公平,在管理体制上存在目标冲突和职能错位,由此造成土地价格扭曲和资源配置低效,导致农民土地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资本市场不健全,实际利率水平受到压制,影响到很多中低收入居民的储蓄收入。数据市场制度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数据资源规范使用和合理配置还存在制度空白,城乡、区域、行业以及不同收入群体间还存在“数字鸿沟”,影响数字资源要素公平合理参与分配。

目前我国收入分配制度仍不完善,初次分配中劳动报酬占比较低。一段时期曾存在劳动生产率增长与劳动者报酬增长不同步的问题,致使劳动者报酬在国民收入中占比偏低。2009年以后,随着劳动力供需关系逐步改变,劳动者报酬增长逐渐加快,劳动者报酬和居民收入所占的比重逐步回升,到2017年劳动者报酬所占比重达到47.51%,2018年居民收入所占比重达到61.19%,但仍落后于主要发达国家的水平。再分配中工薪劳动者税负偏高,2000年以来,我国来自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占个人所得税总收入的比重快速增长,以工薪阶层为主的中等收入群体负担较重。截至2018年,工资薪金所得占个人所得税收入比重达67.26%。对高收入者影响较大的资本利所得征税偏少。同时,市场不公平不规范竞争的问题仍然较为普遍,对收入分配格局产生较大影响。

人力资本水平是扩大中等收入群体的基础,直接影响就业收入水平和收入的持续性。近年来我国高度重视教育发展,全民受教育程度不断提高,2020年新增劳动力平均受教育年限达到13.8年,但存量劳动力受教育年限较低,劳动年龄人口人均受教育年限为10.8年,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较大差距。同时,高质量人力资本比重偏低,高等教育规模持续增加,但总人口中接受过高等教育者的比重仍然较低。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2020年接受大专及以上教育的人口占总人口比重为15.47%,远低于OECD国家平均水平。此外,我国劳动生产率不高,尽管全员劳动生产率(国内生产总值与全部就业人员的比率)较以前有了较大提升,从1978年的4903.94元/人提升到2020年的117746.00元/人,特别是2012年以来提升速度明显加快,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较大差距。

近年来我国持续推进公共服务能力提升和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公共服务和社会基本保障能力不断提升,但社会保障制度仍有待进一步完善,医疗、养老、托幼等部分社会保障项目水平低、功能弱,养老和医疗保障的城乡之间、区域之间、群体之间的制度碎片化、待遇差异化等问题仍较为突出。住房、教育等基本公共服务制度体系不完善,均等化、公平化进程有待进一步加快。这些都直接增加了大多数中低收入群体的生活负担,不利于中等收入群体的巩固和扩大。

稳增长促就业是“扩中”基础

坚持把稳增长促就业作为“扩中”的基础。以发展实体经济为着力点,以智能制造为主攻方向,推动传统制造业优化升级。全面支持科技创新,提升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应用能力,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强生产性服务业与现代制造业、现代农业深度融合,提升生活性服务业发展质量,切实促进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将促进更好质量和更充分就业放到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目标,不断健全就业公共服务体系,推进就业信息服务智慧化、就业服务群体多元化,进一步完善高校毕业生、农民工、退役军人等重点群体就业支持体系。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多种方式加大创业政策扶持力度,完善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机制。大力支持发展就业新业态,拓宽灵活就业渠道。

促进中等收入群体的重要来源人群稳定增收。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做到学有专长、学有所用,帮助高校毕业生尽快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加大技术人才培养力度,提高技术工人工资待遇,吸引更多高素质人才加入技术工人队伍。改善营商环境,减轻税费负担,提供更多市场化的金融服务,帮助中小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稳定经营、持续增收。深化户籍制度改革,解决好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教育等问题,让进城农民工安心进城、稳定就业。适当提高公务员特别是基层一线公务员及国有企事业单位基层职工工资待遇。

多渠道增加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深化农村土地和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进一步创新土地流转制度,稳步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探索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的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改革,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交易权,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农房和宅基地。丰富和规范居民投资理财产品,创新推出更多适应居民家庭财富管理需求的金融产品。

调分配降负担是“扩中”保障

持续加大收入分配差距调节力度。坚持多劳多得,完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强化工资收入支付保障制度,增加劳动者特别是一线劳动者劳动报酬,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健全劳动、资本、土地、知识、技术、管理、数据等生产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持续完善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等为主要手段的再分配调节机制。强化对中低收入群体实行应保尽保,建立合理的参保待遇与责任共担机制、加强对中低收入群体的支持。不断完善捐赠减免税制度,激励更多社会主体参与,促进慈善等社会公益事业快速规范发展,推动改善收入和财富分配格局。

畅通社会流动通道。增加儿童特别是农村和贫困儿童的早期营养和教育公共投入,缩小义务教育质量的差距,使所有人获得优质且可负担的提升人力资本的平等机会。建立统一、规范的劳动力市场,消除劳动力流动的障碍,为劳动者就业创造公平的环境,尽可能消除户籍、性别、家庭出身以及隐性歧视等先赋性因素对就业的影响,使后天因素成为就业的基础决定因素。坚持普惠性、保基本、均等化、可持续性的要求,提高基本公共服务的供给能力和共享水平,特别是加大对贫穷落后地区基本公共服务的支持与帮扶。

降低居民家庭经济负担。不断完善医疗保障制度,建立既定保障范围的医保个人自付封顶制度,同时完善大病保险制度,更大力度实施医疗救助,切实降低居民的医疗支出。改革中小学教育教学内容、方式及考试评价制度,严格控制校外学科类培训,加强非学科类培训的收费管理,完善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资助体系,真正缓解家庭教育支出压力。构建低端有保障、中端有支持、高端有市场的政府与市场相结合的住房供应与保障体系。适当扩大住房保障范围,建立对处于住房保障“夹心层”的中等收入群体的住房保障机制,确保其以合理价位实现住有所居。

经济日报




中昌数据股吧

年关将至,又有上市公司收购来的公司失控了。

12月5日晚间,中昌数据公告称,2018年耗资6亿元收购的孙公司亿美汇金拒不配合预审计工作,对其失去控制。今年前三季度,亿美汇金为公司贡献了6成的净利润,一旦无法并表,将对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对此,上交所当日晚间向中昌数据火速发函问询,要求公司说明失控的具体情况、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亿美汇金的业绩承诺情况、其它收购标的的具体情况,并直指背后“主谋”——亿美汇金做出不配合上市公司预审计工作决定的决策者到底是谁?

公司公告

年底飞出黑天鹅

中昌数据在公告中指出,公司根据2019年度审计工作的整体安排,于11月29日邮件通知亿美汇金总经理博雅、财务经理曹旭芬: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中审众环将于12月3日进入亿美汇金开始相关预审工作,请准备好相关财务资料并予以配合。

12月3日,中审众环如期到达亿美汇金,但亿美汇金财务人员不予配合,中审众环因此无法进场审计。第二天,中审众环又去了一趟,这次还带上了中昌数据财务部人员,没想到的是,亿美汇金财务人员仍不予配合,中审众环再次吃了闭门羹。

由此,中昌数据以及公司所有董监高均发表意见确认:公司对亿美汇金失控了!

此消息一出,中昌数据股吧里的中小股东立马炸了锅。要知道,今年前三季度,亿美汇金为中昌数据贡献了59.69%的净利润!中昌数据称,亿美汇金失去控制后,若2019年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会对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对此,上交所12月5日晚间火速向中昌数据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说明亿美汇金失控后公司采取了何种措施以及后续措施,前期是否能够实际控制亿美汇金,亿美汇金的决策机制,亿美汇金做出不配合上市公司预审计工作决定的决策者。

数据公司公告

亿美汇金的失控,在意料之外,又在情理之中。

中昌数据的全资子公司上海钰昌2018年刚刚完成对亿美汇金的收购。为了控制亿美汇金,上海钰昌向亿美汇金委派了3名董事,占据了董事会的*多数。同时,上海钰昌还向亿美汇金经营管理层委派了1名财务总监,可以说是上了双保险。

过往的无数案例反复证明,收购标的的控制权形式上掌握在拥有决策权的董事会,但实际上掌握在负责日常经营的管理层。

亿美汇金也不例外。中昌数据坦陈,为保证亿美汇金正常经营,公司未对亿美汇金其他管理层人员进行重大调整,亿美汇金仍主要由原经营管理团队继续日常管理。据亿美汇金管理层反馈,总经理博雅目前身在国外,亿美汇金主要经营事项由博雅决定。

实际上,一个多月前,亿美汇金就“水泼不进”了。公告称,今年10月24日和11月25日,中昌数据向亿美汇金派出财务总监,亿美汇金漠视财务总监的存在,其无法履行工作职责,致使公司在重要的财务总监岗位无法履行监督控制职责。

近日,中昌数据更是注意到,相关媒体报道了亿美汇金的预付款项增幅较大、存在异常的问题,并多次同亿美汇金总经理博雅及相关管理层沟通。但中昌数据表示,截至目前尚未收到对方回复,公司对亿美汇金的预付款不能核实其真实性、合法性。

业绩承诺难兑现

年关之际飞出这样一只黑天鹅,中昌数据的股东们昨夜难眠。三季报显示,截至今年三季度末,中昌数据共有42309户股东。在今年第三季度,三位投资者大举买入新晋前十大流通股东,原前十大流通股东中也有三家进行了增持。

数据Wind

眼下让中昌数据的4万多户股东们担心的,还不止失控的亿美汇金。

2016年、2017年和2018年,中昌数据分别以8.7亿元、10.05亿元和6.38亿元的对价,收购了博雅科技***股权、云克科技***股权和亿美汇金55%的股权,分别形成了7.82亿元、8.49亿元和5.13亿元的商誉。

其中,2015年-2018年,博雅科技累计实际净利润2.87亿元,超额完成了四年总额2.76亿元的业绩承诺。但这四年中,博雅科技的净利润增速逐年下滑,2018年1.02亿元的净利润更是没有完成全年1.05亿元的业绩承诺。

更重要的是,涉险过关之后,博雅科技立马业绩变脸。中昌数据披露的2019年半年报显示,博雅科技上半年实现营业收入8.58亿元,同比增长7.12%;实现净利润2514.99万元,同比下滑21.23%。

云克科技2017年和2018年则分别实现净利润1.17亿元和8193万元,虽然两年的累计净利润完成了业绩承诺,但2018年净利润相比2017年大幅下滑,并且与当年9700万元的业绩承诺也相差甚远。

亿美汇金2018年实现净利润8241万元,虽然超额完成了当年8000万元的业绩承诺,但今年上半年,亿美汇金的净利润只有2763.98万元,仅仅完成了全年1.05亿元业绩承诺的26.32%。

今年前三季度,中昌数据净利润为2830.6万元,同比下滑70.89%。这意味着,云克科技和亿美汇金要完成2019年合计2.32亿元的业绩承诺几乎成了不可完成的任务。

上交所也在问询函中指出:请公司全面核实上述标的公司真实的经营情况、控制情况、前期业绩情况以及业绩承诺完成情况,是否存在其他重大风险事项,并说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与标的资产交易对方是否存在其他协议或安排。

另外,近日有媒体刊文指出,亿美汇金被收购前的控股股东银码正达和博雅科技的地址在同一栋楼,亿美汇金和博雅科技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以及中昌数据高溢价收购亿美汇金是否涉及利益输送也有待考证。

不止这些,眼下,由于债务纠纷,中昌数据控股股东三盛宏业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的92.01%被司法冻结。同时,中昌数据持有的云克科技***股权和上海钰昌6.04%股权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也被冻结。




烤箱通常是什么意思

关于烤箱的内容,我在1年前就想给大家出了。

但碍于那时候并没有体验过所有类型的烤箱,所以一直在拖。今年搬新家,连蒸烤一体机、新式的空气炸烤箱都体验过了,我才敢跟大家出这期内容。

要说烤箱,各个价位各种类型的都有,不同类型的烤箱就是给不同的人用的。所以,我们一定要先弄明白自己属于下面三种人的那种人?

普通人群:未来也不打算入烘焙的坑的人;烘焙入门:看着烘焙喜欢,但还未上过手,未来也不知道自己能否坚持;烘焙玩家:已经玩烘焙玩得很6的*烘焙玩家,或者是笃定自己能坚持玩的人。

下面我们也分别从这三种人群出发,聊聊分别需要的烤箱类型。

普通人群

先说结论:最适合平炉烤箱OR多功能机器

家用的烤箱主要分为平炉和风炉,它俩*的区别在于发热源,平炉是上下发热管发热,而风炉则是背后有一个热风机,吹出热气,烤熟食物。

简单理解,平炉没有风炉好,但是平炉比风炉便宜。

但讲真,对烘焙没有爱好的普通人,平时就烤个红薯、烤个鸡翅之类的,偶尔晒个朋友圈,平炉完全够用。况且,即使是平炉之间,差别也非常大,下到99上到990的都有,下面我们来看下主要区别:

百元烤箱

百元左右的,其实就是小号平炉烤箱,一般都在15L之内,小到只能烤3、5个蛋挞,仅仅停留在能用的角度,任何功能都不要奢想,甚至在质量上,都不敢奢求。比较适合的是单身独居、或者情侣合租的过渡性烤箱。

别小瞧,虽然这类烤箱干啥啥不行,但却受到了很多年轻女孩子的喜欢,要论每年出产个数,一定百元烤箱个数最多。

200元-300元

其实就是上面小烤箱的加大版,一般都在30L左右,质量上会更好一些,但干不了烘焙,还是烤烤面包、烤烤红薯这样的功能,虽然不强,但之于普通家庭是够用了。

总得来讲,上面这两类烤箱技术门槛都比较低,不用去选专业的烤箱品牌,大家耳熟能详的大众品牌即可,美的、苏泊尔、格兰仕等等均可选,这个价位的烤箱竞争充分。

贵一点的,可能会从再高阶一点的烤箱里拿出来一些配置,比如配个转叉,让受热更均匀……等等。

空气炸烤箱

普通人厨房的下厨需求,对于性能不要求精益求精,但对于功能就要求多样性了,于是买很多种类的厨电,导致小厨电难收纳已经成为普遍家庭痛点。

去年刚出来的空气炸烤箱,又是一次有意义的融合,让烤箱和空气炸锅合二为一。

空气炸烤箱,是个什么东西呢?你可以将之理解为大号的空气炸锅,空气炸锅是什么?简单理解就是发热管+风扇,让食物快速地脱水变熟,以达成油炸的效果,但又少油。把风扇关了,其实就是个烤箱,所以两者合一,叫作空气炸烤箱。

虽然说起来简单,但这个东西,还是有一定门槛的,所以一般比较推荐入手海氏、长帝、柏翠等专注做烤箱的,价格在500-1000元左右。

考虑到空气炸锅的性能,一般大小都在20L左右,对于烤箱来说算个小的,但对于空气炸锅来说是个巨型的了,总体来说,算不上宽裕,但勉强够用。

在众多空气炸烤箱中,比较推荐柏翠的,搪瓷内胆,很好清洁,上下双烤管,风速可调,当调低风速,又多了一个功能——果干机,等于是三合一的功能,性价比很高。

上面是candy略坑爹利用烤箱和空气炸锅功能分别给小孩烤的小饼干和炸的薯条。

烘焙入门者

先说结论:最适合升级版的平炉烤箱

除了普通人,还有一些烘焙观望者,看到别人烘焙,产生兴趣,但又不确定自己能否坚持下去。

这时候选择升级版的平炉烤箱,将会是个不错的选择,其价格段位与上面空气炸烤箱差不多,在500-1000,也是专业烤箱界的必争之地。

虽然是平炉的,但是到了这个段位,已经开始加入很多功能了。可以这样讲:贵一点,但比上面的200-300的烤箱好很多,因为搪瓷内胆、上下独立调温、全面搪瓷内胆、双层玻璃这些设计,已经成了几乎是标配。

除了像戚风蛋糕、舒芙蕾这种烘焙界公认难做的东西,其他的,高于烤蛋挞的需求,比如像上面的芝士红薯,还有烤蛋糕、面包等等,靠这个档位的烤箱就已经能做出来了,甚至有大神,还做出了戚风蛋糕,尽管一般人做不到,但基本上能说明这个段位机器的性能了。

选择上还是同样推荐专业做烤箱的品牌。这个档位推荐的机器是长帝CRDF32WB猫小易、海氏C40/C41、柏翠PE3040GV等。

图源:小石光夕 长帝小馋猫

值得重点关注的是:长帝的小馋猫,样子很美,用料很足,而且还有一个很不错的设计——他们称之为蒸汽嫩烤(名字很奇怪)。

其实就是在烤箱顶部,增加了一个小水箱,以规避平炉的一大缺点,烤肉外焦里不嫩的状况,靠着加湿和风机内循环让水渗透到食物内部,以达成风炉那种外焦里嫩的效果。

烘焙玩家

先说结论:最适合风炉烤箱

要是玩专业的烘焙,想要做出戚风蛋糕那样的烘焙天花板,想要烤出外酥里嫩的口感,就必须得上蛋糕房都在用的风炉烤箱了。

无论从加热方式、温控*度上来讲,风炉都是比平炉强的,不过价格确实也更贵,独立的小点40L左右,稍微便宜点,也普遍在1500以上的样子,嵌入式的一般都到60L-70L了,普遍在5000以上。

选择上,这里必须说一个烤箱,海氏i7,价格1000出头,做出了独立式的背出风的风炉烤箱,上下有6个加热管,全方位加热,此外搪瓷内胆、可控护灯这些配置一个不少。

最牛的是电子式温控,*度能控制在3°左右,要知道,国标的标准是可30°温差都算合格的,像上面开头讲的平炉,动辄温差就能达到50°以上。

有*的温控不仅能让高难度烘焙成为可能,还会让烤箱,能有更多的功能,比如空气炸锅、果干机、发酵箱、酸奶机等等……

风炉这里,除了有嵌入式、大容量需求的,非常推荐,因为海氏这个i7太出色,是真正的千元风炉烤箱。

次之的还有长帝大白鲸,性能追上几乎i7,但平时略贵上个200块钱左右。

如果有烘焙玩家,渴望多功能,还可以去了解下蒸烤一体机,那也是个不错的存在,堪称高阶版的空气炸烤箱。




保留诉讼权利通常是什么意思


【案件索引】

(2020)京03民终373号

(2018)京0105民初22837号

【基本案情】

安科运达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项;2.依法改判康辉公司向安科运达公司缴纳2017年2月15日之后40个航班的空位损耗费153.5万元及利息18.84万元,驳回康辉公司反诉请求或发回重审;3.一、二审诉讼费由康辉公司负担。

事实和理由:1.安科运达公司根据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2.康辉公司所称较低价格销售包机机票问题与安科运达公司无关;3.康辉公司单方面解除合同并非因安科运达公司违约所致;4.只有享有法定或约定解除权的当事人才能以通知方式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通知生效或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必须以享有解除权为前提和要件;5.合同解除后,处理合同解除后的事宜首先应尊重合同的约定,原判决自由裁量以押金补偿安科运达公司的损失,与合同的约定不符;6.一审判决还存在未查明的事实,本案应依法改判,也可发回重审。

康辉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

华瑞得公司述称,同意安科运达公司上诉请求和理由。

当事人一审主张:

安科运达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康辉公司支付包销机位票款2485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2485000元为基数,自每次航班起飞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

康辉公司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确认安科运达公司与康辉公司于2016年6月30日签订的《香港=塞班=香港机位包销协议》(以下简称《包销协议》)和《补充协议》于2017年2月15日解除;2.判令安科运达公司返还押金178800元并支付违约金(以178800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3.判令安科运达公司支付律师费48000元。

华瑞得公司未作陈述,但于庭后向一审法院提交书面材料称,《包销协议》由华瑞得公司和康辉公司于2016年6月30日签订,因安科运达公司加入该航班项目,当日,华瑞得公司、康辉公司和安科运达公司签订了《补充协议》。2016年10月17日、11月1日,华瑞得公司代表其公司、安科运达公司与康辉公司签订《包座补充协议一》和《包座补充协议二》;安科运达公司是《包销协议》《补充协议》《包座补充协议一》《包座补充协议二》的权利主体,华瑞得公司认可安科运达公司对康辉公司的诉讼请求;康辉公司向华瑞得公司支付了178800元押金,该押金安科运达公司和华瑞得公司均有权扣除,且该押金不足以弥补安科运达公司和华瑞得公司的损失。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6月17日,康辉公司向华瑞得公司转账支付178800元,备注“团款订金”。当日,华瑞得公司向康辉公司出具《收据》,载明:今收到康辉公司香港=塞班=香港机位押金178800元。

2016年6月30日,华瑞得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康辉公司签订《包销协议》,约定:乙方包销甲方代理的航班,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原则签订本协议;包销期限为2016年7月6日至2017年7月5日;执飞机型A330-300,航班号HX076和HX077,香港和塞班之间往返;每个往返机位2980元,价格包含燃油附加费、香港和塞班两地机场离境税及安检费,不包含香港机场的建设税;乙方包销座位数每班20个;乙方需在出票前向甲方支付包销机位全部票款,包销座位如未能全数售罄,则剩余机位乙方应于航班起飞前7天前与甲方确认并退还机位给甲方,乙方按照每个往返机位1500元(如往返座位不对等,则以香港-塞班出发段计算)缴纳空位损耗给甲方,乙方不须再承担任何责任和损失;乙方于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交纳178800元作为押金,且甲方同时向乙方开具加盖其公章的收据;押金用于保证乙方不会有违约行为对甲方实际造成直接损害;

甲方应于协议有效期届满后5日内一次性无息向乙方退还押金,每逾期一日退还,甲方向乙方支付应退押金千分之一的违约金,且甲方还应承担乙方通过司法途径主张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差旅费等;在乙方没有欠款的情况下,乙方交纳的押金可以于合同结束前冲抵乙方最后剩余未付的包销费;航班座位全部开放于系统销售,甲方负责控位,乙方按照包销座位数自行控位销售等。

同日,华瑞得公司作为甲方、康辉公司作为乙方与丙方安科运达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包销协议》中甲方华瑞得公司变更为甲方1华瑞得公司、甲方2安科运达公司;《包销协议》中甲方权利义务由甲方和丙方共同享有和承担。

2016年8月29日,康辉公司员工王宇华通过穷游商城购买“香港直飞塞班5-6天往返含税机票(全国联运)”,产品为5天往返,单价1899元,数量4份,总价7596元,出行日期2016年9月4日,供应商百程旅行网,订单号QYER2059487537,航班号HX076、HX077。对上述订单,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公证处于2019年9月27日公证查看了上述网页订单,并作出(2019)深福证字第48301号《公证书》予以公证。

2016年10月17日,华瑞得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康辉公司签订《航班包座补充协议》(以下简称《包座补充协议一》),约定:原由乙方在执行日期(2016年7月6日至2017年7月5日)中每班包销20个座位,自2016年10月12日起由原包销座位20个变更为每班包销25个。

2016年11月1日,华瑞得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康辉公司签订《航班包座补充协议》(以下简称《包座补充协议二》),约定:2016年10月19日起至2017年1月10日所有航班,包位费由原价2980元/人/往返架次降至2680元/人/往返架次;2017年1月11日起至2月7日所有航班,包位费为2980元/人/往返架次;2017年2月8日起至3月25日香港快运航空与香港航空并飞香港-塞班航线时,此期间所有航班包位费为2200元/人/往返架次;2017年3月26日起至本航季合同结束期间,如香港快运航空停飞,则包位费为2580元/人/往返架次,如在此期间香港快运航空仍与香港航空并飞香港-塞班航线,则包位费仍按2200元/人/往返架次结算,直到香港快运航空停飞。


2017年2月15日,康辉公司员工王宇华通过微信向安科运达公司员工贾文辉发送函件,载明:康辉公司与安科运达公司包销香港直飞塞班的机位,每班25个座位,自2016年10月起,另一家包位旅行社天宁钜星公司将每班120个机位退回安科运达公司后,安科运达公司通过网上平台销售大量低价机票并低于康辉公司包位价2980元/张,使康辉公司蒙受巨大经济损失,经再三交涉,安科运达公司销售低价机票的行为有所收敛,现网上又出现大量价格低至1499元/张的机票,康辉公司无法再销售安科运达公司的机位,自2017年2月15日起退回每班25个机位,请安科运达公司于10个工作日内退回押金223500元。

贾文辉通过微信回复称:安科运达公司已经准备起诉天宁钜星公司单方解除合同了,康辉公司直接退机位,安科运达公司将保留起诉的权利,网上低价票并非安科运达公司放票等。对上述微信聊天记录,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公证处于2019年9月27日作出(2019)深福证字第47941、47942号《公证书》。安科运达公司、华瑞得公司认可上述微信记录真实性。

2017年2月15日,康辉公司员工王宇华通过微信向华瑞得公司的股东葛玉明发送函件,载明:康辉公司与华瑞得公司包销香港直飞塞班的机位,每班25个座位,自2016年10月起,另一家包位旅行社天宁钜星公司将每班120个机位退回安科运达公司后,安科运达公司通过网上平台销售大量低价机票并低于康辉公司包位价2980元/张,使康辉公司蒙受巨大经济损失,经再三交涉,安科运达公司销售低价机票的行为有所收敛,现网上又出现大量价格低至1499元/张的机票,康辉公司无法再销售安科运达公司的机位,自2017年2月15日起退回每班25个机位,请安科运达公司于10个工作日内退回押金223500元。

葛玉明通过微信表示其将通过诉讼追究康辉公司的责任等。对上述微信聊天记录,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公证处于2019年9月27日作出(2019)深福证字第47943、47944号《公证书》。安科运达公司、华瑞得公司认可上述微信记录真实性。

一审诉讼中,康辉公司提交其与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大成律师所)于2018年9月10日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康辉公司因与安科运达公司合同纠纷一事,聘请大成律师所的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委托范围为一审,大成律师所委托陈南沙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律师代理费为48000元。2018年9月28日,康辉公司向大成律师所转账支付48000元,备注摘要律师费。同日,大成律师所向康辉公司开具金额为48000元的律师费发票。

一审诉讼中,安科运达公司称:其事后得知华瑞得公司与康辉公司签订的《包座补充协议一》和《包座补充协议二》,同意按照该二份协议履行;签订前述二份协议对价格进行调整的原因是香港快运航空也开始执飞涉案航线;自2017年2月19日至2017年7月5日,康辉公司共有40个往返航班,每个航班25个机位,未执行合同约定支付包位费,金额合计2485000元。康辉公司则称:因网络上有价格为1499元/张的同航班机票,导致康辉公司的机票销售不出去;康辉公司于2016年8月29日购买四张机票系为了取证证明网络上存在低价票;《包座补充协议一》和《包座补充协议二》签订的原因是有其他分销商向华瑞得公司退回机位,康辉公司在网络上发现大量低价票,故协议调低机位价格,之后发现更低价格机票,故要求退回全部机票;

2017年2月15日,康辉公司向安科运达公司和华瑞得公司发函后,二公司未要求康辉公司继续履行;康辉公司虽可以将涉案机票打造成旅游产品自用,但因为价格没有竞争力,无法打造成旅游产品。双方均认可:安科运达公司和华瑞得公司是涉案航班机位的总包商,康辉公司是分销商之一;2017年2月15日之前,双方对合同的履行无争议,已履行完毕。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安科运达公司、华瑞得公司和康辉公司签订的《合伙经营协议》《包销协议》《补充协议》《包座补充协议一》《包座补充协议二》均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各方应全面履行各自义务。

关于安科运达公司在合同履行中是否存在违约行为的问题。从各方签署的协议来看,对涉案航班的机位约定了销售价格,但并未约定安科运达公司和华瑞得公司作为包机商向其他分销商销售机票的*价格,即使安科运达公司存在以低于合同约定价格销售机票的行为亦不构成违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康辉公司按照固定价格包销机票,合同中未约定最惠条款,也无法从合同约定中解释出安科运达公司以更低价格销售其他剩余机票将给康辉公司带来损失。故即使安科运达公司以低于涉案合同约定的价格销售剩余机票亦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关于康辉公司于2017年2月15日向安科运达公司和华瑞得公司发送的解约通知是否发生合同解除的效力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本案已经查明的事实,康辉公司于2017年2月15日通知安科运达公司、华瑞得公司解除合同,安科运达公司、华瑞得公司虽有异议,但未于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康辉公司的解除通知发生合同解除的效力,涉案合同于2017年2月15日解除。

关于合同解除后权利义务处理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安科运达公司主张的包销机位票款2485000元系合同解除后的未履行款项,该项主张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康辉公司在合同正常履行过程中主动终止履行,势必给安科运达公司、华瑞得公司造成损失,康辉主张退还押金的反诉请求与合同履行情况以及合同约定的退还押金条件不符,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对其主张的给付律师费的反诉请求亦不予支持。华瑞得公司未到庭应诉,不影响一审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安科运达公司提交了如下证据:安科运达公司的宋艳和康辉公司的王宇华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康辉公司认可其单方中止履行合同所给安科运达公司产生的整个包位的损失金额,康辉公司从来没有否认过给安科运达公司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而是想少支付金额。康辉公司认为这些证据是在一审开庭之前就已经形成的,并不属于二审新证据,不认可其证明目的。华瑞得公司认可安科运达公司提交的证据。

康辉公司和华瑞得公司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核认为,上述证据是双方的协商沟通内容,并未形成书面协议,不予采信。另,安科运达公司向本院申请调取香港航空有限公司与华瑞得公司签订的部分航班包销机位合同。本院经审核,认为上述证据与查明本案事实无直接关联,故本院对该调取证据申请不予准许。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一、确认广东华瑞得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康辉旅行社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30日签订的《香港=塞班=香港机位包销协议》及广东华瑞得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安科运达航空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康辉旅行社有限公司于同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以及相关附属协议于2017年2月15日解除;二、驳回天津安科运达航空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三、驳回深圳市康辉旅行社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5民初22837号民事判决;

二、深圳市康辉旅行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安科运达航空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损失六十五万元;

三、驳回天津安科运达航空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深圳市康辉旅行社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五、驳回天津安科运达航空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27174元,由天津安科运达航空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0066元(已交纳),由深圳市康辉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710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3555元,由深圳市康辉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20310元,由天津安科运达航空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3202元(已交纳);由深圳市康辉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710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华瑞得公司、康辉公司、安科运达公司签订的《香港=塞班=香港机位包销协议》、《补充协议》、《航班包座补充协议》等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康辉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及相应的法律后果。

首先,关于合同解除。康辉公司明确其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之规定行使法定解除权。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此,只有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才能以通知方式解除合同;不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向另一方发出解除通知,另一方即便未在异议期限内提起诉讼,也不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本案中,康辉公司主张安科运达公司销售低价机票的行为违反了合同中关于“互惠互利”的规定。对此,本院认为,双方在合同中并未对机票价款作出限制,机票市场价格变化属于当事人应当预见并承担的商业风险;且根据本案现有证据,亦不能证明低价销售机票的行为系安科运达公司和华瑞得公司本身所为,因此,难以认定安科运达公司和华瑞得公司存在根本违约行为,故康辉公司无权行使法定解除权;即使安科运达公司和华瑞得公司未在异议期限内提出异议,亦不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此外,亦无证据证明华瑞得公司、安科运达公司对康辉公司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认可,故不能认定案涉合同已经解除。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其次,关于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在计算和认定可得利益损失时,应当综合运用可预见规则、减损规则、损益相抵规则以及过失相抵规则等,从非违约方主张的可得利益赔偿总额中扣除违约方不可预见的损失、非违约方不当扩大的损失、非违约方因违约获得的利益、非违约方亦有过失所造成的损失以及必要的交易成本。

本案案涉合同的标的物为机票,安科运达公司、华瑞得公司从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处购买机票,需要支付相应成本。同时,机票销售具有时效性,一旦超过了航班时间,机票就无法销售,丧失了经济价值,而且根据行业惯例,销售时间距离航班时间过近,销售难度会加大。康辉公司无法定理由不履行合同义务,应当赔偿安科运达公司和华瑞得公司包括可得利益在内的相应损失。否则,任由康辉公司根据机票市场行情决定是否履行合同而无须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实际上使合同约定失去了意义,既对守约方不公,也不利于维护市场诚信公平秩序。

根据《香港=塞班=香港机位包销协议》第二条第1款、第三条第1款之约定,对于华瑞得公司、安科运达公司而言,案涉合同的履行利益有两种实现方式:第一种方式为康辉公司按照包销价格支付票款并使用机票;第二种方式为康辉公司按照每个机位1500元的标准支付空位损失并返回机位,由安科运达公司、华瑞得公司二次销售并获得二次销售价款或自行承担无法二次销售所带来的损失。根据本案履行情况,系康辉公司单方终止了合同约定的购买机票行为,且安科运达公司、华瑞得公司认可对于康辉公司终止履行后的机票进行了二次销售,本案故按照第二种方式计算华瑞得公司、安科运达公司的可得利益损失更为合理。

根据合同约定,案涉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日期为2017年7月5日,自2017年2月15日康辉公司明确向安科运达公司表示退回包销机位并不再履行案涉合同后,剩余40个左右航班尚未履行,应当参照前述康辉公司支付1500元空位损失并返回机位为基础计算可得利益损失,且该项损失计算方式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属于康辉公司可以预见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第*,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本案中,虽然康辉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单方终止了合同履行,但是距离合同届满尚有近5个月时间,华瑞得公司、安科运达公司在剩余期间内完全可以另行签订包销合同等方式减少损失,不能放任机票无人使用或者以不合理的低价销售,因此应当认定华瑞得公司、安科运达公司在合理期限内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对相应部分本院依法予以酌减。

同时,鉴于本院已经支持了安科运达公司、华瑞得公司关于可得利益的损失,故对其关于利息损失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因此,综合上述各项因素,除康辉公司已经支付的押金冲抵违约损失外,本院酌定康辉公司还需承担因违约造成的安科运达公司、华瑞得公司损失65万元。康辉公司主张案涉合同第四条第1款限定了合同的违约金金额为押金178800元,但从合同约定的内容分析,上述条款只规定了押金的具体用途,双方并未表达将违约损失限定于此金额的明确意思表示,故对康辉公司的相关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要旨】

不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向另一方发出解除通知,另一方即便未在异议期限内提起诉讼,也不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合同的,违约方本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不能因解除合同而减少或者免除。合同解除后,一方依据合同中有关违约金、约定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定金责任等违约责任条款的约定,请求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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